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中标公告
原实验室设施搬迁物品试验样品监控摄像机室内外装饰设备及仓储船舶小便器古迹石膏板造型吊顶现场查勘飞机专业工程暂停施工工程试车UPVC排水管给水管配套安装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场内临时道路施工方案项目施工单机无负荷试车房屋建筑钢质防火门材料试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施工用水鸟瞰图石材楼梯面层方通吊顶广播电视LED显示屏工程施工电热水器多功能厅扩声系统设施临时设施招标工程量清单总承包分包工程通风管道备品备件总价石膏板吊顶洗脸盆供水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配电箱机械设备爆破作业投料试车按图施工给排水管道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临时用地表检测试验输电线路供热紧急抢救材料设备检验试验电力场外交通设施动力设备设计文件人工模型墙体地下施工拖布池尺寸排风扇单位工程联络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工程成本办公室工程验收定制LOGO库房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拆除原局部隔墙未能修复揭开重新检查工程复核测量穿线管拆除原瓷砖墙面永久工程安全防护甩项工作现场工艺试验电气工程加工车间河道工程设计金属结构设备地板砖地面隐蔽部位水路运输事故处理场内道路施工进度管理工伤保险工程资料管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器具修建铝塑板工程设备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工程照管蹲便器利润总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现场统一管理材料与设备试运行餐厅木制吸音板墙面船闸实木复合地板混凝土场地清理持续保险航空运输遗迹通信线路踏勘现场隐蔽检查钻孔探测覆盖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图纸文件隐蔽工程检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地表还原市政基础设施机场包间检测仪器设备图纸的修改和补充修建临时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文明施工瓷砖地面休息室码头技术断桥铝窗勘察测量放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设备试验与检验样品和材料代换工程保险修补缺陷供暖散热器加装交通运输工程监督管理养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水准点施工机械航线食堂楼梯间提供基础资料污水池缺陷修复卫生间开工准备文物测量基准点灯具取样装置竹木纤维墙板缺陷修补天棚永久设备门窗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关钱币机电设备厨房餐饮设施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进度款的审批同类型工程轻钢龙骨铝扣板吊顶成品套装门甩项竣工基准线无负荷联动试车项目经理施工场地水泥纤维加气板隔墙知识产权堤防服务费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矿棉板吊顶抢修古树名木材料复核试验企业管理费工程质量检查矫正工程的位置损坏修复测量成果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车辆试验和检验安装工具空调器紧急情况处理替代材料塑钢窗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施工总平面图竣工资料半成品保护治安保卫插座箱化石施工质量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临时性工程试验设备刮内墙乳胶漆墙面邻近建筑物供气业务用房永久占地查验计日工超重件试验报告构配件取样试验场内交通设施工程分包施工期运行质量保证金暂估价排风口砂浆
金额
133.95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8/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gdgc-y20220702
预算金额134.99万元
招标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
招标联系人茹女士0353-2296301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女士13834283213
中标公司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33.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SXGDGC-Y20220702(招标文件编号:SXGDGC-Y20220702)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日谭小区二组团5西-1-2-1
中标(成交)金额:133.95281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山西晋州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 | 餐厅、厨房、库房、包间、多功能厅、休息室、办公室、业务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配套安装等 | 55日历天 | 郝媛 | 晋214161745528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建平 杨玉萍 梁宏彦 徐忠伟 茹艳丽(采购方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43号
联系方式:茹女士 0353-22963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阳泉市南大东街体育西路11号(长线局)107室
联系方式:李女士 138342832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 13834283213
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2022年7月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招标文件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盖章)项目名称: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招标编号:SXGDGC-Y20220702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1-目录日期:2022年7月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22-第三章评标办法-21-二、投标人须知正文-12-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招标公告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6-三、专用合同条款-83-二、通用合同条款-37-一、合同协议书-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3-二、综合评估法正文-31-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2-二、图纸(另附)-111-一、图纸目录-110-第六章图纸-109-二、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另附)-97-一、工程量清单-96-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22-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8-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17-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16-一、一般要求-113-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8-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27-四、投标保证金凭证-125-投标函附录二-125-投标函附录一-124-三、投标函-123-
本招标项目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招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招标代理机构为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八、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136-七、施工组织设计-129-
投标人资格要求2.4计划工期要求:55天;2.3招标内容与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2.2工程建设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2.1项目概况:本工程包括餐厅、厨房、库房、包间、多功能厅、休息室、办公室、业务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配套安装等项目。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1获取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8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阳泉市南大东街体育西路11号(长线局)107室获取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获取本招标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2本次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级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省外企业须同时具备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报送要求,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投标人资格要求: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5.1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8月11日9时00分,地点为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5、投标文件的递交注:报名时需携带以上证书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项目经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4.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相关资料和要求:
8、联系方式本招标公告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山西招标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7、公告发布媒介6.2开标地点: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阳泉市南大东街体育西路11号(长线局)6.1开标时间:2022年8月1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6、开标时间及地点
地址:阳泉市南大东街体育西路11号(长线局)107室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353—2296301联系人:茹女士地址:阳泉市郊区开发区大连路与青岛路交叉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话:13834283213联系人:李女士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1.1.4 | 项目名称 | 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 | ||
1.1.6 | 结构类型 | /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预算 | ||
1.2.2 | 出资比例 |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包括餐厅、厨房、库房、包间、多功能厅、休息室、办公室、业务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配套安装等项目详细情况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55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须提供复印件,评标现场通过扫描二维码核实;省外企业须同时具备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报送要求,评标现场从网上查询。】(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2、业绩要求:☑无□有,应满足下列要求: 3、信誉要求:(1)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开评标现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下列人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开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中国】。(3)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开评标现场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4)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开评标现场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4、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建筑工程 类 二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否则将被否决投标;【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最近的单位缴费明细和企业缴费凭证】5、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 建筑工程 类 中级 及以上职称;【须提供职称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最近的单位缴费明细和企业缴费凭证)】(2)质量管理负责人: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企业并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须提供执业证或岗位证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最近的单位缴费明细和企业缴费凭证)】(3)安全管理负责人: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企业并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最近的单位缴费明细和企业缴费凭证)】(4)劳务管理负责人: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企业并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须提供执业证或岗位证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原件(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应提供最近的单位缴费明细和企业缴费凭证)】(5)其他:/6、其它要求:☑无□有,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 | ||
1.10.1 | 投标答疑 | ☑不召开□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 | ||
1.10.2 | (答疑会前)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 ||
1.10.3 | (答疑会后)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方式 | /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允许1.分包内容:2.分包人资质要求:3.分包方式:4.分包估算价: | ||
1.12 | 偏 离 |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 □无 ☑有: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形式:书面形式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11日 9 时 0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形式:书面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形式:书面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 ☑无 □有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3.4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不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下方式投标人可任选其一) 1.采用保函形式:投标文件中附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担保公司保函原件扫描件、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原件扫描件、工程保证担保合同原件扫描件。注:有资格的保证人详见《山西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2.采用银行汇款和支票,应当明确收款账号,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需附汇票存根或银行转账通知原件扫描件及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证明原件扫描件。开户名称: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南街支行 开户行行号:105164010031银行帐号:14001648108050500802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递交)(注:投标人采用银行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项目名称(可简称)或项目编号以及标段号,否则,您的汇款我公司财务将无法确认,无法及时退还您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及时间:按递交方式退还。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中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 ||
3.4.1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
3.4.2 | 招标文件费 | 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
3.6.2 | 近年已完成的同类型工程的年份要求 | 5 年,已完成是指主体竣工验收时间; 5 年是指开标日前 5 年内。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 | ||
3.7.4 |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壹正肆副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电子标书1份其他要求:无 | ||
3.7.5 | 装订要求 |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胶装成册。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阳泉市南大东街体育西路11号(长线局)107室)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退还安排: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山西公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阳泉市南大东街体育西路11号(长线局)107室) |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公开组织开标参见正文第5.2款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者类似的条件),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4 人;其中,技术专家 2 人,经济专家 2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数: 1-3名 | ||
7.3.1 | 履约担保 | □采用履约担保的形式:签订合同时约定履约担保的金额:签订合同时约定☑不采用 | ||
7.3.2 | 采用的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同类型工程 | 同类型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 ||
10.1.2 | 不良记录 | 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它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 | ||
10.2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
10.2.1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不设招标控制价☑设招标控制价1.公布时间:☑同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2.公布内容:(1)最高投标限价总价:1349927.39元(2)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 955171.06 元(3)措施项目费合价:51294.43 元 | ||
10.3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采用,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10.7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它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8 重新招标的其它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9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0 监 督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监察部门的监察和指导。 | ||||
10.11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
10.13 投诉 | ||||
1.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并遵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和《阳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阳建建发〔2016〕300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 ||||
特殊要求1、新冠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本次投标书递交支持邮寄,我单位收到标书后拍照记录标书接收时间及密封情况,开标时通过开标视频直播群再次进行视频确认。2、本次开标采用QQ群视频直播方式进行,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30分钟申请入群(入群备注“20220702”+单位全称),届时参加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 |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1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4)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3)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对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0.3投标答疑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答疑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答疑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
(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生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修改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函附录;(3)投标函;(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11)其它资料。(10)资格审查资料;(9)拟分包计划表;(8)项目管理机构;(7)施工组织设计;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投标报价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2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3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及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6.2“近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备案)、主体竣工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认定依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资信认定依据”。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6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6.1项至第3.6.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3“在建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投标3.7.5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
(7)抽取合理性评审的下浮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比例(如有);(6)宣读最高投标限价;(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10)开标结束。(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办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投诉重新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评标办法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拆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1、评标方法二、综合评估法正文一、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函及其附录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主要管理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其它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或优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设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分包计划 |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2.1.4 | 清标评审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 算术性评审 |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形成清标成果,按照规定进行修正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
2.1.4 | 清标评审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 单价或合价遗漏 | 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
2.1.4 | 清标评审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 重大偏差 |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七)未按投标文件格式编制,致使清标系统无法导入数据,无法在线清标的。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
2.1.4 | 清标评审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 不平衡报价 |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2.1.4 | 清标评审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 错项 | 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2.1.4 | 清标评审标 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 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中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现行的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55分施工组织设计:35分投标人资信: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合成方法 | 合成方法详见“补5 评标基准价合成”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1.理论成本评审2.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3.评标基准价合成4.投标报价得分 | (一)理论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决。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的。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房屋建筑工程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三)评标基准价合成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它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2.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权重+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权重。权重为最高投标限价占70%、60%、50%,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30%、40%、50%。参与评标基准价合成的投标报价家数和权重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代表随机抽取确定。3.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基准价合成方法详见“补5 评标基准价合成”。4.偏差率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四)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55-偏差率×100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5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3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合理(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冬雨季施工方案(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降排水方案(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合理(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夜间施工方案合理(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合理(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2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新技术应用方案以及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的其他方案(1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6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计划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4分) | 评审标准要求详见“补6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
2.2.4(3) | 投标人资信评分标准 | 1.投标人良好记录(5分) | 投标人近5年承担过同类型工程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投标人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1分。 | |
2.2.4(3) | 投标人资信评分标准 | 2.项目经理良好记录(5分) | 项目经理近5年承担过同类型工程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项目经理近一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加1分。 | |
2.2.4(3) | 投标人资信评分标准 | 3.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 |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处罚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2分,扣到0分为止。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近一年有一次被通报的不良记录,在投标人资信总分中扣1分,扣到0分为止。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
3.1.3 | 否决投标条件(本款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本款的规定为准) |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2.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8.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包括:(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9.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一项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第2.1款评审标准的;10.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按时出席开标会并提供证件的;1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12.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13.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1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修正价格的;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7.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18.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19.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20.未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生成投标文件的;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补2 |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信认定依据 | 投标人同类型工程,以同一工程的(需同时附以下三种材料)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为准。2.同类型工程: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0.1.1款。3.不良记录是指已经被处罚或被通报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4.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应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 | ||
补3 | 特殊情况处置 |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2.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3.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4.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5.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6.签定合同前,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停止其在山西省内一年投标资格;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的停止其在山西省内半年投标资格。7.中标通知书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
补4 | 合理性评审下浮率 | □随机抽取:房屋建筑工程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招标人明确下浮率为 5 %。 | ||
补5 | 评标基准价合成 | □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十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它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2.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权重+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权重。权重为最高投标限价占70%,60%,50%,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0%,40%,50%。参与评标基准价合成的投标报价家数和权重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代表随机抽取确定。☑3.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补6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随机抽取: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60%~80%之间的任意比例(取整数)☑招标人明确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 60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满足性为评审要点。3.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建筑施工规范(经批准的除外)内容或者存在雷同情形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最低分值为其总分的60%-80%之间的任意比例(取整数),具体比例可以由招标人提前确定或者在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审项每项分值保留 2 位小数。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废标或最高分、最低分的,应当注明评审依据或理由,没有依据或理由的评审结果按无效处理。4.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 ||
补7 | 评审汇总 | 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 ||
补8 | 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采集人 | □ 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人□ 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代理机构☑ 信息采集人为评标委员会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准备阶段,开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按照开标记录表中记录投标人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同时做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等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和证据一并上传电子平台。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化平台调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被执行人的评审。信息采集人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开始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按照开标记录表中记录投标人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同时做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等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并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被执行人的评审。 |
2.1.4清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3)投标人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合成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否决投标处理:3.1.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3)投标人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资信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否决投标处理。3.2.3投标人得分=A+B+C。
一、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
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
(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二、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
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他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
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一般约定三、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1.1.1合同1.1词语定义
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如有)。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4套图纸,其中4套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后14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提交发包人、监理人各一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5天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1.10.3场内交通
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签订合同时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签订合同时约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28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根据实际需要。(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负责;负责组建项目管理部,主持本项目日常工作;落实项目施工主体责任,确保按图施工及施工质量、安全;做好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管理,向工程业主汇报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工程资料管理;配合做好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等。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谈判时约定。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合同谈判时约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
(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
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同谈判时约定。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施工组织设计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3)其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地震;(1)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均以山西省气象局发布的信息为准;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合同谈判时约定。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
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确定。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谈判时约定。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1.单价合同。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条款。12.3.1计量原则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合同谈判时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按监理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的70%;2、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及工程结算书编制工作并交给发包方,支付至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的70%;剩余工程款在确认达到合同质量目标,并且结算书经审计部门审核(结果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除留取5%质量保修金外一个月内结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谈判时约定。12.4.1付款周期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合同谈判时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合同谈判时约定。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及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的,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工程试车内容:/。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6.1竣工退场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50%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5.4.3修复通知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费用。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冰雹,和有一定人为性的会异常事件,如,如征收、征用、禁令等政府行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工程保险18、保险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协议书附件:附件(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略)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5.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5.7其他相关资料。5.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5.5拟定的招标文件;5.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2《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封面二、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另附)7.招标文件应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6.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简称“三项费用”)进行了调整,此“三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所执行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计取相应费用。
(签字或者盖章)(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其授权人:或者其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招标人:咨询人:造价
总说明表一需要注意的是: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人:复核人: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二工程名称:阳泉海关食堂和会议室维修改造项目第1页共1页
工程概况:本工程包括餐厅、厨房、库房、包间、多功能厅、休息室、办公室、业务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配套安装等项目。 1、室内外装饰工程:①、墙体:拆除原局部隔墙;新做水泥纤维加气板隔墙、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等。②、天棚:拆除原吊顶;新做:餐厅为方通吊顶、局部为石膏板吊顶,厨房、库房、休息室、办公室、业务用房等为矿棉板吊顶、卫生间为轻钢龙骨铝扣板吊顶、其余天棚为石膏板造型吊顶。③、墙面:拆除原瓷砖墙面;新做:厨房、卫生间为瓷砖墙面,包间、休息间为竹木纤维墙板,多功能厅分别为铝塑板、木制吸音板墙面,其余为刮内墙乳胶漆墙面。④、地面:拆除原瓷砖地面;新做:包间、多功能厅等为实木复合地板,其余为地板砖地面。⑤、门窗:拆除原塑钢窗;新做:断桥铝窗、成品套装门、钢质防火门。⑥、楼梯间:拆除原石材楼梯面层;新做:石材楼梯面层;(详细作法按设计图纸作法或清单编制做法)。 2、电气工程:①、拆除原有配电箱、灯具、插座、开关、监控摄像机、通风管道、空调器等。②、安装配电箱、插座箱、LED显示屏、各种灯具、插座、开关、排风扇、排风口、空调器、监控摄像机、穿线管、电线等。3、给排水工程:①、拆除原有蹲便器、洗脸盆、小便器、拖布池、污水池、给排水管道等。②、安装PPR给水管、UPVC排水管、蹲便器、洗脸盆、小便器、拖布池、污水池、电热水器等。二、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三、清单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及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阳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四、工程质量应达合格。五、需要说明事项:(1)本招标控制价包含暂列金2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21.2万元,其中:(厨房餐饮设施13.7万元、多功能厅扩声系统设施4.3万元、原实验室设施搬迁1.5万元、供暖散热器加装1.2万元、定制LOGO 0.5万元)。(2)本次投标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执行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件(专业承包),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晋建标字[2020]86号文件,疫情防控费用执行晋建科函【2022】1182号文件。(3)污土外运运距暂按5km计入。(4)材料暂估单价详见附表。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暂估价 |
本 页 小 计 | ||||||||
合 计 |
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它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三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调整费率(%) | 调整后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注: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四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详见明细表 | ||
2 | 暂估价 | 详见明细表 | ||
2.1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 详见明细表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详见明细表 | ||
3 | 计日工 | 详见计日工表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
合 计 |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以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当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暂列金额明细表表五2.结算金额以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合计 |
2.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填写时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注:1.本表中的计取规费的基数,只适用于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为基础计算各项费用的工程。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表六
序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单价(元) | 其中:计取规费的基数 | 备注 |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表七5.暂估价中的甲供材料,应当在备注中注明“甲供”及供应量。4.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照概(预)算制度规定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3.材料的暂估价应由出厂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元) | 备 注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合价 | 其中:计取规费的基数 | 备 注 |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计日工表表八2.填写专业工程时,应区分不同专业分别填列。如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能分出计取规费的基价时,可只填写合价,但应明确暂估价中都包括哪些费用。如能分出计取规费的基价时,应明确该“基价”是人工费、人工费加机械费还是直接费。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作为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依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时,应将专业工程的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实际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实际数量 | 单价(元) | 暂定 | 实际 |
一 | 人工 | ||||||
1 | |||||||
2 | |||||||
…… | |||||||
人工小计 | |||||||
二 | 材料 | ||||||
1 | |||||||
2 | |||||||
…… | |||||||
材料小计 | |||||||
三 | 施工机械 | ||||||
1 | |||||||
2 | |||||||
…… | |||||||
施工机械小计 | |||||||
四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
总计 |
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九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1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 |||||
2 | 发包人提供材料 | |||||
合 计 |
一、图纸目录第六章图纸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见图纸 | |||||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章招标图纸是签署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即构成合同图纸。招标图纸是编制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招标阶段判断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依据,更是合同履行阶段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错漏项或量以及能否认定为变更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人在准备图纸清单时,应当依据设计人提供的、实际用于招标的图纸,仔细核对相关信息,保证招标图纸所反映的信息与图纸清单信息一致。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图纸(见图纸目录),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给投标人。二、图纸(另附)
本工程包括餐厅、厨房、库房、包间、多功能厅、休息室、办公室、业务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配套安装等项目。;1.1工程概况1、工程说明一、一般要求
。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它资料和信息数据:1.3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见附件A。甲方指定地点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
/2.2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2.1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2、承包范围1.6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1合同工期3、工期要求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4.2特殊质量要求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合格。4.1质量标准4、质量要求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它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部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
6.1.2其它:。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安全防护6、安全文明施工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部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7、治安保卫。6.2.2文明施工方面的其它要求:6.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2文明施工
8.1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7.3治安保卫方面的其它要求如下:。7.2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1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9.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样品和材料代换。8.2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它要求:。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它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1、试验和检验。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2、计日工。11.2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其它约定内容:13、其它约定。12.1关于计日工的其它约定: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2、特殊技术要求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 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4、其它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序号 | 规程、规范、标准名称 |
投标人:(盖单位章)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函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八、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七、施工组织设计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四、投标保证金凭证投标函附录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职务: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根据你方<标段>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致:(招标人名称)三、投标函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该单位章)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措施项目费RMB¥元分部分项费RMB¥元上述报价中,包括: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投标人: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万元作为投标保证。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投标函附录一日期:年月日开户银行电话: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条 款 | 约 定 内 容 | 备注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天 | ||
2 | 误期违约金额 | ( )元/天 |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款( )% | ||
4 | 提前工期奖 | ( )元/天 | ||
5 | 施工总工期 | ( )日历天 | ||
6 | 质量标准 | |||
7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 ( )元 | ||
8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10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 | ||
11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 | ||
12 | 保修期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中标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投标人名称)在此声明,我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招标人名称):承诺书投标函附录二日期: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本章提供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属于集中列置的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填报时应当慎之又慎,对于格式中相关要求内容须对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以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等仔细填写。特别是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合计金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相一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特此承诺
成员二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牵头人名称:五、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款要求附相关证件资料)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本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七、施工组织设计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要求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它说明的内容。说明:
附表一: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二: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单位:人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临时用地表附表六: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五: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四)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三)投标人在建项目情况表(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部分同类型工程情况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八、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十)其它资料(九)拟分包计划表(八)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七)项目副经理简历表(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备注:1、同类型工程指:(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部分同类型工程情况表备注:本表提供证明材料:本表后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 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 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 注 |
(四)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备案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三)投标人在建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 注 |
注:(六)项目经理简历表(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 程 情 况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 称 |
本表后附项目负责人(含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劳务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证件复印件、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经理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专 业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 质量 | |||||||||
本表后附项目副经理资信证件复印件(七)项目副经理简历表3、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同类型工程指:(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专 业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 质量 |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九)拟分包计划表本表后附技术负责人资信证件复印件(八)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 质量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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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近一年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说明(格式自拟)1、投标人近一年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说明(一)企业其它资信情况(十)其它资料日期:年月日
备注: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4、其他(格式自拟)3、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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