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40404-2023-02145
预算金额395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智祥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珠金财采投【2023】54 号)





一、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3-02145
二、项目名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垃圾中转站提升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湛江市环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民康路3号湛江海田机电汽配市场B区B幢二楼07号房
被投诉人1: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一路225号一楼2号门
被投诉人2:广东智祥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越兴工业大厦A座四楼4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垃圾中转站提升采购项目(三次)”(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40404-2023-02145,项目编号:GDZX2023-H082W,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智祥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023年10月23日湛江市环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就“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垃圾中转站提升采购项目(三次)”的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该投诉。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具体以投诉书为准):招标文件密闭式桶装垃圾车参数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唯一性、排他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招标参数的嫌疑。
事实依据: 1-1招标参数通过接近角/离去角、总质量,额度载质量、整备质量、外形尽寸等参数的综合限制,使得完全满足车辆参数要求的只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EQ5040XTYS6型密闭式桶装垃圾车,故满足招标要求的厂家不足3家,此次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斥性,严重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条件。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车厢可印式垃级车参数设置和性能描述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唯一性、排他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南实行歧视待遇,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招标参数的嫌疑。
事实依据: 2-1 招标参数通过外形尽寸等参数的综合限制,使得完全满足车辆参数要求的只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EQ5250ZXXS6型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故满足招标要求的厂家不足3家,此次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斥性,严重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条件。
2-2 (招标文件第15页)招标参数性能要求第五项▲整车配置二次接水装置,防止箱体转运过程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需实物照片,或出具有此种装置的证明)。不同厂家设计理念不同,车辆结构也不尽相同,防止二次污染的装置也不尽相同,实车完全满足日常作业需求,不影响功能的实现。此次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斥性,严重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条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垃圾压缩机参数设置和性能描述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唯一性、排他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招标参数的嫌疑。
事实依据: 3-1 (招标文件第11页)招标参数垃圾压缩机,二、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压缩方式:压缩机推头与水平面成≥6。夹角,压缩机推板结构为斜推式结构,满足卸料低矮平台要求,要保证集装箱箱门有较高的防水高度;并能有效收集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做到渗滤液定向收集,定向排放,需提供详细的设计方案、实物照片等资料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应产品技术证明资料。不同厂家设计理念不同,结构也不尽相同,不同厂家涉及的压缩机可以是斜推式结构也可以是水平直压式结构,实际完全满足日常作业需求,不影响功能的实现。此次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压性,严重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条件。
投诉事项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没有就质疑事项第二项第二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招标程序违法。
事实依据:本单位于2023年9月28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发出质疑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于2023年10月11日就质疑函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一点进行了回复,没有就质疑函第二项第二点进行回复。
(二)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所设置的技术参数是非固定参数。本项目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完成开标评标,有十家投标单位响应投标,各自投的品牌型号都不一样,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市场上能够满足此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主要参数非固定参数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所设置的技术参数是非固定参数。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8日完成开标评标,有十家投标单位响应投标,各自投的品牌型号都不一样,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市场上能够满足此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主要参数非固定参数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在质疑阶段的质疑函中提及的技术参数问题。是否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招标文件中“垃圾压缩机”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压缩方式”,属于招标文件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所阐述“第二项第二点"属于‘质疑事项2’的事实依据。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根据质疑人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事项对应有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依法查明:
该项目由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组织采购,预算金额3,950,0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9月27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年10月18日组织开标,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珠海柯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88.54分),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二(87.39分),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排名第三(80.52分),投诉人(湛江市环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参与此项目投标。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于2023年9月28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垃圾中转站提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一十一:密闭式桶装垃圾车”中“二、技术参数要求”明确:

燃油及排放阶段

柴油,国VI

额定功率(kw)

≥70

最高车速(km/h)

≥100

整车长(长×宽×高) (mm)

≥5900×1800×2100

总质量(kg)

≥4400

整备质量(kg)

≤3440

额定载质量(kg)

≥1650

轴距(mm)

≤3360

钢板弹簧数

≥3/5

轮胎规格

185R15LT 8PR或优于

接近角/离去角(°)

≥20/11.5

尾板最大举升力(Kg)

≥1000

尾板下降着地/离地提升(s)

10±2

装载垃圾桶数

240L标准桶≥12个或660L标准桶≥6个

投诉人(湛江市环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及的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EQ5040XTYS6型密闭式桶装垃圾车仅为其中一个满足要求的垃圾车型号,并未提供市场上并无其他类型垃圾车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依据,无法说明市场上仅有此类型的垃圾车满足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采购需求。另在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涉及的“密闭式桶装垃圾车”所设置的技术参数是非固定参数,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有多家投标单位响应投标,各自使用的品牌型号均不一样,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市场上能够满足这一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主要参数的设定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该项投诉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不符合以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据此,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且在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该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五: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中“一、性能要求”明确:“1.车辆须满足与移动压缩箱的起吊、装载、固定、液压连接等要求,不得出现任何结构上的干涉和连接、固定方面的不配套等问题。2.车辆必须保证在驾驶室内控制垃圾箱的卸料,须保证装卸箱体时的作业安全,卸料后箱体内无残留垃圾和在后防护栏上无垃圾留挂。3.车辆整车尺寸需要满足招标要求,需提供相关国家公告页、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确保车辆能够项目所在地区上牌。4.车型要符合垃圾装运要求。5.▲整车配置二次接水装置,防止箱体转运过程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况(需实物照片,或出具有此种装置的证明)。6.钩臂采用伸缩臂,具高强度性能,以适应不用压缩箱,钩锁具备安全自锁功能。7.箱体锁定装置采用外部液压锁定。8.配后滚轮支撑,垃圾箱后门液压开启装置。9.安装行车记录仪,须倒车摄影等功能。10.投标车辆须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五: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中“二、主要技术参数”明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参数

1

整车外形尺寸(mm)

≥8430×2500×3100

2

总质量(kg)

≥25000kg

3

额定载质量(kg)

≥13455kg

4

整备质量(kg)

≤11350kg

5

底盘轴距(mm)

≤4350mm+1350mm

6

发动机功率(KW)

≥198kw

7

拉臂起吊能力(T)

≥20T

8

拉臂钩心高度(mm)

1570±10

9

上装控制系统

全液压电控系统

10

轮胎规格

11.00R20,钢丝胎或优于

投诉人(湛江市环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及的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EQ5250ZXXS6型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仅为其中一个满足要求的垃圾车型号,并未提供市场上并无其他类型垃圾车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依据,无法说明市场上仅有此类型的垃圾车满足采购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采购需求。另在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涉及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所设置的技术参数是非固定参数,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有多家投标单位响应投标,各自使用的品牌型号都不一样,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市场上能够满足这一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主要参数的设置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该项投诉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不符合以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据此,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且在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该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一:垃圾压缩机”中“二、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明确:“1.压缩机设备形式:固定式;2.▲压缩方式:压缩机推头与水平面成≥6°夹角,压缩机推板结构为斜推式结构,满足卸料低矮平台要求,要保证集装箱箱门有较高的防水高度;并能有效收集压缩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做到渗滤液定向收集,定向排放,需提供详细的设计方案、实物照片等资料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应产品技术证明资料。3.▲压缩腔材质及厚度:钢材强度不低于Q345材料牌号性能要求,底板≥16mm、侧板≥10mm,压缩机采用焊接结构形式,再经整体喷丸打砂、防腐处理,需提供主要材质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钢材材质检测报告;4.▲压缩机具有机箱分离时,不夹杂,不产生垮塌的措施,确保箱门密封,无夹渣,需提供详细的方案阐述、现场应用实例照片并提供相应技术证明资料;5.▲压缩机具有污水定向收集系统,能确保站内的环境整洁,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提供类似案例实物使用的照片。6.推头采用滚轮滚动运行方式,并在推头两侧设置导向滚轮,减小了推头和机体运动磨损,延长了整机使用寿命,需提供详细的方案阐述、现场应用实例照片;7.压缩机机体应采用全密封设计,确保垃圾压缩过程的全密闭,同时要求在侧板上设计有维修门,便于设备的维修及备件的更换。8.防腐工艺:防腐处理须采用先进的工艺,采用不少于三层的涂层处理,能满足项目所在地的特定运行环境和气候。9.液压系统:a)液控系统中设置有油压、油温、油量显示装置,并且有相应的保护、故障报警及满载指示等功能;b)紧急事件时急停功能和强退功能;c)液控系统采用双泵工控技术,可以根据受力大小自动调整工作快慢提供工作效率;10.控制系统:a)整个转运站的各种自动功能是通过中央电脑操作及PLC控制系统来实现的;b)通过中央控制、监控系统及PLC实现对泵站所各部件的控制。控制方式设有手动、自动、维修三种模式手动模式:各部件在相互关联和其自身约束条件下单独运行;自动模式:各部件在相互关联和其自身约束条件下自动运行;维修模式:各部件可在无关联并且不受其自身约束条件下单独运行”。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一:垃圾压缩机”中“三、技术参数”明确:“1.每小时垃圾处理量(t/h):≥30 ;2.泵站功率(KW):≥22;3.压缩机主油缸行程(mm):≥3000;4.卸料仓容积(m3):≥4;5.每循环垃圾处理量(m3):≥3.5;6.每循环工作周期(s):≤45s;7.垃圾压缩比:≥1:2.5(可调);8.推头最大推力(KN):≥420;9.系统最大工作压力(MPa):≥18 ;10.系统卸料平台高度(m):≤2.1;11.工作时最大允许噪声(dB):≤75;12.电源:3相,50Hz,380V;13.主体外形尺寸(mm):长6300(±50mm)×宽2800(±50mm)×高4500(±20mm)。说明:预算包含相应配套设施改造项目,须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及使用要求,投标人如认为有需要,可自行现场踏勘察看实际情况。”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部分“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中“技术部分-对技术参数响应 (10.0分)”明确“1.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带“▲”的重要技术参数条款(共10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或者不响应扣1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文件中须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带“▲”的重要技术条款逐条作出明确响应(若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还须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负偏离或者不响应或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对应项将不予以计分。”
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珠海柯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联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盈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均能够提供响应说明,可以提供与技术参数相符的设备,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珠海柯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五个供应商在对“技术参数响应”的得分均为满分(10.00分),即多家供应商可满足招标文件中此项技术参数的要求,市场上能够满足此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不符合以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主要参数非固定参数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故该项投诉缺少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中明确“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技术参数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制定,主要参数均非固定参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的规定。同时,市场上能够满足此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主要参数非固定参数不存在限制性,不具有排他性。”包含了对质疑函中“第二项第二点”的答复,对参数设置和性能描述均进行了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另对质疑答复的投诉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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