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
金额
29.4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kqjz20220102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覃女士1827452793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坤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女士18274527939
中标公司广州市协嘉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9.4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7月21日
一、项目编号:
1、招标编号:HNKQJZ20220102
2、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22]1023号
二、项目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
1、采购预算:30万元
2、开标时间:2022年7月19日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田东拾九巷75号602房
中标(成交)金额:294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 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 品牌(如有):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数量: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单价: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储珊珊(组长)、龙玉琴、代经伟(业主评委)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名称 |
资格审查结果 |
符合性审查结果 |
最后报价(元) |
综合 得分 |
推荐排名 |
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合格 |
合格 |
294500.0 |
62.33 |
第一名 |
长沙生正救援设备有限公司 |
合格 |
合格 |
298800.0 |
51.24 |
第二名 |
英德市宏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合格 |
合格 |
297000.0 |
45.92 |
第三名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覃女士 电 话: 18274527939 地 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坤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 15907458501 地 址:靖州县渠阳镇再思路自建房 1栋 6 单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 15907458501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结果公示附件.rar结果公示附件.rar
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供应商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37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
写相关数据。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10-1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
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靖州苗族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
数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或者提供本节附页1“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清单”中所列货物。本条所称货物
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广州市协嘉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7月18日
广州电物家鑫林湾奶器材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2211023号
十三、最后报价
备注: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碳商须知第25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6-1。
报价表
采购代理编号:HNKQJZ20220102
项目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
包号:
包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
备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跑号“
”一份。
一个
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95
委托代理编号:HNKQJZ20220102采购计划编号:靖财采计[2022]1023号采购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采购项目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三章采购需求........................................................24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31第五章评审方法及标准.................................................39第二章磋商须知..........................................................7磋商邀请..........................................................1目录2022年07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坤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湖南坤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其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第一章磋商邀请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41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3、委托代理编号:HNKQJZ202201022、采购计划编号:靖财采计[2022]1023号1、采购项目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三、供应商资质要求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原件、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报名领取磋商文件时,请投标经办人携带:四、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为贯彻落实(湘财购〔2022〕17号)文,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可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所有证明材料内容均要求清晰易辨完整,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1)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封面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原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编制目录、页码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必须彩色复印)。2、其他说明:(4)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符合基本资格、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
1、截止时间:详见本项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2、地点:湖南坤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靖州县渠阳镇再思路自建房1栋6单元)1、凡有意参加磋商活动者,请于2022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9:00~12:00,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现场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邮寄采购文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4)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不接受存在虚假或伪造或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文件,一经发现,取消竞标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4、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本项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联系人:覃女士采购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九、联系方式2、供应商认为本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邀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八、疑问及质疑
地址:靖州县渠阳镇再思路自建房1栋6单元电话:15907458501联系人:龙女士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坤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话:18274527939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附件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附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年月日
2.定义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无效。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
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参与磋商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及文件的提供期限3.6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磋商小组。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不进入评审;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不得评审。3.5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一章采购邀请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6.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五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章磋商须知
三、响应文件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一般要求
(3)保证金(2)授权委托书(格式)(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组成
(8)合同条款偏离表(7)采购需求的响应(6)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5)磋商响应声明(格式)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4)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3)最后报价(12)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9)采购需求偏离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10.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0.1供应商应当以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磋商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0.报价要求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0.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1.保证金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3.分包12.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2.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2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不分正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4.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磋商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3.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3.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
15.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6.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4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5.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5.3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规定,磋商会议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公开进行拆封,也不公开各供应商报价情况,为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不被透露,供应商应将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单独密封,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15.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签收保存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7.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18.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18.2供应商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具体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4)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的;(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8.5在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19.磋商小组(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的;
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1.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响应文件审查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0.1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3条进行。20.磋商程序
(5)不符合本节第21.1款规定审查标准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2)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磋商文件的偏离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澄清21.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
23.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磋商的规定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1.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最后报价24.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4.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4.退出磋商
25.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5.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4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调整/最后磋商报价调整)×价格权值×10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7.2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7.提出成交供应商2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6.不合理报价
(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37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7.3最后报价的评审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9.2符合上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29.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9.磋商的特殊情形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8.确定成交供应商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磋商终止
32.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保密及串通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1.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1.重新评审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3.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成交通知34.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方式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4.询问及质疑
36.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6.签订合同35.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5.3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七、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6.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37.2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37.1强制采购:37.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37.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7.3价格评审优惠:
(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7.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37.1款、第37.2款、第37.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7.5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以及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八、其他规定37.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37.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
采购清单一览表采购需求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9.其他规定38.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38.代理服务费
自项目验收日起15日内,如果产品出现非人为的质量故障问题,供应商需提供无条件换货;合约期内如果出现非人为质量故障问题,供应商需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一、、售后服务第二节其他技术服务要求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谈判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5、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4、交货地点:业主方指定地点。3、交货期:按合同约定。2、报价为总承包价格,其内容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相关的所有费用。1、供应商须在采购明细表中写明本次采购数量及报价。二、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并作出承诺及说明。4、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2、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1、本文件“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本项目服务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完全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因此,本文件技术需求描述不得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无论本文件技术要求描述是否作出规定,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出详尽《技术方案》,保证能完全满足采购人正常需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为原则,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以及磋商文件中未提及的必要的服务等内容,并在报价表中逐项列明。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甲方)采购合同编号: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金额(4)项目负责人:。(3)项目内容:(2)采购计划编号:靖财采计[2022]1023号(1)采购项目名称: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备购置1.项目信息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合同价格形式:。(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1、。4.付款:方式:地点:
(2)本合同协议书(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6.组成合同的文件□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8)其他合同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生效
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1合同当事人1.定义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帐号: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3.合同标的及金额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货物的验收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运输和保险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货物包装要求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9.1质量标准9.质量标准和保证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9.2保证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知识产权保护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权利瑕疵担保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合同价款支付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2.保密义务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乙方应提供的服务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5.违约责任14.3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7.1合同的中止17.合同中止与终止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合同的变更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7.2合同的终止(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9.不可抗力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合同转让和分包(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解决争议的方法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2.通知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1.法律适用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合同生效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合同未尽事项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响应文件的组成(综合评分法)第五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3)保证金(2)授权委托书(格式)(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9)采购需求偏离表(8)合同条款偏离表(7)采购需求的响应(6)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5)磋商响应声明(格式)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13)最后报价(12)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编号: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资格审查索引表索引表1资格审查索引表年月日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