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满足我单位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测需要,拟委托1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现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询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对委托期限内目前可预见的监督性监测任务,参考《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制定单项控制金额,详见表1。
表1:可预见的监督性监测任务
项目 |
监测因子 |
监测 频次 |
监测 点位 |
采样 次数 |
单项控制金额(元) |
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总银 |
1次/季度 |
1个 |
5个/次 |
1180 |
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 |
动植物油、烷基汞、氨氮、总汞、总砷 |
1次/季度 |
1个 |
5个/次 |
7680 |
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AOX、硫化物 |
1次/季度 |
1个 |
5个/次 |
2760 |
石狮市锦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AOX、硫化物 |
1次/季度 |
1个 |
5个/次 |
2760 |
石狮市祥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AOX、硫化物 |
1次/季度 |
1个 |
5个/次 |
2760 |
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动植物油、烷基汞、氨氮、总汞、总砷 |
1次/前3季度 |
1个 |
5个/次 |
1920 |
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
动植物油 |
1次/年 |
1个 |
5个/次 |
370 |
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
总有机碳、总钒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并(a)芘、烷基汞 |
1次/前3季度 |
1个 |
5个/次 |
2885 |
烟尘(低浓度)、汞及其化合物 |
1次/前3季度 |
1个 |
3个/次 |
||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颗粒物(低浓度)、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
1次/季度 |
3个 |
3个/次 |
118908 |
一氧化碳、氯化氢 |
1次/季度 |
3个 |
4个/次 |
||
二噁英 |
1次/年 |
3个 |
3个/次 |
||
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
烟尘(低浓度)、汞及其化合物 |
1次/前3季度 |
1个 |
3个/次 |
829 |
氨 |
4个/次 |
||||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烟尘(低浓度)、汞及其化合物 |
1次/前3季度 |
2个 |
3个/次 |
1050 |
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烟尘(低浓度)、汞及其化合物 |
1次/前3季度 |
1个 |
3个/次 |
525 |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烟尘(低浓度)、汞及其化合物 |
1次/前3季度 |
2个 |
3个/次 |
1050 |
前埔村农村环境质量 |
PM2.5日均值 |
1次/季度 |
1个 |
5天/次 |
7340 |
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 |
|||||
一氧化碳日平均 |
|||||
合计 |
152017 |
(二)对委托期限内目前无法预测的执法监测及临时性监测任务,参考《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制定部分项目单项控制金额,详见表2。
表2:部分项目单项控制金额
类别 |
监测因子 |
计量单位 |
单项控制金额(元) |
地表水、废水 |
VOCs |
个数据 |
184 |
DMF |
个数据 |
134 |
|
动植物油 |
个数据 |
74 |
|
石油类 |
个数据 |
74 |
|
AOX |
个数据 |
84 |
|
总银 |
个数据 |
59 |
|
氨氮 |
个数据 |
54 |
|
总汞 |
个数据 |
76 |
|
总砷 |
个数据 |
76 |
|
硫化物 |
个数据 |
54 |
|
烷基汞 |
个数据 |
104 |
|
废气 |
VOCs |
个数据 |
184 |
DMF |
个数据 |
134 |
|
油烟 |
个数据 |
74 |
|
臭气浓度 |
个数据 |
314 |
|
硫化氢 |
个数据 |
104 |
|
氨 |
个数据 |
76 |
|
颗粒物(低浓度) |
个数据 |
49 |
|
二噁英类 |
个数据 |
3000 |
|
环境空气 |
VOCs |
个数据 |
200 |
臭气浓度 |
个数据 |
330 |
|
硫化氢 |
个数据 |
120 |
|
氨 |
个数据 |
92 |
|
PM2.5 |
个数据 |
65 |
|
臭氧 |
个数据 |
92 |
单项控制金额为包干价,包含现场勘察和监测采样、样品运输保存、样品制备和测试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寄送、税费、差旅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等的综合单价。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对年度检测点位、频次和项目进行增减和调整,调整计价依据以报价单价计算,无报价单价的项目以《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乘以投标报价/单项控制价计算,总价不能突破单项控制价。
报价人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二、采样和分析方法要求
报价人对所接收的委托检测任务,从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测试分析等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的方法,部分项目分析方法要求采用表3方法。
(二)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满足该项目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
(三)在用的、应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报价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标准、规范、规章等规定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
表3:常见项目指定分析方法
监测因子 |
分析方法 |
银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动植物油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石油类 |
紫外分光光度法 |
烷基汞 |
气相色谱法 |
硫化物 |
碘量法 |
氨氮 |
蒸馏和滴定法 |
总汞 |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总砷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AOX |
离子色谱法 |
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二噁英 |
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
CO |
非色散红外法 |
氯化氢 |
离子色谱法 |
颗粒物(低浓度) |
重量法 |
汞及其化合物 |
冷原子吸收法 |
氨 |
分光光度法 |
VOCs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DMF |
液相色谱法 |
臭气浓度 |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
硫化氢 |
气相色谱法 |
臭氧 |
分光光度法 |
PM2.5 |
重量法 |
总有机碳 |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总钒 |
分光光度法 |
苯并(a)芘 |
液相色谱法 |
油烟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三、参与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参与报价:
(一)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受到主管部门通报、司法和行政复议败诉、监测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形的监测机构除外);
(二)需满足本次询价响应服务要求(详见本公告第七点第四小点),如遇特急任务应在2小时内响应;
(三)计量认证监测项目数量不得少于表3项目的85%;
(四)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报价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含检验检测能力附表)各一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二)《报价单》、《基准价格表》、《常见项目指定分析方法监测能力表》(详见附件)各一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有报价材料应密封及加盖公章,不符合规定或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五、询价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2月25日9:30
地点: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305会议室
诚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派员携带报价资料准时参加。
六、评审方法
(一)各参与报价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会前5分钟将密封好的报价材料交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与会人员同时在场、同时打开报价材料的情况下,在共同确认在满足本次询价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开始评审。
(二)以单项控制价为评价依据,现场依据统一的报价要素评定最低报价。
(三)1家单位参与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项目流标;2家及2家以上单位参与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评标,最低价者中标。若最低报价相同,则以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缺项少者为中标方(以表3为参照);如缺项一样,则以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多者为中标方。
七、其他事项
(一)合同签订
本项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作为甲方,成交供应商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履约及支付
1、本项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委托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对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成交供应商受托业务量不做保底承诺,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单价为依据。
2、成交供应商按照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通知要求或采样方案进行采样、检测。经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可将其个别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分包给其它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但成交供应商必须对分包的项目负相关责任。成交供应商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不得分包。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结算时,分包项目的费用标准与中标标准一致。
3、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初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季度产生费用。
4、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终止后提供采样记录单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产生费用明细及汇总表原件并装订成册,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单价为依据。无报价单价的项目以《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乘以投标报价/单项控制价计算,总价不能突破单项控制价。若出现本基准价格表中无收费标准的个别检测项目,结算存在争议时,按照有关行业协会、相关同行业检测单位平均收费价格进行结算。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结算。
(三)报告提交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样完成后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包括采样记录,原始记录、人员上岗证等)不迟于采样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石狮市环境监测站(二噁英2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否则按延期时间每日扣减本次检测费用的2%,按日累计扣款。
(四)响应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特急任务后,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开展监测,24小时内出具监测报告;
2、成交供应商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加急任务后,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测,3个自然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3、成交供应商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的普通任务后,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按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监测,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五)本次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期限为本次询价完成后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95-83083855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9日
- ·报价单及基准价格表 .docx报价单及基准价格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