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科研仪器采购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分析仪器辅助装置,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其他分析仪器,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色谱仪,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分析仪器/质谱仪,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自动化仪表/其他自动化仪表 |
||
采购单位 |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 ||
行政区域 | 天津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09月24日 21:35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19年09月03日 | 中标日期 | 2019年09月24日 |
评审专家名单 | 葛志强,胡少威,梁海玲,门秋英,刘岩(甲方代表) | ||
总中标金额 | ¥421.8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吴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16622346356 | ||
采购单位 |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刘老师 23618815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碧祥路16号新兴园7号楼11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吴工 16622346356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文件.pdf | ||
附件2 | 配置清单.jpg |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的委托,就“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D-TJ19-049)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JZD-TJ19-049
项目名称: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科研仪器采购
项目联系人:吴工
联系方式:16622346356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采购单位地址:刘老师 2361881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科研仪器采购,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2014年成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第二批试点研究所,为实现根据现代院所建设方案,依托科技创新工程,明确了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随着学科的凝练、团队的发展、青年英才计划人才的引进,作为支撑科技创新重要物质基础的条件建设亟待提高,尤其是部分重要仪器设备老化陈旧、缺少新型自动化设备,影响到国家级科研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为此,根据科技创新工程建设方案和2019年科技创新研究内容,我所计划采购总有机碳分析仪、多功能台式冷冻离心机、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等设备,以达到有选择的提升科技创新团队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创新工程顺利实施的目的。
非进口货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进口货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如受海关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进口货物交货期可酌情延长(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碧祥路16号新兴园7号楼11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工 16622346356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9月03日
中标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总中标金额:421.8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1 | 北京阳光正澔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北苑家园八区9#办公室 | 421.800000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3.5279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以中标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货物招标规定标准的70%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评审专家名单:
葛志强,胡少威,梁海玲,门秋英,刘岩(甲方代表)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科研仪器采购,一项,其他内容详见附件配置清单。
质保期:
质保1年,其他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设备质保期过后,要求能终生提供广泛优惠的技术支持和终身提供服务。
交货要求
1.交货期:非进口货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进口货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如受海关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进口货物交货期可酌情延长(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2.交货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六、其它补充事宜
质疑、投诉方式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