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省政府机关院垃圾站迁建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8月11日
详见附件:分项价格表。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有效工作日内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好,并交付使用(如遇节假日、采购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交付日期顺延)。
现场交收。
5.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从项目整体完工,试运行6个月后组织验收,质保期从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文件时起计算设备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延保期一年(延保期内,中标人仅提供维修的免费技术支持和维修的免费人工服务,需要更换的易损件与耗材需由采购人另行安排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承诺低于市场价提供设备易损件及耗材,同时提供设备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三角锁、直通式压注油杯、滚轮(尼龙轮)、橡皮筋、反光标贴、各种轴套、灭火器组件、150N气压撑、气压撑1100N、喷嘴、各型号垃圾桶翻料机构外壳、接近传感器、接近传感器导线组件、电缆插头32A、电缆插头16A、十芯电缆线、五芯电缆线、警示标贴组合等]以及耗材(包括但不限于润滑脂、液压油、除臭液、消菌杀毒片、精油等)价格供采购人参考,最终价格根据采购人市场询价后决定。
5.2.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5中标人提供的除臭剂必须与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现在使用的除臭剂具有兼容性。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土建工程竣工后,需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5.3.4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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