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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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323006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芙银印务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标识标牌制作安装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323006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乙方负责甲方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各类型标识系统造型、材质及工艺,详见附件)。 2.项目价款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0 —— 2025-05-1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一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2标识标牌系统制作成品发运前,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工程进度分批进场安装。 3.3.2标识标牌系统制作成品进场安装应经甲方代表初步验货,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安装数量共同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1.每批次做完后,即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完善财务流程后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2.全年实际发生费用限额29.4万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雅支行(长沙芙银印务广告有限公司:60027360562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制作的标识标牌系统成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同时满足该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材质、制作工艺等技术要求。如标识系统制作成品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由乙方限期免费更换。 5.2.2全部工程完毕并交付使用后,标识标牌系统制作成品质保期为壹 年(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所提供的标识标牌系统制作成品由于产品材质或安装施工引发的变形、褪色、脱落、垮塌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限期免费更换,若造成了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于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标识标牌系统制作成品发生的变形、脱落、垮塌等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或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和责任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如受人为和自然灾害破坏则不在保质范围内。 5.2.3如乙方按双方约定完成标识标牌系统制作后,甲方单方面要求修改标识标牌系统制作成品上的文字或图案内容,乙方向甲方收取工本费。 5.2.4乙方每次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若在安装维护过程中对甲方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5.2.5乙方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需要现场服务的应在24小时内到达并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验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标准执行。甲方对标识标牌成品进行清点和验收,包括数量、规格型号、材料品质、产地、尺寸、颜色、安装质量、运行无故障、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等,双方签字后认可。 5.3.2乙方在发货前应对标识系统制作成品的质量、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 5.3.3验收不合格的标识系统制作成品,乙方应在甲方指定 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3.4乙方为保证工程进度,可单独验收的可根据实际安装数量通知甲方分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或手机短信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期满后仍超过五 天未对乙方的工程不进行验收的,乙方则视为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产品的初步设计图纸、具体安装位置等)。 6.1.2甲方应免费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如:安装所需要的电。 6.1.3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图纸审核及签字确认。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合同期间内按合同时间完工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6.1.4甲方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甲方的设计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标识标牌系统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工作。 6.2.2乙方负责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保证采购的材料规格、品质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6.2.3按照甲方签字认可图纸组织标识制作和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和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6.2.4严格按工地安全规范施工,确保施工人员、甲方现场人员及其他第三方安全。 6.2.5服从甲方现场统一管理和协调,维持现场整洁,垃圾及时清运。 6.2.6.乙方收款时,须提供足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7.5如标识标牌系统安装完成后,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验收,乙方直接视为验收合格。 7.6如标识标牌系统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按时付款(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未付价款(估算)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甲方超过一个月未支付或严重影响乙方资金经营困难时,乙方可向甲方属地法院起诉。 7.7甲方在交付乙方任务时双方确定单个项目完成时限,本项目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视为乙方违约,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延误工期7天或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05-10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合同期壹年,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总服务周期不超过两年。 11.2对本合同条款和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并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解释。 11.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甲方属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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