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单号: | RR20122201395 | 采购方式: | 定向询单 | ||||
采购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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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报名截至时间: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0-12-25 12:00 | |||||
中标供应商 | 中标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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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布 | 未公布 | ||||||
物料代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要求交货期 | 备注 |
21090101012 | CSP开浇渣 | 开浇渣 | 2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1019 | ST-SP/234-IF型保护渣 | ST-SP/234-IF | 10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1020 | 耐候钢保护渣ST-SP/BX35-C1 | ST-SP/BX35-C1 | 25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1021 | CSP中高碳钢保护渣ST-SP/TS-50H | ST-SP/TS-50H | 2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3006 | 新六流中碳保护渣ST-SP/XMK-2型 | ST-SP/XMK-2 | 10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3007 | 新六流高碳保护渣ST-SP/XHK-1型 | ST-SP/XHK-1 | 30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3023 | 矩形坯保护渣ST-SP/JDK | ST-SP/JDK | 25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4012 | 开浇渣ST-AP/3 | ST-AP/3 | 5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4027 | 超低碳钢保护渣(高拉速)(ST-SP/KF20-S2) | ST-SP/KF20-S2 | 120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3019 | ST-SP/HDK-3异型坯普碳、低合金钢保护渣 | ST-SP/HDK-3 | 65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3022 | 异型坯普碳、低合金保护渣HDK-4型 | HDK-4 | 25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4018 | 硅钢通用保护渣ST-SP/TR-1 | ST-SP/TR-1 | 60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4020 | 中碳低合金钢保护渣(ST-SP/616A) | ST-SP/616A | 170 | 吨 | 2021-06-30 | ||
21090104009 | 超低碳钢保护渣ST-SP/KF20-M1 | ST-SP/KF20-M1 | 300 | 吨 | 2021-06-30 |
一、交货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仓储配送中心各站点
二、保证金额度:0元
三、商务条款:
甲方:青岛斯多伯格三一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价格补充说明:
1、总单价为到交货地点含税包干价。
2、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110%时,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二、、质量补充说明:
1、如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可要求退货或降价处理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需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质量问题乙方要求退货的,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货物运走,逾期未运走的,乙方不负责保管,亦不承担遗失责任,甲方还需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接到书面通知20个工作日内未运走的,视为甲方放弃货物所有权。
2、甲方每次供货需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批号、收货单位、技术质量指标、出厂日期、检验员、质检部门(盖章)、生产厂家,必要时应包含:联系方式、注册商标、体系证书号等内容。
三、交货运输及结算:
1、交货地点:乙方指定交货地点。
2、乙方不承担损耗。
3、货到验收后凭结算通知单和钢厂使用小结,以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4、办理完结算手续形成应付款项后30天乙方以现款方式付款。
5、包装事宜:按乙方要求包装;吨袋破旧扣款100元/吨(含税);吨袋内小包装混装扣款100元/吨(含税),包装标识不全(物料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规格、生产厂家等)扣款100元/吨(含税),包装标识不清扣款100元/吨(含税)。
6、甲方送货不按乙方要求的时间、数量一次扣罚500元。
7、甲方不得有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欺诈行为;如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放弃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由乙方处置,并按该批货款的2~5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乙方实际验收数量×合同基价×倍数,违约金可从甲方应收货款中扣除或另行支付)。逾期交付的,甲方按每逾期一日,按货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赔偿逾期违约金;逾期交付30日及以上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直至终止合作,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其他约定事项:
1、结算价格以到货日期执行的价格为准,到货日期以乙方的系统收付单日期为准。2、计量、质量以乙方验收数据为结算依据。
3、甲方已充分理解乙方制定的《原燃材料质量验证管理办法》、《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当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同意按此办法执行。
4、如计量、质量发生异议,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处理,否则,以乙方验收为准。
5、合同兑现率=到货量÷合同量×100%,退货不算到货量。
6、乙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及甲方同履行情况变更合同量。
7、甲方进入马钢厂区的有关人员、车辆,须遵守马钢在环境和安全方面的七个管理规定(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书面传递给甲方,甲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已充分理解),如有违反,所受到的处罚由甲方承担。
8、甲方合同期内到货质量合格率<60%或出现退货的,乙方有权暂缓30个自然日支付其对甲方的所有已到期债务。
9、乙方原燃辅料督察组对仲裁复验具有提出终裁的权利。
10、复验方式只允许备样复验;合格品及水分、粒度不允许验。
11、甲方应遵守双方签订的《规范商业行为协议书》的要求,违反的,乙方按约定处理并扣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12、送货车辆不允许装载不同品种的货物,如有发现,乙方有权拒收,同时甲方需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甲方须严格遵守马钢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不配合正常马钢计量工作的,发现一次商务扣款1000-10000元/次;有意阻拦、刁难、辱骂马钢计量工作人员的,除商务扣款外,立即终止合同整改;涉嫌计量欺诈的,或拒不配合的,永久取消供方资格。
13、甲方已知晓并遵守中国宝武集团《关于实行禁入管理规定》,若有违反情形,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其纳入禁入名单序列,实施不同期限禁入。
四、注册资本要求大于或等于万元
五、报名要求:
六、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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