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评估、检测
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
项目名称 | 长春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评估、检测 | 项目编号 | CCS20240409FJSZ04001001 | ||||||||||||||||||
建设单位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 建设地点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工程类别 | 工程服务 | 建筑面积 | / | 投标最高限价 | 检测费折扣费率90%。施工费折扣费率95%。 | ||||||||||||||
开标日期 | 2024-05-22 09:00 | 开标地点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211开标室 | ||||||||||||||||||
中标工程范围 | 负责汽开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工程检测工作以及2011年(含)以后汽开区21个已建老旧设施项目泵房、内网、外网等供水设施鉴定、评估以及施工配合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长春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质量评估方案》文件要求,做好2011年(含)以后建成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质量评估涉及的资料审查核验、现场勘查、债权债务调查、用户走访、管道打压及取样、泵站主体结构安全鉴定及与其相关的全部工作内容。 | ||||||||||||||||||||
中标候选人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资质等级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投标报价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牵头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员: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 | 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对应,即招标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束止 | 检测费折扣费率68% 施工费折扣费率95% | 附件下载 | |||||||||||||||
第二名 | 牵头人:吉林省华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员: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 | 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对应,即招标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束止 | 检测费折扣费率70% 施工费折扣费率95% |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职称 | 注册执业资格 | 评审专业 | ||||||||||||||||||
评委1 | 高级工程师 | / | 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工程类-工程造价 | ||||||||||||||||||
评委2 | 高级工程师 | / | 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工程类-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 ||||||||||||||||||
评委3 | 高级工程师 | / | 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工程类-工程施工-市政工程 | ||||||||||||||||||
评委4 | 高级工程师 | / | 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工程类-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 ||||||||||||||||||
评委5 | 高级工程师 | / | 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工程类-工程造价 | ||||||||||||||||||
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公示期 | 2024年05月23日至2024年05月27日 | ||||||||||||||||||||
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 联系人 | 袭工 | 联系电话 | 0431-81501229 | |||||||||||||||
招标代理机构 | 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石堃、刘甲杰 | 联系电话 | 15714304043 | ||||||||||||||||
行政监督部门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联系人 | 宁工 | 联系电话 | 0431-81501522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符合初步评审标准要求或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 |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1 | 牵头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员: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1年-2022年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选择 |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零部件创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 长春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绿园区工程项目工程检测 | |||||||||||||||||
2 | 牵头人:吉林省华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员: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南部重点区域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建设项目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乙四路(前程路至和谐大街)道路排水工程一标段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拟任项目负责人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 |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1 | 牵头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员: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吉林电力北湖电力科技园二期项目检测 | 长春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绿园区工程项目工程检测 | / | |||||||||||||||||
2 | 牵头人:吉林省华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员: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南部重点区域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及管网)建设项目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乙四路(前程路至和谐大街)道路排水工程一标段 | /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拟任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 职称证书 | 注册执业资格 | 证书编号 | 纳入评审计分获奖情况 | |||||||||||||||||
1 | 牵头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员: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检测负责人:李志国 | 正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S062200773 | / | |||||||||||||||
施工负责人:吴瑞华 | / | 二级注册建造师 | 吉222192038532 | / | |||||||||||||||||
2 | 牵头人:吉林省华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员: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检测负责人:杜忱 | 高级工程师 | / | / | / | |||||||||||||||
施工负责人:方佳琦 | 工程师 | 二级注册建造师 | 吉222151623207 | /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 |||||||||||||||||||
形式 | 承保银行或担保公司名称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1 | 牵头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员: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 | 长春市绿园区汽车开发区迎春路719号 | 0431-87615012 | ||||||||||||||||
2 | 牵头人:吉林省华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员: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招商银行长春分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5110号 | 0431-81958200 | ||||||||||||||||
详细评审环节中标候选人技术标得分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得分 | |||||||||||||||||||
1 | 牵头人: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成员: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8 | |||||||||||||||||||
2 | 牵头人:吉林省华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员:吉林省嘉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1.4 | |||||||||||||||||||
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及所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
1 | 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未到账,响应性评审不合格。 | |||||||||||||||||||
其他投标人符合初步评审标准要求或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 | 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 ||||||||||||||||||||
其他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 | 其他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环节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 ||||||||||||||||||||
其他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纳入评审标准计分的工程业绩 | 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表中“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只填写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是指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
5.表中所填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