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35.5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成都瀚德科技有限公司435.5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1130051-1
采购人(全称):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无线电监测站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成都瀚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省会城市监测能力提升项目》新建2个二类固定监测站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113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湖南省会城市监测能力提升项目》新建2个二类固定监测站建设项目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附件 1 4355200
 合计金额小写: 43552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叁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全部交付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陆运,现场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55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1)合同签订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合同总金额的100%的正规发票和合同总金额的6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的款项; (2)合同货物完成交货并初验合格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合同总金额的30%的银行保函、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合同总金额的60%的银行保函; (3)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合同总金额的5%的银行保函、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合同总金额的30%的银行保函; (4)项目终验系统正常运行1年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退还合同总金额的5%的银行保函。,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南支行(成都瀚德科技有限公司:440223500910007872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系统软件实现的主要功能
11.1.1常规监测功能
ITU监测测量、单频测量、占用度测量、台站数据库对比、月报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自动监测、计划任务监测、中频频谱监测分析、全景扫描监测、频段扫描监测、荧光谱扫描监测、离散扫描监测、信号监听录音与回放、单频测向、宽带测向、空间谱估计测向、测向数据回放、本站点监测数据存储和处理、电磁环境测量和系统自检。
11.1.2专项监测功能
1)广播频段专项监测及黑广播专项监测:配备中频多路分析仪实现32路及以上实时分析及解调监听功能
2)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分析:具备全制式广播电视监控模块,用于监测多种广播电视信号的射频指标并输出音视频信息。支持的制式包括AM/FM/PAL-D/DTMB/DVB-T。
3)民航频段专项监测:具备对ADS-B信号接收与解码的功能
4)数字对讲和数字集群专项监测:配备硬件设备实现数字对讲和数字集群解调解码功能
5)配备高精度多模GNSS接收设备,预留固定站TDOA定位功能。
6)辅助测向定位设备 :提高测向定位速度,快速排查各干扰信号。
11.2售后服务及培训
11.2.1保修期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所有软硬件设备均需提供原厂6年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的软件版本升级、功能更新和维护服务。维护包括系统维护、功能完善、性能提升、故障检测、不超出系统功能范围的二次开发。
11.2.2售后服务机构
乙方设有专门的维修中心,维修中心能提供快捷、周到、规范的服务。
11.2.3售后服务响应
保修期内,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周一至周五8:30~18:00期间,接到采购人系统故障报修在0.5小时内响应,乙方需在2小时之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在48小时内无法解决问题,提供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产品供采购人代用,直到排除故障。
11.2.4售后服务内容
在保修期内,乙方需提供正常保养服务,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乙方需提供免费维修直至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返厂维修)。
11.2.5售后服务收费
在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免费服务,保修期将满时,乙方须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一次,解决检测出的问题,并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报告。保修期满后,乙方须提供最优惠的维修价格(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设备寿命期内,保证维修配件的供应和及时维修,维修价格保持不变(政策调整因素除外)。
11.2.6培训
业务人员培训:业务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用培训。通过对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系统,并通过系统解决日常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技术人员培训:与软硬件有关的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软件的功能、性能、安装及使用等进行专门的培训。
乙方负责对以上人员的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时长不少于2天,人数不少于7人,培训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人确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参加培训人员产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岳麓区218号市政府一办1328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高新区西芯大道5号2栋5层2号

法定代理人: 王小锋 法定代理人: 杨峥嵘

委托代理人: 彭小华 委托代理人: 吕中仁

电话: 0731-88666295 电话: 028-65300967

传真: 0731-88666295 传真: 028-6530096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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