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2/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XZJ248-023-ZK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曲扬街3088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5楼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215号2栋2-3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参加该项目时,被质疑报价明细表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已澄清回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存在报价不合理情况,反而评审小组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取消投标资格;2、中标供应商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无阿胶、龟甲胶、鹿角胶、黄明胶生产许可范围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投标使用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黄明胶生产制造商安徽铭泽药业有限公司,可依照其具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制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评审小组未对其他报价过低的供应商要求其澄清说明,对部分投标人实行了区别对待,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予以废标。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6日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曲扬街3088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18号亚欣国际酒店5楼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215号2栋2-3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参加该项目时,被质疑报价明细表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已澄清回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存在报价不合理情况,反而评审小组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取消投标资格;2、中标供应商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无阿胶、龟甲胶、鹿角胶、黄明胶生产许可范围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投标使用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黄明胶生产制造商安徽铭泽药业有限公司,可依照其具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制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评审小组未对其他报价过低的供应商要求其澄清说明,对部分投标人实行了区别对待,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予以废标。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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