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望城区第三批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审核及编码登记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780.00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5/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040800022
预算金额8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20408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淼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望城区第三批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审核及编码登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408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 望城区第三批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审核及编码登记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000780
 合计金额小写: 8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准备阶段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包含项目资料收集、工作方案制定、培训、准备。

80

按数量结算

80

/

2

填报阶段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入户调查收集资料并进行填报。

300

按数量结算

300

/

3

数据审核阶段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合格。

300

按数量结算

300

/

4

环保信息采集卡制作、发放阶段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对数据合格的单位发放环保号码牌。

100

按数量结算

100

/

合计

780.00

78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29 —— 2023-04-2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环保登记号牌数量(发放台账),每季度付清一次信息审核及编码登记费用。付款型态为银行转账。

2、季度结算(按中标单价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湖南淼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02545443020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了解项目要求及进度要求,与其保持良好沟通;

(2)配合上级部门不定期督查,完成督查任务;

(3)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非移动道路机械审核工作进度、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做出适当调整。

(4)在审核时,审核人员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在填报信息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在复核时,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信息填报错误,就现场积极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进行沟通,并帮助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所有者将信息重新提交并保证正确、完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1、第四季度结算前,进行验收评审会,对一年时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编码登记和信息审核工作进行汇报并验收。

2、出具文本报告五份.

验收标准: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对乙方的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望城区域内施工工地、生产企业等相关资料。、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泄密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照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4、乙方人员提供现场服务时,如有必要,甲方应派员协助工作。

5、乙方须按照甲方有关技术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工作。

6、如乙方实际工作量超出本合同服务范围,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增补经费要求。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服务期间,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的技术要求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更换技术人员。

7.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增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
法定代理人: 彭亮 法定代理人: 符毅
委托代理人: 李特为 委托代理人: 田野
电话: 0731-88075199 电话: 0731-88070356
传真: 0731-88075199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4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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