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监测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97.8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529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天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监测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529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项目采取经费总包干的方式,包工、包材料、包设备设施、包安全责任。 2.2乙方收款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等额发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30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建成区(不包含宁乡市、浏阳市、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对长沙市建成区开展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标监测、孳生地调查、重点场所侵害率、重点单位的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调查工作。 (1)密度控制水平达标监测:对长沙市的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开展4轮达标监测工作。 (2)孳生地调查: 对长沙市蚊、蝇孳生地及鼠、蟑螂栖息地开展2轮调查工作。 (3)重点场所侵害率调查:对长沙市重点场所的鼠、蝇、蟑螂等病媒生物侵害率开展2轮调查工作,对车站(含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人口流动性较大场所的蚊侵害率开展2轮调查工作。 (4)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合格率调查:对长沙市重点场所的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合格情况开展2轮调查工作。 3.3.2由成交人以测评调查形式,完成本项目监测、调查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78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成交人进场前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7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进场后1个月内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94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后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7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江南支行(广东天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4400177005905250024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 《长沙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实施方案》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 27770-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 27771-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 27773-2011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 23795-2009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 23796-2009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类》GB/T 23797-2020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 23798-2009 若前述标准有更新或者有更高标准的,应按照更新后的标准或者更高标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工作的完成度:乙方必须根据合同按期完成监测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计划,如一项未完成则扣除服务费用的1%,扣完为止。 5.3.2乙方工作总结提交的准时度:在监测工作完成十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报送至甲方,延期3天,扣除总服务费用1%,延期5天以上的,扣除总服务费用3%。 5.3.3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需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因乙方投入人员不足而影响工作进度的,扣除总服务费用的1%。 5.3.4乙方要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确保乙方的所有工作按照合同条款和国家监测标准执行。 5.3.5项目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监管、考核乙方的权利。 6.1.2发生服务违约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支付乙方工程款项中进行扣款。 6.1.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1.4甲方对报告有疑问的,乙方负责对其提交的报告在受到甲方提出疑问之日起2天内进行解释与答复,必要时进行书面答复。 6.1.5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工作必要中所需要的工作证明和工作便利性。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在完成合同服务工作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基础上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6.2.2乙方有义务对监测中所出现的问题,向甲方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6.2.3为确保服务质量,乙方应按项目需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参与监测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抽检。 6.2.4乙方需确保监测报告的公正客观性,不得在监测过程中受被监测区域和PCO公司各种影响而导致监测结果不准确。 6.2.5乙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切资料或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该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履行服务(包括迟延履行的情况),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金,误期赔偿金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5%计收。如误期超过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全部事项后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乙方还须按本合同总额的30%赔偿违约金。 7.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实施服务的情况时,应先及时沟通甲方,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实施服务时间(在甲方未同意延长服务时间的情况下,乙方需按原工作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7.6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接受被监测区域和PCO公司吃请、利益来往等影响监测结果公正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乙方纳入失信黑名单。 7.7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宇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有效期随服务期结束而自然终止。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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