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乙方保证储备的救灾备荒种子质量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具体承储品种、数量、救灾备荒最高调用价格、甲方应支付的储备补助标准和费用如下:
品种
数量
(kg/年)
最高调用价格
(元/kg)
储备补助标准
(元/kg/年)
储备补助费用
(元/年)
湘早籼45号
90000
2.70
4
360000
恒两优
金农丝苗
50000
23.00
6
300000
备注:
1.救灾备荒调用储备种子不得高于最高调用价格,具体结算价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确定,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2.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甲方会同长沙市财政局对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1)承储单位服务期限:定点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即2021年度至2023年度。
(2)储备补助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包括承储单位用于种子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
息等费用。
(1)质量标准
①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③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保证
①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储藏条件下,在其合同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②在合同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③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④在合同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2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⑤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1储备种子的调用
(1)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甲方。未经甲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2)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有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甲方提出 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并向乙方开具《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通知单》。
(3)乙方接到市级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 储备种子的调用。
(4)储备种子调运后 1个月内,乙方应及时将履行调拨手续后的《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通知单》复印件、调入地接收救灾种子 的签单和调运情况报告报送调入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作为申请拨付调拨储备种子资金的凭证和依据。
(5)调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储备种子调出情况报告甲方。
6.2储备补助费用按以下收储工作进度拨付
(1)每年5月底,乙方将储备种子生产地点、种子生产面积、种子生产合同报送甲方。
(2)每年10月底,乙方将储备种子的入库台账明细复印件、种子堆垛照片等材料报送甲方。
(3)甲方会同市长沙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上旬组织对乙方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6.3监督管理:
(1)甲方将向社会公示救灾备荒种子承储单位、承储品种、承储数量、承储地点等信息,乙方应积极配合,并重视和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甲方将会同长沙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考核,乙方应积极配合。
(3)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送甲方。
7.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调用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储备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7.5乙方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7.6甲方违反本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未及时向乙方拨付储备补助费用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未拨付款项的利息。
7.7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 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5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 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6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8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9法律适用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修改本合同。
11.10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11 合同未尽事项
(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