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9390.88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1/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afcgz02372
预算金额9390.88万元
招标联系人黄传春0551-66709856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方飞0551-62721976
公告正文

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20241121
原文链接

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2024AFCGZ0237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开标日期:2024年11月20日

长丰县吴山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综合提升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厂房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集团合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经一路和纬四路交口/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万捌仟捌佰伍拾柒元玖角捌分(93908857.98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青年路与牌碑路交口

投标报价: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万捌仟捌佰伍拾柒元玖角捌分(93908857.98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南部综合政务服务中心

投标报价: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万捌仟捌佰伍拾柒元玖角捌分(93908857.98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左店镇人民政府大院1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万捌仟捌佰伍拾柒元玖角捌分(93908857.98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联和村后郢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玖仟叁佰玖拾万捌仟捌佰伍拾柒元玖角捌分(93908857.98元)

质量:合格

工期:3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9楼

联系人:黄传春

联系方式:0551-6670985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项目负责人:方飞

联系电话:0551-62721976、62721974

公示期: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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