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115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2220012-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度宁乡市城区标线补划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222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3年度宁乡市城区标线补划项目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对宁乡市城区268条主次干道及支巷的标线进行维护、补划 1 7261731.38
 合计金额小写: 7261731.38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贰拾陆万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叁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编号: CSCG2022115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标段号
货物名称
投标价格
交货期
单价(元)
总价(元)
1
2023年度宁乡市城区标线补划项目
标线补划
/
7261731.38
壹年












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 7261731.38
大写: 柒佰贰拾陆万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叁角捌分
备注:

备注:(1)应按照第二章第14.1款的要求报价。
(2)供应商的价格折扣应当直接在投标总价中给出。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30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壹年,具体的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服务地点及方式:宁乡市城区道路;对宁乡市城区268条主次干道及支巷的标线进行维护、补划。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按实结算,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完成验收,成交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采购人按季度支付结算资金,每季度支付上季度的结算总金额的95%(不支付利息,且须提供等额合法税票)。5%在质保期满后下个季度末支付(不支付利息,且须提供等额合法税票)
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4、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5、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在付款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如因乙方资料提供不及时、不完整造成资金不到位等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师大支行(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430015402610525020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标线材料应符合《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的规定。
2、路面标线喷涂前应仔细清洁路面,路面表面干燥,无起灰现象。
3、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68.3—2009)规定施划(其中路面标线厚度不得低于 1.8mm,震动标线不得低于 7mm)。
4、标线施划污染路面应及时清洗,每处污染面积不能超过 0.001 ㎡。
5、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协调,曲线圆滑,不允许出现折线。
6、反光标线玻璃珠散布应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
7、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缝纹、断裂裂缝和起泡现象。
8、每段标线两端用牛皮纸胶带做封端,做到标线端头齐茬。
9、划线车刀头要严实,不准出现料滴。
10、标线两侧边实线要留有泄水槽间隔,相邻两间隔距离 15-20m。
11、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划,质量不合格的,中标单位须无条件返工,由于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对施划服务严格督导、管理、施划、自检,以确保项目质量。
13、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施划任务。
14、进场施划前应做好充足准备工作,提前清洁路面,保证标线施划质量。
15、乙方应委派有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划,遵守施划流程;标线图形、尺寸应符合国标。
16、采购方需要施划道路标线时,中标单位必须随叫随到,在收到甲方通知2 小时内到达指定路段开展施划作业,因乙方到达指定路段不及时、施工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联系人:王溪,联系电话:15802688650,邮箱:512181347@qq.com。乙方联系人接到甲方通知电话、微信或邮件之时,即视为乙方收到通知)
17、乙方进行旧标线除线时应保证清除标线干净,无残留标线,并及时清理场地,保证道路洁净。
18、施划完成后,乙方应对施划部分进行自检、自测,确保达到施划质量要求。
19、乙方应服从采购方的统一调度及整体进度安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20、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方式: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按道路标线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施划完毕后,我公司应做好自检、自测工作,并负责完成清场。
3、施划服务验收时我公司应提供施划路段图,图中应注明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
4、道路旧标线补新,施划路段图、图中只需注明补新标线所在路名、路段、标线类型、数量、长度、面积等,没有补新的标线不要体现图中。
5、施划标线产生的数量以验收为准。
6、施划及养护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30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在本项目的服务采购期内,乙方应提供维修人工、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等服务,在遇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文明城市考核、文明创建创优、迎检、12345热线各类投诉处理等应急工程)需要紧急维护维修项目时,确保能在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到达响应现场。未完成的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
2、乙方应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险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
3、乙方在本项目的服务期内应按宁乡市市政维护中心的统一要求为标线施划作业人员配备统一的着装或标志背心(带反光标识),施工车辆须按宁乡市市政维护中心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标色。
4、道路标线出现缺损时,乙方必须随叫随到,2 小时内到达指定路段开展施划作业。
5、乙方对所有产品均有售后服务,道路标线涂料质保期为12个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西路21号 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0814592栋(黄花塘路155号)

法定代理人: 张亚光 法定代理人: 唐义舟

委托代理人: 陶源 委托代理人: 王溪

电话: 0731-87822434 电话: 0731-88117777

传真: 0731-87822434 传真:


附件列表:
分项价格表.pdf 合同滞后说明.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