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乙方:福建百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LX[GK]2019003-2的福建省福清市医院消防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99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医院消防维保 | 包括:门诊大楼、急诊大楼、医技大楼、住院大楼、后勤综合楼、室外等。维保单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相关要求,规范院区维护保养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1095 | 详见招标文件 | 129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元整(¥129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0 年 7 月 13 日 (服务期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是对福清市医院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系统包含院区内:消防供电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灭火器,弱电系统,消防排风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恒压泵、控制柜、联动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联动系统;消防电梯迫降;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系统等所有需要消防维保的相关内容。5.2福清市医院消防系统维保包括:门诊大楼、急诊大楼、医技大楼、住院大楼、后勤综合楼、室外等。维保单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GB25201-2010)》相关要求,规范院区维护保养服务。5.3、福清市医院:地上面积:71172㎡,地下面积8486㎡,其中后勤楼面积:7615㎡。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10、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需赔偿对方相等于一个月的维保费用。10.2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拒付维护保养费用。(1)乙方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未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服务要求的;(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10.3乙方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和消防验收合格基础上接手维保。若乙方进行维保前系统存在的问题,责任和解决余留问题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发现乙方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直到甲方确认验收合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1本项目是对福清市医院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系统包含院区内:消防供电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灭火器,弱电系统,消防排风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恒压泵、控制柜、联动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联动系统;消防电梯迫降;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系统等所有需要消防维保的相关内容。
1.2福清市医院消防系统维保包括:门诊大楼、急诊大楼、医技大楼、住院大楼、后勤综合楼、室外等。维保单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相关要求,规范院区维护保养服务。
1.3投标人为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且均具备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 格证书,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 格证书复印件与近半年社保证明复印件。
1.4投标人以人民币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总价包含前期勘察、技术服务与培训、售 后服务以及税收等一切费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维修保养范围: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1 布线
1)管路
技术要求:
1.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2.查阅资料并观察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内,用尺测量保护层厚度应大于30 mm;
3.查阅资料并观察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查阅资料并观察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当不穿金属管保护时,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并查看应施加有阻燃标志;查阅资料并观察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应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5.观察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用游标卡尺测量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应大于6 mm;
6.观察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应作密封处理;
7.观察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控制柜、联动控制柜的线路均应穿金属软管保护,且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8.观察外接导线应采用金属软管进行保护,用尺测量其长度不应大于2 m;
9.观察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10.观察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仪器测量。
检查器具: 0 ㎜-150 ㎜钢直尺 ,0 ㎜-25 ㎜游标卡尺。
2)导线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并观察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采用交流220/380 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导线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 V;
2.用游标卡尺测量并计算: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应大于1.00 mm2 ;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应大于0.75 mm2 ;多芯电缆截面积应大于0.50 mm2,测量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3.观察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牢固;
4.观察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应留有适当余量;
5.观察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6.观察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7.如受条件限制系统必须与强电线路电缆合用竖井时,观察强电电线、电缆应与弱电电线、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仪器测量。
检查器具: 0m-5m钢卷尺 ,0 ㎜-25 ㎜游标卡尺。
3)线路接地与绝缘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或测量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 MΩ;
2.查阅资料或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接地电阻:专用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 Ω,共用接地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 Ω;
3.观察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用游标卡尺测量并计算其线芯载面积不小于25 mm2 ;
4.观察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用游标卡尺测量并计算其线芯载面积不应小于4 mm2 ;
5.观察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和36 V以上直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观察接地标志应明显、持久,并手感应接线牢固。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仪器测量。
检查器具: 500 伏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0 ㎜-25 ㎜游标卡尺。
注:
1.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注意必须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从底座上取下,短接底座上的接点,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 伏兆欧表,持续60秒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
2.应按仪器、仪表的操作规程进行测量或查验施工测试记录。
2.1.2 系统供电
技术要求:
1)观察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观察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3)观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4)观察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应急控制电源系统(ECS)。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2.2、消防联动系统
2.2.1 防烟装置
(1)防烟设置要求
技术要求:
1)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应符合如下要求:
1.观察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
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用尺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
3.用尺测量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开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 ㎡;
4.用尺测量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5.用尺测量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地面面积的5%;
6.观察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试验应有方便于开启的装置。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观察应设置机械防烟,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封闭避难层;
3)查阅资料核对并用尺测量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部位、数量及通风面积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4)查阅资料核对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自然排烟可开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①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②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③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
面积计算。
检查器具: 0-30m卷尺。
(2)控制柜
技术要求:
1)观察控制柜应有标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
2)观察控制柜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
3)观察控制柜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并应试验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和试验检查。
(3)防烟(正压送风)风机
技术要求:
1)观察风机应有标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
2)观察风机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
3)观察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无法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4)启动后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查阅资料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风量、风压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并试验切换正常。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试验。
(4)送风口、送风阀
技术要求:
1)观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每隔2-3层楼设一个,前室加压送风口每层设一个;
2)观察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并用手动试验安装牢固;
3)送风阀手动、电动及自动开启应正常,手动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观察关闭时应严密,输出反馈信号应正确;
4)观察送风口的风叶无应变形、试验应动作无卡阻现象,风阀位置应处在正常位置。
检测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和试验检查。
(5)管道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并观察风管道、风管道保温层、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观察管道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严密无漏风现象,并无明显缺陷,观察支、
吊架应符合设 计要求,管道应安装牢固;
3)观察采用砖砌风道时,与风口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
4)观察采用砖砌风道时,与风口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2.2 排烟装置
(1)排烟装置的设置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 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查阅资料核对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查阅资料并观察和测量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
体等进行分隔;
4)观察防烟分区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
5)观察防烟分区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6)查阅资料核对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7)查阅资料并观察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用尺测量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 0-30m卷尺。
(2)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活动挡烟垂壁设置
技术要求:
1)观察排烟阀(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并用尺测量沿走道方向的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1.5m;
2)观察并用尺测量设在顶棚上的排烟阀(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并用手动试验排烟阀(口)应安装牢固;并观察排烟阀(口)平时为关闭状态;
4)查阅资料并观察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
5)排烟阀(口)手动、电动及自动开启应正常,手动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观察关闭时应严密,输出反馈信号应正确;
6)查阅资料并观察排烟阀(口)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7)活动挡烟垂壁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 0-30m卷尺。
(3)控制柜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5防烟、排烟系统第1.2 条的要求进行检测。
(4)排烟风机
技术要求:
1)观察风机应有标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
2)观察风机传动皮带的防护罩完好牢固,排烟风机出口应通畅无阻;
3)查阅资料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风量、风压应符合设 计要求;
4)启动后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5)查阅资料核对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6)观察风机应有主备电源,并试验切换正常;
7)查阅资料并观察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试验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8)查阅资料并观察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项目类别: 3)、4)、5)、6)、7)为B类项; 1)、2)、8)为C类项。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试验。
(5)2.5 排烟管道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并观察风管道、风管道保温层、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观察管道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严密无漏风现象,并无明显缺陷,观察支、
吊架应符合设 计要求,管道应安装牢固;
3)观察采用砖砌风道时,与风口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
4)用尺测量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距。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 0-30m卷尺。
2.2.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设置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查阅资料核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3)查阅资料并观察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
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查阅资料核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5)查阅资料并观察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6)查阅资料核对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 的难燃材料;
7)观察并试验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观察并用尺测量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8)查阅资料并观察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9)查阅资料核对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
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 0-30m卷尺。
(2)防火阀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查阅资料并观察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3)查阅资料并观察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
防火阀;
4)除设 计有规定者外,查阅资料核对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5)查阅资料核对防火阀型号、规格、设置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孔;
7)观察并用尺测量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观察防火阀平时应处于开启状态;手动、电动关闭时动作应动作可靠、正常,输出反馈信号应正确;手动复位正常。
检测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查器具: 0-30m卷尺。
2.3、消火栓系统
每周巡视检查各层消火栓,水龙带,水枪头,报警按钮等是否完好无缺,各个供水泵、电源是否正常,各个电气元件是否完好无损处于备战状态;
每月检查一次各个阀门是否灵活,进行除锈加油保养,检查水泵是否良好,对水泵表面进行除尘,检查电器控制部门是否良好,同时按设 计原理进行全面试验;
每季度在月检查的基础上对水泵进行中修保养,检查电动机的绝缘是否良好。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1 系统要求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
2)查阅资料和核对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配件和设施必须完整,且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
3)查阅资料和核对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和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B53/ 20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4.2 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组件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报警阀的型号、规格、数量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报警阀及其组件应完整无损,密封性好,无泄漏现象;
3.观察水流方向与阀组标志方向相同;
4.查阅资料和核对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报警阀组安装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报警阀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 计无要求时,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时显位置,干式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不发生冰冻的场所;
2.用卷尺测量报警阀中心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观察湿式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延迟器前,安装方向应正确,应安装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压力表应安装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4.观察干式报警阀的充气连接管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连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5㎜;止回阀、截止阀应安装在充气连接管上;排气阀应安装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加速器应安装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防止水进入加速器的措施;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配水干管一侧;报警阀的充水和充气侧及空气压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加速器上应安装压力表;气源设备的安装和管网充气压力应符合设 计要求;
5.观察和手动试验报警阀组的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符合要求;
6.观察报警阀应有永久、明显的分区标识。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第1)、2)项不检测。
检验器具: 0m-30m卷尺。
3)供水总控制阀
技术要求:
1.观察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2.观察并试验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安装方向应正确,开、关应灵活可靠,应有明显启闭标志并应处于开启状态。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4)压力开关与水力警铃
技术要求:
1.观察压力开关应竖直安装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管道连接应牢固可靠;压力开引出线是否有可靠的防水保护措施;
2.观察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并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 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 m。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 0m-30m卷尺、游标卡尺。
5)报警阀控制喷头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查阅资料和核对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 m;
3.观察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0m-30m卷尺。
6)报警阀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1.湿式报警阀功能试验时,在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
1.1 用秒表测量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 ~ 90秒内开始连续报警;
1.2 用秒表测量不带延迟器的水利警铃应15 秒内发出报警铃声;
1.3 用噪声计测量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1.4 观察压力开关应能动作,控制盘显示应正确;
1.5 观察关闭试水装置后,水力警铃、压力开关应停止动作,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指示应正常;
2.观察干式报警阀功能试验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 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试验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0m-30m卷尺、噪声计、秒表。
2.4.3 水流指示器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水流指示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 计要求、外观应完整无损,设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布线应有防水保护措施;
2)观察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观察水流指示器应将电器部件竖直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一致;
4)观察并用卷尺测量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
5)观察水流指示器输出报警信号应正确。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第3)、4)项不检测。
检验器具:0m-5m卷尺。
2.4.4 管网
1)管道材料
技术要求:
查阅资料核对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铜管、不锈钢管以及涂敷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2)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1.观察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和法兰连接;
2.观察并用游标卡尺测量系统直径≥100 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
3.用卷尺测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固定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设 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的要求。
3.2 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 ㎜,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 ㎜。
3.3 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 个,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3.4 当管道的直径等于或大于50 ㎜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 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3.5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管卡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m~ 1.8m;
3.6 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4.用卷尺测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管道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当无设 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中心与梁、柱、楼板等距离应符合要求;
4.2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抗变形措施。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穿过楼板的
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穿过卫生间或厨房楼板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且套管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4.3 用水平尺或坡度仪测量管道横向安装宜为0.002 ~ 0.00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观察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或等于5 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 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4.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用游标卡尺测量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5.观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附件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管网不同部位设置的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等减压装置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
5.2 管网部位设置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泄压阀、排气阀均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 只;
7.用游标卡尺测量报警阀入口前与消防水箱连接;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连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
仓库危险级场所的系统,连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00mm;所有配水管、配水支管及短立管的直径均不应小于25mm;
8.观察并用卷尺测量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
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9.观察管道弯头处不宜采用补芯,当需要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 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 个,公称直径大于50㎜的管道不宜采有用
活接头,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10.观察焊接法兰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并宜重新镀锌后再连接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1.在每层应检测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短立管等处的连接方式、固定方式、坡度、防腐处理、管道直径等情况项目检
测,检测应连接其他用水设施,每层不应少于五处,并应保证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2.在建筑的底层还应检测报警阀前、后管道的连接情况及稳压措施。在顶层应检测应设置排气装置。
检验器具: 0m-5m卷尺、游标卡尺、坡度仪或水平仪。
2.4.5 喷头
1)一般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核对喷头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且喷头类型和使用环境应符合GB50084 的要求;
2.观察喷头有无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安装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3.观察喷头外观无变形、损伤缺陷,标志应清晰,齐全,安装牢固,无渗漏;
4.查阅资料核对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量不应少于10 个;
5.查阅资料核对下列场所应设快速响应喷头:
5.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5.2 楼道区域;
5.3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5.4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6.观察在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
2)喷头安装
技术要求:
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设置;
1.1 观察并用卷尺测量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设置位置,布置间距应符合设 计要求,应符合要求;
1.2 用卷尺测量除吊顶型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般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 ㎜,不应大于150 ㎜;
1.3 用卷尺测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直立型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 ㎜,不应大于150 ㎜;
1.3.2 下垂型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不应大于360 ㎜。
1.4 用卷尺测量图书馆、挡案馆、商场等仓库货架通道上方设有喷头时,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被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要求:标准喷头为0.45m,其他喷头0.9m;
1.5 用卷尺测量货架内置喷头时,其溅水盘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
1.6 观察并测量在净空高度大于800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1.7 用测距仪测量闭式喷头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8m;仓库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9m;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3.5m;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2m;
1.8 观察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1.9 用卷尺测量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 ㎡,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2.边墙型标准喷头设置;
2.1 用卷尺或测距仪测量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规定;
2.2 用卷尺测量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 ㎜,且不应大于150 ㎜,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 ㎜,
且不应大于100 ㎜;
2.3 用卷尺测量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且不应大于300 ㎜;
2.4 观察并用卷尺测量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及正前方2m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3.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3.1 用卷尺测量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 ㎜,不应大于100 ㎜;
3.2 用卷尺测量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程的喷头与障碍物距离的要求,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当仍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梁底面下方增设喷头;
3.3 用卷尺测量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 只喷头;
3.4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3.5 用卷尺测量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 倍;
3.6 观察并用卷尺测量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的通风管道、排管、桥架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通风管道、排管、桥架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要求;
3.7 用卷尺测量直立型、下垂型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范围内,如有屋架、管道等间断障碍物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障碍物的直径或最长边小于0.2m,水平距离应大于
3 倍的直径或边长;如障碍物的直径或最长边大于0.2m时,水平距离应大于0.6m;
3.7 用卷尺测量喷头与梁、通风管道和邻近障碍物的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4.仓库的喷头布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及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检验器具:0m-5m卷尺、测距仪。
2.4.6 末端试水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 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
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观察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3)用游标卡尺测量连接管和排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5 ㎜。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游标卡尺。
2.4.7 系统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1)湿式系统功能试验时:
1.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 L/s~ 1.5 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
2.观察压力表在放水前和放水后的读数应不小于0.05 MPa;
3.观察水流指示器应及时动作,并有反馈信号显示;
4.观察报警阀应准确及时动作,水力警铃应准确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5.观察压力开关应准确及时动作,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并有反馈信号显示。
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功能试验:
1.用专用测试装置对保护区域的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应能自动启动喷水灭火系统;
2.利用传动管启动的系统试验时,模拟启动一只喷头,雨淋阀打开,压力开关动作,水泵启动;
3)干式系统功能试验时,启动一只喷头或模拟一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和供水泵同时启动;
4)观察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等操作;
5)观察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工作状态和反馈信号。
检验方法:试验检查和现场用仪表测量。
检验器具:水喷淋系统试验装置、探测器试验装置、秒表。
2.4.8 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1)系统要求: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核对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要求;
2.查阅资料核对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件、配件和设施应完整齐全,并应符合设 计要求;
3.核对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条件应与设 计要求符合;
4.观察安装质量应符合如下的要求:
4.1 观察电磁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在吊顶内时,吊顶应预留检修孔;
4.2 核对应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个楼层设置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
4.3 观察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时,应独立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在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将管道分开;
4.4 观察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在每个压分区的水平管网未端最不利点处,如果符合下列要求是,可设置直径50 ㎜的试水阀:
4.4.1 每个水流指示器控制的保护范围内应有允许进行试水,且试水不会对建筑、装修及物品造成损坏的场地;
4.4.2 试水场地地面应有完善排水措施;
4.5 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由压力表、试水阀、电磁阀、红外探测组件、模拟喷头(水炮)及排水管组成。
4.6 喷头、水炮及自动扫描装置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且在其周围不应有影响喷水的障碍物;
4.7 管网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
4.8 红探测组件应平形或低于天花板、梁底、屋架底和风管底设置。
5.红外探测组件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与灭火装置配置的智能型红外探测组件相同,应与模拟喷头为分体式安装;
6.模拟喷头(水炮)为固定式喷头(水炮),不同的模拟喷头(水炮)的流量系数应与对应的灭火装置上的喷头(水炮)相同;
7.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检验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验器具:0m-5m卷尺、测距仪。
2)系统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1.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红外探测组件输入模拟火灾信号, 系统应在报警确认后自动启动电磁阀、模拟喷头应喷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并应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应有红外探测组件的报警信号、显示电磁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2.观察系统中的电磁阀应有如下的控制方式:
2.1 红外探测组件自动控制;
2.2 消防控制室手动强制控制,并设有防误操作措施;
2.3 现场手动控制。
3.观察经常有人工作场所应设置手动和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有人工作时,应将系统转换到手动控制,在有人离开后,应恢复到自动控制;
4.观察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供电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方法:试验检查和现场用仪表测量。
检验器具:红外测试仪表。
2.5、气体灭火系统
2.5.1 系统要求
技术要求:
1)观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可燃物种类、环境温度等应与所选用的灭火系统类型要求相适应,与设 计要求相符,并与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相一致;
2)查阅资料并核对灭火剂的储存容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3)局部应用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用风速仪测量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3m/s,在大于3 m/s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当干粉灭火系统时,用风速仪测理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在大于2 m/s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观察并用卷尺测量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查阅资料并核对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内压的允许压强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
5)防护区开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察并试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能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其它开口自行关闭装置;
2.观察并用卷尺测量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内总表面积的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观察并用卷尺测量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内总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部;
4.观察并试验防护区用的通用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及门窗应在喷放灭火剂前能自行关闭;
5.观察防护区内的通信电缆井、管道井等孔洞的安装余隙部位,应用不燃材料封堵严实。
6)防护区泄压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察并用卷尺测量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应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地面高度2/3 以上位置,并应高于保护对象;
2.用卷尺或测距仪测量泄压口的面积应符合设 计要求;
7)观察系统组件、配件和设施应完整、无损,且应符合国家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在年度检测时,3)5)6)7)项不检测。
检查器具: 0-5m钢卷尺、风速仪。
2.5.2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1)观察防护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用秒表测量从防护区内最不利点到安全出口处步行的时间,应小于30s,观察安全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观察防护区内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3)观察防护区内的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正确,火灾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用照度计和秒表测量
其照度和应急工作时间应符合要求;
4)观察防护区入口处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的安全标志牌应永久且清晰;
5)观察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充气压力不应大于2.5MPa,并且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或国家有产关规范的规定,喷嘴前方不应有
遮挡物;
6)查阅设 计资料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 计浓度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7)观察并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有爆炸危险场所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应设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8)观察并试验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 计要求;
9)观察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检查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查器具:风速仪、照度计、秒表、0-5m钢卷尺。
2.5.3 储瓶间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储瓶间应设置在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位置、耐火等级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
2)用照度计测量贮瓶间应急照明灯照度应大于30Lx;
3)设在地下的贮瓶间,观察其机械通风设施,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4)观察贮瓶间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防止阳光直射;
5)用温度计测量贮瓶间的室内温度应符合要求;
6)查阅资料有观察贮瓶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查器具:照度计、温度计。
2.5.4 操作与控制
技术要求:
1)管网式灭火系统,观察气体控制盘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自动、手动控制装置,在贮瓶间内或防护区外应有机械应急操作装置;
2)预制式灭火系统,观察气体控制盘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自动、手动控制装置;
3)查阅控制程序和试验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并用秒表测量延迟喷射的时间,且不应大于30s,(对于平时无
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观察安装在防护区外的手动启动、停止操作装置或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内应设置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5)试验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及有关反馈信号应符合设 计要求;
6)观察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并有文字及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时的方法步骤;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观察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观察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
9)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观察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应能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检查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 秒表。
2.5.5 储存装置
1)灭火剂储存装置参数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或计算灭火剂存储量和备用储存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灭火剂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3.观察热气溶胶的有效日期应在有效期内;
4.储气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全监察规程》执行,观察储气瓶应在定期检验周期内。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和现场观察检查。
2)灭火剂储存容器
技术要求:
1.观察储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外表面无锈蚀或其它影响质量的缺陷,容器阀的手动操作装置应完整、无明显的损伤,铅完
好;
2.观察贮存容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用卷尺测量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 倍,观察贮存容器的支架,框架应固定牢靠,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观察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压力显示装置应正常,压力表高度应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4.观察贮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在正面标明灭火剂名 称、贮存器的编号和系统名 称,还应有永久性记录,其内容包
括:编号、质量、灭火剂名 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增压等标志,并应符合设 计要求;
5.观察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 计储存压力的90%(应结合当时的贮存的环境温度确定,在不同的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是不同的,应参照GB50263 条例说明中表一的值进行判断),且不应超过设 计储存压力的5%;
6.观察或试验二氧化碳贮存容器泄漏极限报警装置,(用测力计将储存装置向上拉,到报警后,观察测力计的数值,测力计的读数,应是当前二氧化碳的泄漏量,)当二氧化碳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10%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7.用台称测量灭火剂贮存器充装量,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 计储存量的90%;
8.观察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运行应正常,控制的温度和压力符合设定值,液位显示装置应正常;
9.观察灭火剂储存装置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10.观察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泄压管接到室外;
11.查阅资料并核对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 计规定;
12.观察容器阀应有手动操作机构,并手动操作装置应有铅封。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在年度检测时,2.项不检测。
检查器具:台称、声级计、压力表、0-5m钢卷尺。
2.5.6 集流管
技术要求:
1)观察集流管焊缝处应平整,无凹陷、坡口错位等缺陷,外表应做防腐处理;
2)观察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口方向不得朝向操作面或人员通道;
3)观察集流管的固定方式并应固定牢靠,且固定支架、框架应做防腐处理;
4)观察在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5)观察在同一防护区内,当设 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但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5.7 贮存装置要求
技术要求:
1)观察贮存装置组件应完整无损,应符合国家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有关规定;
2)观察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由高压软管连接,高压软管的编织网不应有损坏变形;
3)观察连接储存容器阀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流向指示箭头应和介质流动方向相同。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2.5.8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和减压装置
1)选择阀
技术要求:
1.观察选择阀上防护区名 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应符合要求,标志牌应固定在操作手板附近;
2.观察选择阀上的流向指示箭头应和介质流动方向相同;
3.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一面,用尺测量其安装高度,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有便于操作的措施;
4.观察组合分配系统中,应在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一个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5.组合分配系统,观察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2)3)4)5)项不检测。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2)信号反馈装置和减压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有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2.预置式系统应观察每台灭火装置应有启动反馈信号装置;
3.观察减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应在系统压力入口处,箭头标示的气流方向应与介质流动方向相同。
检查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2.5.9 阀驱动装置
1)电磁驱动装置和引爆型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电气连接线的固定方式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2.将电磁驱动器从驱动瓶上取下,加上额定工作电压,观察电磁阀应正常动作,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3.查阅资料核对为电磁驱动和引爆驱动装置提供电源设备,其工作电压和额定电流应与产品的说明相符;
4.查阅资料核对阀驱动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与设 计或产品说明相符。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作此项检测时可和模拟喷气试验一起作。
检测器具:万用表、24V灯。
2)气体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1.观察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 称和对应防护区名 称或保护对象名 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
2.观察驱动气瓶应无明显碰撞变形,连接螺纹及密封端面无明显损伤或缺陷;
3.观察驱动气瓶的压力表指示应符合要求,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
4.气体驱动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观察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固定应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4.2 观察驱动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平行或交叉管路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4.3 用卷尺测量管道管卡固定应符合要求,其管卡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 个管卡,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应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4.4 观察管道连接方式是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用手动检查连接应有松动现象;
4.5 驱动气瓶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5.观察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铅封应完整,现场手动启动按纽应有防护罩;
6.查阅资料核对阀驱动装置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与设 计或产品说明相符。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4)项不检测。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2.5.10 灭火剂输送管道
1)灭火剂输送管道材料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规格、型号和材料质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管道及附件应完整无损,表面应做防腐处理且防腐层均匀,不得脱落;
3.观察连接部位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焊接后损坏的防腐层进行防腐处理。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场观察。
2)输送管道的安装
技术要求:
1.观察管网上应有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2.观察管道穿墙壁,楼板处应有套管,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用尺测量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3.观察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有柔性管段;
4.观察管网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
5.观察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用尺测量色环
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密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在年度检测时,此项不检测。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2.5.11 喷嘴检查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喷嘴的规格、型号和喷孔方向喷孔尺寸及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观察喷嘴的密封面应良好,表面无脏物,
喷口无堵塞,喷嘴上应有规格、型号的标记;
2.用尺测量喷嘴保护高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在设 计无要求时,其最大保护高度不宜> 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 0.3m;
3.用尺测量喷嘴保护半径应符合设 计要求,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当防护区高度h< 1.5m时,喷头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3.2 当防护区高度h≥1.5m时,喷头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7.5m。
4.观察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的场所的喷嘴应有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护罩;
5.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应观察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6.观察干粉系统的喷头应有防止灰尘或异物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在灭火剂喷放时应能自动吹掉或打开;
7.观察喷嘴布置应确保灭火剂能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8.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8.1 干粉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8.2 CO2 系统的喷头布置,宜垂直布置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当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度不应小于45°,喷头布置宜等距布
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9.观察在喷头周围应没有影响喷射阻碍物。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用尺测量。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游标卡尺。
2.5.12 预制式灭火系统
技术要求:
1.查阅资料和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
2.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铭牌应有:产品名 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总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3.观察、测量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在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3.1 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的防护区,其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m;
3.2 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3.3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3.4 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装置每台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5 热气溶胶预制式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3.6 K型及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4.观察、测量干粉灭火系统预制装置安装应符合设 计要求,在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4.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4.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4.4 干粉预制装置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装置最多不得超4 套。
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式灭火装置大于一台时,观察其灭火装置之间的电气启动线路应直连接;用秒表测量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6.观察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式灭火装置的数量且不宜超过10 台;
7.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或设 计要求;
8.观察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每个操作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符号标明的操作方法;
9.观察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检查方法: 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秒表。
2.5.13 气体灭火控制组件
技术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内容执行;
2.气体灭火控制器功能检查应按本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内容执行,且驱动控制盘应符合国家固定灭火系统驱动装置标准;
3.观察灭火系统的驱动控制盘的设置位置,并尽量靠近防护区;
4.控制装置应能为驱动装置等部件提供电源,应能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部件使驱动装置动作。
检查方法:对照资料观察检查和现场仪表测量。
检测器具:0-5m钢卷尺 、秒表、 探测器的试验装置。
2.5.14 系统功能试验
1)模拟启动试验
技术要求:
1.模拟试验时,应先关断容器上的驱动装置,安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试验装置,再进行如下的试验;
2.手动模拟启动试验:
2.1 应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为手动控制,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正常(如应有声 、光报警,
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2.2 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正常;
2.3 指示灯显示应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2.4 用秒表测量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延时时间不应大于30s。
3.自动模拟启动试验:
3.1 应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为自动控制,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就正常(声光警报器);
3.2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应满足要
求,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联动设备动作正确,驱动装置动作可靠;
3.3 在延时期间按下手动停止按钮时,观察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3.4 指示灯显示应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3.5 观察在有可燃气体的防护区,应在气体灭火装置喷放气体前,可靠的关断可燃气体源的装置。
4.试验后应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试验数量应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的20%,且不少于一个)。
检查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秒表,声级计。
2)模拟喷气试验
技术要求: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时,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
2.其它气体灭火系统试验时宜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一致;
3.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如下要求:
3.1 将充有模拟气体灭火瓶组,安装到集流管上,驱动装置也安装在模拟气体灭火瓶组上;
3.2 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设置为自动控制;
3.3 用探测器试验装置试验,模拟两个独立的火警报警信号;
3.4 用秒表测量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3.5 观察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 计要求;
3.6 观察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3.7 观察贮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被试防护区内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破坏,各喷头能均匀喷放;
3.8 观察气体灭火装置启动及气体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的反馈信号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正常。
4.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检验方法:试验检查(试验应按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 计所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 20%,且不得少于1 个;预制式或柜式灭火系统应取一套)。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试验器、秒表、充有模拟气体的灭火瓶组。
2.6、消防广播报警设备
1、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
2、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
3、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
4、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
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2.7、终端元件
2.7.1 手动火灾报警器
(1)手报按钮检测频率应每季度1次
(2)主要检测的包括手动火灾报警器按钮的种类,报警器的正常使用
(3)检测方法/标准:
1)要求在不击碎玻璃的情况下进行维护,不能用力擦出玻璃,不能用水冲洗
2)可用吹风机吹扫活用不太湿的布请求擦拭手动报警按钮的表面。
3)检测后要恢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专用工具将其进行复位。
2.7.2 烟感温感探测器
(1)采用火灾报警探测器全功能试验器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
(2)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重定,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重定前后的变化情况。
(3)可重定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加热,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重定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重定前后的变化情况。
(4)对测试过的火灾探测器做地址记录,以免在下期测试中重复测试同一个点。在一年内通过定期测试后将所有火灾探测器测试一遍。
(5)测试中应核对火灾探测器的地址是否正确。
(6)在测试过程中,应对火灾探测器报警的迟缓程度做记录,通过汇总,对其工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是否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清洗提供佐证。
(7)对于探测装置因环境条件的改变,而不能适用时,应通过设 计、施工部门及时更换。
(8)要防止外部干扰或意外损坏。对于探测器不仅要防止烟、灰尘及类似的气溶胶、小动物的侵入、水蒸气凝结、结冰等外部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且还要防止人为的因素,如书架、储藏架的摆放或设备、隔断等分隔对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影响。
2.7.3 消防栓按钮
(1)消防栓按钮检测频率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测;
(2)消防栓按钮主要检测内容包括消防栓按钮报警能力,消防栓按钮地址码和物理位置以及起泵能力;
(3)检测方法/标准:
1)消防栓按钮采用现场报警进行测试;
2)测试时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起泵后绿色反馈指示灯亮,消控、机能接收来自该探测器的火警信息;
3)消控主机接收到的消防栓报警信息应和现场消防栓按钮的信息一致,包括地址码和物理地址;
4)如不能正常报警应进行维修,如报警信息不一致应对主机或探测器属性进行修改。
2.7.4 消防电话
(1)消防电话应当每月进行1次检测维护;
(2)其检测内容有主机呼叫分机,分机呼叫主机,通话情况以及分机地址信息;
(3)检测方法/标准:
1)主机拨号呼叫分机,分机摘机呼叫主机;
2)主机通过拨号能正常呼叫到需要接通的分机,分机摘机后能正常呼叫到主机;
3)通话清晰,地址号码正确;
4)如主机和分机不能正常互相接通或通话声音不清晰应进行维修,如分机号码或物理地址错误,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2.8、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日常要求:
根据消防系统对象实行:“日检”、“月检”、“季检”、“年检”、“适时维修”及日常巡检等维保工作并有记录,具体维保和检查巡查内容见下表
项目 内容 周期
消防供电备电 消防配电 主、背电切换功能 每周
自备发电机组 启/停发电机组 每周
火灾报警系统 报警控制器 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屏显示功能、CRT显示器显示功能 每日
报警装置 报警功能及外观 每日
手动报警按钮 报警功能及外观 每日
火灾报警探测器 各类烟感和光感报警功能 每日
消防水池 核对储水量 每月
消防水箱 核对储水量 每月
消防供水和供电设施 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启/停泵时的压力状况 每月
消防水泵 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每月
管道阀门 启闭功能 每月
灭火器 / 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及是否遗失损坏 每周
消防栓系统 室内消防栓 出水及静压状况 每月
室外消防栓 出水及静压状况 每月
启泵按钮 远距离启泵功能 每月
报警阀门 放水阀放水功能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每月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喷淋 功能(用末端试水) 每月
末端试水装置 末端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每月
水流指示器 核对反馈信号 每月
气体灭火系统 瓶组与储罐 核对灭火剂存量 每月
气体灭火控制设备 模拟启动,试验切断空调等相关联动 每月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风机 启动风机时联动状况 每周
送风口 核对风口风速 每周
机械排烟系统 风机 启动风机时联动状况 每周
排烟阀、电动排烟窗 启动时联动状况及排烟口风速 每周
应急照明 消防应急灯 断电时供电及照度状况 每周
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灯 断电时供电及照度状况 每周
消防安全出口灯 断电时供电及照度状况 每周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扩音器 联动启动和强制切换功能 每季度
扬声器及对讲话筒 音质和音量 每季度
消防电梯 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 每季度
消防专用电话 通话质量 每季度
防火分隔 防火门 启闭功能 每周
防火卷帘 手动、机械应急和启动控制功能 每周
电动防火阀 联动关闭功能每周 每月
注:管道粉刷油漆也在此次报价以内,且要与下一标段完成交接合格,未完成的内容从维保费中扣除。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2、交付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技术和服务协议、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作为签订技术和服务协议、合同订立的基础。
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招标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消防维保服务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以合同约定为准,按季度结款
8、服务保障及响应的时间要求:
8.1 维修保养质量标准:
1.投标人应为福清市医院配置至少4名固定的专职维修保养人员,实行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维修保养服务人员须持有消防维保上岗资格证(提供拟派出服务人员消防维保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2.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中,对于正常损耗需要更换的零配件,50元及以下零配件价格由中标人负责进行免费更换(投标文件应附更换零配件详细清单列表);零配件价格50元以上的由医院负责采购或委托中标人代购,如由中标人代购零部件时,必须购买原厂同型号产品、并提供国家认定的合格证(如无原厂配件,需使用替代品,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并将新零配件及出厂合格证先交由医院验收确认,再进行更换。所有更换的消防产品应为经国家检验合格的国产优质产品,并具有消防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本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消防维保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签订应根据采购人的意向及前一年消防维保合同履约合格情况而定。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 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5.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勘察报告以及维保具体实施方案。
6.协助采购人进行消防年审并保证消防设备符合福清市消防管理条例和规范要求。
7.时限要求:投标人须承诺维护故障响应时间及故障排除时限如下(以下时间不区分是否为工作时间):
故障响应时间:
接听故障报告电话后10 分钟到达指 定位置,超过3 分钟扣200 元,5 分钟500 元。30 分钟扣除5000 元。每月累计三次发生类似情况扣除当月维保费。连续二个月不达标,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故障修复时间:
一般故障(不更换零件、系统不重装): 2小时;
更换零件、系统重装: 5 小时,特殊更换配件最长时间不能超过72小时。
8.2 维修保养的要求以及技术人员素质要求:
1.中标人必须根据委托代管及维修保养内容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合同附件),并把上月的工作情况、设备的测试情况及下月的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主管人员报告,做好系统代管及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便检查。
2.中标人必须接受采购人不定期检查,并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3.中标人所派出的驻场工作人员须持有消防上岗证的电气给排水维修技工,要熟悉维修、保养自动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能操作、维修消防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应由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资格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4.中标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的意见和安排。
5.中标人提供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联系人姓名、电话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技术及管理人员,确需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换,且资质及经验不得低于投标时提供的。
9、服务质量要求
1.中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国家消防维护规范要求及招标方对服务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2.中标人应当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或采购人的要求提交的服务工作月总结报告、阶段性服务总结报告、最终服务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采购人要求的文件或材料。
3.中标人应当接受采购人对设备/系统维护保障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根据国家消防维护规范要求及招标方对内容及方法进行,考核通过后双方共同签署考核结果报告。如果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中标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中标人技术人员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立即予以响应,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派出足够的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资源到达服务现场提供有效服务。如因交通条件的限制而可能的时间延误,应事先告知并取得采购人同意。
5.中标人在对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及时解决网上存在的告警和故障,认真解答采购人维护人员的咨询。对于电话咨询的问题,中标人也应认真处理,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中标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的主要工作、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6.每次设备/系统故障处理结束后,中标人技术人员应公正客观分析故障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得隐瞒或篡改故障现象和原因。
7.服务安全要求:中标人人员应当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服务人员进入服务现场必须持有采购人签发的通行证。
8.中标人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程,接受采购人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所进行的每一项操作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且不得超出中标人的工作界面;工作结束后,双方现场人员书面确认操作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方可离开现场,设备抢修恢复后应经两小时以上的特殊监视确认后方可进行验收。
9.中标人的维护工作应以保障承载业务安全为前提,存在影响业务的可能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转移业务、避开业务高峰等。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 乙方: | 福建百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1号501单元F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参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506979259 |
联系方法: | 1395012964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东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023809200087019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