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珙政采谈﹝2022〕4号
预算金额291.16万元
招标公司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
代理联系人余昶春17711582983
中标公司宜宾景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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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珙政采谈﹝2022〕4号 项目名称: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91.164800万元 最高限价:291.164800万元 采购需求: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实施地点:珙县经济开发区余箐功能园;建设内容及规模:总面积65772平方米,清表面积65772平方米,挖一般土石方47150.1立方米,回填压实53975.5立方米,外借土方6825.4立方米及新修一条进场混凝土便道。 合同履行期限:15个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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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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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 |||
获取时间:2022-05-21 09:00:00至2022-05-25 18:00:00,采购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获取方式及地点: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售价: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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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提交 | |||
(一)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2-05-26 09:00:00,开标地址:网上开标室,线下地址: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67号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二)递交方式: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三)本次政府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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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启 | |||
时间:2022年05月26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网上开标室,线下地址: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67号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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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 3个工作日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一、供应商必须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谈判文件。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谈判文件的回执函。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谈判文件提起质疑。 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PDF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二、温馨提示: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凡到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外人员均需出具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需为阴性),否则,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交易场地,逾期未参与谈判、报价后果自负(咨询电话0831-4012623)。 | |||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珙县经济开发区余箐功能园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158813528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 地址: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67号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人:余昶春 联系方式:17711582983 |
附件:珙政采谈﹝2022〕4号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2.doc珙政采谈﹝2022〕4号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2.doc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ggzy.yibin.gov.cn/ZFCG/Jyweb/ZFCGJYGGXXViewNew.aspx?Type=政府采购&subType=320&Guid=30310160-febc-4d51-b972-f0cbaac28a14
项目编号:珙政采谈﹝2022〕4号
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 | 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 |
共 同 编 制 |
2022年5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温馨提示: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凡到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外人员均需出具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需为阴性),否则,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交易场地,逾期未参与谈判、报价后果自负(咨询电话0831-4012623)。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受(采购人)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拟对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珙政采谈〔2022〕4号。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项目。
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本项目采购工程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建筑业行业。
四、邀请供应商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项目将于2022年5月20日17:00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系统”随机邀请6家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2. 本项目将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系统”随机抽取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的入围供应商。请有意参与的供应商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登录供应商库,注册并绑定身份信息,进行系统操作,参与抽取活动。
3.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或未被随机抽中的供应商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后续采购程序。
五、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
谈判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必须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谈判文件。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谈判文件的回执函。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谈判文件提起质疑。
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PDF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自2022年5月21日09:00至 2022年5月25日18:00(北京时间)。
本项目仅限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中被随机抽中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方能下载谈判文件。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中发出的邀请书、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供应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
六、谈判保证金的缴纳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 元(大写: 元)。
2.谈判保证金交纳时间及交纳方式: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9:00前,及时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缴纳谈判保证金,并打印出《保证金交纳回执》方为缴纳成功。
3.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潜在供应商缴纳的谈判保证金由本项目采购人委托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收,并由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和实施统一管理。请广大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谈判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响应。
七、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时间及谈判时间
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5月26日09:00(北京时间)。
提交方式:供应商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加盖电子印章、加密后生成响应文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选择采购项目完成响应文件以及邀请书的上传、“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本项目仅限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中被随机抽中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方能提交响应文件,未获得邀请的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本次不接收其他方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八、电子化交易
本次采购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发出谈判文件,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编制、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评审等环节均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及其文件编制软件中完成。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要严格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及文件编制软件的操作手册(说明)进行系统及软件操作,并承担操作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
供应商的CA证书是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进行系统操作的唯一身份认证,使用CA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均代表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应当确保其CA证书和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的网络设备及环境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并自行承担未按前述规定执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启响应文件、谈判过程、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
九、响应文件解密、开启时间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在系统中设定的解密时限内,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开标室,选择本项目进入本项目在线开标界面,并在响应文件解密环节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对本项目响应文件进行加密的数字证书完成本单位所有响应文件解密操作(即,点击解密、输入密码、密码确认)。除因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解密外,未按时解密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全部响应文件完成解密或者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止后,谈判小组开启已解密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方式及时间
本项目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通过以下第【2】种方式进行谈判:
1.在线方式谈判。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要求,使用其CA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参加谈判。
2.线下方式谈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于在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前到达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候,并在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进入谈判地点参与谈判,逾期未进入,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十一、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服务
北京筑龙技术信息服务公司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CA证书的办理及网站注册:
为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网站注册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启用“四川省CA互联互通驱动3.0”的通告》(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通知公告”-“网站公告”栏目)。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注册、审核咨询电话:0831-8088828、8088838。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 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 |
地 址: | 珙县经济开发区余箐功能园 | 地 址: | 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67号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联 系 人: | 杨先生 | 联 系 人: | 余先生 |
电 话: | 15881352843 | 电 话: | 0831-4012623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2911648元(大写: 贰佰玖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2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2911648元(大写: 贰佰玖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3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1.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注: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0%的,谈判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 2.供应商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在谈判小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否则无效。 |
4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仅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适用)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的规定,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扣除:: 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 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5 |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产品,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五章格式13),承诺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认证证书,并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产品,在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为: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获得有效认证的产品数量(可重复计算),由多到少排序,数量最多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并在供货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否则不予认定并计数。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
6 | 谈判保证金的缴纳 (仅收取情况下适用) | 1.供应商响应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成功交纳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缴纳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视为无效响应。 2.同一项目分为多个包的,每个包均须单独缴纳谈判保证金,且不同包件的谈判保证金缴款账户不同(凡缴纳金额与谈判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缴纳谈判保证金和参与响应)。 3. 谈判保证金须通过供应商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时所绑定的网银账户缴纳。 4.如通过网银账户成功转账30分钟后,如未进行自动绑定,请点击手工分配查询订单手工绑定,电子交易系统中项目订单仍然未分配,则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致电北京筑龙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进行咨询处理。 |
7 |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仅收取情况下适用) | (一)谈判保证金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设置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二)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结果公示后一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上传电子化交易系统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人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
8 | 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仅收取情况下适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在谈判过程中,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 (8)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9)供应商违反谈判文件第十三章附件3《承诺函》相关条款; (10)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 (11)相关法律法规、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9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
10 | 成交通知书发送 | 成交通知书将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直接推送至成交供应商。 |
11 | 供应商询问/质疑 |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的询问、质疑,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负责答复。 询问方式:书面询问或口头询问 质疑方式:书面质疑 (1)对谈判文件的询问、质疑接收、处理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5881352843 通讯地址:珙县工业园区余箐园 注:供应商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获取谈判文件,才能被视为依法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2)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接收、处理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0831-4012623 通讯地址: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67号珙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下载专区”获取)。 |
12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1-4065775 地址: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51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3 |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
14 | 费用承担 |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
15 | 合同分包 | 除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外,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接受合同分包。 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并明确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
16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编制响应文件。 3.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办理响应事宜。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得相互混装。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本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供应商是: 宜宾景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本项目采购代理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17 | 响应有效期 | 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从首次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响应文件,坚持撤销的,撤销无效。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
18 | 知识产权 |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4.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谈判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
19 |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 采购人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等渠道查询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前述情形,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20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共 3 人,其中,业主代表 1 人。 |
21 | 实质性要求 | 本谈判文件中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
二、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是本次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的依据。谈判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若有)、谈判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2.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3供应商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推送信息或者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本项目更正公告,以保证对谈判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或者更正公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将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时间后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3.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三、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语言
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计量单位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报价
3.1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3.2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
3.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3.4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项目包干价 ☑项目单价 □采购人固定价
□项目包干价。适用于设计施工图纸详尽完善(即工程量固定),投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全部响应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供应商直接给出其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总价,不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采购人选择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应当科学测算项目工程量,避免工程量调整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项目单价。适用于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的工程项目。
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谈判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逐一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电子签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电子签章)。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一)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根据建筑、水利、交通等确定具体表述)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未完全响应工程量清单,作无效处理;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谈判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供应商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谈判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规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供应商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规费的;
(五)谈判文件若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十)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作无效处理。
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相对首次报价有调整,则各项可竞争费用按首轮报价(即供应商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首次报价)同比例下浮后计算成交单价。
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人固定价。主要适用于工程量相对固定,分部分项工程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
采购人在依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基础上,直接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并汇总形成本项目总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不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只需响应采购人确定的采购价格即可,未响应作无效处理。采购人确定的项目总价作为本项目的成交价,最终以采购人确定的项目单价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本项目的结算依据。
说明:采购人选择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应当科学测算项目的单价,避免确定的单价虚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4.响应文件格式
4.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4.2 对于谈判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5.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盖章
5.1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5.2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声明和承诺等所有内容均应当真实有效,供应商自行承担出现无效、虚假等内容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5.3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要求,下载响应文件编制软件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4响应文件中的附件或者图片的内容信息应当清晰可辨,否则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5本项目谈判文件及其“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需要供应商加盖公章的内容,供应商应加盖供应商经依法认证的电子印章。谈判环节采用线下方式进行的,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澄清、说明、报价等)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提交谈判小组。
6.响应文件的加密
6.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规定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对编制的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6.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将对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加密,供应商应当自行做好保密工作。
7.响应文件的拒收、补充、修改和撤回
7.1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成功提交,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
未按前款规定编制、确认、加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未被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随机抽中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7.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后重新提交。
7.3除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其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四、评审
评审工作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完成,供应商应当具备适应在线评审的软硬件条件,并按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规定开展评审所需的澄清、说明、谈判和报价等活动。因供应商自身准备不足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负责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五、成交事项
1.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一种情形:本项目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按照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确定提供所响应的节能、环保优先采购产品数量最多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5),数量相同的,由谈判小组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种情形:本项目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成交结果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或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发送成功即为送达,成交供应商应当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查收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合同事项
1.签订合同
1.1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草拟采购合同,提交采购人确认,达成一致后,正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逾期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 采购合同应当依据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签订;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
2.合同分包
2.1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外,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2.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5.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本项目采购合同,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合同备案
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采购合同通过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履行合同
7.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验收
8.1本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组织验收。
8.2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3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出具履约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8.4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三章规定的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自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纪律要求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谈判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项目谈判文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2.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4.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
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清标出现异常情况处理的通告》规定,对全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清标过程中发现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计价软件编号相同、商务标接口码相同等异常情况情形之一的,将一律由评审专家根据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同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赓即将出现异常情况的供应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
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有未尽事宜可在此处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政策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四)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为:宜宾景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重要提醒:供应商必须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谈判文件。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谈判文件的回执函。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成功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谈判文件提起质疑。
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PDF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
一、项目概述
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珙县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实施地点:珙县经济开发区余箐功能园;建设内容及规模:总面积65772平方米,清表面积65772平方米,挖一般土石方47150.1立方米,回填压实53975.5立方米,外借土方6825.4立方米及新修一条进场混凝土便道。
二、 技术、服务标准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属于本文件的组成部分:见附件。
2.技术服务要求
(1)报价要求:按《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清单必须与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致。
(2)质量要求:按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
(3)材料要求:按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材料,所有材料均为符合国家质量规范、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及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的全新货物(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4)按谈判文件要求。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故拖延工期超过完工日期,逾期每日扣减成交金额 1%的违约金,并且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一切损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5)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质保期内须对本项目免费维修维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针对本项目须压证施工。项目经理: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竣工验收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程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中标后至竣工验收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7)本项目所有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含事故)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供应商在进场后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无条件遵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科学、规范、合理意见。
(8)成交供应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审核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有义务无条件接受并完成采购人提出的与施工相关的增加项目,相关程序及费用报审按照国家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相关规范进行申报确定。(费用以造价清单或审核依据为准)。
(9)资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给予采购人备案,若有图纸资料还须提供纸质及电子版。
(10)若供应商无法在合同工期内竣工,采购人有权采取有力措施协助施工单位实施突击抢工,由此所产生的突击队工程费用、民工工资等抢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质量检验
(一)完全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二)施工中出现隐蔽工程的,完工后应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对于本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施工关键工序等由采购人委托的监理进行见证取样及全过程旁站式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如出现未按照谈判相应文件质量要求提供合格产品的,供应商无条件退换,直至产品合格为止,且修复及更换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的,供应商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且修复及更换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四)对分部分项工程分阶段组织进行验收。
(五)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提供主要材料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采购方根据需要对材料进行抽检及复验,检测及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商务要求
(一)履约时间和地点
1.履约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完成履约。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工期:15个日历天
(二)履约保证金
1.金额:成交金额的10%交至采购人。
2.交款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履约保证金退还:在工程验收合格满5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采购人确认本合同工程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5日内,递交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通知书给收款单位并由其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付款方式
1、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
2、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以结算审核结论为准支付到结算审核价的 97%。余3%作为缺陷责任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息退还,保修期内如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返修费从缺陷责任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五)供应商须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本单位人员(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谈判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注:工程量清单不属于谈判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格式1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线下谈判方式,现场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线下方式谈判时需提供本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
格式2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线下谈判方式,现场提供)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参加“XXXXX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的合法代表,代表我方与谈判小组进行线下谈判。
特此声明。
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护照/户口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XXXX
授权代表(签名):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授权代表参加线下方式谈判时需提供本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包括正反两面)或护照(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或户口本。
格式3
三、承诺函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最近36个月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三、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谈判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四、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XX天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五、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XXX;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XXX。
六、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七、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编制响应文件。
八、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办理响应相关事宜。
九、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同一单位,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十、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一、如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谈判文件第二章关于“谈判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谈判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履行。
十四、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我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采用我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我方不得擅自复印或用于非本谈判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我方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依法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4
四、报价函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珙县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XX(¥)的总报价,工期 XX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标准。
2.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
(6)(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名称:XXX(加盖电子签章)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适用于采用项目单价报价,不适用于采用项目包干价报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3.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为可不竞争费用,应按规范填报,详见工程量清单。
格式6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无需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格式7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格式8
八、监狱企业证明
注: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格式9
九、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项目 | 响应内容 | 备注 |
1 | |||
2 | |||
… | … | … | …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第四章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陈述。
供应商名称: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10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别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1.供应商需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业绩时使用本表。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11
十一、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1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3 | ||||||
4 | ||||||
5 | ||||||
… | … |
供应商名称: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注:
1.人员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2.人员应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格式12
十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XXX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XX号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人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13
十三、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XXX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XX号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报价(元) |
1 | XXX | XX元 |
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XXXX
供应商名称: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X(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1.若采用项目单价方式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只需报出总价,各项可竞争费用按首轮报价(即供应商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首次报价)同比例下浮后计算成交单价。
2.若采用项目包干价或采购人固定价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提交本“最后报价表”表,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报价”栏、“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处填写明最后报价总价。
3.此表为谈判结束后,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提交谈判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谈判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4.报价应是包括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
5.若是代理人参与现场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格式14
十四、强制、优先采购产品承诺函
XXX(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提供的XX、XX、XX、XX……产品属于强制节能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二、我方提供的XX、XX、XX、XX……产品属于优先节能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三、我方提供的XX、XX、XX、XX……产品属于优先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供货时提供的前述产品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我方在供货时提供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我方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依法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电子签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竞争性谈判评审方法。
1.2 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本项目采取电子化评审,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完成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和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操作要求开展或者参加评审活动。
1.5 评审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往来均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传递,谈判小组成员使用CA证书或手写进行签名后生效,供应商通过CA证书加盖其电子印章后生效。
1.6评审过程应当独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谈判小组
2.1 本项目谈判小组成员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评审专家是采取随机方式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由采购人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 号)的规定,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选定。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2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的工作需要,到珙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系统进入本项目评审功能模块确认身份、签到、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2.3 谈判小组成员获取解密后的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回避;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响应文件,按规定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解封响应文件后,开展评审活动。
2.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评审程序
3.1审查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3.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谈判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3.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2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3.1.2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4.符合性审查
4.1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对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报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谈判文件不允许实质性变动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或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
根据谈判文件第一章第五条,若本项目选择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省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需对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核对,凡不属于本项目在省供应商库抽中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若发现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的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澄清,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谈判小组未认可供应商澄清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若谈判小组无法作出判断的,在谈判记录中予以注明;前述情况均向财政部门报告。
4.2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或费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或费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方式并经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谈判小组不得未经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确认,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3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5.谈判
5.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由谈判小组组长以现场/在线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5.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5.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七章规定的可实质性变动内容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5.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就谈判文件变动部分提交书面响应材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6经最终谈判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中仍有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5.7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在谈判、评审过程中的书面交换材料,未按要求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字的,视同未提交书面交换材料。
5.8谈判小组在最终谈判后,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确定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
5.9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10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谈判情况记录表中予以注明,并向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应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应当作无效处理。
6.报价
6.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要求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6.2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6.3供应商最后报价属于明显低价不正当竞争的,谈判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第3项规定处理。
6.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谈判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谈判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6.5供应商报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价,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5.1若采用项目包干价的,供应商直接给出其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总价,不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要求见第五章)。
6.5.2若采用项目单价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采用:
☑总价报价(各项可竞争费用按首轮报价即供应商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首次报价同比例下浮后计算成交单价,最后报价格式要求见第五章);
□重新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报价。
7.说明
7.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不得少于30分钟,但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更正完毕的除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供应商的电子印章。供应商未在谈判小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按要求澄清、说明、更正的,视为放弃。
8.谈判小组复核
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10.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价格计算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
10.2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10.3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11.编写谈判报告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12.谈判异议处理规则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13.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4.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4.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14.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4.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4.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14.5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14.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14.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14.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5.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5.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15.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15.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15.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15.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15.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15.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避免或者减少采购项目竣工结算中的违法违规和权力寻租行为,本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项目竣工后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将严把工程质量关,可能引入其他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但任何第三方机构不会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进行变更,不得审减、审增,对于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采购人承担,不要求或者转嫁成交供应商负担。
注:本采购合同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与磋商文件中的“采购人”含义相同;
“投标人”与“供应商“含义相同;
“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及“磋商文件”含义相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施工(标段名称)的响应,并确定其为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磋商文件;
(5)响应文件:
(6)评审报告;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电话: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备注:
1.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如有最新版本,参照最新版本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 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磋商文件;
(6)响应文件:
(7)评审报告;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要求)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3 提供施工用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发包人指定的红线范围内用地。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用地范围:红线范围以外用地,若承包人需要使用,土地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⑴………
⑵………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⑴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⑵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⑶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⑷…………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材料检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建造、管理和拆除,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若承包人无法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发包人有权采取有力措施协助施工单位实施突击抢工,由此所产生的突击队工程费用、民工工资等抢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在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道路挖掘、杆管线迁改,树木移植等工作,该项工作含在本施工合同工期内,不另行增加工期。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现场扬尘及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等手续:按有关管理部门发出的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市政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如野蛮施工等)造成对地下管线及原有或现有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文明施工;项目移交前卫生打扫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以达到发包人要求为准。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⑴工程项目:无。
⑵工作内容:无。
⑶分包金额限额:无。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无。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均由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签约后填入)。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签约后填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施工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⑴日降雨量大于mm的雨日超过天;
⑵风速大于m/s的级以上台风灾害;
⑶日气温超过℃的高温大于天;
⑷日气温低过℃的严寒大于天;
⑸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⑹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⑴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 天) |
1 | 工程全面完工 | 按合同约定工期 | 1000 |
⑵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工程计价除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计价规范、设计方案、施工图等编制、评审外,还应遵循以下计价原则:合同中已经明确且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参考合同单价确定变更项目价格;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参考此单价确定变更项目价格;以上条款均不适用于变更项目单价确定的,根据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市场价)重新组价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变更工程按《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⑴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⑵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2工程进度付款
1.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
2.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以结算审核结论为准支付到结算审核价的 97%。余3%作为缺陷责任金,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息退还,保修期内如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返修费从缺陷责任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供应商承担。
17.3 质量保证金
17.3.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0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17.4 竣工(完工)结算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根据竣工图、结算资料和现场实际按实提供竣工结算书一式肆份。
2.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费用,审减金额在送审金额5%(含5%)以内的,由发包人支付,结算审核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以上,结算审核全部费用由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单位承担。
17.6 最终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达到设计要求标准,验收程序为:施工单位书面申请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无,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单位工程。
18.6 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施工单位;费用承担:施工单位。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2年。
20. 保险
(1)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
(3)保险费用:承包人承担投保费用,保险费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4)保险期限:本工程开工至竣工。
(5)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宜宾市相关规定执行,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
20.5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根据自身情况办理建设工程责任险,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足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①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补充条款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10%,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3号)、《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为所有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3)中选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我市相关规定,实施务工人员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由承包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建设业主按工程进度每月将工资总额划入工资专户,由银行代发工资到务工人员银行卡上。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指定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因承包人原因超出红线范围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进出施工场地的土石方运土车辆及其它车辆必须做好清洁措施(冲洗车轮),负责进出场道路的保洁,不得超载超限,保证社会车辆的畅通。
(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夜间施工的影响,做好夜间施工的准备,夜间施工、赶工的费用应综合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本项目用地场平实施过程中,临时抽排水、临时边坡、临时支护等所有临时措施已综合考虑在土石方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不再另行结算。
(8)承包人进行土石方施工时,无论采用爆破或其它方式都应充分考虑对附近建筑物的影响,因土石方施工造成的附近房屋开裂等损伤、水井枯水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节 清单附件
1. 工程量清单
1.1 工程量清单表
(项目名称)标段
序号 | 编号 | 子目名称 | 内容概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合同附件
目录
一:项目经理委任书
二:安全生产合同
三: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四: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五:工程保修合同
附件1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本人(姓名)系(承包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委任(姓名)为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施工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或盖章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业主(以下称甲方):
施工(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甲乙双方主合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负责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主合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主合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登记。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勘察、设计、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宜宾市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付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有权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诚信记录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备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主合同中关于不履约的相关违约责任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主合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附件,与工程合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按工程主合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我公司承诺:保证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工程,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等费用。
若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等,我方同意发包人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全部金额拨付给拖欠对象,不足部分在工程款或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我方同意并接受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等现象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 1 万元整的违约金;
(2)造成停工、阻塞交通等正常运行的,承包人承担 2 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影响施工进程的,可终止合同。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保修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全部施工内容。
2.缺陷责任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如下: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缺陷责任期满,若经审查存在工程缺陷,则从第一次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再延长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2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5.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清结算审计手续后,拨付至工程审计审定价款的95%。其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2缺陷责任期满,由承包人申请,经审查工程不存在工程缺陷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时若经审查存在工程缺陷,则再延长缺陷责任期12个月,承包人应在1月内完成其缺陷责任。延长质量保证期满后,由承包人申请,经审查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附件: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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