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教学智慧管理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34.7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31500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飞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实验教学智慧管理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315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8026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38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东路支行(湖南飞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4305017649360000047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厂正货且原厂原装的全新产品,所有产品及工程提供三年及以上免费上门保修服务。 5.2.2整个系统完工后,应在机柜侧面醒目位置张贴售后服务卡,要求注明:施工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厂家售后服务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售后服务卡应制作精美,粘贴牢固、可靠,保证非人为因素三年内不会丢失。 5.2.3产品的质量保修期自验收通过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若产品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保修期相应顺延,若停用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则保修期重新计算。 5.2.4产品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产品出现问题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处理,48小时内解决问题。若故障检修两个工作日后仍无法排除的,供应商应在故障报修两个工作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采购人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提供长沙县地图,供乙方参考送货路线并评估送货费用。 5.3.2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提供送货学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3.3甲方提供学校验收单及金额样表,送货安装后必须由各校分别填写验收单并加盖学校公章;乙方在项目实施完成时必须提供到校清单及金额汇总表和各校的验收单(学校验收单需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到校清单及金额汇总表需加盖乙方公章),由长沙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验收后填写政府采购统一格式的验收单。 5.3.4项目验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6.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3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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