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6kV干式变压器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329.12万元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9/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6kV干式变压器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6kV干式变压器设备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208679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208679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于强 电话:01057337543
邮箱:12022135@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6kV干式变压器设备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208679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208679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华翔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329.120000 | 349.1994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业绩 |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公司2022年长三角(金华)机房动力系统建设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2022-9-28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通信机房土建配套工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23-1-7 3、益阳国家级高新区通信装备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一期)10KV配电工程干式变压器设备、益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3-1-7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三期七阶段(B08机楼)机电配套工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2023-2-20 5、金科集美天宸建设工程项目、金科景朝集美云湖建设工程项目、湖南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9-25 | 1、大唐保定热电厂2X350MW热电机组项目干式变压器采购、大唐保定热电厂、2021年4月 2、山西盂县2×1000MW发电项目、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有限、2020年6月 3、浙能宁夏枣泉电厂2×660MW工程、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 4、镇海电厂搬迁改造项目2*660MW机组、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于强 电话:01057337543
邮箱:12022135@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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