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桐城市2024-2026年县道日常养护服务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2/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1gc24a03g004
预算金额400.00元
招标联系人倪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同辰工程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倪先生0556-561709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桐城市2024-2026年县道日常养护服务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桐城市2024-2026年县道日常养护服务工程
项目编号
H1GC24A03G004
招标人
桐城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倪先生0556-6124370
最高限价
 
400元/公里/月(暂估总额405万,最终按照实际完成公里数据实结算)
 
代理机构
安徽同辰工程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产业园1号(经开区北三路)
0556-561709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4年2月2日
9时
投标工期
3年+2年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开评标记录表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详见开评标记录表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安徽省合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工期
3年+2年
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
投标价(元)
373.3元/公里/月
项目经理
吴爱军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
皖2341********
技术负责人
吴礼兵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
项目经理业绩
2016-2019年度安徽省部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微表处)第GSWB-2016-02A标段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技术负责人业绩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片区2021-2023年度养护项目01标段
企业获奖
/
企业业绩
1、2016-2019年度安徽省部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微表处)第GSWB-2016-02A标段
2、2017-2021年度安徽省部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GSRC-2017-01A标段
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片区2021-2023年度养护项目01标段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工期
3年+2年
地  址
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
投标价(元)
377.00元/公里/月
项目经理
吴迪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
皖2341********
技术负责人
董娟娟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
项目经理业绩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企业获奖
/
企业业绩
阜南县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工期
3年+2年
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57号
投标价(元)
380.00元/公里/月
项目经理
方政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
皖1342************
技术负责人
郝云峰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获奖
/
项目经理业绩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企业获奖
/
企业业绩
/
公示时间
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6日17:30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倪先生,联系电话:0556-6124370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0556-6121150)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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