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二期1栋1303室
金额
111.51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5/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衡国资〔2024〕022号
预算金额111.51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衡阳顺昌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588644107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二期1栋1303室
交通便利配套成熟南北通透商业区繁华商圈人流量大电梯
正在竞价
当前价:111.51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国有企业资产
房屋户型: 现状
房屋朝向: 现状
建筑面积: 106.2平方米
挂牌价:111.51万元
保证金:2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6月08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拍卖以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标的物情况自行调查和核实,缴纳竞买保证金参加竞价即是对标的物所有现状和瑕疵予以接受,不得因标的物存在瑕疵和欠缺向拍卖人、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拍卖人对标的物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作参考意见。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交清全部价款及拍卖佣金,并划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3%收取。
账户名:衡阳顺昌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账 号:8320 0308 0000 04267
3、拍卖成交后,标的的交易服务费及过户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请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到现场踏勘标的物详情,仔细阅读项目公告、交易信息、交易须知、资格条件、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若参与竞买,视同已对标的物详细情况有清晰了解并接受交易公告、交易须知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竞得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将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予退还。
2、符合资格的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
3、竞价结束后,交易系统即时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交易结果。
4、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拍卖代理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5、竞得人应在资格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
6、《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售(租)人编辑《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并在线发送给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出售(租)人、竞得人应在线签订《国有资产租赁或转让合同》。
7、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结果公示期满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拨付至拍卖代理公司指定账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签署状态:
甲方签署二维码
暂无签署二维码,请联系管理员
甲方:未签署
乙方签署二维码
暂无签署二维码,请联系管理员
乙方:未签署
交易机构签署二维码
暂无签署二维码,请联系管理员
交易机构:未签署
签署二维码
请使用支付宝或E签宝扫描二维码
已签署
签署状态:
甲方签署二维码
暂无签署二维码,请联系管理员
甲方:未签署
乙方签署二维码
暂无签署二维码,请联系管理员
乙方:未签署
交易机构签署二维码
暂无签署二维码,请联系管理员
交易机构:未签署
签署二维码
请使用支付宝或E签宝扫描二维码
已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报名参加竞买,法律、法规有限制的除外。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评估报告1.pdf
点击下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
暂无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