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阜阳路恒达大厦2-3层房屋租赁公告 | 项目类型 | 服务 |
招标组织形式 | 依法招标 | 项目属地 |
合肥市阜阳路恒达大厦2-3层房屋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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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阜阳路恒达大厦2-3层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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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FCJ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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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 方(出租方)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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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8年3月13日9:00始至2018年4月2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3月13日9:00始至2018年4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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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参考面积(㎡) |
证载用途 |
租期 |
免租金装修期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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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阜阳路恒达大厦2-3层房屋 |
第二至三层 |
混合 |
约1230 |
办公 |
10年 |
3个月 |
37.79 |
首年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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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位于合肥市阜阳路恒达大厦第二、第三层。 2.标的有房屋产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 3.标的建成年代较早,水、电路老化,有部分渗漏等现象,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清楚,一楼有步行楼梯通向二、三层,按现状出租。 4.免租装修期含在总租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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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如需获得消防、环保部门许可的,须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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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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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标的房屋可能涉及的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房屋渗漏情况严重,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含对墙体屋面地面等维修)、安全管理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期间如需进行电力增容、电力线路或上下水改造等,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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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两年租金递增一次,递增比例为5%。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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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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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项目报名及竞价 |
(一)注册程序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②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③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意向承租人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85033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为500元/年或其整数倍。具体竞价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入库办理请参见本项目电子附件《产权操作交易手册》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注册流程”,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请务必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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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竞价保证金支付 |
竞价保证金支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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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路恒达大厦2-3层房屋 |
户名: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开户行: |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账号: |
7670018800486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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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竞价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以及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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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不计息)。 2、竞价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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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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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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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与委托方均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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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成交,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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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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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薛工,联系电话:0551-65295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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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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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5,6622392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0551-66223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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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所在建筑物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邮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10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二、三年年租金人民币为:元(大写元);
从第四年起,每两年在前次租金价格基础上上调5%;
第四-五年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六-七年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八-九年年租金人民币为元(大写元);
第十年年租金人民币为元(大写元)。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乙方需缴纳的首期租金为第一年全年的租金,之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开始计算日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5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乙方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各自承租房屋享有承租优先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天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按逾期天数*逾期金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其中“逾期金额”指:按本合同承租方应交租金而未交的租金数额(下同)。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即按逾期天数*逾期金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1个月租金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2个月租金金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2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2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应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即按逾期天数*逾期金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
7、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伍份,合同甲方执正本 贰份,合同乙方执正本 贰 份,相关部门备案 壹 份。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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