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316-03-16 16:47:42 来源:中标 阅读:
2.1项目建设:
2.1.1前端监控点:在城市公共区域新建监控摄像机800支,包括300路高清网络星光级枪机,20路卡口式高清监控摄像机,350路高清人脸抓拍摄像机,130路星光级高清球型摄像机。
2.1.2校园智能安防平台:在视频专网搭建天心区校园智能安防平台(区县视频专网分平台),在前期天心区教育局对227所中小学幼儿园(包括现有行业及民办幼儿园134所(行业公办幼儿园8所、民办非普惠幼儿园34所、民办普惠幼儿园92所),区属公办幼儿园26所(其中4所使用小学场地),区属中小学校56所,加上今年秋季新增学校幼儿园11所(学校3所、幼儿园8所),共计227个单位(其中4所幼儿园使用小学场地))建设内部监控的基础上,在门口公共区域配套部署人脸打卡设备223套,建立高峰护学模块,实时掌握护学岗人员每天上岗、缺岗、下岗打卡签到情况,实现护校岗打卡,视频联网、智能研判、预警推送、风险评估等业务功能。以平安智慧校园安防平台为基础,接入为民办实事建设在学校周边的高清视频,实现视频巡逻、录像回放、人像抓拍等应用。开展重点人员智能研判、分析比对和预警推送,及时发现在校门口和周边的打架、翻墙、越线、徘徊等异常行为,并与学校一键式紧急报警联动,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人脸打卡设备统一接入长沙市天网工程四期平台平安智慧校园安防模块进行统一管理)。
校园智能安防平台除具备校园智能安防应用外,还具备视频基础平台功能,能实现摄像机接入、存储计划下发、平台国标级联以及视频的实时预览、回放、下载等基础功能。
2.1.3新建网络:新增前端监控点天心分局中心机房之间租用裸光纤500条,新增天心分局中心机房至长沙市局中心机房租用裸光纤1条,新增暮云派出所至天心分局中心机房租用裸光纤1条,新增市综治平台向区雪亮平台租用裸光纤1条,新增网络交换机组建以太视频专网。
2.1.4存储设备:所有视频存储时间不小于15天,人脸、卡口图片存储时间不小于180天。为800支新增摄像机提供15天连续视频存储,本项目提供有效存储容量758.3TB(其中视频存储546T,人脸图片存储198T,车辆图片存储14.3T),全部部署于天心分局中心机房。
2.1.5管控平台接入授权:新增800路视频监控图像资源授权,接入天网工程视频图像管控平台,20路卡口式高清监控摄像机无缝接入天网工程车辆缉查布控系统,必须严格按照省厅、市局标准实现天网工程平台所有功能并统一管理和调用。所采用的数据传输链路和网络交换设备只能专用于天网工程视频业务的转发和链接。
2.1.6数据共享:所有视频图像信息由公安视频专网统一汇聚至长沙市公安局,由长沙市公安局通过边界安全交换系统共享至市级社会视频资源接入监管平台,实现视频流数据的共享。承建单位应配合视频数据流归集至全市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视频云平台、天心区雪亮工程平台及“智慧天心”驾驶舱等相关事项。其中,增补一台平台对接网关设备实现天网视频由市雪亮平台向天心区雪亮平台的推送,进而将天网视频推送至“智慧天心”驾驶舱。
2.1.7视频图侦工作站:新增30台视频图侦工作站,用于民警日常工作及案件研判使用。
2.1.8解析系统扩容:新增1台人脸图片解析服务器和1台人脸图片聚类服务器,用于本期新建350路人脸摄像机采集人脸图片的智能化应用。
详见招标文件。
2.2项目租赁:
本项目涉及的所有软硬件设备、线路、系统集成均由乙方负责。项目建成后,甲方采用租赁形式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系统,租赁期限为5年。
2.3运行维护:
系统租赁期内,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运行和维护服务。
项目设备清单如下:
序号
标的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一、前端监控采集系统部分
1
高清网络星光级枪机
台
DS-2CD5A47HFWD-IZS(2.7-13.5mm)(B)
海康威视、杭州
300
?1,900.00
?570,000.00
2
卡口式高清监控摄像机
iDS-TCM400-A-N/0415
20
?4,215.00
?84,300.00
3
高清人脸抓拍摄像机
DS-2CD7847HWD-IZ(8-32mm)
350
?3,500.00
?1,225,000.00
4
星光级高清球型摄像机
DS-2DF84ABCDE-XYZL/VWS
130
?5,000.00
?650,000.00
5
监控点位立杆配套
套
定制
国产、中国
500
?3,232.00
?1,616,000.00
6
监控点位施工与安装调试
?3,668.00
?1,834,000.00
7
监控点位取电工程
?1,348.00
?674,000.00
二、区县校园智能安防平台(区县视频专网分平台)
人脸签到一体机
DS-K1T673M
223
?2,300.00
?512,900.00
遮阳板
个
DS-K1Z5607-Z
?150.00
?33,450.00
电源
DS-K7M-AW50
?500.00
?111,500.00
人脸打卡设备安装、组网及取电
?620.00
?138,260.00
平台基础功能
Infovision PVIA_BASIC
?40,000.00
视频应用
Infovision PVIA_VIDEO
视频联网
Infovision PVIA_NCG
8
图片数据级联
Infovision VIID_VDSN
?50,000.00
9
平台授权及管理
Infovision PVIA_CAMNUM
?30,000.00
10
平安校园一张图
?25,500.00
11
校园防控圈
12
重点人员管理
13
布控预警
14
预警推送
15
护学考勤
16
风险评估
17
查询中心
18
平台服务器
DS-VM21S-B(3708)
?100,000.00
19
设备接入服务器
24
短信网关
?820.00
三、解析系统扩容
人脸图片解析服务器
IVS3800XC V5
华为、深圳
?190,000.00
人脸图片聚类服务器
Atlas 800 (Model 3010)
?210,000.00
四、网络部分
视频专用光纤
路
?6,500.00
?3,250,000.00
?31,008.00
?93,024.00
汇聚交换机(暮云派出所)
?19,800.00
汇聚交换机(天心分局)
?46,180.00
万兆单模光模块
?1,800.00
?10,800.00
平台对接网关
?67,280.00
天网平台接入授权及数据共享
800
?120,000.00
五、存储部分
视频存储设备
T
IVS3800XS
546.0
?1,185.00
?647,010.00
人脸图片存储
198.0
?234,630.00
车辆图片存储
14.3
?16,945.50
六、视频图侦工作站
图形工作站
30
?12,500.00
?375,000.00
七、维护
运行维护
项
海信、青岛
?3,083,773.10
八、其他
安全测评
?46,429.22
软件测评
?11,364.84
人员培训
专家论证及方案设计
?14,200.00
摄像机运行电费
?1,070.00
?856,000.00
合计报价
?17,466,666.66
3.3.1项目建设周期:中标公示期满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达到验收条件。
3.3.2租赁及服务周期:5年,自签署《终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2.1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运行维护团队,运维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并派其中1人常驻甲方监控分中心,每年对软件平台进行应用升级,以确保本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5.2.2乙方每天应对前端摄像机进行巡检,对巡查的故障情况进行日志登记并及时通知维护单位按照运行维护服务响应要求及时处理。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故障情况要及时向甲方单位进行通报。辖区派出所或相关实战部门发现前端摄像机故障未及时维护并对相关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的,按照运行维护服务考核打分要求进行严格扣分。乙方每月应对本项目重要设备进行1次巡检,每个季度对本项目进行1次全面巡检。遇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其它紧急情况,甲方要求进行巡检的,乙方应安排巡检。乙方的每次巡检记录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巡检若发现本项目重要设备或整个系统存在运行问题的,乙方应立即整改。经巡检无异常或已经整改到位的,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出具本项目正常运行的《巡检报告》。并建立设备巡查和保养记录纸质台账。
5.2.3乙方应对所有前端摄像机每季度进行1次清洁,并对前端设备遮挡物进行修剪清理。将当月清洁方案提前告知甲方,以便甲方抽查确认。
5.2.4运行维护服务响应要求
5.2.4.1乙方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方案,及时受理甲方故障申告、技术咨询。乙方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应当按本合同7.4.2的约定及时解决,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在Ⅰ?Ⅲ级故障处理完毕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故障处理报告。甲方按照本合同7.5的约定对乙方故障处置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若超过被合同7.4.2约定的期限,乙方技术人员未到场进行处理的,为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甲方有权安排他人进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2.4.2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的具体要求:
故障级别
技术人员到场时间
解决时间
I级:属于重特大故障: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崩溃。
30分钟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8小时以内
II级: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区县部分系统发生故障、或小面积瘫痪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
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区县监控系统小部分功能失效或出现报错、告警或故障,但该子系统仍能继续运行。
1小时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12小时以内
IV级:属于普通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前端监控点单个摄像机故障、前端监控点传输设备或线路故障。
2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5.3.1本项目实行初验。在本项目建设工程全部完成,标的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安装调试到位,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测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未通过测评,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测评;如测评通过,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初验申请。在甲方收到初验申请后,甲方组织乙方、监理方共同进行初步验收,如未通过初验,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初验;如通过初验,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签署《初验合格报告》。
5.3.2本项目实行终验。本项目通过初验并经过试运行,且视频图像连续存储15天和在线率均达到95%以上,方可进行终验。甲方在收到乙方终验申请后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终验申请。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对长沙市天心区乡村“雪亮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终验。如通过终验,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如未通过终验,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终验。
5.3.3本项目中因地铁建设、道路施工、商业开发、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建设无法按期通过验收的部分,由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并书面同意后,该部分暂不纳入验收范围。乙方应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从该部分终验通过交付之日起计算,租赁及服务期为五年,该部分租赁及服务期费用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6.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双方书面文件的直接送达以对方联系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收为准;书面文件的确认以加盖公章为准。否则不视为直接送达或确认。
6.1.2项目变更按照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以书面《项目变更单》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对方及监理方,三方均签章后生效。
6.1.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变更,由乙方承担变更产生的费用;因甲方原因需新增或变更的,双方友好协商,另行依法签署书面协议。
6.1.4在本项目建设期、五年租赁及服务期内,甲方另需新增监控点,且采用与本招标文件中相同型号前端监控设备及线路的,乙方所提供的相同型号前端监控设备及线路价格不得高于乙方中标价格,且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所有新增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设备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程序办理采购变更手续,且所有新增设备的价格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依法签订补充合同。
6.1.5对本项目设备的损毁、丢失,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以确保本项目正常使用,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由甲方保管和支付用电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以外的设备,由乙方保管和支付用电费用。
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甲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的协调工作。
6.2.2甲方拥有对本项目中所有的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2.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个别单位或个人阻工及恶意破坏的行为,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6.2.4甲乙双方安排专人确认监控点的位置,共同签署《确认清单》。项目建设期内,因甲方或乙方改变监控点位置需要移位的,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乙方免费负责迁移。
6.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乙方指定项目经理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为:,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如有变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3.2租赁及服务期内,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归属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其所有权、使用权不能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不得将本项目下的所有软硬件进行出资、赠与、抵押、质押等处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及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将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转让给长沙市人民政府(光缆线路及管网资源除外)。
6.3.3本项目建成后,在五年的租赁及服务期内,因市政工程建设、城市道路施工等政府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移位;因商业开发等非政府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移位,甲方协助乙方依法获得相关补偿或赔偿。
6.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本方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监控点立杆及机箱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无关标志,也不得加装其他无关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3.5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故障申告和技术服务电话(号码为:),为甲方提供项目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服务电话如有变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前端加装项目以外的设备,乙方应无条件进行相关技术支持与工作配合。
6.3.6乙方应制定培训计划,每个年度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分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每年度内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人数为每个派出所、大队均不少于5人,区局监控中心不少于10人;每年度乙方应当派技术人员到每个派出所、大队、区局监控中心上门进行现场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0.5天,培训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此外,本项目乙方负责每年度向甲方提供不少于2人的软硬件原厂培训服务(含证书),须提供培训的设备类型为摄像机、存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软件应用,培训时间为5-7天,参训人员的差旅及食宿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3.7运行和维护: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执行。
6.3.8本项目的前端摄像机必须符合公安部安防产品质量要求、检测合格、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工程设备抽检应通过工程部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入场质量检测,通过工程部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抽检,抽检率不少于5‰。不合格的设备严禁用于工程建设。
6.3.9由甲方确定第三方测评机构在项目验收时对项目进行软件及安全测评,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但乙方向第三方测评机构支付测评费之前,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6.3.10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应全面履行其义务。
6.3.11租赁及服务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需要,需新建监控点及整合接入社会监控点的,乙方应为新建的监控点及社会监控资源提供标准接口,视频管理平台的软件接入容量应满足实际需求。
6.3.12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规范施工、规范运维管理、购买保险、确保安全,非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向光缆线路及管网资源提供单位支付点位光纤租赁费之前,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6.3.13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按照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做好建设施工场地的破路、毁青等复原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14乙方要确保摄像机的建设安装调试及项目服务期内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施工安装不规范、防护措施不到位、巡检不及时等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施损毁,均由乙方负责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3.15 乙方应对施工或者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并为施工或维护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工伤保险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7.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则视为违约。
7.4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5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未如期完成的,逾期开工或交货的滞纳金为人民币20000元/天。逾期开工或交货的滞纳金限额为签约合同总价的15%,租赁和服务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按照项目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进行规范施工,甲方将会同监理单位对一切项目建设相关的内容(含隐蔽工程、网络线路建设、设备型号及安装调试等一切建设相关内容)进行抽查,若发现抽查的不合格率超过2‰,视为建设质量不达标,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直至建设质量达标后经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组织监理单位进行第二次建设质量抽查,若抽查的不合格率仍超过2‰,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进行初验。
7.7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出现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8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租赁费用。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7.9乙方应对乙方派出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如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赔偿后,可向乙方追偿。
7.10乙方保证对派出的工作人员按时购买工伤保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派出人员依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赔偿后,可向乙方追偿。
7.11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11.1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11.2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以外场所设立监控分中心,以任何理由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存储、调看平台;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入系统获取视频图像信息;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法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利用系统依托的视频专网从事系统以外的开发利用,防止视频图像信息泄露,避免系统遭受不法破坏。
11.3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和维护工作中,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入甲方机房;乙方对工作中接触的需保密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复制或外泄。乙方参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严禁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信息网,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拷贝涉及该项工作和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和数据;如造成甲方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