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SY-ZFCG-[2024]第11号-1]藤田镇第一敬老院厨房新建工程(第二次)合同公示
金额
108.74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藤田镇第一敬老院厨房新建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永丰县民政局(简称甲方)
承包方:江西青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藤田镇第一敬老院厨房新建工程
1.2 工程地点:藤田镇
1.3 工程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及双方协商的所 有内容。
1.4 承包方式: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双方协商等范围内的工 程内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
1.5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据实结算。
1.6 合同价款:壹佰零捌万柒仟肆佰捌拾玖元整(小写:1087489 元)第二条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8 月 22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2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第三条工期
3.1 和工期有关的索赔。本工程工期损失不能引起经济索赔;甲方有 权在超过计划竣工日期 30 日后选择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继续完成 施工任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完工作将按照第三方审计价格的 50%支付。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 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 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
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不计算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的,计 算工期延误,累计可触发合同 3.1 条款。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可 不计算工期延误。
3.3.1 工程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 超过 8 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障碍物、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3.3.4 甲方指令暂停施工且责任不在乙方的。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协调现场干道,保证运输 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 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甲方在开工前 15 天将工程施工图 2 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 乙方。
4.4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底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要 求。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 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与 监督。
5.3 以竣工程在验收前,负责对已竣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 损坏系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由甲方承担。5.4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 护工作。
第六条价格调整与价款支付
6.1 价格调整。价格调整范围包括:
6.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6.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 6.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
6.1.3 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6.1.4 工程变更项目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重新组价。
6.2 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按下列标准比例支付:完成工程总量的 30%,付至合同价款的 15%;完成工程总量的 50%,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完成工程总量的 80%,付至合同价款的 50%;完成工程总量的 100%,付至合同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审定 金额总价的 90%;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所有工程款(不计利息)。6.3 按工程量进度付款。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 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7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承担自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6.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7.2 所有的设备检验测试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中,乙方不得另行索要。
第八条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 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甲方要求优 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隐蔽施工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 7 天将验收报告送与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 后 7 天组织验收,无不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 天内不予批 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变更
9.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服从并进行变更。
9.2 工程变更工程量必须经甲方认可。
第十条竣工验收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7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7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按 合同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7 天将工 程交与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 收到结算后 30 天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 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有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要求
1、本项目应按采购人要求及国家、建设部、工程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标准作业,并配合好采购人的施工要求。
2、中标人负责施工现场每日的施工垃圾清理,如果每日下班后中标 人未清理施工现场施工垃圾,采购人将自行处理,所产生费用由中 标人负责。
3、施工人员由中标人负责购买相应保险和福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 作业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
4、中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 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 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5、安全文明施工
(1)保证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扩建物料,不大量堆积扩建的物料,采 用各种措施降噪、降尘,并符合有关规定。
(2)结构及保留设施保护对于回收材料及设备,指定地点停放,并 派专人看管等待处理。对于保留的设施采用必要的防护,保证其在扩 建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
(3)及时将垃圾清运出场。垃圾清运通道应及时洒水降尘。做好对 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并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及安全教育;机
械施工时,设专人指导,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违章施 工;施工过程严格执行施工过程控制程序,确保施工质量。
(4)机械设备使用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责任。用电时应 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配电箱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现场安全负 责人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必需做到严格、严肃、果断和及 时的纠正和处理。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必需漏电保护器,其保护零线 的电气连接应符合要求。扩建堆放的材料场地,要专人看管,加强治 安保卫,严禁烟火,要配有一定的消防器材,以防万一。
(5)如经采购人现场考核施工现场、人员或相关方面不合格的,应 立即按采购人要求整改,整改期间造成得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现场勘查:投标人应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实地勘察,为报价取得依据,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费用,采购人将 不予考虑。踏勘现场的费用自理,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如果发 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由中标人自负。7、中标供应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非 采购人原因),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方无任何关系。工 程施工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二条商务要求
1、整个项目质量保证期为贰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质量保 证期自采购人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 内出现的任何问题中标人须免费维修,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 行承担。
2、本工程要求中标企业应组建项目部,并拟派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 造师一名(且具有 B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四大员”施工员、专职 安全员(具有 C 类安全生产考核证)、质量员、材料员各一名,其中 施工员、质量员为土建专业。(谈判响应文件需提供拟派项目部人员 名单、人员证书,开标前六个月(不含开标当月)投标人为项目部人 员缴纳的社保证明。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部人员必须是在江西住 建云已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从业人员。)
3、付款方式:待上级资金到位后完成工程总量的 30%,付至合同价 款的 15%;完成工程总量的 50%,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完成工程总
量的 80%,付至合同价款的 50%;完成工程总量的 100%,付至合同 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审定金额总价 的 90%;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所有工程款(不计利息)。
4、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5%(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可优先采用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提交,也可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项目完 成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5、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机械设备费、所有材料 费、人工费、材料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施工图纸设计费、税费等完 成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量)所需的一切 费用,中标后不得以招投标文件中参数未列明,不清楚等增加费用。6、施工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内完工。
7、施工现场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售后服务:中标人在接到售后电话后能在 6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问题,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风险和费用应由 中标人承担。
9、验收
(1)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人提出的标准要求完成交办项 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申请验收,验收标准应按国家、建设 部、工程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2)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或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 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和谈判 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要求,对成交人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采购人将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报告;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技术问题,中标人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 采取补足、更换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 失。
(4)验收结果须整改的,中标人必需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 改,直至项目通过验收,采购人出具验收单。
(5)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 工程序不按施工规范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停工和返工,因停工
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 合格,但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赔偿损 失并交纳违约金。
(6)交付验收标准:本采购工程执行国家、建设部工程施工技术标 准和技术规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必须返工,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 供应商承担。
(7)成交人在施工期间,发包单位和监理有权随时对施工内容进行 检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及响应文
件不一致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可随时要求停工改正直至合格为止。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按照成交供应商违约 处理。
(8)在工程结束前,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相关 文档、资料,经相关负责部门批准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未 交付发包单位使用前,成交供应商负责全部工程的保护。
(9)项目结算时,须附项目验收单作为依据,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0、履约资质审查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拟中标单位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在 合同签订前对其相关原件资质资料进行核实,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同 级财政部门。
(2)本项目一旦中标,中标单位必须承诺由投标单位在职人员负责 管理,不允许将转包给第三方,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及追偿相应损失。
11、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采购单位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 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限额为合同总价 的百分之二。当因工期延误赔偿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时,招 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12、以上采购需求商务技术要求需完全满足,不允许负偏离。
13、未尽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3.1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 天派 人修理,逾期未至,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13.2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期自项目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算。
13.3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起 1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 合同款项中扣除;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1.1 号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14.1.2 乙方的投标文件;
14.1.3 本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4.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双方各贰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盖章)乙方(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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