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XQDZC20201226_01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电子交易系统升级采购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电子交易系统升级采购
金额
56.26万元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0/11/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zc20201226
预算金额56.26万元
招标联系人-0459-4671759
中标公司北京微昂科技有限公司56.2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电子交易系统升级软件开发合同

项目编号:DZC20201226

计划编号:ZCB20201420

甲方: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北京微昂科技有限公司

甲、已双方根据DZC20201226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电子交易系统升级采购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软件”:指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储存器内的机器可读码(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组成的电脑程序。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程序的有关文件。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1.2“系统软件”:指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
1.3“应用软件”: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务和技术要求为甲方开发、研制的软件。
1.4“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指合同规定的与应用软件、技术开发与服务、软件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
1.5“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6“双方”:指乙方和甲方。
1.7“本项目”指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电子交易系统升级采购项目。
1.8“系统”指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
1.9“初验”指系统安装、调测完成,满足远程开评标正常使用系统各项功能后,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对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若达到所有相关技术要求,则双方共同签署《初验报告》。
1.10“最终验收”或“终验”:指在稳定运行期后由甲、乙双方对于系统进行最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第二条 项目内容及进度计划

2.1项目目的:根据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采购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以及实际业务需要,将新增或补充大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现对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系统进行软件升级。
2.2本项目工期约为2个月,具体进度如下:
2.2.1第一阶段: 需求阶段,
2.2.2第二阶段: 设计开发阶段
2.2.3第三阶段:上线试运行阶段
2.2.4第四阶段:验收阶段

第三条 付款方式(具体以文件为主)

合同总价为:伍拾陆万贰仟陆佰圆整(562600元)
交付使用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

服务验收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月验收完毕。
付款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付款时需依据采购申报单、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设备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采购资料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的权利:
4.1.1.1有权督促乙方按期开展工作并取得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项目成果。
4.1.1.2乙方逾期不交付技术开发报告,经双方同意的延展期仍不能交付的,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4.1.3对乙方的技术开发进行监督检查。
4.1.1.4有权要求开发方提供绩效报告(如开发进度,测试报告,项目完成情况)。
4.1.2.甲方的义务:
4.1.2.1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4.1.2.2负责内部相关协调工作,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4.1.2.3负责协调专网使用的工作,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4.1.2.4指派专人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
4.1.2.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4.1.2.6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乙方的权利:
4.2.1.1乙方按合同要求交付项目成果后,有获得开发费用的权利。
4.2.1.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4.2.1.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十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4.2.2.乙方的义务:
4.2.2.1有按合同约定独立完成项目任务和解答甲方问题的义务,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擅自转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开发费用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4.2.2.2根据甲方委托要求按期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
4.2.2.3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方案认可与验收

5.1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
5.1.1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鉴定及认可,并以此作为验收标准。
5.2初步验收
5.2.1甲方应在乙方向其提交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和详细的初验测试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结果,甲方认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初验报告。
5.2.2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约定的初验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于系统集成服务原因导致初验不合格15个工作日后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初验不合格30个工作日后,经乙方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约定初验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5.3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5.3.1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 1个月。
5.3.2试运行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如果出现不符合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由于出现上述试运行期的顺延和/或重新开始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费用增加,乙方应当赔偿。试运行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就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5.3.3试运行结束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进行终验。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终验报告。甲方不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或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终验合格。
5.3.4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六条技术支持与服务

1. 售后服务方案

1.1. 质保期内服务承诺

我公司针对本次项目售后服务作出以下承诺:

1.1.1. 培训承诺

1、我公司将为中心工作人员、交易双方(含代理机构)、监管机构提供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所规定的软件的目标和功能。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项目、人数、地点、日程、课程表、资料等其它内容。

2、我公司将派出的培训教员应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相应实践经验。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培训教员的来源、工作经验或资质,招标方认为不合适可要求更换。

3、我公司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有关培训文字资料和讲义等相关用品。

4、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使用、运行维护、系统管理配置和基本的故障诊断与排错。

1.1.2. 维保期承诺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我公司将提供一年免费驻场运维。并在维保期内免费提供系统升级相关服务。

维保内容包括:

1.在国家颁布相关技术标准后,为满足国家标准,系统所作适应性、改进性维护;

2.硬件补丁导致软件需要做相应修改的;

3.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常用浏览器安全补丁及升级导致系统异常;

4.系统需用到供应商推荐的其他软件作为支撑的系统安全补丁及升级导致系统异常的;

5.软件自身故障、安全漏洞及升级导致系统异常的;

6.在现有系统新增同类型业务而只是标的物不同的业务应用;

1.1.3. 服务方式

我公司将提供以下2种服务方式:

1.电话支持服务(7 x 24)

当采购人遇到软件操作问题、简单的软件故障和技术问题的时候,我公司将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服务。

2.上门支持服务

在出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情况时或电话服务无法解决系统运行的问题时,我公司须承诺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在12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进行故障修理,48小时内修复的服务承诺。

1.1.4. 服务期限

自系统运行起,提供1年的免费维护服务。售后服务内容应包括系统的维护、系统升级,以及由于国家等政策规定原因的程序修改。同时如果系统需要等级保护定级备案,需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满足等级保护要求。

1.2. 质保期后服务承诺

若客户质保期过后,客户方认为有必要调整服务内容的情况下,我方可再与用户协商,另行签订具体的服务协议,约定选定的服务方式、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细节。

1.在签订续保合同前,我方依然对系统服务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并提供7×24小时终生免费电话服务。

1)支持热线

质保期后,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将一如既往的通过热线解答用户的各种技术问题,服务时间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热线支持。用户可以继续与我们的技术支持工程师联系。

2)电子邮件、传真、远程诊断支持

3)软件升级服务

1.免费维护期后,我们将为用户提供及时便利的软件升级服务,对于其它软件,我们会尽量提供升级服务,如果软件厂商有收费规定,我们将根据软件厂商的规定收取升级的费用。

2.签订质保期外系统运维服务相关合同后,我方将继续提供由本公司人员组建的专项运维队伍执行技术支持。

3.续保后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服务方式与质保期服务相同。

4.质保期后的系统运维服务按年续保。

5.我方承诺质保期外的运维费用不超过向同行业用户提供服务的费用。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具体以文件为主)

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总价提交5%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供应商提交给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履约保证金提交后合同生效,项目验收合格服务期满且服务期满后无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且我中心财务收到符合退款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 若因甲方要求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开发内容、方式或方案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 乙方不能完成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开发项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0.6%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60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9.2.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技术开发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技术开发,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9.2.4.在合同开发期间内,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要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9.2.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保密条款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本合同一方(“资料披露方”)对其向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等 (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10.2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任何部分或全部进行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资料接受方应对根据本合同接受的保密资料妥善保管,向其提供不低于向接受方自有商业秘密提供的保护之保护。对于保密资料在资料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遗失、不慎泄露以及其他对其保密性存在现实或潜在损害的事件,资料接受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资料披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方必须销毁所有保密资料的复制并将原件返还给另一方。
10.3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0.3.1并非因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10.3.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10.3.3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处取得的。
10.3.4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或政府部门要求资料接受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0.4本合同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2)年。本条约定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等事由而免除。

第十一条 侵权责任

11.1乙方应承担因上述软件知识产权侵权所引起的法律诉讼、行政程序等一切法律后果。
11.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系统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1.2.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
11.2.2更换或改造上述系统,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11.3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归属条款

1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亦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12.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软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2.3. 乙方在提供技术开发过程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的归属采用以下 方式(只能选择一种):12.3.1
12.3.1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12.3.2乙方所有,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甲方的使用权。
12.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90个日历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个日历日或90个日历日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依法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5.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5.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7.2合同须经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同的公平、自愿性进行鉴证。

17.3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17.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北京微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东街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中心B21

法定代表人:刘艳辉

法定代表人:迟玉军

授权委托代理人:车贯

授权委托代理人:那国吉

电话:0459-4671759

电话:010-51268100

传真:0459-6370158

传真:010-82038234

政编码:163000

邮政编码:100081

签订地点:大庆市政府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

账号:110010285000560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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