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
关于《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的规定,现对《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12日。如对该遴选方案及监管协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实名制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附件:1.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
2.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电话:0755-29996099
电子邮箱:fgjcyk@baoan.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政府大楼801室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pdf 附件1.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pdf
附件2.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pdf 附件2.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pdf
三
附件1
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
为深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加快建设
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提升总部经济发展能级,根据《深
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
号)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
规〔2018〕1号)有关规定,现就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
目制定如下总部项目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
二、意向用地单位
宏桥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铝是世界上用量仅次于钢铁的第二大金
属材料,被广泛应用于飞机、汽车、火车、船舶等重工业制
造领域和火箭、航天飞机、人造卫星等高精尖领域,在国家
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与战略性作用。我
国是全球最大的铝进口国、生产国和消费国,具备产业链条
完整安全、产业规模全球第一、产品技术全球领先、创新能
力逐步提高、单位能耗逐年递减的产业优势和特点,在全球
铝行业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及话语权。铝产品广泛应用于建
-1-
筑、交通运输、电力、包装等领域。当前,光伏和新能源汽
车需求爆发式增长已成为拉动铝需求的主要增量。新能源汽
车相比传统汽车,单车铝消耗量提升。铝合金型材以其轻便、
抗腐蚀、牢固性好以及易安装等特性,成为光伏板边框和支
架的标准配置材料。2020年、2021年全国的电解铝消费量分
别为3818万吨、3987万吨,年均增长5.8%,在全球碳排放
趋严,中国开展“双碳”的大背景下,铝材料的应用前景广
阔。
(二)可行性:深圳正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
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继续在粤港澳大湾
区中发挥核心引擎功能。2020年全市进出口总额3.05万亿
元,约占全国的9.5%,出口规模连续第28年居全国外贸城
市首位。深圳已成为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城市、具有全球
影响力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有利
于外贸市场的多元化,增强外贸竞争优势,助力深圳打造国
际贸易中心城市。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宏桥”)是一家集热电、采矿、氧化铝、液态铝合金、铝
合金锭、铝合金铸轧产品、铝母线、高精铝板带箔、新材料
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特大型企业。公司是我国铝业龙头企业,
电解铝工厂的年产能约为646万吨。2020年,企业总资产1815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861亿元,净利润105亿元,纳税总额
约95亿元。
意向用地单位宏桥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
-2-
称“宏桥投资”)是山东宏桥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21年4月26日成立,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6月份正式开
展业务,属于总部管理型企业。宏桥投资是深圳市根据《深
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营收、利润和纳税主要来源于全资控股
子公司--深圳宏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铝钒
土、氧化铝和氢氧化铝等大宗商品贸易)。2021年实现营收
超过100亿元,纳税总额2.28亿元,在深圳形成地方财力
1.17亿元。
宏桥投资作为山东宏桥的深圳总部企业法人主体将开
展集团地区运营管理、海外集群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学术
交流中心、工业互联网和数字化中心等业务。未来5年预计
在深圳办公人数将超过1000人,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
级职称人员比例超过66%。目前,宏桥投资在深圳无自有总
部用地,租用宝安中心区前海人寿金融中心45、46层。由
于业务发展迅速,租赁空间已无法满足未来日常办公所需,
急需通过建设总部大楼满足各新增板块落地后的空间需求。
建设商贸服务总部大厦,能有效提高公司的协同效率,提升
公司贸易品牌形象,促进区域大宗商品贸易及上、下游产业
发展。
(三)建设内容:运营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商品流通及
贸易结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工业互联网和数字化中心并
配套员工食堂等。
-3-
(四)初步建设规模: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约57371平
方米,其中总部企业自用面积不低于60%(约34422平方米)
(建设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准入与承诺
(一)准入条件:
1.本项目建设用地的竞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核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2)在深圳市无自有总部用地;
(3)申请遴选上年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4)申请遴选上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不低于90亿元;
(5)申请遴选上年度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
亿元;
(6)申请遴选上年度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
元。
2.项目建设用途:本建设项目用于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
部。
(二)承诺条件:
1.营业收入: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
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止),累计纳入深圳市宝安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亿元。
2.增加值规模: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
-4-
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
日止),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增加值规模不低于55亿
元。
3.形成地方财力规模: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
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
月31日止),累计在宝安区纳税形成的深圳市地方财力不低
于10亿元。
五、准入行业类别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
订)》中“A17商贸服务业”。
六、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意向区位:宝安中心区
(二)用地规模:7171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三)用地功能:商业用地(C1)
(四)建设规模:57371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五)土地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六)期限:30年
(七)权利限制:
1.项目用地竞得人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址在宝安区,
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年限届满前不得迁出。
2.项目计容建设规模为57371平方米,其中不低于60%
的建筑面积(约34422平方米)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和出
租(以下简称自用部分建筑),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
-5-
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
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
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除办公用房外的
非自用部分建筑,在5年承诺期届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
约考核通过后方可转让(建设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3.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
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4.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
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与义
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5.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的控股股
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
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
附件2
深宝产监协〔〕第号
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制
-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2-
为保障深圳市总部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
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号)要求,根据《深圳市
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深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已
公示的《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丙(乙
方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三方同意,签订本产业发展监管协
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宝安中心区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C1)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7171(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57371(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
土地使用年期:30年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
展战略和总部经济政策,为乙方的总部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和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
乙方于本协议约定承诺期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
-3-
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
查,如乙方、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丙方责任。甲方可依法委托相
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三、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总部项目的投资
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宝安商贸服务企业
总部的项目建设。
(三)乙方承诺:
1.营业收入: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
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承
诺期”),累计纳入深圳市宝安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亿元。
2.增加值: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
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累计纳入深圳
市统计核算的增加值规模不低于55亿元。
3.形成地方财力规模: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
年度起5年内,即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累
计在宝安区纳税形成的深圳市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
-4-
4.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
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在宝安区,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年限
届满前不得迁出。
(四)实缴注册资本限制: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
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五)转让或出租限制:乙方的宝安商贸服务企业总部项目
建成后,该项目不低于6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和
出租(以下简称自用部分建筑),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
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
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
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除办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筑,
在5年承诺期届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通过后方可转让。
总部企业自用部分及非自用部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分布位
置须相对集中,具体分布位置在项目报建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建
设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六)股权变更限制:乙方、丙方在全出让年期内均不得以股
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
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上述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转让。
(七)抵押限制: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
-5-
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
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
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
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九)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
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核查乙方的实缴注册资本、
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规模、转让或出租等情况。
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
内容,对乙方、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
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
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丙方违约责任,将乙
方、乙方关联企业、丙方及各自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
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
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
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
予以限制。
(二)违反实缴注册资本的违约责任
-6-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
本协议第三条(四)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限
期内拒不补足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1‰向乙方
收取违约金。
(三)违反营业收入承诺的违约责任
承诺期届满时,经甲方核查,乙方实际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
核算的营业收入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三)项第1点承诺要求的,
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四)违反增加值承诺的违约责任
承诺期届满时,经甲方核查,乙方实际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
核算的增加值规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三)项第2点承诺要求
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五)违反转让、出租物业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五)
项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规出租物业市场租金水
平的2倍收取违约金。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五)项约定转让本项
目物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
残值方式补偿。
(六)违反形成地方财力约定的违约责任
1.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如乙方在承诺期内
-7-
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规定条
件,但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以下要求承担违约
责任:
(1)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70%及以上但未达到100%
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
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如期缴纳
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
利息为止。
(2)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及以上但未达到70%
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
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
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
金及利息为止。
(3)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乙方除支付违
约金外,甲方有权回购不低于50%的自用部分建筑和全部非自用
部分建筑,回购价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确定。违约金金额
=(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
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乙方实际年均形成
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要求的,甲方有权
-8-
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
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3.若经甲方核查,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
阶段内,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
(一)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
筑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七)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按本协议第
三条(六)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
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
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七)
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抵押限制要求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
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构筑物不予补偿。
(八)违反商事登记注册承诺的违约责任
-9-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三)
项第4点承诺,将企业总部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址迁出宝安区,
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
方式补偿。
五、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
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
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
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
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
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
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
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10-
(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
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
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二)本协议所称营业收入、增加值规模、形成地方财力的
统计口径以乙方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我市公司作
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
况为准。乙方的下属公司已取得总部用地或提出申请总部用地的,
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
计入乙方的统计范围。
(三)本协议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
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
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四)本协议所称营业收入、增加值规模、形成地方财力的
统计数据以深圳市统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本协议所称建(构)筑物残值是指企业在地块上建设
的建(构)筑物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建筑成本价确定初始价值,
-11-
扣除采用年限平均法(使用寿命为30年,净残值率为0)计算的
累计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总部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效力
(一)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媒体公告形式或通过EMS送达本协议所记载的
乙方地址,媒体公告或EMS邮寄送达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本合
同首部所列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如通讯地址变更,则应当于变
更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地址发出通知视
为已经有效送达。
(二)如因职能变更等因素导致甲方不再承担总部遴选项目
产业发展监管的职能,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宝安区新的
总部遴选项目产业发展监管职能部门承接,甲方主体的变更不影
响本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效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
乙方执三份(分送土地主管部门一份)、丙方执二份。
(四)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13-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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