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GXZC2024-C3-004752-GXDY)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zc2024-c3-004752-gxdy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中输搬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盘岭路6号金凯苑A1栋03-1号商铺
邮证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庞郁
联系人:庞郁,联系电话:18260950017
二、质疑项目名称: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GXZC2024-C3-004752-GXDY
收到质疑函时间:2024年7月26日
我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生化学院科研实验室搬迁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C3-004752-GXDY)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向采购人汇报,经我方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本项目属于科研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主要内容涉及设备拆卸前性能确认、拆解、搬运和安装调试及设备仪器故障的维修等服务,其服务的核心内容不仅是贵单位质疑函中认为的“主要服务内容是‘拆装’‘搬运’‘运输’”。该项目包含众多大型精密设备的拆卸、搬迁、搬迁后的安装以及恢复到搬迁前的状态。重点工作除搬迁外,更多集中在搬迁前对仪器的精细拆卸,以及搬迁后仪器的精准安装、调试和状态的全面恢复。运输只是此次搬迁的一个环节,中标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使用自有车辆或是租用车辆完成运输,只要使用的车辆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7.2运输车辆为符合交通管理条例的货物运输车辆,需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并具有搬运资质、保险有效、年检合格”的要求即可,如像贵单位所说的运输部分货物需要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中标供应商使用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运输即可。
2、本项目属于科研实验室搬迁服务项目,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环境中有接触到危险化学品的可能,如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导致危险化学品泄露,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故要求供应商有一定的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应急方案是为了让本项目进行更有保障。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二、评审方法(三)详细评审11.应急管理方案”的评审并未特指“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应急管理方案。贵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急管理方案”的要求,自行编写应急管理方案。此外,本项目搬迁不涉及危险化学药品搬迁。
3、关于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四)总体要求8.样品、试剂及耗材等运输8.2实验材料需低温(4℃、-20℃、-80℃、-198℃等温度)保存,必须由专业冷藏车运输。”已删除,具体要求详见更正公告。
4、综上所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三)详细评审2.履约能力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证书,均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并且,其申请条件中未曾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加以限制。
本项目的服务内容为科研实验室搬迁服务,涵盖了设备仪器的“拆装”“搬运”“运输”以及搬迁后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设备仪器故障的维修等服务。采购文件所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其认证内容需覆盖实验室仪器搬迁或仪器仪表运行技术等相关服务;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证书的认证内容需覆盖实验室仪器仪表售后服务。这些要求均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实际需求存在紧密关联性。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未限定供应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不存在贵单位认为的采购文件限定经营范围,并设置为评审因素的情况。
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证书,其目的在于客观反映企业售后服务工作的实际状况,精准衡量企业售后服务的实际水平,并推动企业改进售后服务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无论是制造有形商品的企业、销售有形商品的企业,还是提供无形商品(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该认证。这并不像贵公司所述,该认证证书仅属于货物采购类相关认证。同时,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到,行业内拥有上述体系认证的企业众多。因此,此项设置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关于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的要求,已修改,具体要求详见更正公告。
3、综上所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三)详细评审3.同类项目业绩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1、本项目的服务内容系科研实验室搬迁服务,涵盖了设备仪器的“拆装”“搬运”“运输”以及搬迁后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设备仪器故障的维修等服务。此次搬迁的设备种类繁杂、数量庞大,仪器设备价值甚高。同类业绩中所含设备均为此次搬迁清单里价值偏高的设备,虽然总体数量占比偏小,但其总价值远超项目采购预算。况且此类设备乃采购人科研工作的关键工具。
据调研情形,从事实验室搬迁行业的企业皆有此认知与共识:搬迁这般贵重的科研精密仪器,务必具备相关经验,不然风险极大。这种风险不仅是供应商所难以承受的,也是采购人所无法承担的。故而,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至少包含一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销售(含安装、调试)或搬运(含安装、调试)或运维服务。其中,“销售”定义明确注明“含安装、调试”。同类项目业绩要求范畴包含“销售(含安装、调试)或搬运(含安装、调试)或运维服务”,该要求与项目本身具备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实际需求紧密相连,并非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贵公司可从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里择取其中一项予以响应。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要求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与“用户评价”,是为了体现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也能够反映出供应商的验收工作是否规范,以及已服务过的客户是否认可供应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的规定,验收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贵单位无法取得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属于贵单位自身行为,应自行解决。该项评分的设置紧密关联于项目本身所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其目的在于保护采购人的合理利益,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该项评分设置未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进行限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5.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评议及6.技术团队评审(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除外)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
由于本项目总体属于技术要求颇高的服务类型,各类精密仪器以及配套实验室设施的安装调试均需要较高的技术能力。所以对于供应商人才的要求,尤其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团队的学历及职称要求,是依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而定,并非针对供应商所有参与人员。本项目中精密仪器设备搬迁金额大于此次项目采购标的,同时还涉及大量中英文操作系统等具体工作。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团队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称,是基于项目自身特性所设置,旨在择优选择供应商,同时也是为了确保项目团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学习能力,进而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复杂问题。
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高级职称,供应商提供“正高级”或“副高级”均属于高级职称。
项目统筹安排工作繁多,技术工作更是极为庞大,项目管理及各种调度、协调任务不但相当繁重,而且还十分复杂。又因为各类仪器数量总体较大,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要求颇高,所以从本项目的实际安全考虑,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开设置,这不仅是基于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需求,更是为了确保项目能够高效推进。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整体项目的规划、协调和推进,进而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完成;技术负责人则专注于技术方面的指导和解决,以此保障项目的技术方案可行、先进。两人分工明确,如此一来能够更好地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技术质量。
2、关于要求供应商提供“对职称证书有效性查询结果的截图”的要求,已修改,具体要求详见更正公告。
因此,本项评分设置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实际需求存在紧密关联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方法10 .验收方案要求 不合理。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本项目实施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对验收方案的要求完全是为了确保按时、按质完工,保证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执行方案完整、可闭环,有始有终。经调研,在实验室搬迁行业,存在众多中标(或成交)后无法验收的情况,且在验收环节供应商与采购人常常无休止地扯皮。故而做好验收方案,有益于项目顺利收官,对双方均有利。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中的验收要求是常规项目的验收要求和流程,供应商在该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出具有针对性的验收方案,故本项目的评审标准设置了验收方案的评分,此项评分的设置遵循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要求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方案应涵盖“验收进度方案、验收风险管理方案、安全及环境检查方案、项目验收资料交接”等内容,旨在审查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能力,同时体现能否保障采购人在验收期间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本项评分设置与采购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及实际需求相契合,合理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能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2日
附件信息:
实验室搬迁 广西中输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质疑函.pdf
3.8 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