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补充公告第2次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1/06/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1cgsf06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
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补充公告第2次
【信息时间:2021/06/18】

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

质疑答复

一、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1CGSF066)

二、质疑供应商的名称1:潜在供应商A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1年6月9日

质疑事项及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第三章投标须知/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4/项目管理实力“(3)具有地级市及以上安监(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等,每人得1分,最高得1分;”事实依据: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是一个上岗证,证明持有人受过正规的安全知识培训,对安全有资格进行管理。目前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同样具有考核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资格和能力,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3)具有地级市及以上安监(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等,每人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2:第三章投标须知/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4/项目管理实力“此项1、2小项备注中:提供投标供应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连续近12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事实依据:根据国内环卫作业招标要求,环卫项目落地后,业主均要求作业车辆落户到项目所在地分公司,落户在分公司的车辆所有权属于投标人资产,落户在分公司的人员社保也属于投标人资产,投标人具有100%所有权。第三章投标须知/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3/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车辆器具,此小项备注中车辆器具所有权必须为投标供应商或其分公司自有,分公司车辆是予以认可的,故分公司社保也应予以认可。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此项 1、2 小项备注中:提供投标供应商(投标人)或其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连续近 12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分公司社保不予认可。

质疑事项3:第三章投标须知/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6/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投标人)承担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环卫服务类项目获得荣誉或表彰的:(1)县(区)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2)地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3)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事实依据:此次招标的内容为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属于县级环卫服务项目,对县、市级荣誉限制数量且要求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明显要求过高,有拔高门槛之嫌。另据我司了解及调研,市、省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会对项目运营的公司主体(即投标人)以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的形式进行荣誉授予,并非对项目本身进行表彰;只有主持、参与过制定环卫行业省、国家级标准的极个别龙头企业所运营的部分项目会受到当地市、省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此项具有排他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获得过环卫工作相关的表彰或荣誉:(1)县(区)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 1 分;(2)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 2 分;(3)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 3 分。本小项满分 12 分。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4:第三章投标须知/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6/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3.投标供应商(投标人)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或纳入全国性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得2分。注:提供政府部门官网公示的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及名单查询网页截图。”事实依据:纳入全国性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是可以在政府部门官网上进行查询的,但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表彰,是政府以表彰文件的形式进行荣誉下发,不会在网站进行公示,此项备注表达不全面。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3.投标供应商(投标人)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或纳入全国性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得2分。注:提供政府部门颁发表彰文件或官网公示的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及名单查询网页截图。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仅提供颁发表彰文件不予认可。

质疑事项5:第三章投标须知/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6/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4.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创新成果的,得2分。注:提供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局颁发的荣誉或表彰(提供官网查询网页截图)。问询:此项专利证书是否认可?” 建议修改为:4、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创新成果的,得 2 分。注:提供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局颁发的荣誉或专利证书或表彰(提供官网查询网页截图或证书扫描件)。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专利证书不予认可。

三、质疑供应商的名称2:潜在供应商B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1年6月15日

质疑事项及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投标供应商(投标人)经济实力“投标供应商(投标人)提供满足本项目车辆器具购置的保函或银行资金证明(金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保函或银行资金证明并不能完全体现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财务报表才是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真正体现。”法律依据:1.开标前,要求提供600万元的保函或银行资金证明,和本项目无关,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中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要求提供600万元,属于企业资产总额的一部分,严重违反了87号令的“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诉求:建议删除本条。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并未作为评审因素,保函或银行资金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投标人履约能力。

质疑事项2:企业管理能力认证“投标供应商(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单位颁发的“AA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得3分,AAA及的得2分,AA级的得1分。 法律依据:1.申请AAAA级及以上标准化证书要求企业成立3年以上时间,将此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的“(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2.另外此证书行业协会也可以颁发,为什么只有政府部门颁发,既然要求政府部门颁发,为什么行业部门颁发不可以,严重的违反了企业公平竞争。”诉求:建议删除本条,或者允许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并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并未限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颁发单位为政府部门。

质疑事项3:投标供应商(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投标人)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城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10分。”法律依据:1.要求业绩提供200万平方米,这属于业绩规模,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的“(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87号令的“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2.请问要求提供单个合同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的业绩和本次采购服务不符合,不是单一的市政道路清扫。而本次采购服务涵盖主次干道及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公园环湖步道、隔离栏、背街小巷、城中村和无物业管理居住区和公共场地(含凤凰山菜市场)的枞阳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清扫保洁,以及项目服务期内城区新增道路和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至枞阳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另设置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的业绩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可以设置100万平米或者其他数额?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本项目城区道路保洁面积约为205.44万平方米,要求提供≥200万平方米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具有合理性。

质疑事项4: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车辆器具“投标供应商(投标人)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车辆器具配置数量的基础上,增加下列设备:

1.洗扫车:总质量≥18000kg 的,得3分,最高得3分(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扫描件);

2.18立方整体式垃圾压缩机,得3分,最高得3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购置发票扫描件);

3.水面保洁设备的,得2分,最高得2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购置发票扫描件)。

备注:上述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所有权(车辆器具必须为投标供应商(投标人)或其分公司自有),否则,不予得分。”

立方整体式垃圾压缩机为中转站设备,公司已购买在运往本项目所在地,不现实。我公司为更好服务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新购置立方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水面保洁设备具体是指什么设备?

依据:立方整体式垃圾压缩机为中转站设备,中标人未确定,怎么可能提供设备,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此设备,采用承诺形式。用其他地方的中转站设备的购买证明来投本项目,是不是中标后,把其他地方的设备拆除后再移到本项目,若不是,那就涉嫌虚假投标。另水面保洁设备是什么类型的设备,未明确。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水面保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打捞船、清漂船等。

质疑事项5: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评分标准履约能力、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中要求“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服务类项目荣誉或表彰、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表彰的或纳入全国性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地市级以上创新成果由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局颁发的荣誉或表彰”。”依据: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企业很少,此项评分标准要求不具有广泛性,同时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局限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建议重新修改。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事项6: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创新成果的,得2分。”依据:高新企业也属于创新成果的范畴。请予以明确。

质疑答复:高新企业不属于创新成果的范畴。

四、质疑供应商的名称3:潜在供应商C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1年6月16日

质疑事项及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41页评分办法14项项目管理实力中第2条其他人员(不含项目经理):第3项具有地级市及以上安监(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等,每人得1分,最高得1分。事实依据:据我公司了解现阶段全国大部分安监(或应急)管理部门取消了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办理,大部分委托给了第三方机构,此条款限制了大部分中小企业,限制了部分潜在的供应商公平参与本项目竞争的权利。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四)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八)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公司认定评分办法倾向性严重,建议修改。诉求: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安全员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每人得1分,最高得1分。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办理与是否为中小企业无关。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41页评分办法16项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荣誉中第1条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投标人)承担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环卫服务类项目获得荣誉或表彰的:(1)县(区)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2)地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3)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注:同一项目、证件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实依据:据了解,供应商承担的对应项目获得政府部门表彰的全国就那么几家大型企业,然而政府部门颁发的企业荣誉不单单局限于针对环卫保洁项目,比如“守合同、重信用”、“扶贫企业”等相关内容证书,此类证书是对具有这些证书企业社会维稳能力、支持当地扶贫事业等的肯定,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则是针对某项目获得荣誉,倾向性严重。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四)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八)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公司认定评分办法倾向性严重,建议修改。诉求:建议修改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投标人)获得荣誉或表彰的:(1)获得县(区)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2)获得地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注:同一项目、证件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五、本项目开标时间、地点保持不变。原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是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体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以确保项目的实施顺利履行。

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枞阳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名称: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答复质疑的日期:2021年6月18日

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补充公告第1次
【信息时间:2021/06/09】

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1CGSF06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6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各潜在投标人:

枞阳县城区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项目(招标编号:2021CGSF066)更正信息如下: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文件皖财购【2021】349号文件中关于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的规定:

①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②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2、开标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3、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含补充公告)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枞阳县枞阳镇

联系方式:丁女士 电话:199562996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

联系方式:王女士 电话:139569285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女士 电话:19956299606

采购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06月09日

竞价报名请到网址:http://ggzyjyzx.tl.gov.cn/tlsggzy/ztbdetail/ztbzcdetail.aspx?type=2&InfoID=04af048d-4048-4487-a599-4fe392770369&CategoryNum=031002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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