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
金额
82.1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2/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900]fjshyzb[cs]2022015-2
预算金额5721.36万元
招标公司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82.1万元
中标联系人曾文斌0591-83700125
公告正文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SHYZB[CS]2022015-2的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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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壹仟元整(¥821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工程建设期为12个月,具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学院路600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估算总投资5721.36万元人民币 建设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福泰路232号。 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学生宿舍楼一栋,地上六层,设 计床位1476人,总建筑面 积11810平方米。同时配套给排水、电气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 二、代建方式、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代建方式: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范围:从代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办理项目相关档案归档等均为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 2.代建内容:乙方完成本委托代建合同书所约定工程的代建工作(内容详见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及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履行甲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概算批复资金为5721.36万 元,其中代建负责管理的建安概算价为4380.21万 元。 2.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代建管理期限:包括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 (1)项目建设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完项目相关产权之日止。 (2)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维护。 4.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进行有效管理,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无事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四、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暂按中标价821000元计。 计费基数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等相关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0〕266号)。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约定条件,依法及时支付工程款、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等。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实现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开展代建工作,依法依规和廉洁承担代建工作,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确认、建议、决定、决策、致函等一切代建行为(含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甲方与第三方订立本项目工程相关合同时,作为甲方的项目乙方,订立三方合同,代为履行甲方的合同相关权利与义务,与甲方共同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连带责任;因乙方履职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须交由甲方审核盖章的材料,应当由乙方先行审核盖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及法律后果负责,甲方的审核盖章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九、合同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止。 十、乙方不得向他人转委托代建项目,也不得将代建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委托;乙方不得泄漏与本代建项目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十一、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时立即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均须以纸质形式签署方为有效。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补充文件为准。 第五条 与乙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代建合同报送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第八条 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九条 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第十条 协助项目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将项目乙方依照《宁德市市 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上报审核、审定。 第十二条 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核拨建设资金,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乙方义务 第十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建工作范围内以及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为其最大利益行使项目业务各项建设管理的权利,切实、优质地履行好代建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甲方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甲方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甲方备案。 乙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和提交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甲方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甲方直接审定,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所有经费须经甲方审批确认后方可支付,定期向甲方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甲方拨付给项目乙方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乙方的收入来源,乙方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设计、增加投资。因不可抗力、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及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原因必须要变更核定项目总概算的,应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单位同意,甲方预审,发改委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项目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汇报代建工程进展,包括周报、月度简报、年度小结和项目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甲方和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 乙方对代建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有关劳动待遇与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代建项目进度向甲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代建项目周报、月报、进度用款报告,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项目维护。 第二十七条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乙方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加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审核工作;将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报甲方签订和备案,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代建项目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权利 甲方权利 第三十条 有权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决策,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乙方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解除代建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长等导致投资增加或降低效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具体在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有权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有权签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投资、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进行监督、认定。 乙方权利 第三十九条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规定,享有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业主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具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组织招标工作等专业工作单位,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审核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各专业工作单位进行管理。 (3)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进度审核专业工作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交拨付。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甲方建议的权利。 (7)除非情况紧急,为了甲方利益需要外,涉及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及造价调整的签认;②工程款(进度款)的审核;③费用的增加;④工期签证;⑤发布变更指令;⑥批准设计变更;⑦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⑧隐蔽工程的签证、更换主要材料或设备以及审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施工班子主要成员、工程质量签证;⑨索赔的认可及支付等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的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甲方批准或授权,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未尽职审核监督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有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费。 第四章 其他约定 项目建设总工期 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代建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完成代建项目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总工期和各阶段的分工期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代建项目有关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开展代建工作的,或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则工期顺延。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实现合同约定承诺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安全目标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变更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确定的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控制工程投资。原则上,概算价不得超过估算价,预算价不得超过概算价,结算价不得超过预算价。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和甲方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形、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权限、变更程序、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乙方的合理化建议等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款管理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甲方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甲方对代建项目工程资金承担的比例和金额、乙方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的时间、甲方拨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 任何工程款项的支付均应有合同依据,并报乙方、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确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甲方的款项不受损失。 第五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专业工作单位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发票、相关付款证明材料及付款申请表。 (2)经乙方、监理单位、甲方审核批准确认后,再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 第五十二条 项目款项支付时,收款的专业工作单位应当开具正式的发票交甲方,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填写甲方名称。 第五十三条 如遇水、电、燃气、审图等相关款项支付时,无法在支付前提供发票的,财务制度许可及情况紧急下,可由甲方先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该款项以收据签收,事后提供正式的发票。 第五十四条 乙方的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由乙方提出申请,项目监理人审核,甲方批准确认后支付。乙方不得自行从工程款以及其他款项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代建管理费的计费基准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 第五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乙方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他服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实施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甲方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五十九条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附加工作服务或额外工作服务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履约保函 第六十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和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期限届满止。 完工验收和移交 第六十一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乙方组织验收,如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乙方应当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组织和移交的具体做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和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六十三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甲方审查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甲方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保修期管理 第六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组织协调总承包单位来进行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负责项目维护。保修期分别届满的,则按届满的时间分别执行。 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保险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十七条 上述保险的受益人为甲方。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为代建期间负责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专业工作单位为其派往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以及工程的施工人及其他承包商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备、机械、机具投保保险,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十条 乙方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参保情况及相关凭证报甲方备案。 联络方式 第七十一条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及时送达接收方。 第七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项目组织机构 第七十四条 甲方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指导、配合和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甲方指派的代表及其处理代建合同事务的权限、答复乙方书面报告的时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七十五条 乙方应有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管理代理的全部事务。乙方应按照代建管理大纲的要求组建代建项目部,承担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代建合同。代建项目部组成和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完工验收和移交 第六十一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乙方组织验收,如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乙方应当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组织和移交的具体做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和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六十三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甲方审查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甲方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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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函金额、提交方式: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时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在项目服务期满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争议解决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自合同主体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0、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职责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甲方因自身原因故意怠于履行合同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经乙方书面告知后果之日起,甲方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有权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经一个月仍未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代建费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乙方经采购人三次催告不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同一事项三次履行不能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十九条 乙方在组织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乙方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第八十一条 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乙方和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与施工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代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每超过1日,采购人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逾期一个月未竣工验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乙方按照法律及本合同条款约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采购人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乙方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八十八条 在甲方与第三方订立本项目工程相关合同时,乙方未能作为甲方的项目乙方订立三方协议或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管理费。 双方责任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依约有权解除或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十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第九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协商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1.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现行地方法规和规定。 2.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文件,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条 项目组织机构 1.甲方指派的代表及其处理代建合同事务的权限、答复乙方书面报告的时限: 甲方指派的代表陆志平,甲方应在 3 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2.“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即: / 项目部(附项目部人员名单)。 姓 名 职 称 代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许谋乐 高级工程师 项目总工程师 胡永镜 工程师 进度计划控制工程师 曾文斌 工程师 档案工程师 林周建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安全控制工程师 胡永镜 工程师 乙方项目负责人等各施工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许可证下达7天内到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代建项目负责人”,即乙方现场代表,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即: 许谋乐,身份证号: 350104198207251534 。 4.代建项目部人员未充分履职的责任 4.1乙方应保证代建项目部人员的稳定性,更换项目部人员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无特殊原因更换的,代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更换一次扣代建服务费50000元/人,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更换一次扣代建服务费10000元/人,乙方以现金(含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如不按时缴纳甲方有权直接从代建服务费中扣除。 4.2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4.3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行为,使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按每次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缺岗致使连续两周被处罚款达到10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4.4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甲方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4.5乙方的投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全部到岗位,确保在工地正常工作。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上午九时前到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签到(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如有脱岗行为,使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缺岗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处罚,其他人员缺岗按每人次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1.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范围:从代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办理项目相关档案归档均为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 2.乙方应当承担的工作范围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报批; (2)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甲方审查后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 (3)编制本工程资金使用及进度计划报甲方,以便其作出资金支付安排;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5)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6)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并事前报甲方,会同甲方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7)承发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乙方审核后,由乙方报审计部门审计; (8)乙方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 (9)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0)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 (11)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行使建设人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含质量缺陷期); (12)严格按批准和审查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造价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涉及增加项目投资、延长工期等工程变更,报甲方审批执行; (13)工程保修期内,负责项目维护; (14)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2.乙方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1)提交周简报的方式和时间为:每周五上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提交月度简报的方式和时间为: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月度简报内容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施工现场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项目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3)提交年度小结的方式和时间为: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4)提交代建项目工作总结的方式和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五条 项目总工期 1.施工工期:12个月。(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代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应达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若因乙方过错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形、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权限、变更程序、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1)发生变更的情形:按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约定执行。 (2)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约定执行。 (3)变更的权限: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4)变更程序:按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约定执行。 (5)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按本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执行。 (6)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处理方式: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7)处理变更的程序为:在项目总投资控制范围内,甲方因改善使用功能等原因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以及乙方提出对设计进行合理化的变更,需事先报甲方核准。设计变更相关报批报备手续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项目付款管理 1.乙方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的时间为:乙方在每季度的第1月份25日前向甲方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周计划。 2.甲方拨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金额(合同金额)为:暂按¥8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壹仟元整)。 最终代建管理费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收费标准计取。计费基数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 2.代建管理费支付办法 (1)基础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30%进度款,至此支付至合同价的30%。(2)主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25%进度款,至此支付至合同价的55%。(3)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在本期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代建管理费总额对之前的付款进行重新计算。调整并经双方确定后,乙方提出申请,采购人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80%,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4)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归档后,采购人于10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10%,至此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90%。(5)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10%,至此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100%。 在支付代建管理费时,若出现乙方管理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当或存在本项目有关纠纷未妥善解决前,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管理费,若乙方构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服务报酬(如有) 增加委托代建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报酬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提交方式: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时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在项目服务期满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与施工方共同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联络 1.甲方指定 陆志平 为本项目甲方授权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泰路232号)。 2.乙方指定 许谋乐 为本工程代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使用人的联系,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1号华雄大厦2号楼1305) 。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依上述送达地址向相对方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文件、信函等,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该相对方未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成功。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而涉诉的,上述送达地址同时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宁德市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9日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FJSHYZB[CS]2022015-2的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1005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 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满的建设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为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 | 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 | 1(项) | 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821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壹仟元整(¥821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工程建设期为12个月,具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学院路600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估算总投资5721.36万元人民币 建设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福泰路232号。 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学生宿舍楼一栋,地上六层,设 计床位1476人,总建筑面 积11810平方米。同时配套给排水、电气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 二、代建方式、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代建方式: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范围:从代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办理项目相关档案归档等均为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 2.代建内容:乙方完成本委托代建合同书所约定工程的代建工作(内容详见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及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履行甲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概算批复资金为5721.36万 元,其中代建负责管理的建安概算价为4380.21万 元。 2.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代建管理期限:包括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 (1)项目建设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完项目相关产权之日止。 (2)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维护。 4.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进行有效管理,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无事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四、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暂按中标价821000元计。 计费基数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等相关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0〕266号)。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约定条件,依法及时支付工程款、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等。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实现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开展代建工作,依法依规和廉洁承担代建工作,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确认、建议、决定、决策、致函等一切代建行为(含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甲方与第三方订立本项目工程相关合同时,作为甲方的项目乙方,订立三方合同,代为履行甲方的合同相关权利与义务,与甲方共同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连带责任;因乙方履职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须交由甲方审核盖章的材料,应当由乙方先行审核盖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及法律后果负责,甲方的审核盖章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九、合同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止。 十、乙方不得向他人转委托代建项目,也不得将代建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委托;乙方不得泄漏与本代建项目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十一、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时立即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均须以纸质形式签署方为有效。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补充文件为准。 第五条 与乙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代建合同报送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第八条 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九条 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第十条 协助项目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将项目乙方依照《宁德市市 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上报审核、审定。 第十二条 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核拨建设资金,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乙方义务 第十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建工作范围内以及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为其最大利益行使项目业务各项建设管理的权利,切实、优质地履行好代建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甲方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甲方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甲方备案。 乙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和提交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甲方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甲方直接审定,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所有经费须经甲方审批确认后方可支付,定期向甲方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甲方拨付给项目乙方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乙方的收入来源,乙方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设计、增加投资。因不可抗力、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及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原因必须要变更核定项目总概算的,应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单位同意,甲方预审,发改委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项目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汇报代建工程进展,包括周报、月度简报、年度小结和项目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甲方和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将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 乙方对代建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有关劳动待遇与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代建项目进度向甲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代建项目周报、月报、进度用款报告,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项目维护。 第二十七条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乙方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加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审核工作;将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报甲方签订和备案,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代建项目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权利 甲方权利 第三十条 有权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决策,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乙方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解除代建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长等导致投资增加或降低效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具体在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有权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有权签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投资、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进行监督、认定。 乙方权利 第三十九条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规定,享有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业主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具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组织招标工作等专业工作单位,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审核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各专业工作单位进行管理。 (3)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按进度审核专业工作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交拨付。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6)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向甲方建议的权利。 (7)除非情况紧急,为了甲方利益需要外,涉及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及造价调整的签认;②工程款(进度款)的审核;③费用的增加;④工期签证;⑤发布变更指令;⑥批准设计变更;⑦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⑧隐蔽工程的签证、更换主要材料或设备以及审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施工班子主要成员、工程质量签证;⑨索赔的认可及支付等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的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甲方批准或授权,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未尽职审核监督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有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费。 第四章 其他约定 项目建设总工期 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代建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完成代建项目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总工期和各阶段的分工期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代建项目有关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开展代建工作的,或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则工期顺延。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实现合同约定承诺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安全目标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变更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确定的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控制工程投资。原则上,概算价不得超过估算价,预算价不得超过概算价,结算价不得超过预算价。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和甲方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形、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权限、变更程序、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乙方的合理化建议等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款管理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甲方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甲方对代建项目工程资金承担的比例和金额、乙方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的时间、甲方拨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 任何工程款项的支付均应有合同依据,并报乙方、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确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甲方的款项不受损失。 第五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专业工作单位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发票、相关付款证明材料及付款申请表。 (2)经乙方、监理单位、甲方审核批准确认后,再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 第五十二条 项目款项支付时,收款的专业工作单位应当开具正式的发票交甲方,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填写甲方名称。 第五十三条 如遇水、电、燃气、审图等相关款项支付时,无法在支付前提供发票的,财务制度许可及情况紧急下,可由甲方先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该款项以收据签收,事后提供正式的发票。 第五十四条 乙方的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由乙方提出申请,项目监理人审核,甲方批准确认后支付。乙方不得自行从工程款以及其他款项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代建管理费的计费基准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 第五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乙方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他服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实施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甲方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五十九条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附加工作服务或额外工作服务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履约保函 第六十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和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期限届满止。 完工验收和移交 第六十一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乙方组织验收,如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乙方应当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组织和移交的具体做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和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六十三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甲方审查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甲方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保修期管理 第六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组织协调总承包单位来进行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负责项目维护。保修期分别届满的,则按届满的时间分别执行。 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保险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保险。 第六十七条 上述保险的受益人为甲方。 第六十八条 乙方应为代建期间负责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专业工作单位为其派往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以及工程的施工人及其他承包商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备、机械、机具投保保险,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十条 乙方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参保情况及相关凭证报甲方备案。 联络方式 第七十一条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及时送达接收方。 第七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项目组织机构 第七十四条 甲方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指导、配合和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甲方指派的代表及其处理代建合同事务的权限、答复乙方书面报告的时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七十五条 乙方应有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管理代理的全部事务。乙方应按照代建管理大纲的要求组建代建项目部,承担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代建合同。代建项目部组成和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完工验收和移交 第六十一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乙方组织验收,如委托乙方组织验收的,乙方应当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组织和移交的具体做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和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实并经甲方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六十三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甲方审查后,依法依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甲方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基础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30%进度款,至此支付至合同价的30%。 |
2 | 25 | 主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25%进度款,至此支付至合同价的55%。 |
3 | 25 | 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在本期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代建管理费总额对之前的付款进行重新计算。调整并经双方确定后,代建人提出申请,采购人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80%,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
4 | 10 | 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归档后,采购人于10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10%,至此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90%。 |
5 | 10 | 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10%,至此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100%。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函金额、提交方式: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时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在项目服务期满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争议解决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自合同主体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0、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职责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甲方因自身原因故意怠于履行合同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经乙方书面告知后果之日起,甲方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有权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经一个月仍未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代建费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乙方经采购人三次催告不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同一事项三次履行不能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十九条 乙方在组织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乙方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第八十一条 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乙方和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与施工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代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验收的,每超过1日,采购人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逾期一个月未竣工验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乙方按照法律及本合同条款约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采购人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乙方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八十八条 在甲方与第三方订立本项目工程相关合同时,乙方未能作为甲方的项目乙方订立三方协议或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管理费。 双方责任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依约有权解除或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十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第九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协商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1.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现行地方法规和规定。 2.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文件,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条 项目组织机构 1.甲方指派的代表及其处理代建合同事务的权限、答复乙方书面报告的时限: 甲方指派的代表陆志平,甲方应在 3 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2.“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即: / 项目部(附项目部人员名单)。 姓 名 职 称 代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许谋乐 高级工程师 项目总工程师 胡永镜 工程师 进度计划控制工程师 曾文斌 工程师 档案工程师 林周建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安全控制工程师 胡永镜 工程师 乙方项目负责人等各施工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许可证下达7天内到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位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代建项目负责人”,即乙方现场代表,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即: 许谋乐,身份证号: 350104198207251534 。 4.代建项目部人员未充分履职的责任 4.1乙方应保证代建项目部人员的稳定性,更换项目部人员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无特殊原因更换的,代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更换一次扣代建服务费50000元/人,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他人员更换一次扣代建服务费10000元/人,乙方以现金(含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如不按时缴纳甲方有权直接从代建服务费中扣除。 4.2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4.3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行为,使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按每次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缺岗致使连续两周被处罚款达到10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4.4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甲方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4.5乙方的投标文件所列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全部到岗位,确保在工地正常工作。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上午九时前到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签到(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如有脱岗行为,使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缺岗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处罚,其他人员缺岗按每人次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1.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范围:从代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和办理项目相关档案归档均为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 2.乙方应当承担的工作范围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甲方按规定程序报批; (2)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甲方审查后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 (3)编制本工程资金使用及进度计划报甲方,以便其作出资金支付安排;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5)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6)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并事前报甲方,会同甲方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7)承发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乙方审核后,由乙方报审计部门审计; (8)乙方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 (9)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0)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 (11)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行使建设人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含质量缺陷期); (12)严格按批准和审查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造价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涉及增加项目投资、延长工期等工程变更,报甲方审批执行; (13)工程保修期内,负责项目维护; (14)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2.乙方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1)提交周简报的方式和时间为:每周五上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2)提交月度简报的方式和时间为: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月度简报内容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施工现场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项目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3)提交年度小结的方式和时间为: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4)提交代建项目工作总结的方式和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五条 项目总工期 1.施工工期:12个月。(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保修期:按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代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应达到: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若因乙方过错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形、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权限、变更程序、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1)发生变更的情形:按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约定执行。 (2)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约定执行。 (3)变更的权限: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4)变更程序:按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变更的约定执行。 (5)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按本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执行。 (6)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处理方式: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7)处理变更的程序为:在项目总投资控制范围内,甲方因改善使用功能等原因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以及乙方提出对设计进行合理化的变更,需事先报甲方核准。设计变更相关报批报备手续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项目付款管理 1.乙方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的时间为:乙方在每季度的第1月份25日前向甲方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周计划。 2.甲方拨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金额(合同金额)为:暂按¥8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壹仟元整)。 最终代建管理费按照《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收费标准计取。计费基数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 2.代建管理费支付办法 (1)基础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30%进度款,至此支付至合同价的30%。(2)主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25%进度款,至此支付至合同价的55%。(3)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金额,按实调整代建管理费总额。在本期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代建管理费总额对之前的付款进行重新计算。调整并经双方确定后,乙方提出申请,采购人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80%,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4)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归档后,采购人于10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10%,至此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90%。(5)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采购人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金额10%,至此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金额的100%。 在支付代建管理费时,若出现乙方管理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当或存在本项目有关纠纷未妥善解决前,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管理费,若乙方构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服务报酬(如有) 增加委托代建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报酬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提交方式: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时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在项目服务期满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与施工方共同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联络 1.甲方指定 陆志平 为本项目甲方授权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3号学生宿舍楼(二期)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泰路232号)。 2.乙方指定 许谋乐 为本工程代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使用人的联系,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1号华雄大厦2号楼1305) 。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依上述送达地址向相对方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文件、信函等,不管基于何种原因该相对方未签收,均视为已经送达成功。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发生纠纷而涉诉的,上述送达地址同时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变更上述送达地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 乙方: | 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安市福泰路232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马洋新村260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群 | 单位负责人: | 林茂登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曾文斌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1-83700125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福大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1884000052503304 |
签订地点: 宁德市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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