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星沙金茂公园城市驿站项目(含装配式建筑主体、户外廊道、设施设备、深化设计及相关设施费)
金额:2835562元
工期:65日历天,(签订合同后设计工期15日历天,5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及安装、调试。)
按甲方指定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主体结构终身质保,防水质保5年,装饰装修质保2年,其他设施设备质保1年。
1、根据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或安装产品,以及不能确保甲方按时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款项总额20%的违约金。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