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屏南县公安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3]FJTH[GK]2019042的2019年屏南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第八期)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99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2019年屏南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第八期) | 1 | 批 | 国内 | 13139000 | 13139000 | 详见应答文件 | 详见应答文件 | 无 | ||||
合计: | 13139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壹拾叁万玖仟元整(¥1313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201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次项目为2019年屏南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第八期)采购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租代建租赁期为5年。乙方按照甲方选取点位新建300路监控探头和20路车辆智能采集终端(停车场)、后端平台扩容建设,所有监控点位的配电工程均由乙方建设并负责维护。 5.2乙方负责承担各监控点用电开户申请,甲方予以配合。合同期内系统电力故障由乙方负责修复。前端探头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负责。 5.3本项目除传输链路设施外,300路监控探头和20路车辆智能采集终端(停车场)、后端平台扩容建设设备、监控电杆等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5.4本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为传输线路及设备提供保修5年,5年内无偿派员提供最终用户的现场服务。乙方负责整个传输线缆及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传输网络发生故障,维修服务的响应时间: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设备运行发生故障,维修服务响应时间为30分钟内,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服务,48小时内排除故障。若设备故障48小时无法排除,乙方应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在质量保证期的前6个月内出现属本次新采购设备的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全新配件(以配件出厂日期为准)并确保质量。 5.5在维保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提供无偿调试、维护服务,提供7×24小时的售后服务。对于紧急情况应立即做出反应,修复时间不多于4小时,如不能排除故障的,应提供备用设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前提条件: 安装结束后能正常试运行三个月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终验)。 6.1.2验收程序: 验收分为到货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到货验收:要求乙方对本项目涉及所有性能要求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 (2)竣工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与甲方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该服务进行验收(若有必要,甲方可委托权威部门或专家协助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一年1-6个月租赁费用 |
2 | 10 | 支付第一年7-12月租赁费用 |
3 | 10 | 支付第二年1-6月租赁费用 |
4 | 10 | 支付第二年7-12月租赁费用 |
5 | 10 | 支付第三年1-6月租赁费用 |
6 | 10 | 支付第三年7-12月租赁费用 |
7 | 10 | 支付第四年1-6月租赁费用 |
8 | 10 | 支付第四年7-12月租赁费用 |
9 | 10 | 支付第五年1-6月租赁费用 |
10 | 10 | 支付第五年7-12月租赁费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5年(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期限为5年)。。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为每迟交 1 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 1 天,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3 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质量保证约定时间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且未提供应急措施和应急方案,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转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当月单点故障未按照质量约定时间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且未提供应急措施和应急方案,超过3次(含3次)的减免该故障点故障期间全月租赁费684.3元,全月租赁费计算标准=项目总额1313.9万/合同期限60个月/320路前端探头=684.3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必须采用祼纤、EPON(或GPON)分光等物理隔离的方式接入,要求所组网络符合视频专网组网安全规范,汇聚点设在屏南县公安局机房,相关汇聚设备的管理权限归屏南县公安局,并配套相关的接入设备和材料,前端接入带宽为100兆。
14.2对于技术组网方式将采取追溯机制,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组建公安视频专网,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本期项目验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4.3网络设备和线路等,全部采用租赁模式,乙方不得将用于本系统的设备、链路和视频信号、数据等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使用或复用。
14.4乙方须充分考虑整体网络系统安全性,从多方面不限于如下考虑:所采用的网络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安全可靠性机制,确保网络稳定运行;安全策略部署透明,不影响设备和网络性能,不影响业务和用户体验,实现高安全和易管理的良好平衡;确保网络中运行的路由协议安全,数据报文能被准确转发;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中应注意安全规范,采用安全级别高的管理技术,并关闭不必要的管理服务。前端视频摄像头接入安全设计,为防止外部主机通过网线直接通过视频摄像头接口接入到网络中。
14.6本合同的保修期为系统验收(项目终验)合格后五年。系统投入运行后,在保修期内如需升级时,应免费提供升级。如需增加本次招标内容及要求之外的其他功能,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屏南县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住所: | 屏南县国宝路201号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19号 |
单位负责人: | 黄文挺 | 单位负责人: | 魏建荣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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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0379999 |
联系方法: | 13799909696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蕉城支行 |
账号: | 35001687407058000011 | 账号: | 1407002629001035112 |
签订地点:屏南县国宝路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