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大田县总医院
乙方:福建省意会发贸易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5]YDCG[GK]2018054的大田县总医院胃肠镜等物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医用内窥镜 | 消化电子内镜系统 | 1 | 套 | 进口 | 1480000 | 1480000 | 富士 | EC-590WM4等 | ||||||
合计: | 14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元(¥14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雪山北路180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免费的1年保修期,质保期内设备实行三包并永久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设备在运行使用中发生故障,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0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质保期后提供终身免费服务(含维修工时费、差旅费),承诺对故障维修只收取零配件费。国内设有备品备件库,长期提供备品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必须向甲方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进口 产品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A、验收规则:1、验收标准:所有设备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及谈判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1)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设备出具原 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2)安装调试检验:(a)设备到达采购人现场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数量和质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设备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b)货物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的记录。若发现有货物破损、丢失和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3日内免费补充、更换,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甲方。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累计检测不合格达2次,甲方也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c)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后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将成为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验收清单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送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备案一份(原件)。B、验收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总额的95%。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视为乙方未按期交货,甲方有权依本合同10.2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存款利率计算乙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如果乙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2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 7天的,按 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0%。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作为其应支付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大田县总医院 | 乙方: | 福建省意会发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北路180号 | 住所: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健康产业园管委会2#508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美兰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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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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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859810760 | 联系方法: | 181591069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460101040029265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