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20年9月30日
招标编号:2020新疆集采001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就如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1 项目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020-2023年招标代理机构选聘项目
2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
3 项目概述:为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集中采购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确保采购工作依法合规、高效高质地开展,分行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1家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为招标人开展的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提供代理服务,采购项目涉及货物、服务及工程建设类。为招标人提供日常采购咨询、采购业务培训,对招标人自行开展的采购项目协助抽选采购评审专家。服务期3年。经初步估计,分行的集中采购项目数量每年大约有20个左右, 主要涉及一般物品采购、工程类、计算机技术及其服务、租赁服务、咨询服务、外包服务以及协议平台搭建等。考虑到总行和分行的政策调整,在此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分行不保证中标人的项目量,具体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委托的项目数量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投标的风险。
3.1 服务期: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3.2 服务地点:乌鲁木齐市
4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为参加投标并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2)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并附投标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行业对财务报表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标前尚未完成近一年度审计的,投标人在投标中说明后可提供上一期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资信证明中注明复印件或扫描无效的,须提供原件);
(3) 投标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
(4) 投标人被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行政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同业纳入不良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投标期间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投标人应提供相关书面声明材料。
(5)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7)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10) 投标人必须在新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备案,需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网页截图。
5 招标文件购买及领取:
(1)获取时间: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8日,每天上午 10点30分--12点40分,下午4点30分--6点30分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现场文件获取地点: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19楼
(3)文件获取联系人:彭女士、张女士
(4)联系方式:电话:0991-2356524、0991-2356898
(5) 联系邮箱:pengrui@cdb.cn
6 现场文件领取地点: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19楼财会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19楼)
7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0年10月28日10:30(北京时间)前递交至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3楼会议室(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8 投标保证金:无。
9 开标时间及地点:兹定于2020年10月28日10:30(北京时间)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23楼会议室(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 标 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19楼 联 系 人:彭女士 电 话:0991-2356524 电子邮箱:pengrui@cd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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