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电检类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电检类设备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离子检测器长寿命半导体激光器飞行管超快速微通道板生物大分子微生物数据库开放式数据库微生物鉴定分析操作软件仪器软件病毒核酸分析病毒检测肺炎支原体耐药基因检测分析等位基因分析革兰氏阳性菌检测试剂革兰氏阴性菌检测试剂酵母样菌鉴定试剂肌骨超声超声诊断系统主机内置USB接口超薄宽屏高分辨率逐行扫描彩色液晶显示器二维灰阶成像单元谐波成像单元支持组织谐波成像M型成像单元彩色多普勒成像单元频谱多普勒成像单元空间复合成像具有组织特异性成像一键自动优化扩展成像图像放大功能支持一键全屏放大图形化预设置超宽频变频探头腹部探头浅表探头超声线伪彩彩色多普勒参数彩色多普勒能量图频谱多普勒参数频谱实时包络功能内置锂电池独立供电测量和分析常规测量软件腹部测量软件其它测量软件图像存储回放和浏览同屏一体化智能剪切板主机内置报告系统医疗器械设备保修服务节能产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专用工具创新产品和服务可插拔离子源二维灰阶参数环境标志产品环保产品序号审查安装方案安装调试培训计划原材料燃料硬件安装材料产品备件专用器具文件资料运输保险货物组装和维修技术指导维护启动试运行运行监督升级服务软件系统故障处理软件升级部件新零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电检类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电检类设备采购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
行政区域 | 辽宁省 | 公告时间 | 2023年02月23日 02:49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3年02月14日至2023年02月21日 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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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线上获取 | ||
开标时间 | 2023年03月07日 13:00 | ||
开标地点 | 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01室) | ||
预算金额 | ¥2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潘婷婷、马春艳、齐俭、刘甲峰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4-31918388-333 | ||
采购单位 |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24-86803333-8025 | ||
代理机构名称 |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4-31918388-333 | ||
附件: | |||
附件1 | 电检类设备采购2.14最终版.doc电检类设备采购2.14最终版.doc |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货物类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电检类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JH23-210000-02381
编制单位: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招标公告1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4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1
第三章货物需求62
第四章评标方法63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71
电检类设备采购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电检类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000-02381)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3月07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000-02381
项目名称:电检类设备采购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人民币2100000.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2100000.00元
采购需求:电检类设备采购,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并验收合格(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3.2.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三、政府采购投标人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投标人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投标人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投标人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2月14日至2023年02月21日,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元人民币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3月07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具体详见辽财采规〔2021〕8号。(注: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的,可继续采取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质疑、投诉)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备份投标文件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代理机构处,关于具体的备份投标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30分钟。如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请投标人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带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解密。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
联系方式:024-86803333-8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楼
联系方式:024-31918388-333
邮箱地址:1003325545@qq.com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和平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56601880001331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婷婷、马春艳、齐俭、刘甲峰
电话:024-31918388-333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表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联系人:王轶鸣电 话:024-86803333-8025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楼联系人:潘婷婷、马春艳、齐俭、刘甲峰电 话:024-31918388-333 |
1.3.4 | 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 |
1.3.6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否 |
1.3.7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没有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是■否 |
1.4.8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 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2100000.00元;最高限价:2100000.00元各设备最高限价如下:1.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最高限价为180万元2.肌骨超声最高限价为30万元投标人报价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同时每项单价不得超出相应的单价最高预算,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组织,时 间:地 点: 联系人:电 话:其 他:£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10.3 | 核心产品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1.3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递交样品地点:递交样品联系人:递交样品联系电话: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中标后提供(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
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投标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
13.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开 户 名: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账 号:756601880001331394、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024-31918388-3096、其它:采用电汇方式进行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备注项目名称(可简写)。(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6.1 | 备份投标文件份数 | 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文件。本项目须递交备份投标文件格式:同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可加密且具有目录的且加盖公章的PDF版)。存储方式:U盘密封:详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备份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份数:1份(分别密封)注:投标人上传于辽宁政府采购网的投标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退还及签字时间在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未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按照投标响应无效。 |
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2 人,评审专家 5 人组成,共 7 人。 |
27.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3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 1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
35.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额的2%。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纳。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户行:建行沈阳崇宁支行 账号:21001424101052507027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验收合格后满24个月设备保修服务履约无问题时退还,不计利息。(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货物类招标收费标准收取。支付形式:现金或电汇支付时间:中标结果发布之日起3日内支付。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黄河大街支行账户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36490188000024464注:汇款时需备注项目名称(可简写) |
39.3 | 质疑 |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线上,具体详见辽财采规〔2021〕8 号。(注: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的, 可继续采取现场提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质疑、投诉)联系单位: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潘婷婷联系电话:024-31918388-333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A座8楼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
其他说明 | 1.本项目接受备份投标文件邮递的方式,邮递的截止时间为开标截至时间。采用备份投标文件采用邮递的方式的投标人应自行考虑邮递的时间问题,开标截止时间前未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均不以受理,投标人自行承担因邮递文件所产生的风险。投标人未抵达开标现场的,均以在线观看的网络直播模式向投标人展示整个开标的流程,投标人需在直播过程中对每个流程进行实时的、逐项的响应。具体的网络直播开标流程投标人可拨打电话。024-31918388-333咨询。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30分钟。如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备份投标文件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代理机构处,关于具体的备份投标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请投标人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带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解密。5.根据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6.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电子评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登录访问;(2)电子评审系统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评审系统出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同时提供用户账号、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30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反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记录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1)接收投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其备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接收投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未进行技术鉴定或未报本级财政部门造成质疑投诉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7.启用备份投标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投标人共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投标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并做好记录存档。 |
3注:表格中“■”项为被选中项。
二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款。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款。
★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7若投标人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款。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款。
★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投标人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6.1投标人须知表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货物需求
第四章评标方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
★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0.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表10.3款中载明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只能设一个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款“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款。
★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2投标价格(单价及总价)应为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款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备份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备份投标文件密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
(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3如果投标人未密封,其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投标截止
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款中规定的地点。本项目接受备份投标文件邮递的方式,邮递的截止时间为开标截至时间。采用备份投标文件邮递的方式的投标人应自行考虑邮递的时间问题,开标截止时间前未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均不以受理,投标人自行承担因邮递文件所产生的风险。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备份投标文件及网上电子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备份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同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开标及评标
★20.开标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备份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当众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均应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上传的文件一致,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4投标人未抵达开标现场的,均以在线观看的网络直播模式向投标人展示整个开标的流程,投标人需在直播过程中对每个流程进行事实的、逐项的响应。具体的网络直播开标流程投标人可拨打电话024-31918388-313咨询。
20.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款。
★22.资格审查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5样品及演示
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款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
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款。
★26.投标无效
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10)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11)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2)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标系统中上传响应文件的。
26.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7.比较与评价
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款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的通知》(辽财采〔2022〕1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7.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
★28.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
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款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保密原则
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确定中标
31.确定中标人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中标通知书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款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9.质疑与接收
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款。
40.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备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备份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 1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 |
3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 |
4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4 |
5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6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6 |
7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 |
8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 |
9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7 |
10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8 |
11 | 其他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2.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 |
12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投标函 | 9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 |
3 | 开标一览表 | 10 |
4 | 分项报价表 | 11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2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3 |
7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14 |
8 | 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 15 |
9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必须提供能证明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上述任意一项均可)。 |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
1 |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 | ||
2 |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本项目不适用) | 16 | |
3 |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资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7/18 | |
4 |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 ||
5 | ......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备份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备份投标文件所响应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格式2
投标文件的封皮
投标文件
所投包号:第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格式3
目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日期:
格式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投标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电子投标文件及备份投标文件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中标结果发布之日起3日内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日期:
格式10
开标一览表
包号:报价单位:
货物名称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小写:大写: |
注:1.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2.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填写的开标一览表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且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一致。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1
分项报价表
包号:报价单位: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原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 | 台 | ||||||||
肌骨超声 | 1 | 台 | ||||||||
总价 |
注:
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
投标价格(单价及总价)应为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制造商名称需要填写全称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2
技术规格偏离表
包号/序号:001产品名称: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数量:1台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否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是 | |||||
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所投产品须能够同时具备微生物鉴定、可拓展实现病毒SNP核酸分析等功能(具备呼吸道病原体检测功能)。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2、工作环境条件:温度10-35℃,湿度20-80%。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3、机械泵带双分子泵保持高真空度、三泵同时工作,靶板快速进出舱,≤2钟,真空即可恢复。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4、靶板和离子检测器同时接地,大幅度提高重现性。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5、激光器: 长寿命半导体激光器,激光频率≥2000Hz,且在 1~2000Hz范围内任意连续可调;激光波长349nm;激光寿命≥1011轰击次数。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6、离子源:可插拔离子源,支持使用者自行清洗。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7、飞行管:≤0.95m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8、检测器:超快速微通道板MCP+PMT光电混合检测器,快速响应、非饱和型的检测器。具有宽动态范围,高分辨率和质量准确度。可检测10-1,000,000Da的生物大分子,并可进行定量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9、微生物数据库:开放式数据库,支持用户自行扩增数据库或是自建数据库,涵盖临床、环境、食品、畜牧领域的细菌、真菌、结核及非结核分支杆菌等微生物的临床数据库和科研数据库;数据库包括菌属≥800个,菌种≥4500种,菌株数≥30000株,数据管理软件具有多数据库整合功能;且数据库终身免费升级。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0、微生物鉴定结果符合率不低于95%;并能准确鉴定以下常见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志賀氏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副溶血弧菌、类鼻疽伯克霍尔德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粪链球菌、白喉棒杆菌、气单胞菌、邻单胞菌、阴沟肠杆菌、霍氏肠杆菌、鲍曼不动杆菌、布鲁氏菌、克罗诺杆菌、结核杆菌、鸟/胞内分枝杆菌、龟分枝杆菌、脓肿分枝杆菌、堪萨斯分枝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白色念珠菌、奴卡氏菌、炭疽等。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1、操作软件:可完成微生物鉴定分析,鉴定结果页面除可提供菌种名称外,可提供质谱峰信息及所匹配质谱峰对应的蛋白信息。包含蛋白名称、分子量、氨基酸序列。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2、仪器软件可拓展实现病毒核酸分析,如新型冠状病毒、冠状病毒(SARS)、冠状病毒(MERS)、呼吸道合胞病毒A型、呼吸道合胞病毒B型、甲型流感病毒、甲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甲型流感病毒2009H1N1亚型、甲型流感病毒H3N2亚型、乙型流感病毒、人副流感病毒1型、人副流感病毒2型、人副流感病毒4型、腺病毒、人偏肺病毒A型、人偏肺病毒B型、人博卡病毒1型、人鼻病毒等病毒检测。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3、仪器需实现新型冠状病毒及常见变异体如英国变种、南非变种、印度变种等检测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4、仪器需实现肺炎支原体耐药基因检测分析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性能指标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1分辨率:≥1000 FWHM (m/z 15868Da)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2质量重复性:蛋白定量重复性CVs≤3%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3灵敏度:≤ 20 fmolBSA (m/z 66,000) S/N≥500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4检测灵敏性:最低可检测千分之一低频率的突变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5等位基因分析:可以检出纯合子、杂合子及3-4等位SNP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6一个反应可同时检测一个启动子的300-600bp范围的所有甲基化位点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5.7质量准确度:蛋白混合物<250ppm(外标法),<50ppm(内标法)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6、检测试剂:具备革兰氏阳性菌检测试剂、革兰氏阴性菌检测试剂、酵母样菌鉴定试剂,可与质谱仪配合使用实现菌种鉴定。 | ||||
微生物鉴定飞行时间质谱仪 | 17、激光器终身免费更换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
包号/序号:001产品名称:肌骨超声数量:1台是否为经过审批采购的进口产品:否是否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时适用):否 | |||||
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材料 | |
肌骨超声 | 1、主机系统性能 | ||||
肌骨超声 | 1.1、全数字化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主机。 | ||||
肌骨超声 | ★1.2、超薄宽屏高分辨率逐行扫描彩色液晶显示器≥15.5寸。 | ||||
肌骨超声 | 1.3、主机重量≤6.0 kg(不含电池),主机内置探头接口≥2个,大小一致,全激活。 | ||||
肌骨超声 | 1.4、二维灰阶成像单元。 | ||||
肌骨超声 | 1.5、谐波成像单元,支持组织谐波成像、脉冲反相谐波成像。 | ||||
肌骨超声 | 1.6、M型成像单元。 | ||||
肌骨超声 | 1.7、彩色多普勒成像单元。 | ||||
肌骨超声 | 1.8、频谱多普勒成像单元。 | ||||
肌骨超声 | ★1.9、空间复合成像,≥4级可调,最高可支持9线空间复合。 | ||||
肌骨超声 | 1.10、具有组织特异性成像,能够独立选择实质、普通、脂肪、液性成像模式。 | ||||
肌骨超声 | 1.11、一键自动优化。 | ||||
肌骨超声 | 1.12、扩展成像,支持线阵、凸阵,支持二维、彩色多普勒模式。 | ||||
肌骨超声 | 1.13、图像放大功能,支持前端放大、后端放大。 | ||||
肌骨超声 | 1.14、支持一键全屏放大。 | ||||
肌骨超声 | 1.15、图形化预设置:针对不同的检查脏器,预置最佳图像检查条件,并以脏器图标直观显示。 | ||||
肌骨超声 | 2、探头规格 | ||||
肌骨超声 | ★2.1、超宽频变频探头:基波≥5种,谐波≥5种,彩色多普勒≥3种,PW≥3种,可视可调。 | ||||
肌骨超声 | ★2.2、腹部探头,探头频率:1.0-6.0MHz。 | ||||
肌骨超声 | ★2.3、浅表探头,探头频率:4.0-16.0MHz | ||||
肌骨超声 | 3、二维灰阶参数 | ||||
肌骨超声 | 3.1、最高扫描线密度≥512超声线。 | ||||
肌骨超声 | 3.2、最大探测深度≥30cm。 | ||||
肌骨超声 | 3.3、二维增益调节范围≥200dB,连续可调。 | ||||
肌骨超声 | 3.4、动态范围≥260dB,可视可调。 | ||||
肌骨超声 | 3.5、伪彩≥12种 | ||||
肌骨超声 | 4、彩色多普勒参数 | ||||
肌骨超声 | 4.1、多普勒增益≥200dB,连续可调。 | ||||
肌骨超声 | 4.2、彩色增强功能:彩色多普勒能量图及方向性能量图 | ||||
肌骨超声 | 5、频谱多普勒参数 | ||||
肌骨超声 | 5.1、B/D兼用:线阵:B/PW,凸阵:B/PW,扇扫:B/PW、B/CW。 | ||||
肌骨超声 | 5.2、取样宽度及位置范围:宽度 0.5–24mm。 | ||||
肌骨超声 | 5.3、显示控制:反转显示(左/右;上/下)。 | ||||
肌骨超声 | 5.4、频谱实时包络功能,在实时诊断下,频谱(PW/CW)实时包络并显示血流参数 | ||||
肌骨超声 | 6、系统通用技术规格 | ||||
肌骨超声 | 6.1、内置锂电池独立供电 | ||||
肌骨超声 | 6.2、主机内置USB接口≥2个 | ||||
肌骨超声 | 7、测量和分析 | ||||
肌骨超声 | 7.1、常规测量软件包:距离、面积、体积、角度、时间、斜率、心率等 | ||||
肌骨超声 | 7.2、腹部测量软件包 | ||||
肌骨超声 | 7.3、其它测量软件包开放 | ||||
肌骨超声 | 8、图像存储,回放和浏览 | ||||
肌骨超声 | 8.1同屏一体化智能剪切板,支持快速存储和浏览屏幕图像、电影 | ||||
肌骨超声 | 8.2、存储动、静态图像,屏幕≥8.4寸、可显示硬盘容量数据信息主机内置报告系统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3
商务条款偏离表
包号:001包
序号 |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1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并验收合格(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 |||
★2 | 交货地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 | 付款方式及条件:签订合同后,付至合同金额的60%。货到甲方的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货款。在达到货款条件时,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进入付款流程。 | |||
★4 | 验收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验收程序:按采购人要求验收验收报告:按采购人要求验收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 |||
★5 | 质量保证期:2年 | |||
★6 | 免费保修期为2年,免费保修期内上门免费服务,保修期2年内提供所中标产品有故障配件免费更换维修服务。免费保修期外,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 | |||
★7 | 维修响应时间≤2小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24小时 | |||
★8 | 供货时提供用户操作手册及维修手册 | |||
★9 | 主机二年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免费维修并提供替代设备 | |||
★10 | 24小时响应时间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故障排除、维修和维护信息 | |||
11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要求:
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4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5
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提供关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本公司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6
进口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字):
日期: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就以上内容自拟格式,但必须体现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被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授权事项中要求明确体现出制造商同意对投标人提供其制造的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内容)
格式17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1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品 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注:1、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货物需求
详见格式12技术规格偏离表及格式13商务条款偏离表
第四章评标方法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标程序
★1、资格审查
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样品及演示
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8条第(1)款执行。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比较及评价
5.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
5.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6.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具体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的相关规定。
6.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
(1)非联合体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0%
(2)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6.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投标人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
(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
6.3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6%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
★7、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8、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
三、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3 | 税务登记证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4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5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6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7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8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9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10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11 | 其他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2.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12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投标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2 | 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3 | 开标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4 | 分项报价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信息完整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5 | 技术规格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7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 | |||
8 | 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9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必须提供能证明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上述任意一项均可)。 |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 |||
10 | 投标报价 | 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评分细则
基本评分标准
包号 |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价格部分 | 响应报价 | (1)计算公式为:价格分=(Cmin/C)×30。(2)其中,Cmin为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投标价,C为投标人的投标价。以上价格均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最终报价。(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30 |
技术部分 | 技术部分 | 1.根据《技术规格偏离表》技术部分,所投设备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技术规格偏离表》技术部分的得40分。2.★项参数为重要参数,如有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3.非★项参数为基础参数,如有负偏离则在综合打分环节每有一项扣0.8分,直至此项分数扣完。4.投标产品的参数必须在“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中提供能证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产品技术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任意一项均可,否则视为无效的证明资料。 | 40 |
商务部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1.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详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6分;2.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较详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3.质量保证措施内容不详细、无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 | 6 |
商务部分 | 供货时间进度保证措施 | 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需求,写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时间进度保证措施以保证各个节点的间准确合理的,得6分;时间进度保证措施中各个节点的服务时间较为准服务时确合理的,得3分;时间进度保证措施中部分服务时间准确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6 |
商务部分 | 安装方案 | 1.安装调试的方法、流程、重点、难点、须注意的细节等内容详细、合理、可操作性强得6分;2.安装调试的方法、流程、重点、难点、须注意的细节等内容较详细、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3.安装调试的方法、流程、重点、难点、须注意的细节等内容描述差,合理性差、可操作性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6 |
商务部分 | 培训计划 | 投标人培训方案内容完整、实用性强、规划合理,培训计划落实的保障措施详细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得6分;投标人的培训方案内容较完整、措施较具体,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及针对性,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投标人培训方案内容粗略,操作性及实用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培训方案或方案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得分。 | 6 |
商务部分 |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 1.售后服务方案可行性强、质量以及质保期承诺内容具体、快速响应性好、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良好、有售后服务经验、能充分满足招标项目得6分;2.售后服务方案可行性较强,质量以及质保期承诺内容较具体、快速响应性较好、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较好、有一定的售后服务经验、满足招标项目要求得3分;3.售后服务方案可行性较差,质量以及质保期承诺内容不具体、快速响应性差、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较差、售后服务经验欠缺、基本满足招标项目要求得1分;4.未提供不得分。 | 6 |
合 计 | - | - | 100 |
(二)加分项评分标准
加分因素 | 加分说明 |
节能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3%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30×3%。 |
环保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3%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30×3%。 |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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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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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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