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室外配电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6/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2024 版本)
项目名称: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 心室外配电工程
项目编号:czsjcg202406-054
采 购 人:滁州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 7 -
第三章 采购需求 .............................................. - 30 -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 - 32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43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75 -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 - 91 -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室外配电工程的潜在供应商 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采购文 件,并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08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sjcg202406-054
项目名称: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室外配电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约 2200000 元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1947331.56 元。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室外配电。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 45 个日历天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完成移交供电。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 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 以上)资质;
②具有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有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或以上)、承修类五级(或以上)、承试类五级(或以上))资质;
③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 证);
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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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
③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 未被移除的;
④供应商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供应商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 4 条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 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备注:第 4、5 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 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6 月 25 日 08 点 0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滁州市龙蟠大道 109 号房产商务大厦二 楼)。
五、开启
时间:2024 年 6 月 25 日 08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滁州市龙蟠大道 109 号房产商务大厦二 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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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 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供应商参加,未登记的供应商请及时办理 CA 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 CA 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 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 办事指南中的“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 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 转 5-2 ;2.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 徽 CA 客服 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 客服 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 CA 数字 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响应的,责任 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 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响应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供应商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 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 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启时供应商无须至磋商现场 进行解密,磋商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开启时间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 https://ggzy.chuzhou.gov. cn/BidOpening,等待开启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供应商解密等事项,无需到磋 商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磋商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 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
4.供应商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 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因采 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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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学院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 1 号滁州学院会峰校区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0550-35120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 109 号房产大厦 6 楼
联系人:关勤勤
联系方式:0550-3519590、18909605753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称: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 109 号房产大厦 3 楼
联系方式:0550-38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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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
一致,以本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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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 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 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 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2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5 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1.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1.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 符合相关规定。
1.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 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1.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5.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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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 应无效。
1.5.8 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金落实情况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 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 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磋商文件构成
5.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 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 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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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 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 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 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 任。
6.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 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 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 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 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7.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7.2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承担工程及伴随的货物和服务均应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3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 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 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8.2 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 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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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 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9.报价
9.1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内容。所有报价均应以人民币 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2 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3 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 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4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磋商保证金
10.1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磋商有效期
11.1 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3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 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2.1 响应文件的提交
(1)供应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利用用户名或 CA 锁登录下载磋 商文件(.czzf 格式)后,在下载“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后,在线制作响应文 件,制作好的响应文件格式有 2 种:第一种.cztf 格式加密响应文件;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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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ncztf 格式是非加密响应文件。请供应商将第一种响应文件通过系统“上传 响应文件”上传到系统中。
(2)如果一个项目有多个标段,则需按标段下载对应标段磋商文件分别生 成对应的响应文件,通过系统“上传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上传到系统中。
(3)请供应商通过系统下载“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并利用 CA 锁进行上传响应文件,上传已加密的响应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响应文 件。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 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0-3801701。
(5)如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 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 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12.2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 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2.3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解 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响应无效。
12.4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 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3.磋商小组
13.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 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3.2 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 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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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 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4.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4.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 商。
14.2 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4.3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 审。评审程序如下:
14.3.1 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 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 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 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 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 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 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初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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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 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4.3.3 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4.3.4 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 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 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
14.4 相关说明。
14.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14.4.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 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4.4.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 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 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 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4.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4.5 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 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5.终止竞争性磋商
1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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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6.1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 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 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 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加盖公章(电子签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 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7.最后报价
17.1 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 应商进行多轮报价。(本项目约定为两次报价)
本次磋商实行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报价,第 二次报价在响应文件通过评审后,由磋商小组通过评标系统以询标方式,向响 应文件评审有效的各供应商进行询标,各供应商应在评标系统询标规定的时间 内,通过“评标澄清回复”进行二次报价。各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系统质询问题 并及时进行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若供应商未在系统询标规定 的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最后报价)或二次报价被磋商小组认为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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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默认其响应文件中填报的价格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价格分以供 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 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二次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其一次报价,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望各供应商务必全程在线,及时进行回复,否则,因此 给其造成相关后果,自行承担。
17.2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 高于上一轮报价。
17.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 依据。
17.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 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 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 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 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 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 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7.5 供应商应当按照企业定额或项目所在地最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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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自 主报价。
17.6 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修改,否则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不得在 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17.7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格包括完 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等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等所有 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报价 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 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总价内,供应商必 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 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17.8 本项目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供应商可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 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磋商报 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 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 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磋商报价范围内,采购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17.9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17.9.1 本工程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工程总造价在磋商范围内包定,除经批准 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
17.9.2 磋商前,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 的,必须在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否则采购人可不予答复。
17.9.3 采购人对疑问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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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采购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供应商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有 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采购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 的工程量清单。
17.9.4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疑问的,成交后,采购人不 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供应商必须按其报价完成竞争性磋 商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17.10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17.11 本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18.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18.1 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 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 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 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9.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19.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 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磋商小组或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编写评审报告
20.1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 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1.保密要求
21.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 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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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成交结果公告
22.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 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 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3.成交通知书
23.1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3.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3.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告知磋商结果
24.1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4.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履约保证金
25.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5.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 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26.代理费用
26.1 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7.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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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 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 据。
27.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 展的采购活动。
27.4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廉洁自律规定
28.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28.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
29.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29.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 商文件第八章)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 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 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29.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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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3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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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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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 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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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拟委任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提供有 效的纸质版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 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供应商提供的安徽省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需在安徽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应由二级建造师本人在证书 的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在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后附其 本人知情承诺(视为个人签名处的手写本人签名),格式自拟。未手写个人签 名或未提供二级建造师本人知情承诺的,个人签名或知情承诺签字与签名图片 笔迹不一致,此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 综合评分
2.2.1 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 评分。
2.2.2 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 为 58%,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42%。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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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 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 该供应商的综合总得分。
三、无效投标条款
3.1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1)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响应 文件的,系统不予接收,其将被拒绝。
(2)供应商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 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响应文件无效;解 密时间: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 60 分钟,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供应商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
(4)竞争性磋商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非中小企业的;(5)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非联合体或者联合协 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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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供应商未提供分包意向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7)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响应文件中相关资料的;
(8)联合体参与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9)责令停产停业的;
(10)暂停或者取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12)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13)磋商评审时查询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 密锁号。若存在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 他供应商雷同的,响应无效、进行信用信息披露,行政监管部门将依据线索依法 查处;
(14)其它情形按无效响应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15)供应商响应 MAC 地址或供应商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磋商小组 否决其响应,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6)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
(1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3.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签章不全,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对响应内容有实质性影响并 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 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但磋商文件规 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报价超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报价各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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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高于磋商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 的规定对磋商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报价的。(7)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部门核准的;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3.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条件的;
(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无效;(5)拒不确认磋商小组评审修正的响应无效;
(6)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部门核准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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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滁州学院
承包人(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室外配电 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室外配电工程。
2.工程地点: 滁州学院会峰校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室外配电工程 。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所有 内容。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卫生、无垃圾。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天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完成移交供电。工期 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 5000 元/天处以 违约金,工期计算以开工令为准,以最终核定的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并满足滁州市供电公司验收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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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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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示范文本)》第
二部分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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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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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格式))。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 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详见监理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详见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见施工图纸并现场确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见施工图纸。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及省、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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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现行规范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0 个日历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1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 划、月度进度计划、工程计量报告、竣工资料、归档资料电子档、影像资料及工程结算送审资料 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等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书面要求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书面要求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书面要求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书面要求执行。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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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 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 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承包人违反城管、环卫等有关管理的规定,被处以违约金的,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前应开设 1-2 个固定施工通道,通道位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共同确认,确定后不得
移动并采取有效硬化措施。不得损坏道路路面路侧石、人行道板、雨水井、雨水篦、绿化带、通
信光缆、燃气管道、供电等公共设施,如因工程需要,确需损坏少量公共设施的,施工方应办理
相关手续,在完工后必须恢复原状或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赔偿。恢复费用及赔偿价格均由施
工方承担。以上均为工程验收内容,若施工方有损毁不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方进
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在每阶段付款节点顺延一个月支付。施工过
程中,应办理渣土运输证件,保持道路清洁,如有抛撒滴漏,应及时清扫。否则发包人将向承包
人收取违约金 1000 元/次。施工方应确保施工安全,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
有经济赔偿由施工方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使用的运输车辆须满足公安、市容城管、交通管理部门等的规
定并按要求依法遵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严禁使用无牌无证车辆进行施工,若因以上原因
造成的各种行政违约金等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具有协调等责任义务。如由此造
成影响导致业主声誉受损,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5000 元/次。1.10.3 场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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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设施和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发包人不 另支付费用,场内交通边界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自行踏勘,自行解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 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 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具体调整方式见下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发包人指令调整施工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
或增加项目,变更设计方案及材料,改变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调整施工顺序等),工程量无论
增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约处罚,发包人将向承
包人收取违约金 3000-5000 元/次。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工程量减少 0-100%或增加 15%
以内(含 15%)部分的,执行中标单价;超出 15%以外部分,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控制价×投标
让利幅度)时,按(控制价×投标让利幅度)计算,投标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投标让利幅度)
时,执行中标单价。组价明显错误或人材机含量及单价明显异常的(明显异常指投标人单价超出
清单控制价中相应单价 20%及以上的)应予纠正;新增项目单价按照控制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
×投标让利幅度(投标让利幅度为中标价/控制价,其中中标价和控制价均扣除暂定金额、暂估
价),重新组价价格最终以竣工结算审计单位核定为准。
技术措施费调整: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发
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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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
术措施费后,按新增项目组价方式,进行措施费调整。由于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增减导致措施费
用变化的,按实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王庆浩;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核、工程变更、签证 的审核、工程款的审核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的水电接入点,承 包人自行搭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3 个月内办结工程 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 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 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 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 提供签约合同价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 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 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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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 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主管部门。
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包括 但不限于竣工图纸、影像资料、过程资料、隐蔽资料等,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招标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实际开工日期将以开工令为准,总工期 个日历天完成竣工验 收 。
b、若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需要调整施工供水管线走向,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指令更改供水 管线走向,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c、发包人代表有权就其他未尽事宜或临时发生的计划发出指令,承包人须积极配合执行,除有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外,其他费用不予增加。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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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承包人书面授权书约定。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 不得少于 8 小时,每缺席一天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要 求递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及提供社保证明,视同为允许他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将依 法上报有关部门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 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 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 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 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 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5 万元的违 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当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满足工 程要求时,书面告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并支付 5 万元的违约 金。若未按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5 万元。承包人需一次性向发 包人现金转账支付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在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如承包人拒不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解除合同。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业绩经验不得低于变更前项目 负责人资质、业绩经验。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发包人及相关国家规范要求。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发包人及相关国家规范要求。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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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 保险使用。
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2.5%,取整到佰。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和承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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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案;
(2)索赔事项等;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标准,并满足滁州市供 电公司验收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 收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参 加。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责令承包人 清退其出场,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
理规定及技术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第三人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达到安全
生产无事故的目标。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前应制订安全稳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发生安全稳定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切意外事件
或群体事件等),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事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处理。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任何事
故,承包人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
承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处理安全事故方案应事先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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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意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就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向任
何第三方予以披露。如安全生产事故系因承包人(包含其员工、代理人及其他一切关联方)的原
因所引起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
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应损失金额,同时承包人还应按每个事故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50 万元的违
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后一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事故被公司
层面通报的为 3-10 万;事故被招标人职能部门通报的为 10-20 万;事故被市级职能部门通报
的为 20-30 万;事故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通报的为 40-50 万)以作为给发包人带来不便和增加
工作的补偿,这不包括有关当局由于上述事故而规定的任何罚金或采取措施的费用。如发包人因
此产生对第三方赔偿、补偿等负担义务的,由承包人最终承担。
如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
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该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
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承包人
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编制,监理人审核,其它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约定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符合项目建设地文明施工要求;(2)发生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处理,由事故责
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根据事故的分类对承包人进行处以违约,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中第三条指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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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如国家颁布新标准规定,以新划分标准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施工单
位须按滁州市相关规定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监站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措施。。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应于
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
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立即修改进度计划和采取赶工措施,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
报告上报监理、甲方批准后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应于
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
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立即修改进度计划和采取赶工措施,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
报告上报监理、甲方批准后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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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
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 标准。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 5000 元违约金,从工程结算审计价款中扣除。如因采购人要求增 加工程量、教育教学、重大活动、极端天气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经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书面 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具体以实际发生时间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应了解当地地质、水文等情况并对照地勘报告 了解当地情况,现场进行踏勘,中标后不得以不利物质条件为由提出索赔。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七级以上(含七级)大风连续 8 小时 ;
(2) 日最高温度大于 40 摄氏度,日最低温度小于-4 摄氏度 ;(3) 日(昼夜)平均积雪量超过 200mm 的恶劣天气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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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投标报 价选定品牌提供样品,使用前须经招标人认可。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导致结算工程量减少 0-100%或增加 15%以内(含 15%)部分的,执行中标单价;超出
15%以外部分,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控制价×投标让利幅度)时,按(控制价×投标让利幅度)
计算,投标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投标让利幅度)时,执行中标单价。组价明显错误或人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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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及单价明显异常的(明显异常指投标人单价超出清单控制价中相应单价 20%及以上的)应予
纠正;新增项目单价按照控制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投标让利幅度(投标让利幅度为中标价/
控制价,其中中标价和控制价均扣除暂定金额、暂估价),重新组价价格最终以竣工结算审计单
位核定为准。
技术措施费调整: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发
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
术措施费后,按新增项目组价方式,进行措施费调整。由于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增减导致措施费
用变化的,按实调整。
组织措施费调整: 由于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增减导致措施费用变化的,按实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 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 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由招标人采用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 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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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
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一
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总包管理费、
赶工措施费、新冠病毒防疫措施费用、防疫实名制管理费用、防疫人员窝工降效费用、相关交易
费及完成本工程交易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等所有费用,综合单价(除 10.4.1 条款的情况以外)
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国家级省市政策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价的 40% (取整到佰)。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见索即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 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请款节点。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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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有预付款:签订合同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 总价的 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保函),施工完成并验收 合格完成移交供电,支付至合同价 85%(扣除暂列金*1.09),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审 计价款的 98%,剩余 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 年)满后付清 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 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关于付款周期的其他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监理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详见 12.4.1 付款周期。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保函使用)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账 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元。
(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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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 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 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 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 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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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按照学校工程审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4.2.2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核备案后。
14.2.3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14.2.4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查阅竣工图纸、施工合同、本项目
招标控制价电子版和书面文本、签证资料、结算书、材料价格证明资料以及与竣工造价有关的相
关资料。
关于竣工结算超额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 10%时,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颁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审减率超过 10%的工程项 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 结价款中扣除。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监理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见 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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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
(2)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须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 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须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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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专用条款约定情形外,其余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考虑。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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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 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 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 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4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 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5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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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6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7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 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 经理在内)。
21.1.8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 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5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现场管理及工程量确认
21.2.1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的管理(发包人有权对局部工程 进行调整),承包人及时办理签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办理。
21.2.2 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经发包人确认)中所有内容(发包人调整的另计),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发包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
21.2.3 对严重拖延工期或施工质量不达要求的,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不整改的,发包人可终止施工合同并与承包人进行清算,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 结算工程款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 选的施工队伍施工,否则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要承担相关工期延误引起的所有损失。
合同终止后,对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审计价款计算方式 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1.2.4 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将项目转包,以上如有违反,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并取消成交资 格、没收履约保证金,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职责,履行项目责任制,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不到位,按一次 2000 元处以违约金。
21.2.5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护好现场设施。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 担因损坏原有设施而造成的全部责任。
21.3 其他条款
21.3.1 对工程变更引起新的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审 计(或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后乘以中标人的下浮比例(扣除暂列金)作为结算依据,采取固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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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按(中标价-暂列金-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暂估价)下浮比例结算。
组价时材料单价可参照施工当月《滁州工程价格信息》价格,《滁州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 相应材料单价时,由双方共同询价确定。
③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 调整其综合单价。
21.3.2 工程量变更造价: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和非中标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按 实调整;
21.3.3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 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包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 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 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 的增减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费后,按新 增项目组价方式,进行措施费调整。由于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增减导致措施费用变化的,按实调 整。
21.3.4 发包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承包方必须按规定负 责处理好所有施工用工、农民工的工资及材料款等问题,否侧由此引发的问题由承包方全部责任。21.3.5 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的水电,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21.3.6 工程变更以承包人、发包人、审计人员三方共同签证为准。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决 算审计核定价款后一并支付。
21.3.7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施工垃圾;避免污染校园环境。否则发包方将从中标 合同额扣除。
21.3.8 承包人须安排具有相应技术工种要求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工 作经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包人不得强行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 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1.3.9 承包方履行本合同需自行承担所有安全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和责任,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期间,承包 人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管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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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以外人员伤亡或财 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以及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包人须承担全部 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10 承包方所有施工材料使用前需经发包方确认,如果部分材料未在招标文件中推荐相 应品牌参数,承包人也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应的品牌参数,中标人须在采购材料前,提供不少 于三个满足国家规范、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品牌,供招标人选择确定。若中标人提供给招 标人选择的材料不满足国家规范、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直接推 荐所用材料品牌,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及时供货,费用不作任何调整。
21.3.11 送审要求:
(1)承包人结算资料应该一次性申报,发包人只接受一次申报结算,若承包人申报结算有 遗漏(工程量少报、漏报、掉项)不得追加;承包人申报资料若有缺陷,只有发包人要求补充、完善时方可补充。结算结束标志,发承包人双方签署结算单(工程定案表)。
(2)工程审计结算时,采用委托审计方式的,对工程结算审减额 10%以上(不含 10%)的部 分,由承包人承担审计咨询费用;对审减额在 10%以下(含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审计咨 询费。承包人承担的审计咨询费用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代扣。
电话:邮箱:)代表承包人全权办理与结算审计相关(3)承包人委派(姓名:
的一切事宜。
(4)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审计费开票工作,承包人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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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全部内容(含设计变更及签证以及决算中所含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 年;3、装修工程为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年;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7、保温工程:年;
8、建筑幕墙:
/ 年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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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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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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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表格式
1-1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的所有 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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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格式详见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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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
响应总价
采购人:
工程名称:
响应总价(小写):
(大写):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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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后承诺报价表
(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后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 价-最后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清单中全部分项工程 量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 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 格的计算。
2.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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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综合情况简介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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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响应函
致:滁州学院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磋商邀请,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 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并对工程量清单及最 高投标限价无异议。我方承诺按本磋商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 术标准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磋商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磋商价格不得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磋商报价不低于企业个 别成本。
3.我方保证按磋商文件约定的工期和磋商文件或业主开工令的要求如期开 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如期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 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以及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其他补充说明:(如有)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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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滁州学院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 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以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 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六)我单位在本项目磋商有效期内,在本项目所在区域未存在因质量事故、安 全事故等被限期承包工程或市场不良行为等被限制磋商资格行为,且处于处罚期 内的情况;
(七)我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八)我单位没有下列情形: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供 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 被移除的;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供应商被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 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 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 1-6 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 1-6 项情形)
(九)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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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
(十)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 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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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名称)授权(供应商授权代表 姓名)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采购活动 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 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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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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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经理承诺书
致:滁州学院
本人作为我单位在本项目磋商担任的项目经理,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 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段所签,真 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磋商而造假的行为。
二、本人承诺,一旦成交,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约。
三、本人声明,对以上承诺,一旦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四、
项目经理签字:
身份证号:
日 期:
注: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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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 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日 期: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
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
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 https://www.miit.gov.cn/)。
3.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
4.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5.填写示例:某标的名称(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属于(填写
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如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公司,从业人
员 100 人,营业收入为 100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5000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
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 https://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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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请删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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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诚信履约承诺函
致:滁州学院
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我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 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相关规定,不出现以下情形:(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本单位知悉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 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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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邀请、采购需求及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包 含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品牌(格式如下):
主要材料品牌
注:1、所有主材和辅材、主件和配件应为市面可见的全新正规产品,不得使用二手产品;
所购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采购要求和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
2、投标品牌、规格型号应明确填写,不能直接填写为国产、自制等,否则作为无效响应处 理。
供应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特别提示: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时可在此栏内上传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的证明资料,如 营业执照、证书等,应将上述证明材料制作成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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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询问函范本
(如为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程序的询问或疑问,请按询问函范本或电子交易系 统中网上询问格式附件进行提交)
致:采购人
我单位拟参与(项目名称、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有以下内容(或 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事项一)
1、(内容或条款)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建议)
二、(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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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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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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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
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 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 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以 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
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 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 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 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 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 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 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 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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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以 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 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 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价。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 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 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 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 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 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 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 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 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 5 日 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 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 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 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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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 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 查版)》可通过“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 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 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 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 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 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 2 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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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
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 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 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 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 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的;
(二)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 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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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 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等 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 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 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 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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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 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 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 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 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 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 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 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 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 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 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 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 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 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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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 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 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 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 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 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 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 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 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 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 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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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 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 78 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 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 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 20 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 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 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 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 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 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 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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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 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 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 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 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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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5.2 |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 疑会 | ☑不组织或不召开 □统一组织或统一召开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采购人 统一召开的标前答疑会,视同放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6.1 | 网上询问截止时间 | 2024 年 6 月 19 日 17 点 30 分 |
7.1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分为 个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
10.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11.1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2.3 |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60 分钟内 |
14.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7.4 | 最后报价扣除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19.1 |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 商和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家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采购人确定 | ||
22.2 |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 时公告的内容 |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4) 成交供应商的评审业绩 |
23.1 |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 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
24.1 | 告知磋商结果的形 式 | 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磋商现场告知 |
25.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2.5% □定额收取: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3)收取单位:滁州学院 (4)收取账号:另行通知 (5)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 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 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26.1 | 代理费用 | (1)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2)收取方式:成交供应商在获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 付给代理机构 (3)收费标准:以最高限价为计费基数,按照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标准的 80%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27.1 | 签订合同和合同公 告时间 |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 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 更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滁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
29.3 |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 话和通讯地址 | 递交方式: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 出质疑;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线上提出质疑【通过线上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提 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 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 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 一次性提出。 接收部门:滁州学院、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0-3512003、0550-3159590 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 1 号滁州学院会峰校区、滁州市龙蟠大道 109 号房产大厦 6 楼 |
30 | 其他内容 | 1、系统中提供的表格与磋商文件中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 |
中提供的表格格式为准。 2、本磋商文件前后条款若有不一致之处,在澄清答疑时又 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只要满足其中任 一条款,均视为对本磋商文件的响应。 3、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与本磋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 磋商文件为准;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与供应商须知 的规定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4、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5、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 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http://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 /011001001003/20200727/7fb88e17-63dd-4f17-b17c-290 526c6eda8.html)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或者线上提交投诉材料(http://ggzy.chuzhou.gov.cn/fw 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00221/b079d9ca-90f2-4cce-aa7c-94a444e7ac91.html)。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 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 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 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 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 |
不得超过 30 日。 | ||
30.1 | 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
30.2 | 计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法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法 |
30.3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签订合同后 45 个日历天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完 成移交供电。成交供应商按合同工期要求,每延迟一天,按 5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从工程结算审计价款中扣除。如因采购人要求增加工程量、教育教学、重大活动、极端 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延期,经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书 面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具体以实际发生时间为依据。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
30.4 | 质量标准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30.5 | 安全文明要求 | 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 规定 |
30.6 | 总包及分包规定 | 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分包情况 □允许专业分包,分包项目、内容及分包商须经采购人及 监理单位同意和认可 ☑不允许 |
30.7 | 现场条件 | 具备开工条件 |
30.8 | 采购人提供的资料 | ☑磋商文件 ☑工程量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 ☑电子版图纸 获得方式:网上下载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录电子交易 |
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 ||
30.9 |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 投标限价编制费 | (1)收费对象:采购人 (2)收取方式:转账 (3)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为准 |
30.10 | 其他补充说明 | 1、解释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 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 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 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 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 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 释。 2、“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 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 采贷”栏目,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 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中标(成 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 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 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3、电子保函指引:成交供应商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融 资/保函”栏目,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 |
付款保函)。 4、部分可提供线下政采贷的金融机构 市本级 金融机构名称:兴业银行滁州分行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 1090 号 伏庚:17755080811 | ||
30.11 | 特别提示 | 1.供应商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磋商文件,否则无法上传 响应文件。 2.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请供应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响应文件制作工 具。供应商需采用最新版响应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 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供应商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 响应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审委员会否决其磋商资 格,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 0550-3801701,4009980000。 3.如果过程中出现磋商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 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响应文件。 4.供应商应当用本单位 CA 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制作成 功后进行响应文件上传。 5.供应商须用 CA 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响应文件,建议使用 主锁。(如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 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 未及时办理 CA 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6.请供应商注意加密响应文件 CA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 有效期的 CA 数字证书无法解密响应文件。 |
7.供应商响应 MAC 地址或供应商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否决其响应,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 查。 8.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否决其磋商资格。 9.评审时查询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 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 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供应商雷同的,否决其磋 商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供应商和代理公 司到磋商截止时间后共同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信息通 过系统泄密的风险;磋商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响应文件 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响 应文件,可能出现由于供应商制作电子响应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丧失磋商 机会,请各供应商提前制作、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否 则由于无法及时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而无效响应的情 况,责任自负! | ||
30.12 | 重要要求 | 1.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3.成交供应商成交后不允许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30.13 | 评审过程中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 (1)磋商小组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 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应安排专 人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磋 商小组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
(2)因供应商未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 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磋商小组要求 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供应商放弃澄清、说明 或补正内容的权利,磋商小组可按对供应商不利的解释进 行判定。 |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1 | 项 目 概 况 | 本项目属于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项目附属室外 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37939.21 平米,其中地上约 29517.15 平米,地 下约 8422.06 平米,地上 6 层,地下 1 层,配电房位于地上 1 层,建筑面 积约 136 平方米,高压增容环网柜位于会峰食堂南侧,距离配电房约 70 米,报装容量总计 2000KVA,主要为 2 台 1000KVA 变压器。本项目涉及环 网柜电源交换和变电站内高压线施工等,需与滁州供电公司进行对接。 |
2 | 人 员 到 岗 及 履 约要求 | 详见合同 |
3 | 现 场 管 理要求 | 详见合同 |
4 | 材 料 要 求 | 详见合同 |
5 | 工 程 施 工 重 点 难点 | ①外线排管位于护坡位置,注意施工安全;②本项目需进行校园高压电源 点交换和滁州供电公司配电站电缆施工,施工停电期间需进行保供电。 |
6 | 报 价 须 知 | 供应商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 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
7 | 重 要 说 明 | 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 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 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 |
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 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 号)的要求,提供符合 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 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 ||
8 | 项 目 经 理 | 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 证) |
9 | 本项目 采购标 的名称 及所属 行业 | 标的名称:滁州学院会峰校区产教融合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室外配电工程 所属行业:建筑业 |
初审表 |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营业执照 等证明文 件 |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 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 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等 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 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 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 子证照,应完整的体现 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 部内容。联合体磋商的 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2 | 供应商资 格声明书 | 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资格声明书》。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 格式。 |
3 | 供应商信 用记录 | 供应商不得存在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14.3 条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 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查询。 |
4 | 中小企业 证明文件 |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落实政府 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 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 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 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 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 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 格式。 |
5 | 其 他 特 定 资格要求 | 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 子证照,应完整的体现 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 部内容。 |
6 | 授权书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 定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的无需此件,提供身 份证明即可。详见第 |
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7 | 磋商响应 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 格式 |
8 | 磋商报价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评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范围 |
技术资 信分 (58 分) | 供应商业绩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准),供应商具有一个电力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合同以及相 应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扫描件。如前述证明材 | 2 分 |
料无法体现时间、工程内容等评审因素的,须另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官网截图或业主单位(合同甲方) 出具的证明材料】 | |||
项目负责人 业绩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准),供应商具有一个电力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的得 2 分,满分 2 分。 【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合同以及相 应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扫描件。如前述证明材 料无法体现时间、工程内容等评审因素的,须另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官网截图或业主单位(合同甲方) 出具的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或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体 现为准,如两者体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文 件中体现的为准。 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供应商业绩不得为同一业绩。 | 2 分 | |
项目组成员 能力 | 1、项目组其他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 工程师职称得 2 分,本条最高得 2 分; 2、项目组其他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 工程师职称得 1 分,本条最高得 2 分; 上述职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 的机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 得分。 【须提供相关人员职称证书扫描件和社保部门出 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 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供应商提供已为上述人 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同一人员有多个证书的,只以最高级别证书计算,同一人不重复计算。 | 4 分 | |
项目总体方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该项目总体方案进行综合评 | 5 分 |
案 | 分: 1.总体方案与布置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完 全满足施工现场的施工需求、充分调动现场的各 项资源,高效组织施工顺序、场地管理、材料运 输,得 5 分; 2.总体方案与布置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满足施 工现场的施工需求、调动现场的各项资源,有组 织施工顺序、场地管理、材料运输的措施,得 4 分; 3.总体方案与布置、调动现场的各项资源,组织 施工顺序、场地管理、材料运输等内容,部分缺 失,整体有待提升的得 3 分; 4.不符合项目实际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重难点分析 及应对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难点及应 对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1.对施工中可能会产生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梳 理全面、详细,处理方法及步骤清晰、针对性强 的得 5 分; 2.对施工中可能会产生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梳 理清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的得 4 分;3.对施工中可能会产生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梳 理不完整,处理方法不完善,整体有待改善的得 3 分; 4.不符合项目实际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分 | |
主要施工技 术方案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技 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施工技术方案贴合项目实际,方案详尽,工艺 先进、方法可行,能够高质高效的施工并确保安 全的得 5 分; 2.施工技术方案符合项目实际,工艺技术符合施 工需求,可以指导施工并确保安全的得 4 分; | 5 分 |
3.施工技术方案需完善,不能完全指导具体施工 的得 3 分; 4.方案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 分。 | |||
工程质量控 制措施 | 据供应商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 进行综合评分: 1.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内容分析全面、详细,处 理方法及步骤清晰,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 和制度,且人员配备齐全,制度健全,能有效的 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或优于承诺的质量标准的得 5 分; 2.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内容分析清楚,有处理方 法及步骤,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完整,且人 员配备符合实施要求,能够保证技术质量,可以 达到质量标准的得 4 分; 3.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内容分析缺失,方案、处 理方法步骤存在不足有待完善的,得 3 分;4.无专门针对该项目分析内容和解决措施的或者 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分 | |
安全生产管 理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的 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1.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和制度,且人员配备齐全,制度健全,各道工序 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 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得力,处理方法及步骤清晰,可行性强的得 5 分;2.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人员配备适中,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实际 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制定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处理方法及步骤较清晰的得 4 分; | 5 分 |
3.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内容、人员配备、制度、工序等环节不完善得 3 分; 4.无专门针对该项目分析内容和解决措施的或者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工程进度控 制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进度控 制进行综合评分: 1.工程进度在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流水节拍、施工方法、不可以预见性事件等方面有保证工期 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 划合高效,可优于项目工期标准的得 5 分;2.工程进度在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流水节拍、施工方法、不可以预见性事件等方面有保证工期 的措施,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满足施工 工期要求的得 4 分; 3.工程进度在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流水节拍、施工方法、不可以预见性事件等保证工期的具体 措施不详细,有待完善的得 3 分; 4.无专门针对该项目分析内容和解决措施的或者 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分 | |
投入的劳动 力计划 | 根据供应商投入的各部分工程劳动力计划进行综 合评分: 1.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 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充裕 的得 5 分; 2.施工工序应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 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4 分;3.劳动力安排计划需调整,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 划、投入有待改善的得 3 分; 4.计划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 分。 | 5 分 | |
文明施工管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文明施工的管 | 5 分 |
理措施 | 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1.针对本项目特点,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 保护措施,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 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得 5 分; 2.针对本项目特点,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 保护措施,得 4 分; 3.针对本项目特点,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 护措施不完整有待完善的得 3 分; 4.无专门针对该项目分析内容和解决措施的或者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施工机械设 备计划 | 根据供应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进行综合评 分: 1.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内容完整、详细,时间安排 可行性强,保证措施完整、清楚,投入的施工机 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 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优于施工要求的得 5 分; 2.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内容完整,时间安排得当有 保证措施,满足服务工期要求的得 4 分; 3.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设备数量、选型 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有待改善的得 3 分;4. 计划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 分。 | 5 分 | |
缺陷责任期 内服务方案 | 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提供的缺陷责任期内服 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方案切合实际,保障措施详细、响应服务快速 的得 5 分; 2.方案符合实际,有具体保障措施的得 4 分;3.方案不符合实际,保障措施及响应时间均有待 提升的得 3 分; 4.方案不符合项目实际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分 |
价格分(42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42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 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42%×100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2.5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财政资金,不需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财政资金,不需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财政资金,不需提供 |
2 | 3.2.1 |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2 个日历天 ,每天在岗工作时 间不得少于 8 小时。每缺席一天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
3 | 3.7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 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中标合同金额×2.5%(取整到佰)。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成交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采购 人签订合同。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
4 | 5.1.1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5 | 7.5.2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成交单位按合同工 期要求,每延迟一天,按 5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从工程结算审计价款中扣除。 |
6 | 7.9.2 | 提前竣工的奖励:/。 |
7 | 11.1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8 | 12.1 |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 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综合单 价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总包管理费、赶工措施费、防疫措施费用、防疫实名制管理费用、防疫人员窝工降效费用、相关交易费及完成本工程交易 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等所有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国家级省市政策要求。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9 | 12.2.1 |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40% (取整到佰)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价的 40%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
10 | 12.2.2 |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见索即付) |
11 | 12.4.1 |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有预付款:签订合同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40%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的见索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即付保函),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完成移交供电,支付至合同价 85%(扣除暂列 金*1.09),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的 98%,剩余 2%作为质量保 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 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 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 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 一致。 | ||
12 | 15.2.1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
13 | 15.3.1 |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 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 (2); (3)其他方式:详见工程款支付方式。 注: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 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大写: 小写: |
质量标准 | |
工 期 | 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天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完成移 交供电 |
是否响应付款方式 | 是□否□(划√) |
备注说明 |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最后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大写: 小写: |
质量标准 | |
工 期 | 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天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完成 移交供电 |
是否响应付款方式 | 是□否□(划√) |
备注说明 | (此处可补充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变动的 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 及合同草案条款。) |
磋商小组签字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产地 | 生产厂家 | 详细配置 清单 |
1 | 高低压开关柜体 | ||||
2 | 变压器 | ||||
3 | 塑壳断路器 | ||||
4 | 真空断路器 | ||||
5 | 框架断路器 | ||||
6 | 微机保护 | ||||
7 | 表计 | ||||
8 | 无功补偿 | ||||
9 | 电缆 | ||||
10 | 空调 | ||||
11 | 开关插座 | ||||
12 | 灯具 | ||||
13 | 内墙乳胶漆、腻子 | ||||
14 | 除湿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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