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龙兴路北辅道、人民路、车驾管中心路网等27个交口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工程的答疑公告(五次)
项目编号:czgc202208-036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滁州市龙兴路北辅道、人民路、车驾管中心路网等27个交口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一:1、 雷达微波检测器 招标清单中表3.1E.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4.1E.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5.1E.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6.1E.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对雷达微波检测器的参数要求为:“…5)为保证安全使用,需具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微波检测器可无缝对接信号机,提供信号机厂商出具的对接证明…”。 疑问:1)在第一次澄清公告中明确表示删去“微波检测器可无缝对接信号机,提供信号机厂商出具的对接证明”这条参数,但是在最近一次的澄清后,最新的清单中仍保留有这条参数。请问这条参数是否删去,请澄清。
回复:此条参数删除。
问题二: 2)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的【2005】423号)文件“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中的技术要求,以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672号令-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已无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目前为工信部)申请型号核准。因此参数“为保证安全使用,需具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参数:“5)为保证安全使用,需具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回复:此条参数删除。
注: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4楼
联系人:王焱
联系方式:0550-2599827
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顾娟
联系方式:0550-3519590、18005507087
日期:2022年09月13日
附件:
滁州市龙兴路北辅道、人民路、车驾管中心路网等27个交口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工程的答疑公告(五次).pdf滁州市龙兴路北辅道、人民路、车驾管中心路网等27个交口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工程的答疑公告(五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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