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设计阶段
1)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设计任务书、技术规格书、规范和标准要求;符合投标文件、设计建造协调会提出的要求;最大限度体现甲方的设计思想和对本船的各种使用要求,尤其是该船的关键技术要点、委托方修改和补充意见和船检审图意见在设计图纸或技术文件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2)最大限度的审查发现设计问题,对涉及技术、质量和造价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甲方,并提出监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加以解决。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所有变更符合程序要求,并使项目投资控制在甲方认可的预算范围内。
4)确保本项目船舶各项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或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
5)本项目船舶配置的各种主要船用设备的订货谈判按计划得到落实,所订设备的技术条件符合设计要求,供货日期满足建造进度的需要。
6)严格审查监督,确保本项目船舶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3.2设备采购阶段
1)严格审查设备技术条款,确保设备技术条款满足项目要求;
2)严把设备出厂验收质量关,确保设备出厂验收状态满足技术协议及相关要求;
3)按计划参加到厂设备的验收工作,做好到厂设备的清点及登记工作。
3.3.3现场建造监理阶段
乙方将圆满完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建造阶段各项监理工作内容,取得预期的成果:
1)本船的建造过程始终得到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使本项目质量达到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要求,本船的适用性、可靠性、先进性和经济性目标得以实现,取得船检部门颁发的船舶全部适用检验证书,建造质量达到优良。
2)本船建造进度得到有效的监控,在符合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按期或提前交船。
3)本船建造过程中的增减项目得到合理监控,建造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4)督促船厂及各参与方做好本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并及时提交。
5)监督船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履行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督促船厂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
6)如本船参加项目评奖,争取获取有关奖项。
3.3.4竣工验收阶段
现场监理组组织船舶的初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验收中的问题,确保建造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使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预期结果主要如下:
1)船舶竣工资料完整,并顺利向甲方提交;
2)监理相关资料向甲方提交;
3)船舶质量达到设计、公约、规范、标准要求,没有遗留问题;
4)完成船舶交接事宜,并顺利向甲方交船。
3.3.5质量保证阶段
乙方将在本船投入运营后继续和甲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船舶使用情况,做好质保期的监理工作,预期成果如下:
1)协助甲方对质量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划分责任,监督检查承包方对质量问题的解决,直至验收合格;
2)协助甲方对修理费用的审核,并对费用支付进行签证;
3)及时整理保质期监理资料,并及时提交甲方;
4)对船舶使用和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达到船舶的正常使用要求。
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国船级社(CCS)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同时达到设计要求,获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相关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
5.3.1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主要是船旗国有关本项目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公约、标准、船舶设计和建造合同、监理合同等。主要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
3)《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 4000-2005)
4)CMSA《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
5)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6)《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257-2008
7)《船舶建造质量检验》
8)甲方与船厂签署的船舶建造合同和相关的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书等;
9)甲方审定和船检部门批准的本船工程勘察文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10)设备供货技术协议及认可资料;
11)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监理合同及合同附件、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签署的补充协议和修正文件;
12)经审定和认可的船舶建造方针、技术方案、施工工艺、检验大纲等船舶建造的技术文件;
13)经甲方审定批准的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
14)乙方的QHSE管理体系文件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等。
5.3.2竣工资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月报、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专题报告、报检单、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委托方要求的其它资料等。
1.甲方的义务
1.1 遵守法律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2 监理工作条件
甲方应按照监理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履行监理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1.3 协助
甲方在工程所在地为乙方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乙方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乙方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乙方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
1.4 商定或确定
甲方根据乙方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费用、合同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应及时予以商定或确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甲方同意。
1.5 代表
甲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乙方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1.6 授权通知
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乙方监理工作范围、授予乙方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理。
1.7 支付费用
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1.8 甲方指令的下达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乙方向承包人提出。
1.9 其他义务
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的一般义务
2.1.1遵守法律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1.2依法纳税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2.1.3完成各项监理工作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本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
2.1.4保证乙方人员的安全
乙方应按约定为乙方人员办理保险,加强对乙方人员安全教育,发放劳动保护用具,确保乙方人员的安全。
2.1.5其他义务
乙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1 乙方违约
7.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
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乙方转让监理工作;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乙方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1.2 乙方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甲方损失等。
7.2 甲方违约
7.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甲方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甲方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2.2 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甲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乙方损失等。
7.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由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山爆发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骚乱等)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违约免予赔偿。
1、本工程监理目标要求、范围与内容
1.1监理目标和要求:
1.1.1遵循交通部《水运工程监理规范》JTS252-2015、《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257-2008、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CMSA《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造船行业标准《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以及《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等有关水运工程和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监理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协助建造方做好项目监理工作,完成整个项目,负责整个项目的全程监理,并做好项目竣工后的服务。采用先进、科学和适合本项目特点和项目管理技巧等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建造方案、设备购置、建造过程、技术培训和系统集成、联调联试等方面的质量、数量、品牌、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对项目合同的执行、项目文档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1.1.2 乙方在项目中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方的利益,保护投资、控制质量、确保进度,依据建造合同及设计图纸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承建方,协调建设方和承建方的关系,最终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1. 2监理服务范围
1.2.1监理对象为上述项目:建设专用消防艇一艘。监理范围包括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包括设计审查、设计交底、采购、项目实施、测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各参建单位的协调服务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等。
1.3监理服务内容
1.3.1监理内容要求:
乙方应根据项目的设计图纸、国家标准、文件、承建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及承建施工单位具体计划安排情况,制定各个阶段详细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1)协助设计审查、交底、监督项目实施及设施设备采购(2)协助项目实施(3)竣工验收与技术培训检查(4)质保期售后服务监督保障(5)协调相关工作(6)技术支撑工作(7)质量、数量、进度、投资、变更控制(8)人员管理(9)合同管理(10)文档管理(11)系统安全管理(12)知识产权管理(13)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14)移交档案资料
1.3.2监理各阶段主要目标:
监理工作应分为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质保期四个阶段,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理。乙方应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
(1)项目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目标
熟悉并了解项目现状和实际要求,收集项目相关资料;
编制项目流程、规范,对项目实施做好技术交底;
监督项目承建方开工准备工作,落实具体要求;
监督并记录有关情况,确保项目质量。
(2)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监理目标:
审核项目实施计划,合理控制项目进度;
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符合项目建设要求;
监督项目中承建方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承建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与项目需求、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在各监控点施工时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有关情况,确保项目质量。
(3)项目验收阶段的主要监理目标: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项目需求确定的项目检测方案,出具检测报告;
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情况记录、测试,对问题责成承建方解决,并进行二次监测,最终提交业主试运行情况报告;
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承建合同、招投标文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协助业主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审核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督促、审核项目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按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承建单位的系统详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用户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系统配件清单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文档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两套;项目乙方各阶段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档。
组织项目整体移交,报送业主支付项目款项的依据。
(4)质保期阶段的主要监理目标:
技术培训的监理(如有);
各设备、系统、软件、项目的保修和技术支持的质量监理。
1.3.3监理工作小组要求:
投标单位须针对本监理项目专门成立监理工作组
(2)项目实施期间,根据招标方的合理需要,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乙方人员进行调换。
(3)设备和材料到场验货阶段:
主要设备进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相关的监理工程师到场参与清点、检验。
材料、辅材等进场:相关的监理工程师到场参与清点、检验。
(4)实施阶段: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每周安排一次协调会议或例会,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时到场监理。(5)测试阶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与建造方必要的协调工作;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测试时到场监理。(6)验收阶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均到现场。1.3.4项目监理实施要求:
中标人投入的检测设备、工具应满足项目监理需求。本项目实施地点在消防艇建造厂及码头所在地。投标方应建立本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方式、日常工作管理方式、日常计划管理方式及质量保障控制手段。投标方应保证准备提交或提交的全部提交物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方应保证,如果其提交物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方已经获得权利人的适当授权。投标方应进一步保证,采购方使用其提交物,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方应当使采购方免于承担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并赔偿采购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损失。
2、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拟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高级技术职称证,并具备相关监理经验;拟任职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监理经验。
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有注册监理师证及高级技术职称证;
(2)组织机构:项目组成员不少于4人,且根据项目进展不同阶段派驻符合项目需求的乙方人员 。
4、监理服务质量要求和标准:
4.1、监理服务的服务质量要求和标准主要按照以下规范、标准执行
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
②《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257-2008;
③ 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④ CMSA《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
⑤造船行业标准《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
⑥《船舶建造质量检验》。
4.2、乙方须针对本监理项目专门成立监理工作组,总监理工程师1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船体监理工程师1人、轮机监理工程师1人、电气监理工程师1人,共计4人组成监理小组。其他工作面及细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造不同阶段派驻现场监理;
4.3、乙方应根据项目需要,配备满足本项目监理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和工具;
4.4、监理过程中,监理组人员应按科学、认真的工作态度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信息保密义务。
4.5、在招标人本身未提出更换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换总监理师和其他驻场的监理工程师,否则乙方将首先承担违约罚款,只有在征得招标人同意情况下,才可以更换总监理师和驻场的监理工程师。
5、监理期限及地点:
5.1、本监理项目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保修期阶段监理,共四个阶段监理。以完成消防艇建设并验收合格能正常使用,且在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后结束。
5.2、本监理项目服务地点:即消防艇建造船厂所在地现场。
5.3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4. 服务期限:以完成消防艇建设并通过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后结束。
5.5.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