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燃气工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政道路设计施工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BIM施工设备使用材料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结(决)算审计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施工报建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行业设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星光大道规划纵八路规划横八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电气工程实施采购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工程设备的试验单位/区段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竣工后试验竣工试验计日工研发试验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文件审查竣工文件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技术专利建筑设计专有技术初步设计文件商业软件技术秘密施工工艺邻近建筑物试运行试验调试操作维修手册改造开发存储传输交付费用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保护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接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水文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基础资料现场劳动用工驻地工程师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监督管理监理办公室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指示职业健康员工工伤保险施工组织方案说明实施计划工程的完备性劳务维护拆除完善缺陷和修补水源市政管网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现场查勘发票开具制造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其他工作技术培训文件设计工程操作拆卸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调整修理参照系统预制加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隐蔽工程检查测量成果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检测试验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桥梁基础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施工车辆通行路线船舶飞机超大件超重件的运输进入现场测量放线计量仪器标高尺寸基准线定位放线水准点测量标志物施工控制网点现场外修复测绘系统建筑工人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建筑垃圾的清理火工器材爆破作业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现场食宿条件固体废物线缆医疗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临时用水用电节点铺设临时性公用设施办公桌生活营区现场安保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文件提交运达现场各种性能测试启动试验启动前试验功能性试验重新试验扫尾工程缺陷修补扫尾工作清单工程照管成品保护工程物资保管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地表还原竣工退场施工堆积物剩余的材料缺陷调查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劳力组织施工队伍进场设计图纸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其它文件永久性工程保养工程物资相关工作已购材料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保险货物保险持续保险绿化种植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文件工程概算项目立项批复第三方审图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网络图设计进度计划表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城区道路施工场内的用水通讯网络敷设工程地质地下设施管线排查水泥图纸进行交底会审系统管线综合平衡水土保持措施看守围栏警卫油管综合管线环境污染民扰安全保卫组织管理施工场地清洁卫生门前三清市政道路整修路基场地材料外运围墙土石方土方石方照明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安全防护应急预案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机械设备安全教育民工工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宣传画缺陷的修复实时监控系统土方堆放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供应优化设计人防消防土地施工图审核预算审核建筑报建软地基处理基坑设计工艺设计各系统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审查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质量缺陷处理园林绿化建设区域内的规划设计道路布置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工程结算配合服务保修配合服务设备材料系统的选型施工期配合服务基础验收隐蔽验收竣工预验收中间验收质量检查试验监测交通运输施工试验安全文明施工测量基准点工艺设备污水排放指标修编文件安全帽第三方责任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市政配套道路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降水悬挑外挂升降脚手架高大异性脚手架设备吊装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地下暗挖锚杆施工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总平面图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龙门架建筑施工安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健身泥头车余泥渣土会议室会议桌复印打印一体机厨房及餐厅投影仪电话传真照相考勤机照相机饮水机电脑空调优化施工地下管线资料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6459
预算金额16398.18万元
招标公司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朱工
招标代理机构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祖毅0759-3381810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6459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湛江市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3日 0时0分~2022年11月4日 9时3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2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6398.18
- 投标人资格条件: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①及②)的资质: ①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是投标单位(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人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开标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包括在本项目开标前已签订施工合同未开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4拟派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方)的在册人员,具有市政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 3.5社保证明要求: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属于本单位员工的2022年6、7、8月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以提供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或网站打印的为准)。 3.6投标人应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若投标人未按要求办理,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注: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信息登记情况、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免出现企业信息登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的情况。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须以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按附件三内容签署盖章)。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1)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是投标单位(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人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开标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包括在本项目开标前已签订施工合同未开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4日 9时30分 - 2022年11月4日 11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08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1月4日 8时30分 - 2022年11月4日 9时3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朱工
- 代理联系人:杨祖毅
- 联系方式:0759-3381810
- 代理联系方式:0759-3289979
- 招标监督机构: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电话:0759-358811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20221012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打印).pdf20221012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打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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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
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湛发改投审[2021]1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
主为湛江市教育局,建设资金来自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代建单位)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是指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湛江市教育局委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行业主
单位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西城快线南侧。
2.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星光大道(主干路)、规划纵八路(次干路)、规划横八路(支路)共计3
条道路为规划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工程,星光大道设计速度50Km/h,道路宽40m,长度约1700m,规划纵
八路设计速度40Km/h,道路宽30m,长度约800m,规划横八路设计速度30Km/h,道路宽20m,长度约
350m。最终以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
2.4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16398.1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6137.80万元,设计费210.63万元,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49.75万元(建安工程费按发改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的97%作为最高投标限价,设计费
按发改批复概算设计费的8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发改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的
8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2.5计划总工期:
项目施工工期为365天,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的开工日为准。
其中设计节点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2.6质量要求:
2.6.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6.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市优质工程或以上。
2.7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BIM)、设备以及材料采购、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
程、道路绿化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等工
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招标文件和有关资
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①及②)的资质:
①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除外)行业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是投标单位(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人员;须具有市
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开标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包
括在本项目开标前已签订施工合同未开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4拟派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方)的在册人员,具有市政路桥相
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
3.5社保证明要求: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属于本单位员工的2022
年6、7、8月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以提供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或网站打印的为准)。
3.6投标人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若投标人未按要求办理,招标人将
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注: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信息登记情况、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
态,以免出现企业信息登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的情况。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须以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
定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按附件三内容签署盖章)。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1)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
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不设置投标报名环节,采用网上项目信息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
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上项目信息
登记手续,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4.2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4.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ggzy.cn/)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
以及编制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4日09时30分,地点为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号8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少于3个,大于或等于3个均可直接参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
于三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login)、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http://ggzy.gz.gov.cn/html/index.html)上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湛江国际会展中心102-118
联系人:朱工
电话:0759-3381810
招标代理机构: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祖毅
电话:0759-3289979
传真:0759-3289637
邮箱:zj3289979@126.com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联合体协议书
成员一名称(主办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
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
订立如下协议:
1.(某一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
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
主办方及各成员分别与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订立合同并按合同分别实施各自负责的工作。
3.联合体各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分
别承担各自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
风险。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主办方(单位名称)作为主办方除负责本协
议第2条的工作外,还负责承担全部工程的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工作。
5.联合体成员之间工作协调均由主办方负责。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8.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9.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成员一名称(主办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1、《联合体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本项目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
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中量工程咨询有限
限
程
十月
二〇二
年
中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联合体协议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6保密
1.7语言文字
1.8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0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1.12偏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2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4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2开标程序
5.3开标异议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评标原则
6.3评标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7.3中标通知
7.4履约担保
7.5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订立时间
九、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知识产权
1.11保密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13责任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3提供基础资料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5支付合同价款
2.6现场管理配合
2.7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人员
3.3工程师
3.4任命和授权
3.5指示
3.6商定或确定
3.7会议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4承包人人员
4.5分包
4.6联合体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4.9工程质量管理
第5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3培训
5.4竣工文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3样品
6.4质量检查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6缺陷和修补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3现场合作
7.4测量放线
7.5现场劳动用工
7.6安全文明施工
7.7职业健康
7.8环境保护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0现场安保
7.11工程照管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2竣工日期
8.3项目实施计划
8.4项目进度计划
8.5进度报告
8.6提前预警
8.7工期延误
8.8工期提前
8.9暂停工作
8.10复工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2延误的试验
9.3重新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3工程的接收
10.4接收证书
10.5竣工退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11.2缺陷责任期
11.3缺陷调查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11.5承包人出入权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2延误的试验
12.3重新试验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3变更程序
13.4暂估价
13.5暂列金额
13.6计日工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2预付款
14.3工程进度款
14.4付款计划表
14.5竣工结算
14.6质量保证金
14.7最终结清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2承包人违约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3货物保险
18.4其他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第19条索赔
19.1索赔的提出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第2条发包人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第4条承包人
第5条设计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第7条施工
第8条工期和进度
第9条竣工试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5条违约
第16条合同解除
第17条不可抗力
第18条保险
第20条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三卷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七、商务资料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七、承诺书
八、商务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二)类似项目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三)近年获奖情况(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评分表其他资料
第一卷
五、投标保证金
(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
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
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七、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承诺书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提供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七、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工程款项均
投入到本项目中。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额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
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
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事
宜上而受到任何处罚、诉讼和罚款。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
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履行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
解除合同前我方对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
贡献,不需你方追偿。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五天时间内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由你
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伍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人员和设备由你
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
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
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们承诺将按农民工工
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九、商务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员工总人数: | 员工总人数: | 员工总人数: | 员工总人数: | 员工总人数: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高级职称人员 | 高级职称人员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中级职称人员 | 中级职称人员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初级职称人员 | 初级职称人员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技工 | 技工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二)类似项目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需按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提供证明材料。
(三)近年获奖情况(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序号 | 项目 | 获奖情况 | 获奖时间 |
注:后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社保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保复印件。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学历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间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五)评分表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
1、施工方案
2、设计方案
备注:按照评分项中的内容进行编制
二〇二二年十月招标代理单位: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
4.招标文件的获取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条件2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一卷1目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联合体协议书57.联系方式46.发布公告的媒介45.投标文件的递交4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1.1项目概况131.总则13
1.11分包151.10投标预备会151.9踏勘现场151.8计量单位141.7语言文字141.6保密14
3.投标文件162.3招标文件的修改162.2招标文件的澄清162.1招标文件的组成152.招标文件151.12偏离15
3.6备选投标方案183.5资格审查资料183.4投标保证金173.3投标有效期173.2投标报价173.1投标文件的组成16
5.开标19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4.2投标文件的递交19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4.投标193.7投标文件的编制18
6.2评标原则216.1评标委员会206.评标205.3开标异议205.2开标程序205.1开标时间和地点19
7.4履约担保217.3中标通知217.2中标候选人公示217.1定标方式217.合同授予216.3评标21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2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2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2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28.纪律和监督227.5签订合同22
2.1初步评审标准302.评审标准301.评标方法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8.5投诉23
二、合同工期42一、工程概况4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33.评标程序30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0
八、订立时间43七、承诺43六、合同文件构成43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2三、质量标准42
1.1词语定义和解释46第1条一般约定4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46十一、合同份数44十、合同生效44九、订立地点44
1.7联络51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50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01.4标准和规范491.3法律491.2语言文字49
1.13责任限制53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531.11保密521.10知识产权521.9化石、文物521.8严禁贿赂51
2.4办理许可和批准542.3提供基础资料54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532.1遵守法律53第2条发包人53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53
3.2发包人人员563.1发包人代表55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552.7其他义务552.6现场管理配合552.5支付合同价款54
第4条承包人583.7会议573.6商定或确定573.5指示573.4任命和授权563.3工程师56
4.6联合体614.5分包604.4承包人人员60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584.2履约担保58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8
5.2承包人文件审查63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62第5条设计624.9工程质量管理624.8不可预见的困难624.7承包人现场查勘61
6.1实施方法65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55.6承包人文件错误655.5操作和维修手册655.4竣工文件645.3培训64
第7条施工706.6缺陷和修补69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96.4质量检查686.3样品676.2材料和工程设备65
7.6安全文明施工727.5现场劳动用工727.4测量放线727.3现场合作71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7.1交通运输70
第8条工期和进度767.11工程照管757.10现场安保757.9临时性公用设施757.8环境保护747.7职业健康74
8.6提前预警788.5进度报告778.4项目进度计划778.3项目实施计划768.2竣工日期768.1开始工作76
9.1竣工试验的义务80第9条竣工试验808.10复工808.9暂停工作798.8工期提前798.7工期延误78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310.1竣工验收82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82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19.3重新试验819.2延误的试验81
11.2缺陷责任期8511.1工程保修的原则85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10.5竣工退场8410.4接收证书8310.3工程的接收83
第12条竣工后试验8711.7保修责任86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611.5承包人出入权86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611.3缺陷调查85
13.1发包人变更权88第13条变更与调整88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8712.3重新试验8712.2延误的试验87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7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113.6计日工9013.5暂列金额9013.4暂估价8913.3变更程序88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8
14.4付款计划表9414.3工程进度款9314.2预付款9314.1合同价格形式92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2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1
15.2承包人违约9815.1发包人违约97第15条违约9714.7最终结清9714.6质量保证金9614.5竣工结算95
第17条不可抗力102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02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00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99第16条合同解除99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8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3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03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2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02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0418.4其他保险10418.3货物保险104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03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03第18条保险103
第20条争议解决106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06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05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0519.1索赔的提出105第19条索赔10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08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720.4仲裁或诉讼10720.3争议评审10620.2调解10620.1和解106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26第5条设计124第4条承包人11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14第2条发包人113第1条一般约定108
第12条竣工后试验134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33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33第9条竣工试验132第8条工期和进度129第7条施工128
第18条保险142第17条不可抗力142第16条合同解除142第15条违约140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6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4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49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47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46附件1《发包人要求》145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44第20条争议解决143
第三卷167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65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63第二卷162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51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50
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170五、投标保证金170四、联合体协议书170三、授权委托书170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70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68
四、联合体协议书174三、授权委托书17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2(一)投标函171一、投标函171七、商务资料170
(二)类似项目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180(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179八、商务资料178七、承诺书177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176五、投标保证金175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五)评分表其他资料183(四)主要人员简历表182(三)近年获奖情况(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181
2.1工程名称: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代建单位”是指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湛江市教育局委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行业主单位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本招标项目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湛发改投审[2021]1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湛江市教育局,建设资金来自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代建单位)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招标公告
其中设计节点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项目施工工期为365天,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的开工日为准。2.5计划总工期:2.4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16398.1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6137.80万元,设计费210.63万元,施工图预算编制费49.75万元(建安工程费按发改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的97%作为最高投标限价,设计费按发改批复概算设计费的8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发改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的8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2.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星光大道(主干路)、规划纵八路(次干路)、规划横八路(支路)共计3条道路为规划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工程,星光大道设计速度50Km/h,道路宽40m,长度约1700m,规划纵八路设计速度40Km/h,道路宽30m,长度约800m,规划横八路设计速度30Km/h,道路宽20m,长度约350m。最终以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2.2建设地点:西城快线南侧。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投标人资格要求2.7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BIM)、设备以及材料采购、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道路绿化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6.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市优质工程或以上。2.6.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2.6质量要求:
3.5社保证明要求: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属于本单位员工的2022年6、7、8月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以提供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或网站打印的为准)。3.4拟派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方)的在册人员,具有市政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3.3拟派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须是投标单位(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人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自开标之日起未在其它在建项目(包括在本项目开标前已签订施工合同未开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②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①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①及②)的资质:
4.1本次招标不设置投标报名环节,采用网上项目信息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上项目信息登记手续,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4.招标文件的获取注:1)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允许联合体投标,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须以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按附件三内容签署盖章)。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3.6投标人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若投标人未按要求办理,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注: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信息登记情况、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免出现企业信息登记、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的情况。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3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少于3个,大于或等于3个均可直接参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4日09时30分,地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号8开标室。5.投标文件的递交4.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ggzy.cn/)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编制投标文件的有关资料。4.2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联系人:朱工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湛江国际会展中心102-118招标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login)、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gz.gov.cn/html/index.html)上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
传真:0759-3289637电话:0759-3289979联系人:杨祖毅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三楼招标代理机构: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759-3381810
法定代表人:成员一名称(主办方):联合体协议书附件:2022年10月13日邮箱:zj3289979@126.com
1.(某一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二名称:法定住所:
8.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5.联合体成员之间工作协调均由主办方负责。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主办方(单位名称)作为主办方除负责本协议第2条的工作外,还负责承担全部工程的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工作。3.联合体各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分别承担各自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主办方及各成员分别与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订立合同并按合同分别实施各自负责的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主办方):(盖单位章)10.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9.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本项目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说明:1、《联合体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湛江国际会展中心102-118联系人:朱工电 话:0759-338181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三楼联系人: 杨祖毅电 话: 0759-3289979传 真: 0759-3289637邮 箱: zj3289979@126.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 | ||
1.1.5 | 建设地点 | 西城快线南侧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BIM)、设备以及材料采购、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道路绿化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项目施工工期为 365 天,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的开工日为准。其中设计节点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市优质工程或以上。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第3条。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及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含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主办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3)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个。(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5)联合体中标后,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办方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6)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踏勘所产生费用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不能造成招标人有任何损失。□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2022年10月17日。3.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进入“招标项目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招标说明规定的答疑时间期限内点击“提问” →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中标人可以依法将不需要具备资质的工程部分合理分包相应的单位,分包前需报招标人备案。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图纸、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其他补充通知。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第5.1条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时视为投标人收到。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答疑专区发布时视为投标人收到。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建安工程费用 16137.80 万元,设计费 210.63 万元,施工图预算编制费49.75 万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人根据自身条件核算成本,投标时以投标报价下浮率进行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a)的范围为0≤a≤10%。投标人投报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用百分比表示,百分号前的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建安工程费用、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报价时应与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同等比例下浮。2、结算依据:(1)设计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工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其中设计收费以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的对应项目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额计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即最终施工图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80 %。(2)最终建安工程费=以经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项目的施工图预算×97%×(1-中标下浮率)。(3)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起120个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人应提供贰拾万元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现金汇款或者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交均可。2、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基本账户汇到招标人的指定账户(开户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该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投标保证金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关于投标项目保证金操作指引的说明》。3、电子投标保函: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新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4、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原件”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原件”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5、采用“保险”方式投标保证金的,必须符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的要求。 | ||
3.5.3 | 近年承接的类似项目 | 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3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按规定签字、盖章。联合体投标的主办方授权一名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盖公章。《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签字、盖公章。其余资料(包括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其他投标格式文件等)均由主办方的授权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即可。4. 投标文件正副本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5. 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评分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和要求,且必须对投标资料中所有资料及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真实性负责。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2)电子文件共1份,要求提供的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必须无病毒、无加密、可打开。 |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①投标文件按“A4”纸规格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其中技术建议书如含有关图表可用A3纸打印。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统一采用附件的封面格式。②投标文件正、副本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包装并密封,封口处需加盖单位公章。③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及正文内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④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如果投标文件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放错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及招标人予以拒绝而退还给投标人。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放在投标密封袋内。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22年11月4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说明: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同一个密封袋内;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放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内。】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第5.1条。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1名招标人代表,4名评审标专家)。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经公示无异议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单位。 |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gd.gov.cn/login)、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gz.gov.cn/html/index.html)。 |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形式:采用保函形式或现金形式。履约担保金额:建安工程费合同总价款的(现金形式是5%,保函形式是10%)。采用保函时,可按1、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级市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并且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湛江市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 ||
8.5 | 监督部门(主管部门) | 监督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湾南路20号电话:0759-3588104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 | ||
9.2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单独提交以下资料(不需密封):法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人亲自开标不用提交)原件。(2)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投标函(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证明书原件(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改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部队单位的,则提供有偿服务许可证)。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有效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投标人(具有施工资质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施工方)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打印的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复印件;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的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复印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类似项目情况表(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获奖情况(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施工方案、设计方案)(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电子文件投标文件中文字、表格及图纸均需转换为PDF格式,并刻录光盘(或U盘)一份并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 ||
9.3 | 资格审查资料 | (1)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其审查标准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资格评审标准。(2)本工程的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提供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 | ||
9.4 | 开标程序的投标文件有效性 | 开标程序的投标文件有效性: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步评标:(1)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要求密封; | ||
9.5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 | (1)本工程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出示相关证件。(2)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对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3)如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则视同投标人默认开标会议结果。 | ||
9.6 |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须是投标单位(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人员;须具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并具有相应资格证。 | ||
9.7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少于3个,大于或等于3个均可直接参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 ||
9.8 | 费用 | (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接收到关于交易服务费的缴纳通知单后,须在7天内按规定完成交易服务费的缴纳(具体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逾期未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接收到关于招标代理费的缴纳通知单后,须在7天内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签订的代理合同按时全额支付招标代理费。 | ||
9.9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范本,如本章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如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6)被责令停业的;(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
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
(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
3.2.4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总报价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投标有效期为120个日历天。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主办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6备选投标方案3.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3“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
5.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10)开标结束。(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三天。7.2中标候选人公示7.1.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上升替补定标,以此类推。7.1.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
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或者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建安工程费合同总价款的(现金形式是5%,保函形式是10%)。,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缴纳。7.4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中标通知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逾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主办方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承包人建议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备注:1、响应性评审标准的投标报价一项在初步评审时只对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2、投标人不符合《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任何一项的,作无效标处理。 |
(3)商务部分评审,由所有评委共同评定商务标分值。(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分表进行打分,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商务得分。(1)投标人根据商务评分表中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若有缺项不作为废标条件,但该项得0分。注:评分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标部分:20分商务部分:50分报价部分:30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施工方案(满分1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分) |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考察,是否结合项目当地的相关建设规定和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优】得 2 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施工方案(满分10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 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控制和施工重难点分析及拟解决措施进行考察。【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施工方案(满分10分) | 进度(2 分) | 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对进度保证措施进行考察。【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施工方案(满分10分) | 质量(2 分) | 承诺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并对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考察。【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施工方案(满分10分) | 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2 分) | 对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保证措施进行考察。【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设计方案(满分1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2 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设计方案。【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设计方案(满分10分) | 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2 分) | 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进行考察,提出对策措施,具有应对体系和解决方案。【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设计方案(满分10分) | 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2分) | 设计工作内容及编制的进度计划和工期安排须合理可行,具有操作性,制定的进度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设计方案(满分10分)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2分) | 对设计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进行考察。【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1) |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满分得20分) | 设计方案(满分10分) | 后续服务计划及保证措施(2分) | 后续设计服务安排以及具体保证措施。【优】得 2分,【中】得 1.8 分,【差】得 1.6 分,无表述不得分。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施工方) | 施工业绩7分 | 1、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合同工程建安费≥96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每项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5分。2、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具有市政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3、2018年1月1日至今,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工程建安费达96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注:①本项最高得7分。②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取得业绩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2018年1月1日以来),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关键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否则无效)。③提供项目负责人职称复印件。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施工方) | 施工奖项6分 | 1、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以下奖项:① 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相关奖项的,每项得1分;② 获得省级工程质量相关奖项的,每项得0.5分;③ 获得市级工程质量相关奖项的,每项得0.2分;注:①本项最高得6分;②投标人须提供获奖项目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③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该项目获奖只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分数,不得重复计算;④质量奖项具体见《质量奖附表》。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施工方) | 履约信誉9分 | 1、投标人获得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曾连续5年以下,得0.5分;曾连续5年-8年(含5年),得1分;曾连续8年-10年(含8年),得3分;曾连续10年(含)以上,得6分;其他不得分。2、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承建的项目获得过省级(或以上)建筑业协会颁发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荣誉证书,达到优良水平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3、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标准或规范,达到5项以上的得2分,3项以上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施工方) | 企业财务7分 | 1、投标人近3个年度有基本户的开户银行或基本户上级银行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AAA”信用等级证书,连续3年的得2分;连续2年的得1分;1年的得0.5分。2、投标人连续三年(2019-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平均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70%,得5分;(2)70%<资产负债率≤75%,得3分;(3)75%<资产负债率≤80%,得1分;注:本项最高得7分,需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2021年财务报告关键页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 | 企业业绩3分 |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自2018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接过工程造价(建安费)96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每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关键页需体现项目规模及特征。若合同未体现项目具体规模及特征,则以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为准。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 | 企业获奖6分 | 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设计项目获得过以下奖项:①获得国家级奖的:每项得1分;②获得省级奖的:每项得0.5分;③获得市级奖的:每项得0.25分;注:本项最高得6分。①国家级奖项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省(市)级奖项指省(市)级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奖项。②国家级行业协会需提供其在国家社会组织网站的登记信息的查询路径和查询结果证明文件。③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同一项目,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④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 | 企业信誉9分 | 1、投标人具有省级(或以上)市政行业协会颁发的AAAA级(或以上)诚信评价证书的得4分,AAA级(或以下)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证书AAA+级的得5分,AAA级的得2分,AA级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独立体或联合体设计方) | 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获奖3分 | 1、设计负责人自2018年1月1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至今,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工程设计奖的,每个得0.75分,获得市级工程设计奖的,每个得0.25分。本小项累计最高得2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道路、给排水、电气、造价专业负责人均为高级工程师的得0.5分,以上专业负责人均具有本专业相应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注: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拟派人员2022年6、7、8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本项最高得3分。 |
2.2.2(2) |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满分80分) | 报价(满分30分) | 1、取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1-投标下浮率)的平均值为评价基准价(无效标或投报下浮率不在有效投标下浮率范围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投标下浮率范围为:0%≤下浮率≤10%。工程费用、设计费采用同等下浮率报价。投标人投报下浮率低于0%的,作无效标处理;不在有效投标下浮率范围的,报价评分时按0分计取。2、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叁位小数四舍五入。①如果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30-偏差率×100×E1;②如果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30-偏差率×100×E2;其中,E1=0.5 E2=0.5。 |
3、奖项附表中的“省级优良样板工程”名称,广东省已变更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获得该奖项的投标单位涉及到新旧证件变更的,均为有效。省外投标人如获得该省省级的“建设工程优质奖”,亦为有效。2、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的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效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否则作无效资料处理。1、奖项:同一个工程项目获得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奖项只能够计一个奖项分,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为准,奖项须获奖证书。注:施工方评分表中的国奖、省奖和市奖详见下表::
国奖 | ||
鲁班奖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中国安装之星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其他 / 。 | |
省奖 | ||
长城杯(北京) | 阿房宫奖(陕西) | 钱江杯(浙江) |
白玉兰杯(上海) | 西夏杯(宁夏) | 杜鹃花杯(江西) |
海河杯(天津) | 飞天奖(甘肃) | 楚天杯(湖北) |
巴渝杯(重庆) | 江河源杯(青海) | 芙蓉奖(湖南) |
龙江杯(黑龙江) | 天山奖(新疆) | 天府杯(四川) |
长白山杯(吉林) | 雪莲杯(西藏) | 云南省优质工程(云南) |
世纪杯(辽宁) | 安济杯(河北) | 黄果树杯(贵州) |
草原杯(内蒙古) | 中州杯(河南) | 金匠奖(广东) |
汾水杯(山西) | 扬子杯(江苏) | 广西优质工程奖(广西) |
泰山杯(山东) | 黄山杯(安徽) | 闽江杯(福建) |
绿岛杯(海南) | 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 | |
市奖 | ||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 ||
说明:1.本附表所述奖项如变更奖项名称或用另一奖项取代的,需提供奖项颁发机构的证明文件;2.奖项的时间以获奖证书记载的颁发时间日期为准。 |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总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表决过程,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按得票数量多的排名在前确定名次。1.评标方法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有效报价范围: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有效报价范围
③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②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①初步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标准。(1)初步评审3.1投标文件评审3.评标程序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表中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打分,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2)详细评审D.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也不允许投标人在开标后改正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偏离或保留。C.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B.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A.对投标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修改;
3.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若投标文件互相雷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作无效标处理。(4)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综合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商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3)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3)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三者得分相加即为综合得分(所有分值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根据投标单位得分的高低确定名次。③商务部分、报价部分评审,由所有评委共同评定分值。②技术部分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技术评分表独立评分,所有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分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3.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3.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3评标结果3.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2.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GF-2020-02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厂FmFtlFrFB
P=PoA+B1x1+B2x)+Bx0+.+Bx-1
F01F02F03Fon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二)通用合同条件《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42三、质量标准42二、合同工期42一、工程概况4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2目录
十、合同生效44九、订立地点44八、订立时间43七、承诺43六、合同文件构成43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
1.3法律491.2语言文字491.1词语定义和解释46第1条一般约定4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46十一、合同份数44
1.9化石、文物521.8严禁贿赂511.7联络51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50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01.4标准和规范49
第2条发包人53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531.13责任限制53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531.11保密521.10知识产权52
2.6现场管理配合552.5支付合同价款542.4办理许可和批准542.3提供基础资料54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532.1遵守法律53
3.4任命和授权563.3工程师563.2发包人人员563.1发包人代表55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552.7其他义务55
4.2履约担保58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8第4条承包人583.7会议573.6商定或确定573.5指示57
4.8不可预见的困难624.7承包人现场查勘614.6联合体614.5分包604.4承包人人员60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58
5.4竣工文件645.3培训645.2承包人文件审查63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62第5条设计624.9工程质量管理62
6.3样品676.2材料和工程设备656.1实施方法65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55.6承包人文件错误655.5操作和维修手册65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7.1交通运输70第7条施工706.6缺陷和修补69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96.4质量检查68
7.8环境保护747.7职业健康747.6安全文明施工727.5现场劳动用工727.4测量放线727.3现场合作71
8.2竣工日期768.1开始工作76第8条工期和进度767.11工程照管757.10现场安保757.9临时性公用设施75
8.8工期提前798.7工期延误788.6提前预警788.5进度报告778.4项目进度计划778.3项目实施计划76
9.3重新试验819.2延误的试验819.1竣工试验的义务80第9条竣工试验808.10复工808.9暂停工作79
10.4接收证书8310.3工程的接收83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310.1竣工验收82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82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1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611.3缺陷调查8511.2缺陷责任期8511.1工程保修的原则85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10.5竣工退场84
12.2延误的试验87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7第12条竣工后试验8711.7保修责任86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611.5承包人出入权86
13.3变更程序88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813.1发包人变更权88第13条变更与调整88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8712.3重新试验87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2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1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113.6计日工9013.5暂列金额9013.4暂估价89
14.6质量保证金9614.5竣工结算9514.4付款计划表9414.3工程进度款9314.2预付款9314.1合同价格形式92
第16条合同解除99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815.2承包人违约9815.1发包人违约97第15条违约9714.7最终结清97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02第17条不可抗力102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02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00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99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03第18条保险103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3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03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2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02
19.1索赔的提出105第19条索赔105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0418.4其他保险10418.3货物保险104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03
20.2调解10620.1和解106第20条争议解决106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06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05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05
第2条发包人113第1条一般约定10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08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720.4仲裁或诉讼10720.3争议评审106
第8条工期和进度129第7条施工128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26第5条设计124第4条承包人11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14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6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4第12条竣工后试验134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33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33第9条竣工试验132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44第20条争议解决143第18条保险142第17条不可抗力142第16条合同解除142第15条违约140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51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50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49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47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45附件1《发包人要求》145
1.工程名称: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6.工程承包范围:星光大道(主干路)、规划纵八路(次干路)、规划横八路(支路)共计3条道路为规划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工程,星光大道设计速度50Km/h,道路宽40m,长度约1700m,规划纵八路设计速度40Km/h,道路宽30m,长度约800m,规划横八路设计速度30Km/h,道路宽20m,长度约350m。最终以主管部门批复的为准。5.工程内容及规模:4.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地点:西城快线南侧。
设计工期日历天数:天,施工工期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BIM)、设备以及材料采购、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道路绿化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竣工图编制、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市优质工程或以上。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三、质量标准
(3)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含税包干):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2)建安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1)设计费(含税):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设计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为%;
(4)通用合同条件;(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
本合同于2022年月日订立。十、订立时间承包人已明确知悉:业主单位湛江市教育局委托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业主单位签署《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委托发包人实施代建,并且承包人已认真查阅、理解业主单位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业主单位授权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的权利无任何异议。项目施工期间,若发包人后续建设资金不足,无法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暂缓施工时,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指示,工程停工单次满1年,本合同自动终止,发包人不构成违约,停工期间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补(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结算手续。若项目用地未能及时交付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工期相应顺延。八、其他事项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在订立。十一、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主办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联合体成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
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7.11工程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延误的试验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质量保证金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
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
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附件。1.1.1合同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规章和规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57号)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和规范,若有最新标准和规范按最新标准和规范执行:1.4标准和规范(3)《湛江西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相关总体规划、控规及专项规划文件;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范》(CJJ/T188-2012)《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2012)《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1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T50162-199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CJJ-T135-2009)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橡胶密封件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B/T21873-2008)《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埋地用聚乙烯(HDPE)波纹壁管道系统》(GB/T19472.2-2004)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9)《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撑件》(GB/T238727-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24722-2009)《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3880-2006)《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497-2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16)《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年版)《室外照明工程设计手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具体详见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说明书。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实施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执行。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环境景观-绿化种植设计(03J012-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6)
(4)本合同专用条款;(3)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2)双方使用公章正式签订的补充协议;(1)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合同附件;(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审定的施工图预算;(5)中标通知书;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序号 | 资料和文件内容 | 提供时间 | 份数 |
1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工程概算 | 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 1 |
2 | 项目立项批复等项目资料 | 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 1 |
1.6.4文件的照管(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总承包项目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如需增加文件份数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备注 |
1 | 施工图 | 8 | 合同签订后 50 日内。 | 需提供已盖章的电子版文件 |
1 | 施工图预算 | 4 | 第三方审图对施工图审查批准后 10 日内 | 需提供已盖章的电子版文件 |
2 | 设计变更 | 8 | 视变更情况由双方另行约定 | 需提供已盖章的电子版文件 |
3 | 设计变更预算 | 4 | 设计变更提起之日起 5 日内 | 需提供已盖章的电子版文件 |
序号 | 名称 | 提交时间 | 份数 |
1 | 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表及年度、季度进度计划表,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网络图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2 |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 出施工图后7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3 | 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4 | 设计进度计划表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5 | 关键单项工程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总体、年度、季度、月度) | 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6 |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 | 开工前15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7 | 工程物资保管、维护、保养方案 | 开工前15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8 | 每月提交月工程的进度报表 | 每月20日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9 | 每月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 每月25日前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10 | 竣工试验方案 | 试验前20日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11 | 竣工验收资料 | 竣工验收交档后3天 | 发包人1份监理人1份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根据适用法律、相关部门、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本款不适用。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因发包人要求额外需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由发包人在投标价外承担。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1.10知识产权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发包人不提供,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
2.3提供基础资料(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承包人自行承担城区道路、收费道路通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承担费用。(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及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自行报装、接驳和敷设并承担费用。承包人须考虑在工程开始时,若因用电报装未完成,承包人须在短期内自行发电并承担相关费用以确保工程能按时开展。(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另行约定。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设施情况自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业主代表的姓名:;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3.1监理工程师名称:;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监理工程师权限:。本项目实行监理制。3.3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联系电话:。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2)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合法手续。代表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费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除依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之外,其余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需要提前报建报批和申请相关证件,因上述审批延误或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相关手续办理延迟,承包人不承担相关风险。(1)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8)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油管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5)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16)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5)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及《湛江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湛江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本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承包人应对建(构)筑物室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构)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
(2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对于大型基坑土石方,天然单轴抗压强度大于5MPa认定为石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入竣工文件。同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2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20)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1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1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并无条件予以执行。(17)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8)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预算书、结算书,并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最终结算以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为准。(27)承包人应努力提高速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26)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25)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24)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23)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发生的7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
(30)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其造成的损失(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施工期间发现文物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顺延。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在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明细列表报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备存,监理单位据此对承包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29)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4)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32)干扰与协调(31)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
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建筑工人个人。(36)保证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3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应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保证书》等。(34)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本工程使用的主材及发包人在实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要求的材料、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5)承包人应主动高效协调好设计、监理、咨询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队伍、相关主管部门及周边各方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7)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湛江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必须按《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湛人社【2021】280号)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6)承包人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8】14号)及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9】266号)相关规定执行工人工资支付。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承包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2)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建筑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39)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实施方案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8)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37)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或单列结算支付。承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和处理。承包人授权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方损失,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的相关费用)。
(44)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43)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42)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41)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40)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工程围墙外宣传画的款式要求需符合发包人指定的标准及图案要求,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3)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2)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1)全程派驻现场的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45)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48)本项目的基坑、沟槽开挖土方堆放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发包人要求另指定调配堆放,承包须无条件接受,不再计取任何费用。(47)承包人须把每月购买材料费、设备费、机械租赁费、分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劳务费等主要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实际支付情况每月汇总并附相关证据报发包人备案。6)承包人雇用建筑工人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应当依法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建筑工人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建筑工人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发包人备查。5)承包人直接招用建筑工人作为劳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4.2.1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或者预付款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建安工程费合同总价款的(现金形式是5%,保函形式是10%)履约保证。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履约担保。4.2履约担保(50)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49)发包人调整项目的增减工作内容所引起的工程费用按本专用条款17.1.2条执行。
4.2.5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发包人将履约保证(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2.4发包人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发包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承包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4.2.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即招标阶段的中标人,下同)由于自身的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即招标阶段的招标人,下同)造成经济损失,扣除相应履约保证。(2)采用保函时,可按1、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级市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并且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湛江市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1)采用现金形式的,承包人须从其法人开户银行的账号将履约保证金划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并详细注明工程名称及用途。发包人指定账户的开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银行账号为。4.2.2履约保证的形式为保函形式或现金形式。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将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通信地址:。
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个日历天内,关键人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安全员。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14个日历天内。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
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21.11条款。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4.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项目主体工程及关键施工内容。4.5.1一般约定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14.3条执行。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6)从事该项目设计而必须进行的调查工作,并协调和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工作(如人防、消防、交通、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核、预算审核、竣工验收等);配合相关报建(包括建筑报建及为配合建筑报建所需的规划报建),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性及事务性工作。(5)软地基处理、基坑设计。(4)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工艺设计、各系统设计等)、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审查,现场指导与监督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最终施工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园林绿化等。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相关内容。(3)建设区域内的规划设计: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总平面及竖向规划设计,包括建筑物、道路布置、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2)方案的修改和完善: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等规定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湛江市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承包人(设计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1)承包人(设计方)根据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内容所规定本项目设计的规模、使用功能在发包人计划的建安费范围内完成设计工作。
(1)完成全部专业全套施工图纸设计,且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及湛江市关于施工图编制的要求;5.1.4施工图设计阶段(10)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均应充分满足发包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要求,主动采取各种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措施,确保不超本项目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9)工程结算配合服务及保修配合服务。(8)配合施工工作及设备材料、系统的选型工作(包括编制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等)、现场指导与监督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7)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按要求派设计服务人员常驻现场。
(2)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等要求,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1)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及完成竣工图编制和审核及相关配合设计服务等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各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无偿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责任。在设计工作过程和成果审查审批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密切配合,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成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深化优化,达到双方认可的最佳效果。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按现行国家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5.1.5设计深度要求(4)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合格书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8套和施工图预算4套后,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送发包人审查认可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并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且本阶段各专业的设计深度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2)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预算必须由承包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5.2承包人文件审查(3)所有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东省、湛江市有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为试运行结束前完成,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1)材料和设备应提前进场,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有关资料交予监理工程师,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货并书面确认材料和设备是否合格(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必要时进行抽样送检。材料和设备经书面确认合格后方能进场、投入使用;经书面确认不合格的,全部材料和设备一律退场,相关责任及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2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且承包人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6.1.1主要工程材料由承包人提前15天提供材料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样品后,由承包人按要求购买。不提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6.1.3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因而导致材料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不提供(2)若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自进场、使用,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过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执行。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市优质工程或以上。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
(2)承包人应在阶段性验收合格前项目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1)本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发包人共同进行项目阶段性验收,并报送发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阶段性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验收、隐蔽验收、竣工预验收等。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并提供2份按国家及地方规定需做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相关报告。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4)可单独竣工验收的子项目完工,且完成试运行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同时向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应在完工验收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时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验收依据适用法律进行。(3)本项目的各个子项目可以单独验收,各个子项目在具备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完工验收,并报送发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根据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发包人批准的甩项不影响项目验收。
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承包人应按照现行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测、检测以及试验等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以上检测所需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或管理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7.5现场劳动用工7.4.1补充条款: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后应及时申报复测方案并组织复测。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3个工作日内。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2.2.2条款执行。7.9临时性公用设施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7.6.1安全生产要求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8.1.1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生效后,以发包人(或管理人)同意由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并给承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不少于7个日历天。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0现场安保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列出各个子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建设进度计划并修改建设进度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8.2竣工日期
(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8.4.2.1项目进度计划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8.4.1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建设进度计划。
(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赶上。具体按《设计进度计划时间表》执行,该《设计进度计划时间表》作为本合同附件。(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作为设计开工日期。(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因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的批准时间比本合同的设计进度计划中约定的时间延长,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在收到签订合同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全专业工程设计详细计划表。8.4.2.2设计进度计划(3)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交赶工方案交发包人审查,论证赶工合理性及成本增加情况。(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8.4.3.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8.4.3.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8.4.3施工进度计划(2)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增加。(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8.4.2.3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1.6.2条款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1.6.2条款执行。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当工程实际进度严重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清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予服从。(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果承包人在前期关键工期进度延误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能确保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目标,上述关键工期延误处罚可以返还。关键工期延误后形成的后续关键节点工期顺延,也视为工期延误,进行二次处罚。(2)承包人(设计方)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7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误1天,扣除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0.5%作为违约金。在违约金达到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10%之后,发包人有权另请设计人完成修改设计,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1)由于承包人(设计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在设计工期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每延误一天,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设计费的10%,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设计方)承担。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按照合同第8.4.2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为依据。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成关键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方法: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负责报送,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8.7.3行政审批迟延(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延误3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关键工期延误违约金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独立计算,分别缴纳。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8.8工期提前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不可抗力标准执行。
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10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1)承包人负责竣工试验包括电力、工程设备、工艺设备和污水排放指标等污水处理相关的内容。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1.6.2款执行。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后15天内退场。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若造成损失、损坏、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附件3。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3.2.2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3)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相应价格信息的主要材料设备,参照广东省范围内同类地市中最低价格执行;《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广东省范围内同类地市均没有对应信息价的,其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单位分别进行市场询价,以有效询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作为预算价格(有效询价:不高于最低询价的120%),四方共同盖章确认。无定额可套的综合单价,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单价。询价确定的非信息价材料设备价格和综合单价,参与中标下浮率下浮。(2)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3.5暂列金额财政不能留暂列金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①本工程中人工费(含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实行零风险的动态调整,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系数执行,人工费价差作其他项目费处理。施工期《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含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材料(含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中的材料)价格相对基准日期价格出现涨落,合同双方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13.8.3.2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内,人工、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3.8.3.1基准日期: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文件中确定的基准日期。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4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13.8.3.2执行。当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下跌幅度K≤10%时,一律不作调整;下跌幅度K>10%时,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上涨幅度K≤10%时,一律不作调整;上涨幅度K>10%时,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13.8.3.3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调价材料仅限于在施工期各月和基准日期所在月《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均有公布,且名称、品牌、规格和型号等都相同的材料,除调价材料之外的材料均不计算材料价差。②施工期各月《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湛江市区月度主要建设材料参考价格”算术平均值对比合同工程基准日期价格涨落超过±10%,经最终审定的综合单价所含材料数量标准计算的材料数量与超过±10%部分价差的乘积计算,价差作其他项目费处理。
承包人须在项目施工开工前把设计文件与工程预算文件送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核,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进度款。结算价=建安工程费+设计费。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单价。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13.8.3.5增值税税率变化引起的调整
双方以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进行预算编制后,再报送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核,最终以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根据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基础,并作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计算式如下:本工程计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执行。①施工图预算的确定方法:14.1.3.1建安工程费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按13.8执行。
14.2预付款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为: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14.1.3.2施工图预算编制费设计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工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其中设计收费以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的对应项目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额计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即施工图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80%。14.1.3.2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以经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项目的施工图预算×97%×(1-中标下浮率)。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单列费(不可竞争费用)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提供预付款担保时间为签订合同前,担保期限为一年。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建安工程费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建安工程费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建安工程费的85%时扣完。设计费预付款不扣回。预付款支付期限: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及相关付款申请等要件后,发包人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当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即签约合同价建安工程费的20%和合同价设计费的20%)。14.2.1预付款支付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修编文件)及施工图预算编制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签约价中设计费的50%(如存在计扣违约金的,在该次先行计扣)(1)设计费支付方式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担保函(担保函为县级以上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担保函)。
③质量保修金:施工结算总费用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②工程结算或分期分批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或分期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14.1.3.1计取的建安工程费的90%(含预付款)。工程结算或分期分批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通过审核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3个月内支付到施工结算总费用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①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的当期进度款的80%支付,累计支付至按14.1.3.1计取的建安工程费的85%止;(2)工程建安费支付方式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且按结算原则计取最终设计费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设计费。②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施工图预算后,向设计人支付至按14.1.3.2计取设计费的80%(如存在计扣违约金的,在该次先行计扣);
开票信息: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4)本项目为财政资金投入,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所属税务部门应在开票前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已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不属于逾期支付违约。承包人提交成果文件并通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发包人确认后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3)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审定(如需),并按当期审定进度款的80%支付,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监理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开户行及账号:农业银行湛江赤坎支行44604001040010157地址及电话: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3332606纳税人识别号:11440800007088818T单位名称:湛江市教育局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4.4付款计划表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国家、省市、地方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承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编报工程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最终设计费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作为计费额计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即最终施工图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80%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施工图结算价×97%×(1-中标下浮率)结算原则: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送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批,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
(3)其他方式:/。(2)3%的结算款;(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不含利息);(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
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
(2)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5.2.1.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7)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5.2.1.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8)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违约金。(6)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发包人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25万元/次的违约金。(5)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条款8.7条款执行。(3)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需赔偿发包人损失。
(14)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湛江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13)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天次违约金。(12)发包人或监理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100元/人次。(11)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要求的,按照本专用条款11.5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处理。(10)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9)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天。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专用条款15.2.1执行。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专用条款15.2.1执行。15.2.2通知改正(16)对于本合同未予以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次,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5)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25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成本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视可以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异常天气: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六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或龙卷风,或者湛江市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承包人应于台风、暴雨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项目所在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建筑工程—切险由承包人负责购买。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18.4其他保险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发包人要求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9:施工车辆承诺书附件8:廉政承诺书附件7:安全责任书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见《广东实验中学湛江学校市政配套道路项目》方案设计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10: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生活设施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内容以本工程竣工结算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为准。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二、质量保修期
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贰年后的30天内(以发包人开出支票、银行受理之日为准),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约定进行保修,违约将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处罚。(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施工员 | ||||
质检员 | ||||
安全员 | ||||
材料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一、发包人安全生产职责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安全条例、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7: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变值部分 | B2 | F02 | |||||
变值部分 | B3 | F03 | |||||
变值部分 | B4 | F04 | |||||
变值部分 | |||||||
变值部分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6、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发包人工程负责人随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承包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5、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空防安全教育。4、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发包人可靠的通信联系。3、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1、发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3、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施工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1、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理单位员,以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单位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所承担监理任务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发包人考核。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5、审查施工承包人是否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订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性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锚杆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3、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一)审核查验职责
(三)督促整改职责4、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单位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承包人进行的安全自检工作情况;2、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1、检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二)安全检查职责
(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3、施工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其内容应当包括: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1、施工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在建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三、承包人安全生产职责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承包人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承包人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发包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实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5、承包人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并作好记录。4、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适用。(4)、施工机具影响施工现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3)、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2)、对施工中的漂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施工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9、施工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承包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7、施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产生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定立本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附件8: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发包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止。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除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外,发包人有权将相关人员直接清除出工地范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我方针对贵方组织建设的的施工工作,做出如下关于泥头车等施工车辆雇用及运输管理承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附件9: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2021年月日2021年月日
6、如果泥头车是向汽车运输公司租赁的,我方另外提供双方合作的协议书,并保证所附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与合作的汽车运输公司名称一致。5、我方承诺,建筑工地实行硬地化,并设置冲洗保证设施,严禁泥头车带泥上路,保证车辆整洁。上路前所有泥头车尾箱盖必须盖严、盖平,严禁在路面倾泻洒落淤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4、施工期间施工运输车辆(含泥头车)必须按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和城管局划定的指定路线和时间段行驶。3、我方承诺,使用于本项目的泥头车均是合法车辆,无假牌、套牌、报废、拼装车上路等违法现象;所有车辆均具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机械装置,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年度检验的合格证明,车辆构件无残缺破损,上路前确保车辆机械、灯光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泥头车车身喷有车牌号、所属公司名称及监督电话,并保证车牌清晰,按规定悬挂,尾牌放大号按规定喷涂;司机有良好的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合法驾驶证,车容车貌良好等。2、我方将加强对运输车辆、泥头车装载的监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交警、城管的相关法规。1、我方承诺,无论是自行运输或委托专业运输企业运输余泥渣土,所用的泥头车及运输企业必须具有湛江市交通部门、城管部门以及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如因证件不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独自承担。
2)冲红灯、冲禁令、不按道行驶、鸣喇叭等违章行为;1)泥头车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遮挡污损号牌、未年审、未投保、报废拼装、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冲禁令等交通违章行为;10、我方承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如使用的泥头车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由我方负完全责任并全额赔偿,贵方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9、我方承诺,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泥头车交通事故或其他违规行为,我方将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8、我方提供泥头车车辆所有人、车牌号、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清单,对凡不履行责任的车主、司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定予以处罚。7、我方承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加强对工地余泥渣土装载、泥头车驶离工地前的监管。
8)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欺骗发包人;7)泥头车不在限定区域内活动的;6)如因我方泥头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对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声誉受损等负面影响的;5)由于我方泥头车的过失,导致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蒙受损失的;4)泥头车无密闭加盖或密闭装置损坏、运输余泥渣土污染道路、乱倒和乱撒余泥渣土、尾气过度污染;3)严重超载、超速、超高、不按路线行驶、涂污车牌及放大号等违章行为;
2021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承诺人(承包人盖章):本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其它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卷表二办公设备清单表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生活设施一览表附件10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说明 | 详细 |
1 | 会议室 | 1 | 总面积不小于40㎡ | 配备会议桌一张(不少于20座),20张座椅,一台饮水机,足够的空调设备 |
2 | 发包人办公室 | 1 | 总面积不小于18㎡ | 共配备2套桌椅,文件柜2个,电脑2台(台式1台、手提1台),打印一体机1台,饮水机1台,足够的空调设备。根据发包人实际驻场人数可适当增减。 |
3 | 监理办公室 | 2 | 总面积不小于40㎡ | 共配备5套桌椅,文件柜5个,饮水机2台,足够的空调设备。根据监理实际驻场人数可适当增减。 |
4 | 发包人休息室 | 1 | 总面积不小于18㎡ | 共配备2张床及床上用品,配套的空调设备。根据发包人实际驻场人数可适当增减。 |
5 | 监理人员休息室 | 2 | 总面积不小于40㎡ | 共配备5张床及床上用品,配套的空调设备。根据监理实际驻场人数可适当增减。 |
6 | 厨房及餐厅 | 1 | 不小于30㎡ | 厨房设施提供齐全及餐台椅附件2: |
备注:1、现场办公、值班室、餐厅等用房的装饰标准:石膏板天花吊顶、地面砖、安装空调、日光灯(餐厅贴墙面砖1.8米高)。2、以上临时设施的室内环境质量须经过环境检测机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办公室均预留网络接口。4、须配备的办公设备见办公设备清单表(表二)。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详情(品牌参考) |
投影仪 | 台 | 1 | |
电话、传真 | 台 | 1 | |
复印打印一体机 | 台 | 2 | (承包人、监理人各用一台) |
照相考勤机 | 台 | 1 | |
照相机 | 台 | 1 | |
饮水机 | 台 | 足量 | |
电脑 | 台 | 足量 | |
空调 | 台 | 足量 | 国内知名品牌 |
网络 | 套 | 1 | 100M光纤 |
会议桌 | 套 | 1 | 根据会议室实际情况布置 |
办公桌、文件柜 | 张、个 | 足量 | |
座椅 | 张 | 足量 | 与办公桌、会议桌配套 |
四、承包人项目实施中须完全领会发包人的意图、修正发包人的错误,并且运用限额和优化设计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设计阶段,承包人要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目的,又要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三、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程序和手续,必须按照发包人最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认可须完成发包人内部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通用条款相关规定的限制。二、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均应充分满足发包人的限额设计、限额施工要求,主动采取各种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措施,确保不超限额,工程竣工结算时,包括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物价和人工费调整、政策性调整等因素造成增加金额在内的建安工程费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一、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实施项目设计、施工,和约定的时间竣工验收及移交;承包人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须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如有)一、项目概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五、其他内容详见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1。
(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4.其他资料。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商务文件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
五、投标保证金四、联合体协议书三、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投标函目录
(一)投标函一、投标函九、商务资料八、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七、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承诺书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建安工程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人民币(大写)(¥元),下浮率_____%的投标报价,项目总工期为天,其中施工工期为天,设计节点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含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招标人名称):
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我方承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均是我方的在册人员,均已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拟派本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并具有相应资格证。(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传真:电话: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年月日邮政编码: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成员二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一名称(主办方):四、联合体协议书年月日
3.联合体各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分别承担各自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主办方及各成员分别与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订立合同并按合同分别实施各自负责的工作。1.(某一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湛江西城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市政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及运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
成员一名称(主办方):(盖单位章)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主办方(单位名称)作为主办方除负责本协议第2条的工作外,还负责承担全部工程的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工作。
2、本项目只接受不多于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说明:1、《联合体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名称):六、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或银行保函复印件)五、投标保证金
七、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承诺书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们承诺将按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工程款项均投入到本项目中。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额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事宜上而受到任何处罚、诉讼和罚款。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履行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前我方对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贡献,不需你方追偿。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五天时间内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由你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伍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人员和设备由你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招标人名称):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七、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提供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九、商务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近年获奖情况(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注:需按招标文件评分表内容提供证明材料。(二)类似项目情况表(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号 | 项目 | 获奖情况 | 获奖时间 |
施工方案技术文件(五)评分表其他资料“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保复印件。(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备注:按照评分项中的内容进行编制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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