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其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合肥甘棠轨道置业(BK202304地块)第三方见证检测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bz0016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储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551-6622325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其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合肥甘棠轨道置业(BK202304地块)第三方见证检测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0165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线网控制及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其市政配套预留工程(方兴大道站)、合肥甘棠轨道置业(BK202304地块)第三方见证检测服务项目补疑1
(2024BFFBZ0016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
1.针对“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社保要求,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1.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2.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第29页现场负责人资格要求中对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或隧道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任一专业即可)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任一专业即可)”,而招标文件第58页、第59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
目前合肥市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包括: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从业范围包含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等),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业范围包含见证取样专业、基桩检测专业、主体结构专业)。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范围划分标准,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与见证取样检测,特种二类(基桩检测)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减压法)与主体结构专业从业范围相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与地基基础专业从业范围相间,且上述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专业中均无钢结构专业,钢结构专业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为各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
请问:上述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是否可以等同于见证取样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是否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剪压法)是否可以等同于主体结构专业?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是否可以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人员无损检测证书是否等同于钢结构专业?
回复:安徽省住建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可视同为“见证取样”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可视同为“主体结构”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学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可视同为“钢结构”专业。
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1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及相应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已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证书,已经取得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效用不变,根据历次证书专业划分,“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与“试验检测师”证书效用等同。
请问:我公司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提供的人员证书均为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P59-P60,“现场负责人资格和业绩”评分要求中:“2.现场负责人具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且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岗位的,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请问:业绩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储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3、66223831
2024年2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附件:00165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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