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省药监局药械化抽检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4/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省药监局药械化抽检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省药监局药械化抽检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一、药品抽检(1.药品抽样200批次、2.药品检验1000批次);二、疫苗批签发检验(1.乙肝疫苗批签发检验、2.流感疫苗批签发检验);三、药品注册检验(1.药品注册样品检验、2.药品注册标准复核);四、药包材容器风险监测(70批次);五、医疗器械抽检验(354批次);六、化妆品抽检(122批次);七、行刑衔接检验。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6,270,3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件1)“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9.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规定,省药监局的药械化抽检服务属政策法规规定的可以指定服务机构的情况。自2019年以来,省药监局一直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购买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服务。2019年6月,省药监局组织5名相关行业专家,对药械化抽检服务项目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省药监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的相关抽检服务,能够保证抽检工作质量”,最终结论为必要、合理、可行。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三、公示期限
2024-04-10 至2024-04-17(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夏书月,林瑞红,李可大,田丽娟,曹远军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联系电话:024-31607092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联系电话:024-22707469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省药监局药械化抽检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一、药品抽检(1.药品抽样200批次、2.药品检验1000批次);二、疫苗批签发检验(1.乙肝疫苗批签发检验、2.流感疫苗批签发检验);三、药品注册检验(1.药品注册样品检验、2.药品注册标准复核);四、药包材容器风险监测(70批次);五、医疗器械抽检验(354批次);六、化妆品抽检(122批次);七、行刑衔接检验。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6,270,3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附件1)“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9.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规定,省药监局的药械化抽检服务属政策法规规定的可以指定服务机构的情况。自2019年以来,省药监局一直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购买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服务。2019年6月,省药监局组织5名相关行业专家,对药械化抽检服务项目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省药监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的相关抽检服务,能够保证抽检工作质量”,最终结论为必要、合理、可行。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三、公示期限
2024-04-10 至2024-04-17(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夏书月,林瑞红,李可大,田丽娟,曹远军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联系电话:024-31607092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联系电话:024-22707469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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