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为【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公开选取【工程勘察】机构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2/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勘察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 |
采购人 | 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 投资额(1,500,000.00元)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工程勘察 |
服务内容 | 主要内容为顶管施工约80米,勘察布孔11个,总进尺深度约440米,一次性详勘。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具备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 取得中选通知书后两日内进场开展勘察工作,5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报告初稿。 |
服务金额 | ¥0元至¥50000.0元 |
金额说明 |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后,凭勘察费发票一次性支付勘察费的80%,完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勘察费发票支付剩余20%费用。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需规避机构 | |
规避原因 | |
选取时间 | 2023-02-08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3983067350)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采购需求书.pdf采购需求书.pdf 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合同(1).pdf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合同(1).pdf |
2023-02-03
详情请见原网站
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
段)勘察采购需求书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
采购需求说明如下:
一、工程名称
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
二、建设地点
渝北区玉峰山镇。
三、服务范围及内容
主要内容为顶管施工约80米,勘察布孔11个,总进尺深
度约440米,一次性详勘。
四、服务期限
取得中选通知书后两日内进场开展勘察工作,5个日历天内
完成勘察报告初稿。
五、资质要求
具备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七、酬金支付
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后,凭勘察费发票一次性支付勘
察费的80%,完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勘察费发票支付
剩余20%费用。
八、选取方式
竞价选取(一轮竞价、低价中选),最高限价为总价包干人
民币50000元。
九、其他要求
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
地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合同》。
附件:《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下地工程(石港大道段)
勘察合同》
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23年2月3日
-6-
合同编号:创新服务(2023)号
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地下
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合
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
沿科技城110kV线路地下工程(石港大道段)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地下工程(石港大道段)
2.工程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
3.工程规模、特征:详见总平面图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主要为顶管施工约80米,预计布孔11个,进尺深度约440米,
一次性详勘。
2.技术要求:详见勘察任务书
3.工作量:/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
2.成果提交日期:开工后5日历天内
3.合同工期取得中选通知书后两日内进场开展勘察工作,5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报告
初稿。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满足勘察现行规范要求,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元)
2.合同价款形式:包干价元(大写:)。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
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3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勘察人执伍份。
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地址:
石港大道166号
电话:023-67378961,电话:
传真:023-67381887,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开户行:,开户行: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
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
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
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
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
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
的其他场所。
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
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
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
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送达接收人。
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
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
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权利
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
收。
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
果资料和数据等。
2.2发包人义务
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
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
费用。
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
掘道路许可等。
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
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
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
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
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
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
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
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
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
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
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
等拥有知识产权。
3.2勘察人义务
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
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并妥善保护。
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
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
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工期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
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
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
(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
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
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
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
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成果资料
5.1成果质量
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
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
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
收通过。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
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
关资料。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
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
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
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
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
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
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进度款支付
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
支付。
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
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
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
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
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
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
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
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
被确认。
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知识产权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
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
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勘察人违约
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
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
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
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
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
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索赔
15.1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
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
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
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
(3)、(4)项约定相同。
15.2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
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
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
(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争议解决
16.1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
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
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
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按通用条款第1.1条执行。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1.2.1条执行。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1.3.2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不使
用。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1.5联络
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渝北区石港大道166号规划发展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023-67378961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7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义务
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提供总平面图、地形图,其中水准点、坐标控
制点不包含在资料中,不承担相关费用。
2.2.4发包人提供:作业场地、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费用,其中场地平整、水电接口、
进出场通道等费用已包含在勘察人勘察费用中,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2.6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勘察费用中已包含此费用。
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严格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市政府令289号)执行。
2.3发包人代表
姓名:彭凯明联系方式:023-67378961
授权范围:勘察相关事宜。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2关于分包的约定:禁止分包。
3.2勘察人义务
3.2.8勘察人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
和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否则,因此产生的争议、纠纷概由勘察人自行处理,因
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勘察人应予以赔偿。
3.2.9勘察人负责本项目勘察期间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若因勘察人违规操作和安
全措施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发包人、勘察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勘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为防范风险,勘察人
应为参与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3.3勘察人代表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本项目勘察相关的一切事宜
第4条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4.3.2条执行。
第5条成果资料
5.1成果质量
5.1.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
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
察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勘察人勘察费中扣除或由勘察人另行支付。因勘察质量造成经
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应赔偿发
包人或第三方的所有损失。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份。
5.4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无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按通用条款第7.1.1条执行。
7.1.2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无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无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本工程勘察费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如
因发包人设计方案更改造成工作量增加,价格另行协商。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无。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不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金额:不支付预付款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无
7.3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
果后,凭勘察费发票一次性支付勘察费的80%,完善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勘察费
发票支付剩余20%费用。
7.4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价包干。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无
8.1.2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无
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无
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无
第9条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
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第9.2条执行。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9.2条执行。
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无。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2.1
条执行。
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2.2
条执行。
第13条责任与保险
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无。
第14条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无。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14.2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逾
期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勘察费中予以扣除。
(3)因勘察人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设计工作量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不再追加勘察费用;发包人将扣减勘察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10%
且不超过勘察合同总金额。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第15条索赔
15.1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5.1条执行。
15.2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5.2条执行。
第16条争议解决
16.3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无。
安全生产合同
为了确保前沿科技城110kV线路地下工程(石港大道段)勘察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预防安全
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
作为勘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附属协议。
一、勘察人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并做好记录,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对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负责。
二、勘察人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人
员,负责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及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整改,并做好安全工
作日志。
三、野外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金属焊接工、钻塔操作工、柴油机工等,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勘察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野外钻探施工使用的大量的柴油、汽油、机油等如遇有明火、
高温表面、摩擦撞击、绝热压缩、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光热射线等会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必
须在施工现场对这些引火源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禁止在危险区域吸烟,各种引火源必须与可燃物保持
必要的安全距离,各种油料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五、勘察人必须做好电气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钻机、水泵、柴油机等钻探设备,要采取保护接零、
接地系统,安装漏电保护器加强绝缘,采用安全电压、设置防止误操作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生产连锁
保护装置、钻塔等设备要安装避雷器,每班必须检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齐全、有效,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勘察人必须做好机械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触摸机械设备转动部
位、禁止加油、修理、检查、清扫等。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塔上作业区、钻机的移动区域等,都
要进行特殊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在施工现场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标志。
七、勘察人要加强人员管理,协调好与当地政府、群众的关系,避免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同时做
好财物的保管维护工作,避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损失。
八、勘察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中,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
规程》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和使用合符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
对施工环境的保护工作,严禁生活垃圾乱丢、乱扔钻机周围的油、水污染环境。
九、委托人有权对勘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责令勘察人整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处于不安全状态的机
械及管理上的缺陷;委托人有权对勘察人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做出相
应处罚。
十、勘察人应服从委托人的统一协调和安全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做好防雷、防食物
中毒、森林防火、防盗、防中暑和有害气体喷出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十一、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勘察人
负责,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发生事故时,勘察人应积极组织救援,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二、本协议书自勘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人事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委托人(盖章),勘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廉洁协议书
委托人: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勘察人:
委托内容: |
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 |
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
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 |
4、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申诉、建 |
议处理的权利。 |
第二条委托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
1、不准索要或接受勘察人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 |
活动; |
2、不准向勘察人报销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游览费、个人学习费、 |
技术服务咨询费等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
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勘察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 |
游等提供方便; |
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勘察人承担工程的施工或分包工程; |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勘察人推销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或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勘 |
察人谋取非法利益; |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勘察人,为己谋取私利。 |
第三条勘察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
1、不得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4、不得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 |
5、不得与监理、设计单位相互串通,违反办事规程,损害委托人利益; |
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委托人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监理等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谋取 |
非法利益。 |
第四条违约责任: |
1、委托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 |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勘察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
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通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 |
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执行,接受社会以及负责监督双方的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
委托人:,勘察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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