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z-20230722104934
预算金额-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 招标编号
    fz-20230722104934
  • 项目名称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烟气在线监测柜维修
  • 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公开)
  • 采购单位名称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07-22
  • 报价截止时间
    2023-07-31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烟气在线监测柜维修招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烟气在线监测柜维修

2.采购项目编号:fz-20230722104934

3.采购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方式:询采购。

5.本项目采购限价格:5万元

二、采购范围

1、项目内容:

   SO2、NOX、氧量、烟气温度、压力、烟气流量各监测探头及各管路维修,调试在线监测柜上述各项数据。

2、技术要求:

2.1 原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监测探头、压缩空气管道及各监测线路全面检查、更换。各监测探头具有相关保证质量的证明材料。

2.2维修后各项监测数据进行标定校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

2.3原烟气在线监测柜原厂家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验收标准:

  SO2、NOX、氧量、烟气温度、压力、烟气流量各监测探头及各管路恢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柜各项数据显示准确。

4、质保期及工期:质保1年,合同签订施工方入厂后10天内完成。

三、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

2、资质要求:具有环保监测设备技术服务及维修资质

3、财务要求:资金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信誉要求:资信状况评价良好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5、业绩要求:无。

四、评审办法:最低价法,超控制价无效。

五、供应商须知

1、截止时间:以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发布的截止时间为准,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名条件下,在发布7日后随时开标,随即发布第二轮次询比,在项目截止前已投标单位全部报价随时结束第二轮次询比

2、提交方式: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线上提交

3、报价需提交资料(报价时挂附件):与该项目相关资质、报价单、技术方案(一个PDF文件)。

4、每次报价未上传附件(含报价单、资质等)或超出控制价均视为无效报价。报价单时间严格按照开启轮次时间填写。

六、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70号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

1、采购事项联系人:张峰刘成成、张静,项目联系电话:15315275579、18053805522、18954852926

2、项目技术联系人:张峰,项目联系电话:15315275579

 

 

合同编号:

 

 

 

维修合同

 

 

 

 

 

 

 

定 作 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 揽 人:

签订地点:泰安市东城热电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定作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维修概况

1. 维修地点: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维修内容: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 本项目需要乙方供应的材料。

2. 双方供应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试验、化验报告单等质量证明。使用质量不合格或缺少质量证明的材料,由提供方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条       维修时间

1. 本项目 合同签订 起,总日历期为  10 

2.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

3. 非乙方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工作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延长。

4. 若一方提出延长委托服务期限要求,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       项目质量要求及验收

  1. 项目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 验收方式

乙方在承揽期限内提前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 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9% 不含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2. 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支付90%;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10%,质保期一年。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乙双方共同拆解设备,确定更换配件清单。

2. 开工前 2 天向乙方提供维修方案。

3. 审批乙方报来的维修组织设计、 维修技术措施、 作业计划和进度报表。

4.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

5.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办理工程拨款与结算。

6. 指派     同志为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签证,解决维修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照甲方同意的维修方案组织维修。

2. 工程完工后,在 2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

3. 自行负责维修中发生的人身和机械事故。

4. 指派      同志担任乙方代表,负责维修现场的管理与联系工作。

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1. 甲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对合同约定事项享有合法权益,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2. 乙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合法持有维修资质,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第九条       权利义务的转移和转让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主体合并、并购或分立等情况,新主体将已签订的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十条       质保期限

1.保修期为 12个月,自 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引发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1. 保修期内合同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2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维修,自行承担产生的人工费、交通费及运输等费用;无法修复的,乙方予以无偿更换。

第十一条       通知联系

合同各方签署页信息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未履行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

  1. 乙方负责安全维修与检查。

2.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维修,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对其在维修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4. 合同履行期内,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因素等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实际损失发生时,乙方应负责对项目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项目而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 合同履行期间,除因甲方原因外甲方对隶属于乙方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任何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终止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经甲方同意乙方审核修改后的资料信息以及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故延期交货,每延迟交货一天罚标的额的  3作为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除交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3.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甲方被诉或者甲方先行赔付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先行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于 甲方 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 2 日以上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将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非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应于 2 日内全额返还。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 2)  种方式执行。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方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12个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方协助乙方的其他事项与要求:  附技术协议 

 

定做人(签章)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 址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科技园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37001696059050005699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9137090075086844XE

税务登记号

 

日期

 

日期

 

 

 

 

东城热电原烟气在线监测柜维修技术协议

 

一、        工程项目概况:

      原烟气在线监测柜显示数据SO2、NOX、氧量、烟气温度、压力、烟气流量显示不准。设备厂家为杭州聚光。

二、        工程施工范围:

 SO2、NOX、氧量、烟气温度、压力、烟气流量各监测探头及各管路恢复,在线监测柜维修调试上述各项数据显示准确。

工程施工工期:

签订施工项目合同后10天内完成

工程技术要求:

1、 原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监测探头、压缩空气管道及各监测线路全面检查、更换。各监测探头具有相关保证质量的证明材料。

2、维修后各项监测数据进行标定校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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