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中标公告
办公场所修缮设计施工房屋修缮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给排水拆除建构筑物原有装修老旧设备建筑垃圾外运地下管线围护设施接地装置图纸会审工程量清单前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缺陷修补施工许可证批件临时用地表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工程地质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城乡公共道路主要道路施工运输电讯线路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邻近建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有关费用水准点座标控制点现场交验生活区提供维修施工照明围栏施工安全保卫工程进度计划统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检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专项检查返工工程试车重新安装设备安装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安全施工投料试车毒害性环境储存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临街交通要道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设备供应代用材料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设计图纸竣工验收中间交工竣工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部位甩项竣工设备材料工程分包施工机械设备待安装设备修复工程的材料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现场清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技术开发试验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地下障碍物古墓古建筑遗址化石考古地质研究水源接通公安环卫电力供应系统给水排污口接入绿化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管理消防灭火器材钢筋地基基础工程电气管线消防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深基坑开挖文明施工预制构件土方开挖创建文明工地治安消防电炉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污水处理费工程设备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驻厂监造二次倒运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安全警示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用品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安全维护手提灭火器安全照明临时急救站安全保护操作说明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防护衣临时道路人行道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例会技术方案安全把关整改监督落实安全资料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安全设施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临时加固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安全监测仪器施工安全监测工器具校核保养提升架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标定水平运输机械搭设顶升外用电梯塔吊基础安全围护安全开关警示铃警示灯安全操作防护罩安全操作要点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看守基坑支护降水模板工程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暗挖高大模板永久性工程中空心砌体应急救援小组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救援预案临时消防组消防队消防基本知识消防基本操作消防演练永久和临时工程紧急疏散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消防水箱泵房紧随工作面疏散楼梯疏散设施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系统临时供电系统避雷装置施工道路施工临时设施办公区电器照明特殊照明五芯电缆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零线接地线电缆线路架空敷设埋地电缆配电设备防雨防水设施食堂临时厕所工具房生活宿舍专业检查鼠害蚊蝇膳宿条件生活环境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卫生设备炊具防火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劳动保护防寒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挑平台脚手板门架马道爬梯临时医疗站药物急救担架爬架挂架改善劳动条件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资料施工材料施工机具硬化处理洗手盆冬季供暖阻燃防水油布覆盖临时仓库浴室文化活动室照明电线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混凝土材料运输材料装卸施工设备石棉制品开挖支护截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水土流失防治排水系统水土资源保护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完工水土保护过滤分离分解临时沉淀池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试运行化粪池冲刷池密闭车厢保安保卫服务保安设备治安保卫场地清理植被(如果有)恢复临时围墙改造大门的表面维护照明系统临时保护设施替代品材料代换进度协调工程管理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检测计日工劳务燃料备用品协助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计日工场外施工机械甩项工程测试服务系统效果调试五金件上油抽屉损坏污迹尾工护坡桩锚杆埋入式模板竣工清场弱电暖通工程建筑材料洁具涂料瓷砖地砖地板灯具套装门矿棉板地毯建设工程施工邮政业仓储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批发业建筑业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餐饮业住宿业商务服务业
金额
357.2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8/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ois2-2022048c
预算金额390万元
招标公司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郑文燕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颖
中标公司上海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7.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SOIS2-2022048C(招标文件编号:SOIS2-2022048C)
二、项目名称: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祁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4幢819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中标(成交)金额:357.2072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上海祁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 | 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的全部内容 | 150日历天 | 刘林佳 | 沪1312021202202596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英、施建生、曹伟中、舒萌、朱博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对此结果有异议,请于本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联系人:郑文燕 邮箱:cjkjw@cjkhd.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楼(民生银行大厦)
联系方式:刘方圣 021-53857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
联系方式:张颖,021-62666043-2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颖
电 话: 021-62666043-212
目录编制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招标代理单位: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人: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施工招标文件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
3.投标文件172.招标文件171.总则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一章招标公告1
9.纪律和监督248.重新招标237.合同授予236.评标225.开标214.投标20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3《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3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10.其他注意事项25
第六章图纸87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853.其他说明832.投标报价说明801.工程量清单说明8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8
一、项目基本情况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8月1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概况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3
1.5合同履行期限:施工工期150日历天。室内总建筑面积约2514平方米,拆除原有装修内容及老旧设备,并按设计施工图(不包括设计图中的弱电、暖通工程)对墙地顶、门窗、给排水、强电、以及弱电管道、新建隔墙、消防系统等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图纸。1.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3项目预算:总项目预算390万元(人民币)1.2招标编号:SOIS2-2022048C1.1项目名称: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
3.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3.1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所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本,售后不退。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22日至7月28日,每日9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携下述资料购买招标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2)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三、获取招标文件以上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及证明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报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公告期限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届时参加投标的各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出席开标会。投标人未派合法代表出席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2022年8月1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名称: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张颖,021-62666043-212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名称: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刘方圣021-53857000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楼(民生银行大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话:021-62666043-212项目联系人:张颖3.项目联系方式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21楼联系人: 刘方圣电话:021-53857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联系人:张颖电话:021-62666043-159传真:021-62274938电子邮箱:562473248@qq.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施工 | |
1.1.5 | 建设地点 | 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21、22楼 | |
1.1.6 | 建设规模 | 室内总建筑面积约2514平方米,拆除原有装修内容及老旧设备,并按设计施工图(不包括设计图中的弱电、暖通工程)对墙地顶、门窗、给排水、强电、以及弱电管道、新建隔墙、消防系统等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图纸。 | |
1.2.1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工程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开工令为准若由非招标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除外),则招标单位有权对中标单位每逾合同工期一天处以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的罚款,投标人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做出承诺。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如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将接受招标人对其处以竣工结算价2%的经济处罚,投标人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做出承诺。 | |
1.4.1(1)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
1.4.1(2)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建筑工程 专业 二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在开标时携带的投标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员情况表》 |
1.4.1(3)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业绩要求 | 类似项目是指房屋修缮工程。年份要求:2年,指2020 年7月起至2022年7月止,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
1.4.1(4)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其他要求 | 其他: 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提前一天电话联系,每家单位踏勘人数不超过2人(含),踏勘人员须满足上海属地防控疫情政策和要求;)□组织 时间:2022年7月29日 10 时 00 分集合地点: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楼 现场联系人:刘方圣 021-53857000注: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现场情况,供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单位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各投标单位自行选择是否需要踏勘现场,不再另行通知。但是如有投标单位选择不踏勘现场,该投标单位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 召开时间:2022年 月 日 时 分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2年7月29日15 时 00 分 | |
1.10.3 | 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如有) | 2022年7月29日18 时 00 分 |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16日 上午09点30分 | |
1.11.1 |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项目专业工程由发包人确定分包单位) | / | |
3.1.1(6) | 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 | □无需提供■需要提供,包括内容:■“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投标人按实际情况自行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
3.1.4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 ■商务标,文件后EXCEL版本的工程量清单及GBQ6版本清单、投标文件。■技术标(.doc或.pdf(盖章版))■附册(.doc或.pdf(盖章版))注:投标人须对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的一致性负责。 |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390万元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6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须交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小于投标有效期。递交方式:银行电汇或投标保函1、银行电汇,须从基本账户中转出,电汇时须注明项目名称。不接受个人电汇。招标代理公司账号信息如下:名 称: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开户账号:316984030025853152、投标保函djtbbzjdfs_tbbh|1|fefc3d3a-2456-4d51-bf11-167e77010129|fa6b089c-11fd-4861-88a4-3ad74c0bdcb3.. | |
3.5.2(1) | 类似项目定义及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类似项目是指 房屋修缮工程 。年份要求: 2 年,指2020 年7月起至2022年7月止,以下列资料载明的日期为准。(注:此条可勾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其他: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类似项目是指房屋修缮工程。年份要求:2年,指2020 年7月起至2022年7月止,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 |
3.6.3 | 技术标页数 | 不应超过 80 页(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 |
3.6.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章(或签字)并盖专用章;项目负责人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 | |
3.6.5 | 投标文件份数 | (1)商务标:正本1份,副本4份;综合单价分析表:1份; (2)技术标:正本:1份,副本4份;(3)电子文件: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1份。(4)附册: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2份 | |
3.6.6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 / 册,分别为:(1)商务标,单独成册,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装订在正本中(也可另行成册);(2)技术标,单独成册。(3)电子文件:载入光盘或U盘。(4)附册: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1)、(2)、(4)册的装订均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装订。 | |
4.1.1 |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 商务标、技术标:■不分开包装 □分开包装正本与副本: ■不分开包装 □分开包装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附册: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单独包装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 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 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商务标与技术标、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的,还应清楚地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正本”或“副本”字样。 | |
4.2.1 | 开标时间 | 2022年8月16日上 午09点30分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项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 | 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富丽大厦26楼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退还安排: | |
5.1.1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保证金递交凭证(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银行电汇)或投标保函原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投标保函的)。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投标人员情况表》;(5)保证金递交凭证(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银行电汇)或投标保函原件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相关证明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投标保函的)。附注:开标时另行携带投标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员情况表》(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查询、打印)原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
5.1.2 | 开标前密封情况检查 | 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
5.3.5(5) | 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 □先到先开■后到先开 |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2 □是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法律顾问建议)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0% |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仅限投标参考,实际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其他: | |
10 | 其他注意事项 | 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 | |
10 | 政策功能 | 1、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备注:对于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所投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最新一期)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原件扫描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精神,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二、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三、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且符合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4、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精神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必须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文件规定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文件规定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若联合体存在大中型企业,联合协议应明确陈述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投资关系。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性资料。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 |
1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针对以上一般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组织机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委托书、政府及行业颁布的本项目行业资质资格证明等资质要求。财务要求: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以证明投标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及偿债能力。(1)财务报表:公司法人应提供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述报表之附注;当年度注册的公司请出示无法提供此项资料的说明文件;(2)证明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指法人组织的资金和信用,同时还包括法人组织的资格与名誉。业绩要求:近三年内(包括当年度)曾经有过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至少一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均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的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须提供上一年度投标企业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2)须提供拟派项目组成员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该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内(包括当年度)涉及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的资料,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及争议的金额(若无,亦请提供没有相关诉讼或仲裁的陈述性文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主要包括:(1)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2)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正文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落实情况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标段招标工程师:指具有所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受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主持本标段招标代理工作的代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1.5费用承担(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被责令停业的;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1.6.2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知识产权和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9.9投标人应考虑为保障施工期间改造范围内的各建筑用水用电及给排水临时产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填报。1.9.8本工程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凡需使用该区域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招标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本工程施工现场外接公共部位,对于公共部位的使用,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物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的组织调度安排,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对于公共部位的使用发生损坏等情况应由中标人负责维修,对于交叉干扰地段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施工现场为由提出增加造价。1.9.7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确定施工现场需拆除建、构筑物、原有装修、老旧设备及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内容,并计入措施费报价包干。一经中标后,不得再就上述内容提出费用及工期的任何要求。1.9.6本工程若在施工中对本工程内容外或不在本次施工拆除内容里的原有场地、管线、设施和装置等损坏,中标人应及时进行修复复原或加固保护等,所涉及费用,经现场踏勘后自行报入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1.9.5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应熟悉施工现场的原有装饰内容、通道、临时使用的空间及周边环境、保护好按设计要求需要保留的大楼原有非必要施工的现场及设施设备等,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或挖除的障碍物等,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凡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确认现场条件和应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有影响投标报价的费用,应在投标标书中相应明细表中列出,无论是否开列费用,一经中标,不能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投标预备会。1.10投标预备会1.9.12若中标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相邻楼层和公共部位不加以修复赔偿,则招标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将从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中扣除。1.9.11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相邻楼层和公共部位的损坏,应由中标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单位、部门满意,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自己负担,招标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1.9.10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1.12偏离1.11.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1.11.2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1.11.2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后,投标人对该类工作应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分包。1.11.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1.1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13同义词语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
2.2.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2.2招标文件的解释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
2.3.3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2.3.2投标人应主动领取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1)投标承诺书;3.1.1.商务标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
(5)拟分包计划表;(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证明;投标函附录B;
3.1.4投标人基本材料;3.1.3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须包含防控疫情方案);3.1.2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不得超出。3.2投标报价3.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的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本章第5.1.1项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3.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3.2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投标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投标人基本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安排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3.5.2(1)目,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情况(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情况(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投标文件的编制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3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投标3.6.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标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为准。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纸张规格为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A3纸),页数不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4.2.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提交4.1.2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4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4.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4.2.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5.2拒绝接收5.1.2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5.1.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5.1开标准备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和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3开标程序5.2.4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2.3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5.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2.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的评标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6.1评标委员会6.评标(7)开标结束。(6)投标人代表、招标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6.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6.3评标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6.4中标候选人公示6.3.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7.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7.3履约保证金7.2.2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2.1在本章第3.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书7.1.2定标后,如发现中标人的中标项目负责人存在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形,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重新招标7.4.3本标段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8.1.1有下列情况者,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
9.6异议本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9.5监督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9.6.1项、第9.6.2项、第9.6.3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9.7.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7投诉9.6.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9.6.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如在投标文件中出现报价及工期、质量承诺在投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情况时均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为准。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程序为否决投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一、总则第三章评标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注意事项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目无)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否决投标评审
(4)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如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并盖公章;(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必须提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的自我承诺书。(6)近三个月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该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5)近一年内投标人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如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8)被责令停业的;(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3)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12)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3、近三个月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该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6、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未按要求填写奖罚措施的;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未按要求填写奖罚措施的;2、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三、商务标评审(满分30分)通过否决投标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8、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7、未填报材料品牌一览表或填报不符合招标人规定的;
四、技术标评审(满分7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计算公式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评分值为30分。1、商务评审价
评价项目 | 评价因素 | 得分 | 总分 |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 | 根据投标文件所列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的优劣相应打分。 | 0-15 | 15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安全文明施工 | 根据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考量工作流程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综合评分。 | 0-7 | 7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安全保证措施 | 根据投标人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考量工作流程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综合评分。 | 0-5 | 5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 | 根据投标人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等内容考量工作流程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综合评分。 | 0-5 | 5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施工机械配置 | 根据投标人施工机械配置等内容考量工作流程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综合评分。 | 0-2 | 2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防控疫情方案 | 根据投标人防控疫情内容考量工作流程的优劣,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工作流程进行综合评分。 | 0-5 | 5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施工组织管理 | 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安排合理性、现场管理班子及建造师个人简况(2分):最高分2分,最低分0分。 | 0-2 | 2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施工进度及保证措施 | 有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的各种措施,有确实可行的总工期计划。 | 0-5 | 5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企业类似业绩 |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1)及3.5.3款内容为准,有一个得1分,最高5分) | 0-5 | 5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项目经理业绩 |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1)及3.5.3款内容为准,有一个得1分,最高3分) | 0-3 | 3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组织设计(64分) | 材料品牌响应情况 | 对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响应要求打分, | 0-10 | 10 |
技术部分(70分) | 工程质量 | 有经济处罚承诺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分,承诺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 | 0-3 | 3 | |
技术部分(70分) | 施工工期 | 有违约处罚承诺的,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承诺需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 | 0-3 | 3 | |
投标报价(3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评分值为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合同封面本次招标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中技术标得分取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标得分算术平均值。根据总得分从高到低决定各投标单位的排名,如出现总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低者列前。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五、评标定标办法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21楼承包方:发包方: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机关办公场所修缮项目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发包人: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以发包人授权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日期为准。承包范围:依照施工图纸所表明的全部修缮工程、安装工程等,并对承包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工程内容:室内总建筑面积约2514平方米,拆除原有装修内容及老旧设备,并按设计施工图(不包括设计图中的弱电、暖通工程)对墙地顶、门窗、给排水、强电、以及弱电管道、新建隔墙、消防系统等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图纸。工程地点: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22楼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工程量清单仅限投标参考,实际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四、质量标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竣工日期:暂定年月日,以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3)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2)本合同协议书(1)书面承诺书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元(人民币)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报价单(7)投标书及其附件(6)中标通知书(5)图纸(4)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21楼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合同生效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 | 乙方名称: |
(盖章)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住所: | 住所: |
开户行: | 开户行: |
账号: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本合同协议书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7)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3)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
3.1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量清单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3.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小约定。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图纸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工程师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向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承包人代表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8.发包人工作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2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页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0.3承包人必须技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3.工期延误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12.暂停施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工程竣工13.2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7)不可抗力;(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四、质量与检验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似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出发包人承担。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检查和返工
19.工程试车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重新检验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向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9.5双方责任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五、安全施工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安全防护20.2发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事故处理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交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工程量确认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预付款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6.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伺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7.2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26.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八、工程变更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其他变更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31.确定变更价款
32.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3.3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竣工结算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34.缺陷责任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5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5.质量保修34.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2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36.1发包人方面:36.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6.2承包人方面: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37.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索赔36.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38.争议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索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9.工程分包(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8.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不可抗力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3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议分别转包给他人。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出发包人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出发包人承担;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1.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文付保险费用。4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保险40.4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42.担保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2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45.合同解除
4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6.合同生效与终止4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迟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5.5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补充条款4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7.合同份数4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1.5承包人:指1.3发包人:指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2.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20竣工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1.19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以发包人授权监理单位发布的开工令日期为准。1.8监理单位:指(工程监理单位)1.7设计单位:指
(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2.3适用标准、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承发包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自动适用,相应权利义务内容须在合同具体约定后方可适用。上海市颁发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2适用法律和法规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共提供2套施工图纸(其中编制竣工图所需的4套图纸可在后期编制竣工图时提供)。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图纸(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职权:负责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协调事宜,但对外做出的任何指令或签署的意见必须加盖甲方印章方能生效姓名:刘方圣职务:__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做好承包期间的图纸保密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准将图纸外传。
7、承包人代表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无工期和经济签字权,其签认的任何文件不得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提出书面更换要求后三天内,承包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名候选项目经理的简历供发包人选择决定。承包人确需调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同意后方可调换。若未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将处以合同总价1%的罚款金额,费用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7.4为确保本工程质量,未经甲方批准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职权:负责本合同项目总承包的全过程管理,以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事务,受托签署有关签证、结算。7.1姓名:职务:注册建造师(或称项目经理)
发包人将在开工前安排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停水、停电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由承包人按要求自行负责解决。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进场后,自己完成施工现场电源、水源接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应包含在措施项目费用中,发包人不会另行支付该费用。承包人用水用电费用按月按实结算,根据抄表数按照收费标准由承包人自行缴纳。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物业协调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施工图等技术资料后七天内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工作量完成月报及下月施工计划,如果发包人对报表的形式和内容有修改的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改进。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协调处理交通、公安、环卫、电力、给水与排污、绿化等部门的关系。
(5)在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所有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除外)。(3)承包人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承包人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
根据工程进度及监理工程师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承包人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在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以保持工程范围内的清洁和整齐,逾期不撤作为工期计算。承包人必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施工基地上产生的所有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废渣等由承包人负责清理外运,费用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得因任何理由变相增加费用。(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的各项安全文明生产规章、规程和规定,包括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6)施工场地要求:承包人不允许改变大楼原有承重结构等,如因承包人破坏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对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的预留洞,承包人都应负责最后修补。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排水,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口排管线至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费用,该费用在措施费中包干。施工期间的排水,由承包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浆排入市政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承包人确保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并在市政管线未通前自行解决排放。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
11.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1、开工及延期开工10.3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果发包人代表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10.2通用条款不适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任何情形下,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的批准或修改意见,仅是发包人用于监督承包人施工的措施,承包人不得以此主张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或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
(2)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1)通用条款13.1。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13、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办理签证,否则相应顺延工期,费用不予调整,工期适当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暂停施工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重新检验尽管通用条款仍然适用,但每次查验七天前,承包人应列出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项目清单交工程师,并取得有关部门和工程师的批准。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四、质量与验收13.2通用条款修改为: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及负责赔偿因延期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视为放弃顺延工期的请求。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高空作业、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1、安全防护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书中的承诺,确保本工地达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目标。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进行施工。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与发包人签订文明卫生环境合同;提交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有效的围护、照明、安全设施,确保封闭安全施工。五、安全施工
价格调整方法:2)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须发包人签章章为准)1)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须发包人签章为准)23.3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作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措施项目清单(除模板费用外,即模板单价固定,数量按图按实结算)总价闭口包干,分部分项工程量(甲供材料除外)清单数量暂定、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资及根据沪建市管[2008]3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规定不能调整范围内的市场差价、管理费(包括规费)、利润、增值税、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排水、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综合单价及总价为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另定。本款通用条款其他内容仍然适用。25、工程量确认24.2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比例:从发包人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开始,预付款按工期逐月扣回,直至所有的预付款抵扣完毕。24.1在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安全文明等四项措施费),该款项包含了工程备料款。24、工程预付款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以及本次工程发包范围以外的新增项目工程,工程量按实际增减调整。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计算,即投标预算中已有与变更或新增工程相同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计算;投标预算中没有适用的单价,参照专用条款31.1(1)(2)(3)执行。
26.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6.4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完毕,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按结算审计价付至97%,剩余3%为质保金,在两年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支付(或退换保函)保修金的。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提供3%的质保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26.2工程量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施工计量的80%支付(扣除预付款);通过交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在工程结算审价完成后28天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7%;其相应审定价的3%,将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结束签发本工程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结清。26.1承包人应每月向施工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由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在审核并确认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2通用条款改为: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一切详细资料。
甲供材料的核销: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甲供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实际使用量进行对比;如供应量大于工程实际使用量(含合理损耗量)的,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采购单价退款给发包人。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时按暂定单价扣回给发包人。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前相应时间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发包人应对甲供材料的质量、到货时间负责;由其产生的后果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27.1发包人原则上不供应材料、设备,但对影响工程质量造价、外观的重要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自行供应,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采用甲供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报送采购计划,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核准(承包人对其准确性负责)。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
中标后,暂定(指定)单价在采购前由招标人认可后方可采购。承包人所采购的,需由招标人确认价格部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在采购前45天向招标人推荐若干(至少三家)优秀供应商和材料产品情况,由招标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询价招标,择优选定供货商,招标人书面确定品牌、规格、质量、价格、供货商等后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只调整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与综合单价报价中对应的材料、设备的差价和差价部分的综合费率及增值税,原综合单价仍执行投标价不予调整。招标人在询价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所推荐供应商询价后的价格仍明显高于招标人了解的材料、设备相关价格,招标人将保留甲指乙供的权利,承包人必须无条接受。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资料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并对所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负责。(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的15天内将拟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申请计划(含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提交发包人核批,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如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不予验收进场,未经认可或未经验收而在工程中使用的,该部分工程不予计量。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包括制品),一律不得使用到本工程实体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除甲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3通用条款27.3款、27.4款和27.6款不适用;
28.8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28.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进行检查。28.6通用条款28.6款不适用;28.5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和工程师及监理的认可后才能使用,若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若导致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由承包人退还发包人。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更换品牌(厂商)的按上述第(1)条进行,承包人的原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厂商)后的设备价格差价、材料价格差价及管理费、利润、增值税等费用按原费率在结算中调整。(2)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甲定乙供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报送采购计划,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价格、厂商等,具体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出现的设备价格差价、材料价格差价及管理费、利润、增值税等费用按原费率在结算中调整。
29.6图纸或施工规范所明确的本工程,发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对工程在设计方面的品质或数量上作出更改、修正、增加或删除(以下称“工程变更”),此类工程变更不改变承包人应尽责任、义务。按指示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的费用由发包人采取工程量清单内适用的单价,原则上仅限对清单内单价予以调整,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合同总价按此相应调整。在新价未能取得协议前,工程继续进行,承包人不得藉故停工影响进度。29.5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14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报告,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形式阐明原因的,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力。最后结算按本文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为准。29.4工程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批准的一切变更,应由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和估价。当进行该计量工作时,监理单位应给予承包人在场以及做可能所需笔记和计量工作的机会。29、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28.9对于指定分包专业工程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提出进场时间、完工时间等计划报发包人。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计划而引起的材料供应及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9.12如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29.9款所述说明,或者如果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在合理时间内不同意合同价格的增减,调整完工期和/或对合同的其它修改等,发包人有权决定工程变更是否实施,无论此类工程变更与上述29.6款或29.7款相符与否,发包人可以在双方就此类细节达成合同之前给承包人签发书面指示要求其执行变更。29.11承包人应出一工程计划网络图,非关键线路工程变更、非整体工程变更或经调整可避免延长关键线路时间,整个工期不作延长;若承包人不提供网络图,非整体工程变更工期不作延长。29.10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并且承包人根据上述29.9款提出说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应在规定时间内就说明所述的事件达成合同,发包人这时应签工程变更令。一个工程变更令应包含工程变更所有细节,合同价格的调整、和对合同构所有修正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名。这些工程变更令将被视为是工程合同的一部分。29.9若有一方提出与上述29.6款和29.7款一致的变更,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准备好并提供发包人一份书面文件声明工程变更的具体细节,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如有承包人提出变更),需要或不再需要的工作和/或材料,估计的合同价格的增减,对完工期的调整,对合同的修正和/或如若提议之工程变更实施后对工程和/或合同其它条款所产生的影响。29.8尽管有上述29.6款和29.7款,由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而做的必要变更、不应认为是本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此类变更也不能导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29.7在履行合同期间,承包人可随时向发包人建议工程变更以改进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发包人可同意或拒绝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1、确定变更价款29.13如发包人请求工程变更,随后又决定停止变更,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偿付准备上述29.9款的说明所做工作的开支,但是承包人应预先通知发包人其大概开支金额及其准备就此要求偿付的打算,而且发包人己同意承包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始准备工作。
(e)暂定金额中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时的费率不变,综合单价随实际价格变化而做相应调整。(d)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等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c)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的报发包人核批。(b)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详见《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a)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述第(3)项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具体如下:
竣工资料管理要求及档案押金按如下约定:32.1竣工验收条件以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验收为准。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验收前,提供一套竣工图,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7天内,承包人免费提供肆套竣工图。32、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3通用条款不适用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修改费用。5)本工程的全套竣工报告和竣工档案的资料编制费和工本费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结算必须在竣工档案通过发包人验收后方可进行。3)竣工档案由承包人负责主送,发包人档案管理协同报档案馆验收。2)竣工档案资料包括A册三套,B册二套,C册二套,D册二套,竣工图肆套(上述内容电子版一套)。1)本工程项目竣工且通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向发包人报送竣工档案。
34.1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34、缺陷责任33.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完成初审。33、竣工结算32.7因特殊原因,如发包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或依专用条款第38条处理。32.3通用条款不适用。
36.1发包人违约的,包括且不限于本款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如下:36、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1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保修责任书(合同附件),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35、质量保修34.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其后28天内支付剩余保证金。
(3)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未正常履约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相关损失。如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回预付款的同时,履约保证金或暂定质保金不予退还。(2)承包人在签定分包合同后不按照合同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并收取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承包人违约的,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具体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具体条款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6.2承包人违约的,包括且不限于本款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如下: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按该具体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条款未明确约定工期顺延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工期顺延。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经承包人认定事实后,直接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7.2通用条款第(4)项不适用。37、索赔36.5上述违约金及罚款发包人有权在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36.4承包人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的质量标准,按照竣工结算价的2%接受罚款。36.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履行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继续履行合同,除发包人明确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外。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8.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38、争议
40.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影响。40、不可抗力十一、其他(5)发包方依法单方面解除本合同。(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0.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公共卫生事件。2)十级以上持续2天的大风(仅指结构阶段);1)日降雨量100mm以上,并持续2天(仅指结构阶段);自然灾害及气候影响:
41.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以及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保险(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4.2通用条款不适用。44、合同解除41.6承包人投保或参保内容还需达到上海市政府要求的内容或规定。41.4承包人为施工场地内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3通用条款41.3款不适用。41.2通用条款41.2款不适用。
本工程增值税必须无条件交至工程所在地政府,具体操作办法按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根据招标文件前附表,承包人应认真踏勘工程现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为理由而向发包人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的要求,措施费用按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内容包干。按照沪建市管[2008]3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采用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2022年2月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3%(含3%)、钢筋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5%(含5%),商品砂浆、商品砼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8%(含8%),应调整超过幅度部分的要素价格的差价和差价部分的综合费率及增值税。48、补充条款4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6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47、合同份数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严禁拖欠民工工资,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己承担。本工程地处上海市黄浦区,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颁发的有关环保、噪音、卫生、污水排放、渣土、垃圾清运、粉尘控制等规定,遵守发包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对施工工地的严格管理。承包人对现场人员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总包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本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工程须按发包人指定规定执行。本项目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如中标人发生签证与变更时须按发包人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按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执行。根据“沪建管(2017)899号文关于社会保险费结算原则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应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按实结算,但该项结算费用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承包人投标费用。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1无论承包人是否提交了修改或弥补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建议或方案,承包人均必须按照发包人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款。如承包人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则其除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批准或指示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5日内,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附相应的修改或弥补此类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款的影响。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发包人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承包人施工要求的图纸。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本工程相应的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并确保按时到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时,承包人须先向发包人推荐符合规定的相应技术、管理人员人选,应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否则由承包人须承担一定的经济处罚。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现场项目班子的核心成员在本标段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常驻工地,确保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整日。
二、质量保修期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建设部第80号令执行,凡条列未明确的按双方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及消防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三、质量保修责任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未明确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均按二年计算。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整体工程实际竣工备案并办理移交交接手续之日算起。
保修金支付办法: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执行。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总价的3%。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管道跑冒滴漏、暖气管道漏水漏气、燃气管道漏气、电器及线路故障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由本工程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六、其他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一、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为,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为,专职安全管理员为。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合同附件2年月日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定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违约金不少于10万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并承担全部责任。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合同附件3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八、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主要负责人同志及文明施工员同志共同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乙方可参照甲方提供的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指导意见开展活动。对于甲方在检查验收中指出的问题,乙方应该限期整改。七、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最高上限为10万元。五、本项目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乙方单位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及对现场已完成的雨污水管使用后的保护和清理工作,确保竣工后的正常畅通,无沉积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单位负责。另外,乙方单位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等的规定,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
电话:电话:地址:地址: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九、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二、甲方治安消防现场负责人为,乙方治安消防总负责人为,工地现场消防治安员为,上述同志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一、本《治安消防协议》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简称甲方)与(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议定本《治安消防协议》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治安消防协议合同附件4年月日
八、乙方禁止使用电炉,如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应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七、乙方要遵守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七合格”标准,认真做好办公室、财务室、仓库、更衣室、浴室、宿舍等的部位防范工作。六、乙方必须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做到三无(即无迟到、无漏岗、无缺岗)。五、乙方必须做到单位内部达到四无(即无火灾、无盗窃、无打架、无赌博)。四、乙方要确保要害部位不发生重大破坏事故和恶性灾难事故。三、乙方应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到本单位无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拘留以上)。
十四、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均按甲方治安消防规章制度处理。本协议经双方治安消防部门签字后生效。十三、甲方根据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十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认真执行本协议,对乙方单位和人员执行协议的的情况,有权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保卫消防承包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第六条第8、9款进行罚款。十一、乙方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上报消防处派出所和甲方,发生盗窃案件立即报派出所和甲方。十、乙方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落实整改,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和上报并按照“三不放过”(即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的原则严肃处理。九、乙方需要加强防火力量的建设,配制专兼职消防员,建立业余消防队,组织学习培训,增长消防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地址:地址:或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十六、工程地点:十五、工期:总工期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廉洁协议书合同附件5签订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l-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地址:地址:或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工程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签约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造价人员签字)(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并盖专用章)编制人:复核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2.投标报价说明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5)补充招标文件;(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2016定额);(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1)本招标文件;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0)其他的相关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3.3%的90%(即2.97%)。(最低费率与上限费率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明确)
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其中: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0增值税:9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注:污水处理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2.9.2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1.96%计算;安装工程按该基数乘以1.59%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2.9.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费率固定统一。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填报。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号)。2.9规费
3.其他说明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2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2总价子目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1工程量清单3.1词语和定义
3.1.6规费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5子目特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4子目编码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9同义词语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8总承包服务费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9%。3.1.7增值税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3.4其他补充说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5.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4.5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4.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4.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4.2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投标总价及投标报价总说明
4.6.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4.6.2材料暂估单价表4.6.1暂列金额明细表4.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4.5.3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4.5.2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4.9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4.8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汇总表4.7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4.6.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4.6.4计日工表
1.1工程概况1.工程说明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电子版第六章图纸
1.2.1各投标单位自行踏勘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上海市威海路48号21、22楼。1.1.2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室内总建筑面积约2514平方米,拆除原有装修内容及老旧设备,并按设计施工图(不包括设计图中的弱电、暖通工程)对墙地顶、门窗、给排水、强电、以及弱电管道、新建隔墙、消防系统等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图纸。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招标文件、清单及图纸所示内容。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2.1承包范围2.承包范围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1合同工期3.工期要求。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100%。4.1质量标准4.质量要求3.2.3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3.2.2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1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适用规范和标准。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4.2特殊质量要求
6.安全文明施工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安全防护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11)其他:。(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8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7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5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临时消防。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临时供电。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2.4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2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劳动保护。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脚手架。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文明施工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9)其他:。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工程师审批。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4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环境保护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
7.1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治安保卫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13)其他:。(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7.7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5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样品9.样品和材料代换。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3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2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材料代换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6)价格上的差异;(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9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11.1进度报告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1.6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4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1.2.3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1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进度例会
。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试验和检验。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下:12.3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3.1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13.计日工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12.7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4.1.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2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付款申请单14.计量与支付。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2)所有暂估价;1)所有暂列金额;(2)应当扣减的项目;(1)签约合同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3)应当增加的金额: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其他约定内容:14.2其他约定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15.1.1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15.3.1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20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15.3竣工清场(8)其他:。
2、做好现场成品保护措施等;1、组织踏勘现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控制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详细论述,以便对办公楼施工影响降至最低;为此,投标人需着重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因素:根据本项目的特殊性,施工期间工作日白天不具备噪音的施工(按上海市施工要求)。16.其他要求(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7.中标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并通过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承包人采取的特殊费用应纳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闭口包干。6、消防施工应满足办公楼消防维保单位的要求。5、任何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用户的投诉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局部区域施工时间需严格根据用户提出的时间要求组织施工;3、需全力无偿配合施工作业范围内相关清场等工作;
主要材料品牌表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9.配合发包方办理联审平台相关工作。(提供承诺书)8.中标人须与弱电暖通工程的承包单位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并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费用。(提供承诺书)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砼、商品砂浆。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表需投标单位根据自行选定的品牌,将材料品牌表列入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未列入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修缮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品牌型号推荐参考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参考品牌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 | 品牌 | 品牌 | 自报品牌 |
1 | 洁具 | TOTO | 科勒 | 箭牌 | |
2 | 涂料 | 立邦 | 多乐士 | 三棵树 | |
3 | 瓷砖、地砖 | 东鹏 | 绿苹果 | 罗马 | |
4 | 地板 | 杨子 | 汇丽 | 路易世家 | |
5 | 灯具 | 欧普 | 雷士 | 佛山 | |
6 | 开关 | 施耐德 | 德力西 | 西门子 | |
7 | 电线 | 起帆 | 江南 | 熊猫 | |
8 | 套装门 | 欧派 | 开洋 | 皇庭 | |
9 | 矿棉板 | 阿姆斯壮 | 龙牌 | 长城 | |
10 | 地毯 | 大江 | 开利 | 美尔居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 - | - | |
2 | ||||
…… |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暂无,如有以补充协议为准。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2.特殊技术要求
项目施工招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暂无,如有以补充协议为准。
一、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投标函附录B(原件)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原件)投标函(原件)(一)投标承诺书(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另册)(七)投标人基本材料;(六)拟分包计划表;(五)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三)共同投标协议(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及其附录A、附录B一、商务标(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二、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本公司承诺:(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投标承诺书(2013版)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投标人(单位公章):十三、其他承诺:。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致:(招标人名称)投标函年月日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公章)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A、附录B,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元(元)。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A、附录B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A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投标函附录B建设工程名称:施工面积:平方米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工程名称 | 报 价(万元) | 暂列金额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社会保险费(万元) | 外来从业人员用工数 | 备注 | |||||
单位工程名称 | 总计 | 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 | 其他项目报价 | 措施费报价 | 规费项目报价 | 增值税项目报价 | 暂列金额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社会保险费(万元) | 外来从业人员用工数 | 备注 |
合计 | |||||||||||
备注:总报价人民币大写: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安全文明措施费(万元):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单位公章):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 |||
5 | 分包 | 见拟分包计划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年月日投标人:(单位公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性别: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单位公章)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类似业绩 | 备注 |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情况(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日期:年月日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拟分包计划表(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情况(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备注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资料(六)投标人基本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4.近年财务状况表注: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6、近年信誉情况(2)须提供拟派项目组成员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该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1)须提供上一年度投标企业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有关支持性材料的,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应附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七)其他材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内(包括当年度)涉及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的资料,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及争议的金额(若无,亦请提供没有相关诉讼或仲裁的陈述性文件)。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各行业划型标准: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一)施工组织设计二、技术标:(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1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的规定);(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10)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9)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8)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措施计划:建筑废弃混凝土的预计产生数量,预计排放时间,减排和单独堆放的有效措施及运输计划和要求;(按照沪建管联(2015)643号文关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如有)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1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16)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15)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4)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用 途 | 面 积(M2)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投标人按实际情况提供或补充。(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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