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08/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52010020240008gr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8GR项目名称: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8GR001品目名称: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2幢522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不合理。
事实依据:1、人员配备中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档案局有关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具有保密局颁发的“印制资质单位保密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证书,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同时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档案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档案业务培训证明”和“保密业务培训证明”。上述四项证书都是培训相关的证书、证明,因不同省、市档案机构或者保密局颁发的培训证书、证明名称各不相同,全国各地并没有统一名称的培训证书、证明,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培训证书、证明明确要求特定名称的证书、证明名称,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具有倾向性。2、本项目价格分为30分,分值相对较高,部分资质、技术能力相对较弱的公司,为了弥补商务资信的不足,可能会报出极低的价格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但是极低的价格往往在后续中会降低服务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给项目履约带来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将人员配备中项目经理、实施人员要求的特定名称的证书、证明修改为“档案相关”、“保密相关”的培训证书,并降低价格分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现更正为:1、项目经理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档案局有关部门颁发的档案相关培训证书;2、项目经理具有保密局颁发的保密相关培训证书;3、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档案前处理、图像处理、档案扫描、条目著录、条目质检、装订还原、图像质检、装订还原质检装盒的人员同时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单位或档案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档案相关培训证明和保密相关培训证明。
质疑事项2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本项目价格分值符合服务类项目要求,故投标报价分值设定为30分。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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