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靖传化公路港物流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询价公告
XJ-QJCHGLG-202003-01
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曲靖传化公路港物流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进行询价采购,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有关事项如下: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曲靖传化公路港物流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
1.2项目编号:0623-2075N1505009
1.3采购内容:商品混凝土
序号 |
供货清单(品目) |
规格型号(技术要求) |
数量(M3)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1271 |
33.69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1615 |
44.41 |
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328 |
9.34 |
4 |
商品混凝土 |
C30 |
12775 |
376.86 |
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500 |
15.75 |
|
合计 |
|
16489 |
480.05 |
1.4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必须按采购方要求提供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1.4.1主要技术规格及技术条件
(1)预拌混凝土质量及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标准要求。
(2)各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结果必须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要求。
(3)预拌混凝土的长期性和耐久性除满足甲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外,其性能等级还必须符合《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2009标准中相应的等级要求。
(4)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标准要求。
(5)混凝土泵送必须符合《混凝土泵送技术规程》JGJ/T10-2011。
1.5付款方式:
(1)本合同执行乙方先供货,甲方后付款的方式。从乙方开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结算。供货周期自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月16日至18日甲乙双方办理当月结算。结算依据为双方共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手续齐全的送货单和收货单。
(2)乙方应在双方办理完毕结算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的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3)甲方在签收乙方交付的上述发票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上月结算货款的60%支付乙方货款;结算货款的20%在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且发票到达甲方之日起6个月内无息支付,结算货款的17%在全部供货完成,双方办理完结算且发票到达甲方之日起2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无息付清。
1.6供货期要求:招标人指定时间。
1.7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履行合同能力;
2.2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和本次采购内容相吻合;
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4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2.5具有财务独立核算能力,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能出具13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票据。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6供应商如为厂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供应商如为经销商,须具有所投产品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须在报名时上传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本项目报价。
2.7供应商未在通号工程局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处罚期内。
2.8 供应商需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1。
- 询价报名方式:
3.1 供应商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可在《中咨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注册账号(平台注册详见:http://www.cetbs.com/articleDetails/51092b98-99d4-426d-8a0f-e41b56c1b242),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进行相关平台操作(投标人平台操作详见:http://www.cetbs.com/articleDetails/523d44e7-38a8-43b3-b22c-e894ee9f711c)。
3.2 资格审查方式:2020年4月1日17时00分资格审查,投标人在注册成功后需将本公告“2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内容的扫描件在《中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传。
3.3缴费:本项目报名费398元,下载招标文件时扫码支付,售后不退。
3.4《中咨电子招投标平台》采用的数字证书为湖南数字证书,供应商报价时加密及解密相关工作需准备好CA证书(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详见:http://www.cetbs.com/articleDetails/2580eb57-57c2-4e82-9b5d-7505710c474c)。
客服电话:0731-89706069;客服QQ:1326128508。
3.5报价截止时间:2020年4月9日9时30分止,报价业务如有变化,则另行通知;报价截止时间开始前两小时内在网上用CA锁签到。
3.6报价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9日9时50分,投标人可在单位在线解密,如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4.询价说明
4.1参加本次询价的供应商应熟知网上报价平台使用方法及规则,并妥善保管登陆账户及密码。由于供应商遗失密码、操作失误或计算机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报价或报价失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2 公开询价无效情形:
4.2.1 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询价文件或对公开询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4.2.2 参与公开询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4.2.3 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4.3 询价报价形式: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4 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完成后,采购人按照每个包件中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报价结束后出现投标报价相等的,以供应商代理资质的等级顺序(供应商注册资金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排序,如果代理资质等级也相等,以供应商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营业额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原则上报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选定的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询价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5. 成交服务费
5.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包缴纳成交服务费。
本次询价采购成交服务费为:按合同约定收取
5.2 成交服务费转账信息:
全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东风路支行
帐号:810000106680000001
5.3 开具发票的说明:如成交供应商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以下所示为标准,在成交服务费到账后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连同纳税登记证提供给代理公司(线上邮件递交或线下纸质邮寄)
按照以下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6.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7.其他
7.1 《中咨电子招投标平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的要求以及所提供的平台服务向投标人收取平台使用服务费(按单次或年度)。投标人成功缴纳平台服务费后,即可使用平台进行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
7.2若因平台网上报价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由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处理。
7.3若供应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进行网上报价的,视为放弃参加询价。
7.4如线上电子交易流程出现下列问题,经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同意后,可以线下补救:
①由于停电或系统故障导致投标单位解密失败的;
8.联系信息
采购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1388号浏阳河堤东商务楼二号东栋
联 系 人:孙悦
联系电话:17773178277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十五楼1511室
联系人:洪剑雄/刘鼎/王胜利
联系电话:0731-84516475
电子邮箱:hnzb0005@163.com
中咨电子招投标平台联系方式:
电话:0731-89706069
平台客服QQ:1326128508
附件1
承诺书
致:(采购人)
我方已熟知并愿意参加(项目名称) ,对询价项目的质量、需求、交货期和服务等及中标后签订合同、执行合同事项作如下承诺∶
1、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3、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4、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4.1、受到刑事处罚;
4.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5、我方向贵方递交报价文件即代表我们已经充分理解询价文件和报价规则且无异议,并认可贵公司拥有本次询价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6、我方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7、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对所供货物和各项服务内容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控,保证实际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与内容与询价要求的完全一致,并对质量负全责。
8、如果中标,我方承诺按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签署合同。
9、我方如果在询价和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不良履约信用记录,采购方有权拒绝我方参与其公司范围内采购活动,我方对此完全接受。
10、我方将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各项服务,保证24小时的联系畅通(联系人∶,联系电话∶),对用户提出的问题或要求保证在 24小时内给予答复。
如违反上述承诺任何一条,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商品混凝土报价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M3) |
增值税前单价 |
增值税率 |
增值税额 |
价税合计 |
小计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 |
1271 |
|
|
|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 |
1615 |
|
|
|
|
|
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328 |
|
|
|
|
|
4 |
商品混凝土 |
C30 |
12775 |
|
|
|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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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 报价为到货价,含材料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加工、利润等一切费用。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只需投报总价,分项报价需填写在唱标内容一栏,如唱标内容中字数不足,需保留附件2中的关键内容、单价和总价,中标后需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原件。
合同格式
合同附件:
通 号 工 程 局 集 团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XXXXXX建设项目(一期)
甲方单位: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XX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通工局建工XXXXX【2020】第X号
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XXXX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以下或统称为“货物”)用于XXXXXX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XX建设项目
1.2施工单位: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建设单位:XXXXXX有限公司
1.4交货地点:中国通号XXXXXX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1.5供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
第二条 质量标准
2.1预拌混凝土质量及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标准要求。
2.2各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结果必须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要求。
2.3预拌混凝土的长期性和耐久性除满足甲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外,其性能等级还必须符合《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2009标准中相应的等级要求。
2.4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标准要求。
2.5混凝土泵送必须符合《混凝土泵送技术规程》JGJ/T10-2011。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各品种与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价格
3.1通用预拌混凝土价格
货物 名称 |
强度 等级 |
含税综合单价(元/m³) |
数量 (m³) |
|||
增值税前 综合单价 |
增值 税率 |
增值 税额 |
价税 合计 |
|||
通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
C15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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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甲方实际使用的合格的数量结算 |
C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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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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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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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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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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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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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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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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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泵送费(小于等于50米):XX元/立方米;泵送费(大于50米):XX元/立方米。每次泵送不足60M³按60M³计算。
3.3特制预拌混凝土价格:
?抗渗预拌混凝土:抗渗等级为P6的,每立方米加价XX元;抗渗等级为P8的,每立方米加价XX元;
?早强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加价XX元;
?微膨胀剂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加价XX元;
④细石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加价XX元;
⑤抗裂纤维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加价XX元;
⑥水下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加价XX元。
甲方需要有其它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的,双方另行商议价格。
润泵砂浆与同批同标号混凝土同价。
3.4本表中增值税前综合单价不包含增值税金,但包含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应承担的所有其他税金与规费及附加等。
3.5以上含税综合单价均为货物到达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全包干综合单价(包到甲方指定施工面),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加工费、运输费(含过江桥路隧道通行费等)、利润、保险与风险、税金(含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所有税金)与规费及附加、管理费等在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签收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第3.3款明确约定不包含在内的除外。
3.6本项目范围内含税综合单价相同,无运输距离差别。
3.7以上含税综合单价为浮动单价,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云南省曲靖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及招标投标协会编制的信息价对应货物价格变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价公式如下:
结算单价=合同价+(结算当月信息价-合同签订当月信息价)
3.8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最终数量以甲方实际使用的合格的数量为准,结账金额据此数量乘以相应的含税综合单价结算。
3.9预拌混凝土进场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和时间由甲方根据施工计划通知乙方。
3.10甲方需要乙方按照规定养护混凝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11本合同价格全部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发票约定,乙方唯一指定收款账号信息,甲方唯一指定开发票信息
4.1本合同执行乙方先供货,甲方后付款的方式。从乙方开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结算。供货周期自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为一个供应周期,每月16日至18日甲乙双方办理当月结算。结算依据为双方共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手续齐全的送货单和收货单。
4.2乙方应在双方办理完毕结算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的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开具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4.3支付方式:甲方在签收乙方交付的上述发票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上月结算货款的60%支付乙方货款;结算货款的20%在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且发票到达甲方之日起6个月内无息支付,结算货款的17%在全部供货完成,双方办理完结算且发票到达甲方之日起2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无息付清。
甲方付款不免除乙方对所提供的货物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4.4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甲方的名称等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等。
4.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遵守以下约定:
4.5.1 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提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确认合格并签收的,视为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甲方签收而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5.2 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5.3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5.4 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应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5.5 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5.6 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5.7 甲方获得开具汇总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6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逾期交付发票的,应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7乙方收款账户须是合同约定的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账户。乙方唯一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纳税人名称:XXXX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
开户银行名称:XXXXXX
乙方银行账号:XXXXXX
乙方财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XXX,XXXXXX
乙方在要求甲方付款之前,应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足额的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拒绝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付款即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乙方变更上述账号信息的,应在甲方付款之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账号信息变更而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的账号没有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账号名称不是本合同乙方名称等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8甲方唯一指定开发票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2398P
纳税人名称: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奎塘支行
甲方银行账号:43001788161059888666
甲方公司财务联系电话:0731-89737360
甲方项目部联系人及财务联系电话:曾庆辉,XXXXXX
发票备注:XXXXXX建设项目
第五条 订货与发货方式
5.1甲方指定订货联系人:
XXX,男,电话:XXXXXX,电子邮箱:XXXXXX@qq.com。
5.2乙方指定订货联系人:
XXX,男,电话:XXXXXX,电子邮箱:XXXXXX@ qq.com。
5.3甲方应在每月28日前提供下月的预拌混凝土《月度供应计划》(仅供乙方参考),以便乙方安排生产、保证供应。甲方最终所需预拌混凝土的具体品种、数量、时间及其他要求以甲方另行书面、电邮或短信通知为准。
5.4甲方每次订货小于300立方米时,应提前12小时以书面、电邮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生产调度;大于300立方米时,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生产调度;大于1000立方米时,应提前三天以书面或电邮通知乙方生产调度。甲方应同时注明工程部位、浇筑时间、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及其它特殊要求。甲方应在要货前2小时再次与乙方确认。
5.5甲方应指定专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进行施工现场调度指挥和负责预拌混凝土的验收工作,应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泵管,保证预拌混凝土顺利浇筑。
5.6甲方每批次预拌混凝土超出订单量30%或临时变更浇筑部位的,应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做好生产安排。
5.7乙方须在《送货单》(一车一单)上注明车号、预拌混凝土等级、数量、坍落度、使用部位和进出场时间,以便甲方确认。
5.8乙方所送货物超过甲方以书面、电邮或短信方式通知的数量或总价,甲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10甲乙双方未另行约定的,乙方不得以数量太少或太多为理由拒绝发货,或增加额外条件。
5.11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送货单》、货物合格证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须无条件退还甲方在本合同下所有一切付款。
5.12因可归于乙方的责任导致交货期限延迟,使得须紧急出货时,所需增加的紧急出货费用或甲方通过其他方法向第三者发出订货时所需的费用等应由乙方负担;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需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交货验收与计量方法
6.1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必须满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甲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每次供货以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为批次,必须向甲方提供本批次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原材料检验检测或验证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配合比通知单”、“开盘鉴定”等质量保证资料一份,“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抗渗试验报告”等在达到规定的龄期后提供,出具的上述质量保证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文件要求并装订成册、按批次随混凝土运输车一同送达甲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送达甲方施工现场不能立即提供上述资料的视为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甲方予以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6.2乙方装载预拌混凝土的搅拌车到达甲方工地后,应先出示随车《送货单》及6.1条所约定的质量保证资料,甲方按照《送货单》及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对该车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和易性等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允许卸货。搅拌车卸货后,甲方有权检查是否卸净料,每次供应的最后尾数由甲方确定,乙方应积极配合供应。
6.3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订单送货并服从甲方的现场指挥。乙方所送货物与订单不符,或乙方人员、车辆不配合甲方现场人员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6.4甲方指定现场两名共同收货人(联系人):
XXX,男,电话:XXXXXX,电子邮箱:XXXXXX @qq.com;
XXX,男,电话:XXXXXX,电子邮箱:XXXXXX@qq.com。
《送货单》等收货凭证未经甲方指定的上述两名收货人共同签字(其中一名收货人不在的,可以由甲方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的一律无效,乙方不得据此作为结算货款依据。
6.5乙方随车《送货单》或质量保证资料与甲方订单或实际货物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质量、安全等方面事故和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6.6乙方将预拌混凝土送到甲方现场后,由甲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进行取样制作混凝土试件,甲方制作的混凝土试件作为产品检测的依据,甲方制作试件时乙方可自愿派人现场见证,见证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可现场沟通或提出书面函件,乙方不派人见证或不能及时派人见证的,视为乙方无异议。
6.7 甲方有权采取逐车过磅(或随机抽车过磅)称量计算容重的方法核对乙方供货数量的准确性,计算方法为:计算容重=净重/送货单数量。双方约定:混凝土强度等级C30以下的计算容重不低于2370kg/m3,混凝土强度等级C30-C40的计算容重不低于2380kg/m3,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的计算容重不低于2400 kg/m3,预拌混凝土取样应在抽查后进行。对抽查低于上述标准的,当日所有车次重量均按照抽查出单车重量最少的为标准进行收货。抽检车辆自重过程中,应放清车内所有余料且车内无积水。
6.9以上甲方的验收、抽检、检测、检查、签收、确认等,均不免除乙方对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确系乙方预拌混凝土造成的工程质量等问题,乙方须承担法律责任,并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和人员在现场工作的安全通道与工作环境,确保乙方行车及人身安全,有专人指挥车辆。甲方提供的道路、环境对乙方车辆及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乙方有权拒绝进入。
7.2乙方供应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到达现场,甲方应及时组织浇筑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和养护。
7.3甲方订单通知预拌混凝土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及其他要求等有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对乙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分析解决。属于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应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预拌混凝土政府主管部门。
7.5因甲方施工或养护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对此自行承担责任。
7.6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即泵管、卡箍、布料机、密封圈),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清洁,除正常磨损外,因甲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毁或丢失的,甲方应按照新旧程度折价赔偿。
7.7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
7.8甲方有权根据工程施工需要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乙方对此干涉甲方或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并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保证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合同的要求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供货。因乙方原因导致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8.2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或按量供货的,须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8.3乙方应按照甲方订单满足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派专人到现场与甲方保持协调联系,确保预拌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现停电、极端天气变化及非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延期供货。
8.4乙方应按照预拌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照批量随机取样,制作出厂检验试块,并将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
8.5在预拌混凝土运输、浇筑过程中,运输车、输送泵发生故障,乙方应在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至现场排除故障,或另行调配相应的设备,提供安全的场地,保证预拌混凝土正常供应。
8.6甲方浇筑预拌混凝土时,乙方应及时供货,保证供应量满足40m3/台泵/小时;大体积预拌混凝土浇筑时,保证供应量100m3/台泵/小时。混凝土运输车要不间断进场。乙方整体延误在2小时以内的,甲方不予追究;乙方整体延误超过2小时的,甲方所有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机械、工期、管理费等)和由此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7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须服从甲方的统筹指挥,严禁野蛮施工。坚持安全第一、细心为主的宗旨,保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乙方工作人员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8乙方在生产、装货、运输、泵送混凝土等过程中以及为此而进行的相关配套和附随事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8.9乙方委托第三方运输货物的,由乙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负责向第三方承担支付运费等法律责任。甲方不与运输货物的第三方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对该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第三方向甲方主张运费等任何权利的,乙方须负责与第三方交涉,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10乙方保证不将本合同中己方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否则,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1乙方须对己方出入甲方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并赔偿甲方及其它第三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12乙方应对运输货物的车辆严格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要求。乙方应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超标的禁止使用。乙方车辆进出甲方工地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冲洗干净,确保车辆轮胎不带泥沙出工地。乙方未按照要求冲洗车辆或车辆故障造成路面污染等被城管、环卫等政府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13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或按量供应混凝土连续或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乙方对此干涉甲方或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9.1预拌混凝土在运送及卸料过程中,双方人员均严禁往预拌混凝土中加水或添加其它杂物。润泵砂浆仅作为通泵使用,甲方不得将其用至结构部位,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9.2甲方有权在乙方搅拌楼(站)等场所抽查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等,乙方予以配合;必要时,甲方可派人到乙方搅拌楼、生产车间等场所监督生产,乙方予以配合。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处理
10.1当甲方混凝土试件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进行检验评定,不符合该规范要求时,乙方承担本合同所约定违约责任。
10.2混凝土的长期性和耐久性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或检测结果为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或不合格的,乙方承担本合同所约定违约责任。
10.3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规范要求的,乙方承担本合同所约定违约责任。
10.4当出现下列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双方约定可采用取芯、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方式方法进行检测或鉴定:
(1)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某批次混凝土试件强度低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时;
(2)任何一方对现场取样成型试块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3)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预拌混凝土发现质量异常或质量不合格时;
(4)质量标准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要求时。
10.5双方约定上述第10.4条的合格标准为:芯样的抗压强度或回弹强度推定值不得低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即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芯样抗压强度或回弹强度推定值不低于30MPa,以此类推)。经检测或鉴定达到合格标准的,判定混凝土强度合格。
10.6甲方有权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已经浇筑硬化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检测或鉴定,因乙方原因造成检测或鉴定不合格的,乙方承担本合同所约定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检测费、鉴定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等。属于甲方浇筑部位与强度不符、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检测或鉴定不合格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和好处,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不得串通甲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也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否则,乙方除了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外,甲方还有权选择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①解除合同,并只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合同总价的80%,20%余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不再支付。
②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的20%。
11.2甲乙双方均应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方索赔产生的损失、政府部门罚款和罚金及滞纳金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含交通费、食宿费等)、资料费、通讯费,等等。
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具体约定的,按照该条款处理;本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冲突的,本条款同时适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签订、履行或解除、终止本合同等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向甲方注册登记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唯一指定通讯方式和资料送达方式
13.1甲乙双方唯一指定通讯方式
(1)甲方唯一指定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1388号浏阳河堤右岸2号栋商务楼,邮政编码:410008
联系人:孙悦,联系电话:0731-89737380,17773178277
电子邮箱:854258594@qq.com
(2)乙方唯一指定通讯地址: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qq.com
13.2 甲乙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通知、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均以双方上述指定通讯地址为准。有关通知、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在按照该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EMS)或挂号信发出之日起(以邮戳日为准)的第五天视为送达对方。
13.3 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上述指定通讯地址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该变更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文本数量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即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时失效。
14.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为打印版本,除合同尾部签署处的签名、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等手写外,合同其他任何未经加盖双方印章的手写、涂改等内容均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4.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乙方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人类型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乙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4.4本合同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并经双方签署确认的各种书面文件、资料等均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内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完全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合同。甲乙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双方对于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自愿承担,对于对己方不利及有负担的条款没有异议。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合同专用章): |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XXXX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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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项目经理(签名):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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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附件二:乙方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乙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附件三: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X系乙方法定代表人,在乙方担任董事长职务。
XXX的民事行为均代表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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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附件四:乙方授权委托书
XXX,男,XX族,XXXX年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家庭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X系乙方的委托代理人,XXX的民事行为均代表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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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