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517.00元
招标联系人薛经理
中标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1516.64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债务企业名称: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等6户

所在地:淄博市

债权总额:14,375.18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375.18万元,其中:债权本金11,793.14 万元,利息2,582.04 万元(利息计算截止基准日2021年4月30日,嗣后利息、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另行计算),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1

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

1,519.91

90.98

保证人: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黄长银、王翠兰

抵押物:债务人名下机器设备

2

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81.74

27.19

保证人: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已破产受偿完毕)、马学强、李丽萍

抵押物:李丽萍持有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

3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1,516.64

142.04

保证人:马学强、李丽萍、刘明、仲秀

抵押物:债务人名下房屋、土地、机器设备

4

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

4,746.85

2,078.30

保证人: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已破产受偿完毕)、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赵书同、寇成芬、张春林、高翠香

抵押物: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设备

5

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1,128.13

84.29

保证人: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破产受偿完毕)、刘庆运、刘凤英

抵押物:刘庆运名下房产、刘凤英名下土地、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设备

6

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999.88

159.24

保证人: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

抵押物:债务人名下机器设备

7

11,793.14

2,582.04

第一户 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19.91万元,利息90.98万元,债权总额共1610.89万元。该债权由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黄长银、王翠兰在最高额15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79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1

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

1519.91

90.98

1610.89

保证+抵押

由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黄长银、王翠兰在最高额15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79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情况

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黄长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57262426235。企业地址位于临淄区齐都镇付家村,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三、抵押物情况

2019年1月7日,中信银行与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银最抵字第81125803507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中信银行与远达化工授信形成的债权在1790万元内,远达化工以自有机器设备一宗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登记证号为37032019000270。

四、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谢洪智,注册资本为10015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5725444848F。企业地址位于临淄区辛河路6K处路东,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二甲苯、甲苯、苯、三甲苯、石脑油生产、销售;催化剂、工业白油、无芳溶剂、N,N-二异丙基碳二亚胺、N,N’-二环己基碳二亚胺的生产、销售;道路沥青、重油、燃料油、蜡油、渣油、液体石蜡、基础油销售;液化石油气、1-戊烯、二聚环戊二烯、1,3-环戊二烯销售;化学分析仪器、精密仪器及相关产品、实验室设备及用品的销售;仓储服务。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保证人二: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

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黄建飞,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234930400261。企业地址位于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南三环路中段以北,所属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黄长银,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临淄区齐都镇付家村*号。

王翠兰,女,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系黄长银配偶,住址同上。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中信银行于2020年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2021年4月1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1520万元,截止2020年10月21日利息(含复利、罚息)229256.91元及2020年10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中信银行对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动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37032019000270,抵押物概况)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中信银行以上述抵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黄长银、王翠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黄长银、王翠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远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冠宏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黄长银、王翠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债权项目,中信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但尚未立案。

第二户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16.64万元,利息142.04元,债权总额共1658.68万元。该债权由马学强、李丽萍、刘明、仲秀、在最高额1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56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其名下土地、房产一宗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1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1516.64

142.04

1658.68

保证+抵押

由马学强、李丽萍、刘明、仲秀、在最高额1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56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其名下土地、房产一宗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金韩尔,注册资本为1274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80799078D。企业地址位于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6566号,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服装及服装水洗、喷砂,印染布、棉布、化纤布、牛仔布、色织布、毛巾(被)等纺织品、面料、服装辅料、棉纱、废旧塑料、塑料原材料及塑料制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三、抵押物情况

2016年10月11日,中信银行与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银最抵字第81125801393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6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最高额度1560万元内,江辰时装以自有机器设备一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桓工商抵登字(2014)第112号、桓工商抵登字(2016)第103号。

2015年2月17日,中信银行与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鲁淄桓银最抵字第00016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5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4日期间,在最高额度4000万元内,江辰时装以名下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江辰时装名下不动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坐落于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55号,他项权证号为淄博市房他证桓台县字第T08-1020311号;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2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61号,淄博市房他证桓台县字第T08-1020307号;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60号,淄博市房他证桓台县字第T08-1020308号;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4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57,淄博市房他证桓台县字第T08-1020310号;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7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56,淄博市房他证桓台县字第T08-1020309号;房产均系第二顺位抵押权。其坐落于桓台县邢家镇少海路6566号的土地地号为370321102212GB00004(工业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0890.1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桓他项(2015)第00173号。

四、保证人情况

1、马学强,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南七巷2号楼*单元*号

2、李丽萍,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系马学强配偶,住址同上

3、刘明,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丰华巷3号楼*单元*号

4、仲秀,女,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系刘明配偶,住址同上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中信银行于2018年10月10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2018年11月23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3民初7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15568267.66元、利息1420374.38元(利息截至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马学强、李丽萍、刘明、仲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学强、李丽萍、刘明、仲秀承担连带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追偿;三、中信银行对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55)、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2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61)、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60)、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4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57)和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6566号第7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1932356)的房产、坐落于桓台县邢家镇少海路6566号(地号为370321102212GB00004)的土地以及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名下动产【详见桓工商抵登字(2014)第112号和桓工商抵登字(2016)第1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32元,减半收取61866元,由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学强、李丽萍、刘明、仲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303执613号,该案将经人民法院裁定已于2019年9月25日终结执行程序。

第三户 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881.74万元,利息27.19万元,债权总额共908.93万元。该债权由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已按破产重整计划受偿完毕,保证责任免除)在主债权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李丽萍以名下持有的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为主债权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1

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81.74

27.19

908.93

保证+质押

由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在主债权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山李丽萍以名下持有的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为主债权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丹琦,注册资本为109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674531035D。企业地址位于桓台县耿焦路188号,所属行业为纺织服装、服饰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服装;销售针织品、服装面料、印染布、棉布、化纤布、牛仔布、色织布、毛巾(被)、辅料、工艺品、服务器;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服装水洗;投资管理咨询;石油制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助剂产品、仪表、阀门、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制冷设备、节能产品销售;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优化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程序及设备工程招标咨询;国内外技术交流、商务谈判、项目融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软件开发、货物进出。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三、质押物情况

2019年6月28日,中信银行与李丽萍签订编号为2019银最权质字第811258051165B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9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在主债权最高额度900万元内,李丽萍以名下持有的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

四、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

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齐元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1057930321U。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前毕村,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塑料再生颗粒、建筑材料;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保证人二:自然人保证人,同第二户自然人保证人。

五、诉讼执行情况

该宗债权项目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信银行与借款人山东海思堡服装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至2021年4月15日到期,该借款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瑕疵。

中信银行分别与保证人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已按破产重整计划受偿完毕,保证责任免除)、淄博卓丰塑胶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签订书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保证合同均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均应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信银行与李丽萍签订的书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都已在相关权利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户 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159.12万元,利息159.24万元,债权总额共1658.68万元。该债权由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本金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1

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516.64

142.04

1658.68

保证+抵押

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本金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633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80799078D。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2517号,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设备、机械配件、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钢结构组装房及配套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钢材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电梯安装、维修。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三、抵押物情况

2016年4月25日,中信银行与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银最抵字第81125800993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债务人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本金最高额度2000万元范围内内,以其名下自有机器设备一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桓工商抵登字(2016)第048号。

四、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128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1728631788D。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2517号,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钢结构、网架、金属屋面的制作、销售、安装。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保证人二: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见第二户主债务人情况。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1、刘庆运,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桓台县荆家镇刘村*组*号

2、刘凤英,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系刘庆运配偶,住址同上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中信银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2019年5月31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85254.78元(利息截至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中信银行对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动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26元,减半收取72113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303执4798号,目前该案已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户 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212.42万元,利息84.29万元,债权总额共1658.68万元。该债权由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债务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刘庆运名下房产在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刘凤英名下土地使用权在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1

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1212.42

84.29

1658.68

保证+抵押

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债务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刘庆运名下房产在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刘凤英名下土地使用权在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方忠,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1673195690E 。企业地址位于 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2345号,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高纯度聚合氯化铝;货物进出口;环境保护检测;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聚合硫酸亚铁、矿产品、氧化铝、氢氧化铝、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聚丙烯酰胺、除磷剂 、脱色剂 、矿井专用絮凝剂 、硫酸铝、氨氮去除剂、氯化铁、四水氯化亚铁、无水氯化亚铁、离子交换树脂、聚合氯化铁、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铝铁、活性炭、石英砂、缓蚀阻垢剂、反渗透阻垢剂、氯氧化锆销售。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三、抵押物情况

2018年9月14日,中信银行与刘庆运签订编号为2018银最抵字第81125802742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内,刘庆运以自有不动产(坐落于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夏威夷风情12号楼二单元八层西户,淄博市房权证淄博高新区字第03-1002501号,面积168.68平方米,住宅一套,不动产证明为鲁(2018)淄博高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6019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6年11月30日,中信银行与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银最抵字第81125801520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内,中科天泽以自有机器设备一宗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登记证号为临工商抵登字(2016)第122号。

2016年12月19日,中信银行与刘凤英签订编号为2016银最抵字第81125801520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在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150万元内,刘凤英(共同权利人刘庆运)以名下土地使用权(桓国用(2004)第G040152号,坐落于桓台县起马路北侧荆四村地段,面积1508.98平方米,商住综合性质土地,不动产证明为:鲁(2016)桓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89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四、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见第七户主债务人情况。

保证人二:自然人保证人见第五户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中信银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2019年5月30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3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1150万元、利息257401.27元(截至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中信银行对被告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动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登记编号为桓工商抵登字(2016)第12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信银行对被告刘凤英、刘庆运名下坐落于桓台县起马路北侧荆四村地段【不动产证书号:桓国用(2004)第G040152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中信银行对被告刘庆运名下坐落于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夏威夷风情12号楼二单元八层西户【不动产证书号:淄国用(2008)第F01330号、03-1002501】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44元,减半收取46172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科天泽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9)鲁0303执4203号,目前该案已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六户 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746.85万元,利息2078.3万元,债权总额共6825.15万元。该债权由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赵书同、寇成芬、张春林、高翠香在借款本金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已按破产重整计划受偿完毕,保证责任免除)。由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设备在本金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余额

利息

债权总额

担保方式

担保人

1

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

4746.85

2078.3

6825.15

保证+抵押

由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赵书同、寇成芬、张春林、高翠香在借款本金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设备在本金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情况

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春林,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1164420458G。企业地址位于果里镇侯庄村,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经营范围包含:开采铁矿石(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加工、销售铁精粉;销售铁矿石、原矿石、水泥预制构件。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三、抵押物情况

2014年12月4日,中信银行与盛翔工贸签订编号为(2014)鲁淄银最抵字第00211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期间,中信银行与铁源矿业授信形成的债权在最高额度9000万元内,盛翔工贸以其名下“焦炉炉体、空压机”等58套机器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在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四、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谭亮亮,注册资本为3480.75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00765752626W。企业地址位于果里镇侯庄村,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水性树脂(聚醚多元醇)、聚氨酯软硬泡组合聚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1,2-环氧丙烷、环氧乙烷、氢氧化钾、正磷酸、1,2-乙二胺、二氯甲烷、丙烯、2-2’偶氮二异丁腈、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2-丙烯腈【稳定的】、苯乙烯【稳定的】(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进出口。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保证人二: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

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家军,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179035104X7。企业地址位于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加工、销售焦炭、煤气、硫磺、粗苯、焦油(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铁矿石、铁精粉、钢材、建材、水泥、五金、电极、电线、电缆、电工仪表、石头、水渣、黏土、炉渣、石硝、粉煤灰、煤矸石、黑石粉、铁粉。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经现场调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

保证人四:自然人保证人

1、赵书同,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第二生活区6号楼*单元*室。

2、寇成芬,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赵书同配偶。

3、张春林,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第一生活区1号楼*单元*室。

4、高翠香,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春林配偶。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中信银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债务人以及保证人提起诉讼,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6)鲁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一、被告铁源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8500万元以及利息4347433.7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铁源矿业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时,中信银行有权对盛翔工贸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盛翔工贸、赵书同、寇成芬、张春林、高翠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德信化工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在本金最高限额2500万元范围内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铁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3执恢43号。该案目前经法院裁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终结执行程序。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拍卖、要约邀请竞价、交易所挂牌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9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的书面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薛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9789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邮政编码:250001

山东省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雷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961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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