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报表审计服务项目澄清修改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
负。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有权根据中标人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
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
的调整安排。
3、本项目实际服务范围以招标人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若服务范围调整,费
用按用投标报价时的人员配置标准及金额相应增减。
4、磋商文件中带“女”的条款为重要条款,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否则作无效投
标处理。
八、服务响应时间
1.
服务响应时间:中标方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采购人要求上门服务
时,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2.
合同履约期间,投标单位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络员)全权负责本项目
事务的工作接洽,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履约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项目(项
目联络员)出现的问题,采购人只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络员)沟通协调。
九、结算方法
1、付款方式:
1.1本次服务周期为二年。每年审计费用在乙方提交审计报告后五日内一次
性支付审计费用。
1.2付款前成交单位须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单位有
权暂停支付款项并不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报价的说明:本项目报价为总价包干形式结算;招标人不提供住宿及
差旅费,投标单位须自备所有设备和耗材,须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
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


险费(含意外保险)、人工、财务、服装、装备、设备、材料、工器具、耗材等一切与
该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注: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
内容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③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内容修改为: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审计单位)2021、2022、2023
年(连审)及2022、2023、2024年(连审)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
下约定:
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
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2022、2023年(连审)及2022、2023、2024年(连审)的利润表和合并利
润表;
2021、2022、2023年(连审)及2022、2023、2024年(连审)的现金流量表和合
并现金流量表;
2021、2022、2023年(连审)及2022、2023、2024年(连审)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1、2022、2023年(连审)及2022、2023、2024年(连审)的财务报表附注;
(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
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
日及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2
022、2023年(连审)及2022、2023、2024年(连审)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
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
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交易资
料、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及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
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
反映;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
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
信息(在20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
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及或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
5、甲方及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O
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
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7、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及或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
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
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
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
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
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
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
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
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
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
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及或被审计单位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 年 月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6、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
)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
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
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
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8、审计报告签发日之后,乙方无直接责任去考虑或查明可能影响该期间的
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但是,甲方应将在审计报告签发日之后可能影响会计报表
的任何重大事项的发生或任何重大事实的发现通知乙方。
9、乙方须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被国家发改委、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协会认
可,后续服务期限另行约定。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
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RMB
元).
2、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审计报告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审计费用,乙方提供正
式发票。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交付审计报告一式10
份。审计报告的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议定。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
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
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
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7段、第四、五、七、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
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
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相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
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
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
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
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
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自本约定书正式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审计业务约定书终止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2、本约定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本澄清公告同时发布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请各供应商自
行查阅,如未能按此澄清修改公告编制响应文件,采购人及评标委员
会有权否决投标,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0249△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