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6)川AG0A69(帕萨特牌SVW7183SJD)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19/03/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19sc100123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赖明昌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26)川AG0A69(帕萨特牌SVW7183SJD)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转让方名称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公示内容:
(26)川AG0A69(帕萨特牌SVW7183SJD)
标的名称: (26)川AG0A69(帕萨特牌SVW7183SJD)
挂牌价格(万元): 项目编号: GR2019SC1001231 4.78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19-03-06
挂牌截止日期: 2019-03-19
资产概况:
四、资产信息表(机动车类)
标的名称 川AG0A69(帕萨特牌SVW7183SJD)
品牌/车型 帕萨特牌SVW7183SJD
车牌号 川AG0A69 车身颜色
上牌地区 成都 行驶公里数 41465
排量 1.8 排放标准 国Ⅳ
出厂日期 2010/8/24 首次登记日期 2010/10/21
保险到期日 2019.10.19 年检到期日 2018/10/1
车架号 LSVFT69F9A2650682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竞价参数 加价幅度: 0.02 万元,延时报价周期: 120 秒。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栩
注册资本(万元) 1500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280772624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批复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四川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9-02-01
评估基准日 2018-12-29
评估报告文号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万元) 4.78
0
备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4.78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二、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重大事项披露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特别说明,其中2辆车车牌号川A508A8和川A508A9登记在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为转让方实际持有,所有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每辆车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单独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转让的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评估报告及其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及提醒等内容,详见评估报告书。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四、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

五、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机动车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车辆过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挂牌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六、特别提示: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在处置审批及挂牌期间,可能存在年检、交强险即将或者已经过期的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如确需补交年审、交强险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罚款、扣分等)由转让方承担。

七、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四川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的资产明细表为参考,进行交割。

八、交接事项:交易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的交接。

九、标的车辆集中展示地址为: 成都市青羊区包家巷89号汇厦少城.锦官郡

联系人:赖明昌 联系电话:13688448413

十、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和《评估报告》。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0.5
交纳截止时间 2019-03-19 16:00:00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4、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5、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7、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评估报告 下载
《机动车信息表》(汇总) 下载
《产权交易合同》(示范)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7220
项目报名联系: 肖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或参与网络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信息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的要求。若意向方因公告信息披露不实或披露不完整对其交易产生影响或损失的,可以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应自备参与网络竞价的报价终端,并对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中止竞价活动:
(一)交易标的权属发生纠纷的;
(二)意向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挂牌申请人、本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本所或本所使用的第三方网络竞价服务平台的竞价服务器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竞价系统故障、竞价参数错误
等技术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本所认定的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止情形消除后,本所有权恢复竞价。恢复竞价的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有效报价;中止竞价时无有效报价的,恢复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底价。
本所决定暂缓或恢复竞价活动的,将在本所官方网站(www.swuee.com)发布相关公告。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所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意向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根据公告要求签署书面合同和相关成交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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