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乙方:上海联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MJGC[GK]2017066-1的纸质病历电子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纸质病历电子化 | 纸质病历电子化 | 1 | 900000 | 国际、国家与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参见《技术商务部分》§3.2.1 | 1年内完成大约1,000万页的纸质病案数字化 | 参见《技术商务部分》§6 |
合计: | 9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合同标的(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1)病案数字化基础服务:包含如下: (1)病案首页导入(详见合同第14条第1条第1)款第(1)项); (2)病案翻拍制作(详见合同第14条第1条第1)款第(2)项); (3)病案制作质检(详见合同第14条第1条第1)款第(3)项); (4)病案库存条码定位(详见合同第14条第1、1)、(4)项); (5)数字化病案应用系统服务(详见合同第14条第1、2)项); 2)病案数字化首页输入服务:对于没有首页信息的病案,每份基本信息输入单价_0_元计算。(一名患者因同一病症在同一科室门诊、急诊或住院视为一份病案)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为:病案号、姓名、性别、年龄、出院日期、入院日期、出院科室; 3)接口服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数字化病案浏览接口,即浏览软件、账号及初始密码,供甲方的其他系统浏览根据本条第1)、2)款委托乙方数字化制作的病案图片。 2.病案数字化制作数量: 甲方将委托乙方制作10500000页病案数字化基础制作的病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 1)病案数字化制作:按制作页数阶段进行验收,每525万页验收一次。甲方一周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已经实施内容的验收单、制作的病案数据库信息、病案图像库信息(磁盘柜或硬盘或其他方式)。验收时甲方检查出来不合格的病案图像乙方免费重拍。甲方若自行选择以抽检的方式验收,抽验结果适用于全部待验收病案。数字化制作验收标准如下: (1)数字化标准:依据“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31-2005)”11.2.2之规定,数字化转换质量抽检的合格率应≧95%。(合格率=抽检合格的图像文件数/抽检图像文件总数×100%。)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病案质量问题(例如:整本已拍摄完后,再补充页,翻拍时此页不存在,原始病案的残缺,原始病案因打印质量较淡产生的病案翻拍不清等。)与乙方拍摄质量无关,视为验收通过。 (2)首页输入标准:差错率不得超过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首页质量问题(原始病案首页疾病、手术名称为英文或是中英文简写的,原始病案相关需输入栏目字迹潦草模糊不清的。)与乙方输入质量无关,视为验收通过。 2)软件、硬件及接口:实施完成后,以甲方签字确认的验收单为准。(因甲方无法提供稳定的接口数据来源,造成接口任务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的。经乙方正式出具的《接口问题说明报告》后的30日内,仍无法得到甲方有效解决的,视为接口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病案数字化基础制作及精细制作: 乙方每翻拍完成_525 万页病案后,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或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验收期满后的一周内,甲方应支付乙方该批_525_万页病案的制作费余款人民币450000元。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的纠正期内完成纠正工作,并由甲方再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3日内完成全部未验收病案的验收,并于验收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所有病案的制作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按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乙方因寻求救济途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2)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项下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守约方因寻求救济途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合同双方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从任何一方获知的对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无论在本合同期限内还是合同终止后,均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授权,任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违反本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双方应严守商业机密及技术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技术和资料。 3)系统软件产品版权属于乙方所有。该项目的技术实施方案、产品、用户手册及附属的信息数据均属保密范围。任一方泄密,视为违约,守约方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乙方对系统软件的用户手册拥有著作权、修改权和发布权等著作权权利。 4)医院病案涉及患者个人隐私,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对其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或可能知悉的有关翻拍病案的内容负保密义务。因互联网、局域网黑客攻击、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等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病案内容公开,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甲方减少损失,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其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除了必须通过诉讼过程进行解决的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软件模块功能介绍 1)病案制作服务: (1)病案首页导入模块:乙方利用自有设备将甲方病案首页的基本信息导入数据库,为病案翻拍建立电子档基本信息。为免歧义,首页基本信息为病案号、姓名、性别、出院日期、入院日期、出院科室。对于其他出现在病案首页的信息,甲方如有特别手工录入要求,应与乙方另行约定。 (2)病案制作模块:乙方利用自有设备将甲方病案通过数码成像仪拍摄成图像文件,将该图像文件保存到数据库中,并是使得每一份病例与该病例首页基本信息相比配。 (3)病案质检模块:乙方派员逐页检查病案拍摄图像,力求使得病案图像清晰、完整,对于未能达到乙方质量标准的图像返回翻拍员重拍。 (4)病案库存条码定位:将已数字化的病案加载条码,从而为纸质病案提供存放情况跟踪。 2)数字化病案应用系统服务: (1)数字化病案浏览器:多种病案检索和浏览的模式,满足不同类型用户以个性化的方式查看数字化病案。 (2)数字化病案管理工作站:数字化病案应用的后台管理,包括内外部用户管理、用户组管理、功能及病案权限管理、申请审批管理和统计病案浏览情况。 (3)联众数字化病案打印工作站:数字化病案打印以及纸质病案复印的管理。 (4)数字化病案科研工作站:医务人员自定义科研模板,从数字化病案中摘录数据,并可将数据导出到专业统计软件进行后期建模分析。 (5)数字化病案随访工作站:针对出院病人按预定义的规则进行电话或信件随访。 2.系统的安装及实施 1)乙方从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开始为甲方进行硬件设备采购。 2)乙方从合同生效后的一月内开始为甲方进行计费病案翻拍。 3)乙方从合同生效后的四周内开始为甲方进行软件安装调试。 4)乙方配备病案制作人员: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大小而定(其中1人负责病案制作管理),具体人员分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甲方负责事项 (1)甲方应根据乙方事先书面提出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病案翻拍制作需求的合格工作场地。 (2)甲方委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按照乙方要求为乙方每天提供需要制作的病案。 (3)甲方病案如果有首页信息,应为乙方提供数据库字典; (4)甲方需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专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进行接口的开发,并提供相关技术文档支持。对于乙方接口开发中的为匹配甲方需求而征询的意见,甲方应当及时回复,否则乙方服务的相应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应提供需导入的数据接口,产生第三方接口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提供数据存储、备份设备以及其他为本合同目的可能需要使用的硬件设备(乙方可就此提供说明),设备的可靠运行及安全维护、维修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由于甲方内部管理等问题,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履行、运行、验收等合同范围内规定的须甲方盖章的内容,现甲方授权甲方病案科室予以盖章确认(后附样章)。甲方承诺并保证,确认并认可甲方病案科室的章戳及盖章行为,即以甲方病案科室章戳盖章确认的所有文件,均为甲方认可的意思表示。 6)乙方负责事项 (1)乙方负责提供完成本合同所需制作的病案翻拍所需的数码成像仪、翻拍架、翻拍软件和制作人员,并负责支付前述人员工资。 (2)乙方配备负责翻拍质量控制、管理的专职人员,并负责支付前述人员工资。 (3)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并对病案内容严格保密。因互联网、局域网黑客攻击、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等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病案内容公开,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甲方减少损失,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病案的领取和归还工作,确保病案完好无损。对于易损、破旧病案,甲方在移交乙方工作时,应签字移交,乙方对该等病案非因故意、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毁不承担责任。 (5)乙方保证翻拍人员平均每天翻拍病案页数达到3000页以上。 (6)每份病案翻拍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逐页逐份进行,不得漏拍或翻拍模糊,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承诺翻拍人员有责任进行补拍。翻拍质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样本为准,翻拍后的病案均须经甲方人员验收通过。 (7)乙方负责协助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器、存储、电脑等硬件设备进行组网、配置、调试和安装。对于不能满足本合同目的的上述服务器、存储、电脑等的硬件设备,甲方应根据乙方指示更换、添置。 (8)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存储和备份设备的可靠运行及安全维护、维修。 (9)乙方负责对甲方病案管理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防商业贿赂约定: 为了维护供应商与医院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双方供销体系,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合同约定: 1、本合同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金钱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娱乐、旅游等。 2、商业贿赂限制:本合同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3、甲方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其它任何形式的馈赠。 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购物卡、拜年金(卡)、中秋节月饼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乙方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
甲方: |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上海联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 住所: | 上海市龙华东路647号10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项以松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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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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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87560934 |
联系方法: | 1363524404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上海市汉中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42970624958 |
签订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签订日期:201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